(一)地稅改革的前提

2024-10-13 10:09:45 作者: 吳廷璆

  典型的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必然要經歷一個原始積累的過程,這一過程萌芽於封建社會後期,即商品經濟的發展打破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狀態,使自耕農分化為地主和佃農。同時,隨著近代手工業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擴大,工商業成為聚斂財富的投資領域,其發展的必然結果則是導致資產階級和僱傭無產者兩大對立階級的形成。

  在明治維新前的幕藩體制下,封建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徵是領主土地所有制。幕府(將軍)通過承認各個藩主(大名)的藩地所有權及其對藩民的統治,換取各藩主對幕府統治的順從,從而在政治上建立起一種上下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的封建統治秩序。

  藩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形態是(不排除神社、寺院及其他所有形式的存在),全國土地被分割為幕府和各藩所有,藩民耕種藩主的土地並向藩主繳納地租(實物地租,主要是貢米),藩主則必須遵守「參覲交代制」,定期赴江戶服侍將軍。當時的法令規定,永遠禁止土地買賣,禁止自由種植。農民不得自由遷移或離開土地,不得與不同職業、身份者通婚。平民沒有姓氏,衣食住行均有規範而不得越軌,這種狀態酷似中世紀的歐洲。

  傳統觀點認為,17世紀以後的日本社會相當於歐洲的中世紀,德川時代的經濟本質上是黯淡停滯的,特別是德川幕府末期,經濟凋敝,廣大農民在沉重的賦役下生活,極其艱難。[1]然而最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在17至19世紀長達兩個半世紀的江戶時代,日本經濟呈現了增長趨勢。18世紀中葉以後,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和階級分化的加劇,日本社會內部已出現資本主義萌芽。一個重要的史實是,明治維新前夜,日本已廣泛地存在著資本主義家庭勞動,工場手工業在經濟發達地區、特別是在一些重要行業中發展迅速。

  江戶時代商品經濟的發展呈現了兩個顯著特徵,即江戶時代前期的城市繁榮和後期地方經濟的發展。德川幕府承繼了豐臣秀吉時代的兵農分離政策,確立了嚴格的等級身份制度,在士、農、工、商四個等級中,士為專職統治者,農民務農,商者從商,工者從事各種手工業生產。四者之間以家祿、貢租和商品交換的形式聯繫起來,由此在全國形成無數由統治者、食祿者、工商階層聚集的「城下町」,參覲交代制度則更直接地推動了江戶作為特大城市的發展。據考證,到17世紀末,日本全國已有大小城市300個以上[2],1731年江戶人口已超過100萬,大阪作為江戶居民消費供給地,人口也超過40萬。[3]封建城鎮的發展和龐大消費人口的出現,反過來又刺激了農村商品經濟的發展。

  幕藩體制下的貢租制是通過「石高制」來收取年貢的,即在檢地基礎上規定土地法定產量,據此收取地租。江戶時代,由於大量開發土地、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改良作物種子、普及使用肥料以及改進農業生產工具等,單位面積產量不斷提高,農業有了很大發展。與此形成對照,進入江戶後期,由於例行的檢地幾乎荒廢,致使單位面積的實際產量超出法定產量,耕作農實際收益增加。如明治維新前,全國土地的法定收穫量約為3000萬石,但1850年全國實際收穫量多達4160萬石,1872年為4680萬石。[4]再如幕末時期,幕府曾一度採用定免法,即豐年不增、歉年不減的收租方法,使法定地租固定化,從而刺激了農民的生產熱情。有學者認為,到「幕末時期,名義上「五公五民」「四公六民」的高年貢率,實際上已經不到農民全部所得的1/3了」[5]。

  

  商品經濟的發展,誘使或迫使農民從事「商業性農業」和家庭手工業性質的副業,兼業農民大量湧現。「整個德川時代,農家始終是將以種植稻米為核心的穀物生產與其他『農間餘業』(副業)合而為一的經營體。」[6]兼業農戶的廣泛存在,形成了小規模農村工業在一些地區密集分布,商業在農村經濟中普遍發展起來。「即便在儒學盛行而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水戶藩周邊地區,單靠農業生產維持生活的農民也已不多見。」[7]「在江戶之北的桐生地區,農家均在農作的同時兼營養蠶業、絲織業或製造業。」[8]「1767年,西攝八郡花熊村78戶農家中,以非農業職業為主及從事農業以外副業的合計達37戶之多。」[9]「在信州佐文郡橫根村,從18世紀70年代開始,農家以外的人口慢慢增多,幕末時期總戶數的1/3是從事農業以外職業,尤其是手工業。」[10]兼業農的出現說明在封建貢租體制的縫隙間,農民仍可能把貢租「剩餘」投資於課稅較輕而收入較高的副業。值得注意的是,幕末農村出現的「豪農」階層不滿於現行制度,已發出改變現狀,實現土地私有的呼聲。同樣,以「城下町」為活動中心的豪商也已不滿足四民之末的社會地位,他們要拓展活動空間,強烈要求打破幕藩割據體制的桎梏。

  這種資本原始積累雖未達到成熟的程度,但幕藩體制下封建土地制度的動搖已是不爭的事實。

  《安政條約》簽訂後,西方廉價工業品蜂擁而入,充斥日本市場,壓制了傳統絲織業和棉紡業的發展。茶葉、生絲、煤炭及銅等原料性資源的大量出口,又引起國內物價的全面上漲。問題的關鍵還在於,開港打亂了傳統的封閉經濟的布局,迫使日本參與世界市場的競爭,於是土地私有化、種植自由化、地租貨幣化以及農民的擇業、遷徙自由等,便成為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

  明治維新時,日本還是典型的農業國,農村人口占80%以上,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地租,從《明治前期的土地稅和稅收總額表》中,可以看到地租收入的重要地位。

  表3-1 明治前期的土地稅和稅收總額(單位:千日元)

  資料來源:《世界歷史》增刊《明治維新的再探討》,1981年,53頁。

  明治政府成立後,財政基礎薄弱。戊辰戰爭後,新政府僅依靠沒收幕府直轄地及其親藩領地的貢租收入來維持財政,當時被戲稱為「800萬石朝廷」。其時為了填補巨大財政虧空,只能大量印發政府紙幣,結果引發了惡性通貨膨脹。1871年「廢藩置縣」、實現中央集權後,雖然具備了「3000萬石朝廷」的財政基礎,但是由於各藩的債務連同「版籍奉還」一併上交給中央政府,國家的財政負擔反倒驟然加重,士族俸祿的支付更是政府財政的一項重負。

  從技術的角度看,改變舊的地租收取方式勢在必行。舊稅法在業已變化的時勢下已暴露出各種弊端。一是完稅形式複雜,既有米納貢租、又有用菜種、鹽甚至紗線、絲綢等實物頂替大米交納。在用貨幣交納的貢租中也是種類繁多,既有幕府、各藩發行的紙幣、金本位幣,又有銀幣、洋銀、一分銀等等。複雜多樣的完稅形式給政府財政收支統計帶來了不少麻煩。二是以實物地租為基礎的地租收繳成本過高,在米的檢驗、運輸、倉儲等過程中,巨大的事務費和損耗在所難免。據載,「明治三年的貢米,從距離最遠的北陸地區運到東京的船費為,從越前三國出發每100石151日元25錢,從越後柏崎出發129日元25錢,按當時東京米價換算,同一方向貢米收入的15%—20%消耗在海路運費上。[11]

  地稅改革的根本原因在於舊的封建土地制度及其稅收方式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而剛剛成立的明治政府無論從維護政權穩定還是從抵禦西方列強、發展資本主義的任何角度出發,都必須建立穩固的財源,這種財源在農業國日本只能從土地中尋找。同時,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新生地主及豪商的要求,以及國際資本主義勢力的壓力,又決定了明治政府不可能沿襲幕藩時代的土地政策,而是必然在推行政治改革的同時,對土地制度及其地租形式進行近代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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