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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憲法體制下的政治改革

2024-10-13 10:06:40 作者: 吳廷璆

  (1)議會制度改革

  在戰前的日本,由於天皇「總攬統治權」,帝國議會只不過是天皇對國家進行統治的協助立法機關,而且,議會僅有的權能又受到元老、重臣會議及軍部的很大制約。

  新憲法將國家最高權力由天皇轉到國會,國會成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真正體現了現代資產階級國家的「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從而完成了由「人治」國家到「法治」國家的轉變。

  1947年2月24日公布《參議院選舉法》,解散貴族院和樞密院。貴族院的廢除,表明封建勢力基本上退出日本的政治舞台。取而代之的參議院,與眾議院一樣,選舉時「不得因種族、信仰、性別、社會身份、門第、教育、財產或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別」,取消了皇室和貴族的特殊地位和權威,清除了血緣的、身份的封建關係。3月31日公布修改後的《眾議院選舉法》,解散按舊憲法組成的帝國議會即眾議院。

  按照新憲法第四章國會的有關規定,開始著手修改、制定新的《國會法》。在美國占領當局的指示下五易其稿,1947年3月19日日本國會通過了一部深受美國《國會法》影響的日本《國會法》。新《國會法》的主要特徵在於保證國會對政府的優勢地位。這具體表現在:新《國會法》中取消了天皇的敕任,掌握了自主組織權;國會兩院的活動可依法自主進行而不受其他限制;建立常任委員會制度,並使其在立法過程中發揮關鍵作用;實行國會議事公開,讓國民了解國會的審議情況等。新國會法的這些特點,標誌著資產階級國家統治機構的現代化,形成政黨政治和官僚政治相互結合的新政治體制。

  (2)內閣制度改革

  在新憲法實施之前,占領當局為推行其非軍事化和民主化政策,便著手改革日本的行政體制,先後撤銷了直接為戰爭服務的大東亞省、軍需省、陸軍省、海軍省和情報局等戰時行政官廳,同時設置了一些處理「終戰事宜」的行政機構。但是這些機構調整還只是對戰前行政機構的修修補補,大規模的行政機構改革是在新憲法實施之後。

  日本戰前的首相,由元老和重臣提名,天皇任命,而且內閣的成立和權力常常受到軍部的干涉和控制。軍部不支持的內閣不是流產就是倒台。日本自1885年成立第一屆內閣以來的60年間,30名首相中有15人是軍人,政黨出身的首相只有幾人,這是日本軍國主義在政治體制上的反映。

  按照新憲法第五章內閣的有關規定,吉田內閣制定了《內閣法》,並於1947年1月16日公布。新憲法體制下,內閣成為名副其實的議院內閣,首相由政黨總裁擔任,而且內閣權力大大加強。新憲法第五章規定:「行政權屬於內閣……首相及其他國務大臣必須是文職人員。」一切行政事宜均由內閣處理。

  撤銷內務省和加強管理經濟的行政機構,是內閣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內務省作為「保護國內事務安寧的管理機構」設立於1873年。1885年內閣制度建立以後成為內閣中的一個省,直至1947年內務省解體的74年間,內務省一直是天皇專制主義的核心行政機構。它總攬全國地方行政、議員選舉、警察、監獄、宗教、社會、出版、通訊、國有財產等各種國內行政事務,是天皇專制政體的一大支柱和法西斯統治的得力工具。日本戰敗後歷經兩年多時間,在占領當局的迫使下,內務省職能由大到小,直至最後撤銷。內務省解體以後,其職能分別由自治省、警察廳、建設省、厚生省、勞動省、外務省、法務省、通產省、農林省、郵政省、運輸省、文部省等12個省廳掌握。內務省解體及其權力分散化,標誌著日本行政機構和政治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在日本資本主義發展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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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務省解體後,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展開,內閣的經濟管理職能大大加強,先後設立了經濟企劃廳、大藏省(財政部)、通商產業省和農林水產省等經濟省廳,這些經濟省廳在恢復和發展經濟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3)地方自治制度的改革

  明治維新以後,日本便建立起近代地方自治制度,在地方實行市制、町村制和府縣制。但那時的府縣和市一級,受內務省統制,町村一級受府縣知事的監督,中央集權色彩很濃,地方自治實際上有名無實。特別是在對外侵略戰爭期間,地方自治更變為高度中央集權體制。

  隨著戰敗和投降,整個日本國家體制都在發生變化,地方制度的改革也勢在必行。但習慣於中央集權的日本政府對地方自治制度不感興趣,所以在憲法草案中沒有地方自治的內容。為此,占領當局再三敦促日本政府「實行政府分權化和鼓勵地方責任制」,於是,日本政府在1946年3月6日公布的《憲法修正草案綱要》中不得不加進地方自治的內容,並且,這一內容作為單獨一章被列入《日本國憲法》之中。新憲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關於地方公共團體的組織及運營事項,根據地方自治的宗旨由法律規定之。」所謂「地方公共團體」就是指都道府縣、市町村以及大城市中的特別市、特別區等。

  1947年4月17日,《地方自治法》作為新憲法的附屬法律之一予以公布,並與新憲法同時於1947年5月3日實施。

  新的《地方自治法》取消了內務省對地方自治體的一切權力,也取消了府縣知事對市町村一級的監督權。大大加強了地方自治體的自治性,使地方自治制度在較大程度上排除了中央集權官僚的束縛,強化了地方自治的權力。根據新憲法和《地方自治法》規定,各級地方公共團體都必須設置議會,議員同地方公共團體首長一樣,均由當地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並且直接對選民負責。

  當然,與西方的現代自治制度相比較,日本的地方自治制度尚有一定的局限性。中央對地方仍有較強的控制力,自主性尚嫌薄弱。從《地方自治法》公布到1950年的3年間,曾3次修改《自治法》,並制定了一系列相應法規,使地方自治制度逐漸完善。

  地方自治是戰後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步驟,它擴大了地方自治體和地方居民的民主權利,調動了地方上的積極性,對促進各地社會經濟和文化上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除上述改革之外,新憲法體制下的政治改革還有:選舉制度的改革(包括地方選舉制度的改革);改革司法制度,制定了《法院法》和《檢查廳法》並與新憲法同日實施。新憲法規定,一切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其下屬法院。最高法院成為與國會、內閣並列的獨立機構,排除了國會和內閣對司法的干涉,實現了三權分立;制定了《國家公務員法》,把戰前的官吏制度改稱為公務員制度,完善了考試取士的近代文官制度,公布了與公務員制度有關的法律,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現代化國家和地方公務員管理體制。這一體制保證了國家機關行政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在政局動盪的情況下,保障了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各項政策的貫徹執行,為戰後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注釋

  [1]歷史科學協議會、中村尚美、君島和彥、平田哲男編:《史料·日本近現代史Ⅲ·戰後日本的進程》,三省堂1985年版,第35頁。

  [2]末川博編:《戰後二十年史資料》第三冊——《法律》,日本評論社1966年版,第66頁。

  [3]歷史科學協議會、中村尚美、君島和彥、平田哲男編:《史料·日本近現代史Ⅲ·戰後日本的進程》,三省堂1985年版,第41頁。

  [4]同上書,第39、37、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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