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晚期封建社會的制度建構
2024-10-13 10:09:19
作者: 吳廷璆
日本明治維新後資本主義經濟的快速發展,離不開德川末期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因此闡明當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態、生產力發展水平、生產關係變化、具有近代意義的市場發育程度等,無疑是探究明治維新何以發生以及日本近代資本主義何以「進步非常快」問題時不可迴避的重要一環。
15世紀末的地理大發現,標誌著世界步入近代。然而,在德川幕府成立的17世紀初,日本依然是個典型的封建社會,實行類似中國西周抑或歐洲中世紀的分封制和等級身份制。
在政治制度上,德川時期的日本是政教兩分的天皇至尊、將軍至霸的二元權力社會。根據日本是神國、天皇是神孫的傳統說教,天皇成為君權神授的精神領袖,享有至高無上的神聖地位,因此即使手握實權的幕府將軍,也只有得到天皇封賜後才有合法統治名分。幕府將軍獨攬國家軍政大權,是天皇不得不認可的事實上的國家最高統治者。根據《禁中並公家諸法度》,天皇及其小朝廷不得干預政事,行動受幕府設在京都的「所司代」監視。這種權力結構貌似中世紀的歐洲,羅馬教皇手持為國王加冕的利劍,但真正掌握世俗權力的卻是統御一方的諸侯。從日本的情況看,比之於天皇,將軍的權力說不上絕對,但具壓倒性優勢。
德川幕府的政治體制是幕藩制,中央政府是幕府,主要官員有協助將軍處理國家政務的「老中」(有時增設「大老」一職)和協助老中處理政務的「若年寄」。幕府掌握著以江戶、京都和大阪的「三都」為中心的龐大直轄領地,由「旗本」「御家人」等直屬於將軍的武士分掌直轄領地的管理權。
在幕府直轄領地外,全國還存在約260個獨立行使其域內統治管理權的藩國,藩國統治者為藩主,亦稱「大名」,享有世襲統治權。幕府與藩國的關係是,藩主的領地領民權以幕府將軍的承認為前提,藩主須效忠將軍,履行隔年參覲[1]義務,須按照幕府法令處理藩政,須自備武裝糧草隨時承擔幕府指派的出征任務。以履行上述義務為先決條件,藩國獲得了幕府「原則上太閤或將軍[2]不能直接介入大名領地內大名與領民的事務」[3]承諾,即一般情況下幕府不可干預藩政,藩主擁有排他性統治其領地和領民的權利。藩國的財政獨立,領民只向藩主交納地租,而藩國無向中央政府交納租稅義務。此外,藩主可以建立家臣團武裝。這種狀況與中世紀歐洲的那種「我的奴僕的奴僕不是我的奴僕」的等級分封制形態頗為相似。
藩國的規模和地位大相迥異,大致可分為三類。「親藩」大名為德川氏族人,地位顯要者有尾張、紀伊和水戶的「御三家」,田安、一橋和清水的「御三卿」等。「譜代」大名為關原之戰前德川氏的舊家臣。「外樣」大名為關原之戰後降順德川氏的大名,多地處於九州、中國、四國及東北的偏遠地區,領地規模龐大,遠離國家政治權力中樞,是幕府的重點防範對象。
由於推行兵農分離,農商分離政策,德川時期階級關係相對固定。以將軍為首的領主及其家臣(武士)是社會的統治階級,至明治維新發生前約為200萬人,占社會總人口6%左右。被統治階級則由農民和工商業者組成。此外,當時社會中還存在少量的「穢多」「非人」等奴隸階層。
在經濟制度上,德川幕府的統治依然以封建土地所有制為基礎。大名掌握著領內(藩國)基本生產資料土地的所有權,把土地分配給領民(藩民)耕作後收取實物地租,時稱「石高制」。據考證,幕府初期,以承擔向土地所有者即藩主交納地租義務為前提,約90%的農民(時稱「本百姓」)獲得了世襲土地使用權。地租率因地區、土地質量而異,一般為收成的40%—50%,即所謂「四公六民」或「五公五民」。為了保證地租收入,幕藩政府經常通過「檢地」調查土地面積和產量變化,再根據新的土地丈量數據,調整以村為單位交納的地租。為了保證稻米收入穩定,防止農村分化,幕府還於1643年頒布禁止土地買賣法令,1673年頒布限制分田令,此外還頒布了禁止農民離田、離農及種植桑、棉花、菸草、甘蔗等經濟作物的一系列法令。由此,日本社會出現了馬克思指出的「發達的小農經濟」[4]。德川初中期,儘管發生過以天主教徒為中心的島原、天草等規模較大的農民起義,但總體上說經濟發展較快,社會相對穩定。日本學者推定,德川幕府初中期的120年裡,全國人口由1600年的1200萬,爆炸性增長到1721年的3128萬[5],而後期1721—1846年的120多年間,人口只增長3.2%。[6]究其原因,一是依賴固有耕地生存的小農階層廣泛存在,構成了社會相對安定的基礎;二是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兵農分離政策,從制度上一度有效地遏制了新興地主、豪族的滋生,避免了室町、戰國時期「下克上」局面的出現;三是禁止土地買賣等政策的實施,延緩了農村貧富分化的進程。
根據幕府的「一藩一城」規定,各藩國統治者均建立了統治據點,即如今依然大量保存的「城」(如大阪城、名古屋城、姬路城),大名的家臣武士團及家屬居住在城周邊,從而形成了以「城」為中心的「城下町」,現代日本城市大多是以這種「城下町」為基礎發展起來的。武士是封建統治階級的基本成員,是不事任何生產性勞動的寄生階級,生活完全依靠領主發放的祿米,職能如同藩國的職業軍人,一切聽從藩主調遣,平時協理藩務,戰時出征作戰。
大名為首的士族統治階級,出於城市生活的需要及追求奢靡生活的自然天性,允許工商業者在城下町居住,以便為自己的生活提供服務,於是城下町便出現了被統治階級的另一個階層工商業者。城市工商業者成分相當複雜,除了眾多製作和銷售鐵具、木具、革具、馬具、傘具、衣食類物品等各種生產生活物品的手工業者及小商販外,御用商人的存在值得特別關注。當時大阪是全國最大的物資集散地,商貿繁榮,地方大名開設的貨棧(「藏屋敷」)鱗次櫛比。在這種壟斷性經營過程中,御用商人應運而生,大阪、京都和江戶的特權商人以向幕府交納特許費和營業稅為前提,換取了經營棉花、棉布等特定商品的壟斷權。商業高利貸者(「兩替商」)同時出現,貸款對象多為財政窘困的地方大名,由此大名與特權商人結成了一種相互依賴的微妙關係。
德川幕府建構的封建經濟制度,一開始就蘊含著一種自相牴觸的矛盾,一方面要推行以農為本、限制商品生產的政策;一方面人為製造了一個對商品充滿欲求的階級和市場環境。這也意味著,日本封建晚期實行的社會經濟制度,已為資本主義經濟的萌生準備了土壤和空間。
在對外經貿關係上,德川幕府推行了名為「鎖國」、實為幕府壟斷外貿的政策。幕府建立之初,日本的對外經濟交往一度相當繁盛,所謂「方今吾客商通外夷者殆三十國。自有我邦以來,未有如今之多且盛也」[7]。但是,這種局面沒有維持多久。1612年,幕府發布直轄地禁止傳教令。1616年再髮禁令,取締天主教。1633—1639年,幕府接連發出五道「鎖國令」,嚴禁天主教,禁止日本船隻出海貿易。由此,日本斷絕了與葡萄牙和西班牙的貿易往來,英國自動退出,繼續與日本保持通商關係的除了中國、朝鮮和琉球外,西方國家中只剩下信奉新教且保證不傳教的荷蘭。至此,德川幕府完成了鎖國體制。
德川幕府的鎖國概出於三點考慮,一是防止西方勢力滲透引起思想異化。一般認為,天主教傳教士在西方殖民擴張中起到了尖兵作用,事實上德川初期主要集中在九州地區的天主教信徒已達70萬眾。在幕府看來,天主教的上帝信仰在日本社會的擴散,正在威脅自己的統治,因此必須徹底剷除。二是地處西南的「外樣大名」是自由通商的最大受益者,他們與外國交易獲得了巨大利益,不但增強了經濟實力,而且通過購入軍火壯大了私人武裝,這是一向對外樣大名充滿戒心的幕府絕對不能容忍的。三是「鎖國」不是絕對意義上的鎖國,對內「鎖」的只是地方領主和平民百姓,由於保留了對外通商窗口長崎,鎖國後的變化只是由以往的中央和地方分享貿易利益,變成幕府壟斷外貿。可見,鎖國是德川幕府的一石三鳥之策。值得注意的是,與明代中日勘合貿易時中方發行貿易許可證、掌握貿易管理權的做法類似,長崎貿易是幕府主導的管理貿易,外商的對日貿易是以幕府的特許為前提的。
由於鎖國,日本在緩解西方殖民勢力正面衝擊的同時,一定程度上切斷了日本國內經濟與國外市場的聯繫,使資本主義經濟只能以原生形態的方式,在封建制度重圍的縫隙中緩慢生長。當然,由於鎖國體制下保持著對外通商的窗口,日本依然可以一定程度地了解世界變動信息,感受和學習西方近代文明成果,從而為幕末的急劇社會轉型提供了重要智識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