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日本帝國在侵略中膨脹
2024-10-13 09:57:13
作者: 吳廷璆
「三國干涉還遼」告一段落。1895年6月2日,清政府全權大臣李經方與日本樺山資紀交接台灣和澎湖列島。此後,日本政府鎮壓台灣同胞的激烈反抗,對台灣開始了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
進而,同年11月8日,日本政府又按照既定方針,與清政府簽訂了《歸還遼東半島條約》。其中規定:
清政府必須在1895年11月16日以前,再向日本政府支付庫平銀三千萬兩,以作為「歸還奉天省南部土地之報酬」,而日本的撤兵則需在支付銀兩之後的三個月之內。[1]
1896年7月21日,日本政府進一步投井下石,與清政府締結了內含29條的《日清通商航海條約》,其中除了規定相互派遣外交官、領事官和享有「國際公法」所賦予的權利之外,另行規定:
「日本國臣民及其家屬、雇員、僕婢,可在清國現今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而開放或將來開放之各港市,往來、居住、從事工商業和製造業,可從事其他一切合法職業,搭載其商品和攜帶物品隨意往來於上述各開放港地之間,且可在已為外國人使用和占用所選定或將來選定之地區內,租借、買賣房屋,租借土地,建築寺院、墓地、病院,對於此等一切事項可享有現今給予最惠國臣民或將來給予的同等特權及豁免權」(第四條)。
「日本國船舶可在現今停泊港口……並將來作為停泊港口之一切場所,按照有關外國貿易之現行章程,為裝卸貨物而停靠」(第五條)。
「日本國臣民攜帶本國領事發放、地方官副署之護照,為了旅遊或商貿,可在清國內地各處旅行」(第六條)。
「清國與泰西各國之間所實施之稅目及稅則,適用於日本國臣民向清國輸入,或從日本國向清國輸入,適用於日本國臣民從清國輸出,或從清國向日本國輸出之一切物品」(第九條)。
「日本國臣民向清國輸入,或從日本國向清國輸入之一切物品,按照現行章程,在開港場所之間搬運,無論其所有者之國籍或搬運船隻之國籍,一概不得收取各種稅金、賦捐、手續費用和厘金」(第十條)。
「在清國之日本國臣民的人身、財產之裁判管轄權,專屬日本國官吏」(第二十條)。
「清國官吏或臣民對在清國之日本國臣民,提出有關其財產的訴訟時,當由日本國官吏審理判決」(第二十一條)。
「在清國犯罪成為被告之日本國臣民,當依照日本國法律,由日本國官吏審理」(第二十二條)。
「日本國政府及臣民,可享有大清國皇帝陛下現今給予或將來給予他國政府或臣民的一切豁免及利益」(第二十五條)。[2]
《下關講和條約》和《日清通商航海條約》的簽訂,使日本變成了擁有海外殖民地的國家,實現了與歐美列強「均沾」在華侵略權益的戰略目標,並開始向軍事帝國主義方向發展。
當年,日本政府從中國獲取的2.3億兩白銀(折合日幣約3.65億日元),相當於1895年日本國家財政收入的4倍以上。日本大藏大臣也情不自禁地承認:中國的賠款使日本迎來了財政轉變的新時期。[3]而中國為了這種賠償卻不得不大舉外債,總數達三億七千萬兩,以致中國負債纍纍,時至1938年尚未還清。這是「甲午戰爭」所產生的第一個後果。
相反地,日本通過侵略戰爭和索取大量賠款,國內產業迅速發展。如1894年日本的私營造船公司為4家,納稅資本為27萬日元,1896年雖然只增加1家,但納稅資本卻上升為227萬日元。同樣,1894年日本有9家煤炭公司,納稅資本為97萬日元,而1896年則增加為17家,納稅資本也激增為960萬日元。1894年日本的銀行總數為869家,名義資本1.29億日元,納稅資本1億多日元,而1898年末,銀行總數則增加為1806家,名義資本為3.8499億日元,納稅資本也增至2.5268億日元。1893年,每100日元資本的純利,全國平均16.57日元,而1895年增至20.58日元,至1896年更增加為27.93日元。[4]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上述事實表明:日本帝國正在侵略中膨脹。侵略戰爭成了日本資本積累和增殖的源泉。日本人民在戰爭中付出的是血,而大地主大資本家所獲得的卻是帶血的利潤。
「甲午戰爭」的另一後果,則是將當時的中國推向了半殖民地的深淵,拉開了國際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狂潮:
1897年11月,德國強占膠州灣,次年迫使清政府簽訂租界條約(為期99年)。1898年3月,俄國強行租借旅順、大連灣(為期25年)。英國強占威海衛,強行擴大租借九龍半島及大鵬灣、深圳灣(為期99年)。同年4月,法國租借廣州灣(為期99年),並把滇、粵、桂三省作為「勢力範圍」。同年,日本迫使清政府宣布不將福建省讓與他國,而美國則在1899年向各國提議,要求中國實施「門戶開放」。
一時之間,劃分「勢力範圍」、強占租界、在華築路等等,構成了國際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重要手段。而日本則成為在華擁有租界最多的國家。
「甲午戰爭」後,日本內閣頻繁更迭。1896年至1898年,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三易其人。1898年11月,山縣有朋第二次組閣(1898·11—1900·10)。但此時日本的駐華公使卻沒有變化(1897·6—1899·11)。因此,透過駐華公使矢野文雄(龍溪)的政策主張,可以深入了解日本政府的對華政策。
矢野文雄(1850—1931)以著述「政治小說」而聞名,他在1889年完成的《浮城物語》中寫道:「我等既然生在這個地球上,就應有橫行全球的自由。焉有因為生於日本,便只能活動於日本之理。我等既已生於地球,就應以地球為舞台,成就稀世大業……。西洋人種以地球作為功名之地,而我日本人以本國為功名之地,豈非不堪痛惜?我等今將蹂躪整個地球,席捲無人之地,為日本開拓數十倍之大版圖,以獻於〔天皇〕陛下。」[5]
表面上看,這是幾近張狂的描述,但卻如實地反映了當時日本社會的國家主義思潮。特別是其擔任駐華公使時期的思想主張,更與其「政治小說」有著「共同的特徵」。[6]
1898年3月,矢野文雄向日本政府明確提出:列強現今已經開始正式分割中國了,日本有必要把台灣對岸的福建省,劃為日本的勢力範圍。[7]日本政府採納了這一主張。於是,矢野在4月22日向清政府遞交了要求「不將福建省內各地讓與或租與他國」的照會。[8]4月24日,清政府被迫同意了日本政府的要求。
接著,同年5月,矢野又奉命向清政府提出了「希望該省鐵路鋪設權不要落入他國之手」的要求,進一步迫使清政府作出了「在有關資金和工程方面,需要藉助他國之時,先與日本政府交涉」的承諾。[9]日本政府採取的上述辦法,與當年法國強租廣灣並獲得雲南鐵路鋪設權的手段一模一樣。此後,福建省變成了日本的「勢力範圍」。
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矢野還有一個更為深遠的投餌之策,也即為了在中國獲取更多的侵略權益,矢野還曾專門向本國政府提出大批接受中國留學生的意見。他認為,接受中國留學生,不僅有助於獲得福建省的鐵路鋪設權,而且是「將來在東亞大陸樹立我國勢力的長遠之計」。他說,「若將受到我國感化的新人材,散布於老大帝國之內……其從武者不僅要模仿日本的兵制,而且將使軍用器械仰賴於我,至於士官人物的聘用,也必然求助於日本。這樣,支那的軍事勢必大半日本化。又,理科學生在器械、職工等方面也將求助於日本,使支那商工業與日本自然存在密切關係,從而成為我國商工業向支那擴張之階梯。法律、文學學生將以日本的制度為準,謀求支那將來之發展。事若如斯,則我國勢力及於大陸者乃不可估量也……」[10]如此種種,充分反映了日本政府企圖全面控制中國的野心。
此後,擴大在中國的「優勢地位」,則變成了日本政府的戰略目標。其具體表現則是充當「遠東憲兵」,與國際列強串通一氣,聯合鎮壓中國人民的反帝愛國鬥爭。
1900年,中國人民掀起了義和團運動。這場鬥爭首起山東,國際列強的侵華權益受到打擊。於是,列強便開始醞釀聯合鎮壓。是時,日本政府在國際列強聯合出兵之前,便指令駐英公使與英國協商,主動要求承擔英國的出兵任務。用當時日本陸軍大臣桂太郎的話說,參加這場聯合行動乃是日本「將來掌握東洋霸權的緒端」。[11]
日本政府的主動,得到了當時陷入南非戰爭的英國政府的支持,並表示願意提供經濟援助。1900年5月,日本派出艦隊駛至天津大沽口,充當了八國聯軍侵華的急先鋒,並一度充任總指揮。在列強初期約4700餘人的侵略軍中,日軍占3200人,居侵略者的首位。[12]及至8月,八國聯軍達到33500人,日軍仍然占據多數,據當時日本總理大臣山縣有朋的數據,「我邦前後出兵不下25000人」。[13]
8月14日,八國聯軍以日軍作先導攻入北京,所到之處,燒殺搶掠,無惡不作。聯軍統帥瓦德西供認:「中國此次所受毀損及搶劫之損失,其詳數將永遠不能查出,但為數必極重大無疑」。至於殺人放火、強姦婦女等暴行,為數也「極屬不少」。[14]如此等等,這就是所謂「文明對野蠻」的戰爭!
在聯軍侵華期間,日本政府還一手製造了「廈門事件」。1900年4月,日本駐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竄至福州,與當地日本領事合謀,由「駐廈門福州領事兼任台灣事務官,由台灣派出屬僚……在領事管轄下,處理有關台、福事務」。[15]這實際是企圖蠶食福建的第一步。
6月15日,日本內務大臣西鄉從道致書外務大臣青木周藏,進一步協商此事。西鄉在信中寫道:「台灣與支那福建之關係頗厚,復加彼我交涉逐漸頻繁,在統治台灣上尤有調查報告該省事情之必要。台灣總督提出,委託駐該省廈門、福州的帝國領事調查上述事務,並向廈門領事支付年金一千元,向福州領事支付五百元作為津貼,且將兩名總督府官員派往廈門、一名派往福州,輔助事務……」[16]對此,青木立即表示同意,並於8月17日向日本駐上海、香港領事發出通知,指令凡是有關涉及台灣與中國南部的事項,當報告外務省的,也要同時報告給台灣總督。
此前的8月14日,日本海軍大臣山本權兵衛也向駛至廈門的「和泉」號艦長齋藤,發出了不失時機地占領廈門炮台,「努力使若干兵員登陸」的指令。[17]
時至8月20日,總理大臣山縣有朋更以《北清事變善後策》為題,提出了所謂「南方經營」的戰略方針。他認為:
「支那雖然……暫時免於分割,但國家之生氣久已衰耗,沒有自行恢復之力。將來倘有誘導動機之微者,將繼續發生變動,是乃各國亦明知者。所以,現今都在採取預先準備之策,且謀求將來遇有分割之機,不致誤算。而作為此種方策,則將是擴張其勢力範圍,在其域內駐屯軍隊,要求鋪設鐵路,開採礦山等特權。」
進而,山縣言稱:
「值此之時,我國將以何等方針處之呢?」他先是違心地言稱:「我邦對支那之關係,在於貿易而不在於侵略,在於保全而不在於分割。曩者,要求不割讓福建,也畢竟只是保持與各國均衡,為了維持東亞和平」云云。然而,其提出的具體方針,卻是「應在福建之外,進一步將浙江納入我國勢力區域。誠如是,那麼將來則可與台灣相對,成掎角之勢。平時作為在支那內地貿易工業之根據地,有事之際,則可以扼制東亞之咽喉……」。
「至於勢力區域之設定」,山縣主張:「第一要觀察支那今後之形勢,第二要審視各國之向背和動靜,不可沒有計劃。至其限界,也應根據他日之形勢而確定是及於江西,還是及於浙江及江西之一部。」
隨後,山縣明確表示:「諺曰追兩兔者而不獲。當此各國共同獵於支那之際,先追南方之一兔,獲之而後,再行追逐北方之一兔,也未為晚也。……要實現我國南門之經營,發展工商業,必須占有福建、浙江之要地,更何況,事情順利、時機亦可呢?」
此外,山縣在這篇《善後策》中,還進一步提出了「北方經營」問題。他說:
「姑且不論朝鮮在我國歷史上的關係。因其地位在遠東占據海陸要衝,與我國國防及經濟有至關重大的關係,得之失之,足以決定我國國運之興廢消長。前餘年,我國敢於不惜與清國構兵、流血、暴骨,豈有他故焉。不幸的是,事逢三國干涉,歸還遼東。但是,誰人又能一日忘記北方之經營呢?……若要將朝鮮納入我國勢力區域,則不可沒有與俄國開戰之決心,唯有以此決心方能實現北方經營之目的。」[18]
山縣有朋的《善後策》,經內閣會議後,變成了政府的決策。也就是說,此時的日本政府不僅要乘機先從中國南部下手,而且還要與沙俄爭奪朝鮮和中國東北。因此,8月22日,日本參謀本部長大山岩經過天皇批准,及時地向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達了指令:「一有機會,即應占領廈門」。[19]於是,8月24日便發生了日軍燒毀設在廈門的東本願寺並強行登陸的占領事件。
上述情況表明,「廈門事件」實際是日本政府擴大侵華政策的產物。此一事件雖因中國人民的抗暴鬥爭和國際列強間的矛盾而未能得逞,但卻暴露了日本政府企圖利用一切時機,擴大侵華勢力的陰謀。這也是1915年日本政府對華提出二十一條要求時,再次要求占有福建的歷史背景。
日軍強占廈門受到挫折,但在與歐美列強聯合出兵侵華過程中,卻掠奪了大批財物。1901年9月,國際列強迫使清政府締結《辛丑條約》,中國又被迫向各國賠款4.5億兩白銀(分39年付清,加上利息和各省的賠款,總計為10億兩),日本從中分得了3470萬兩以上。日本帝國主義就是這樣通過一次又一次的掠奪發展起來的。
此外,根據《辛丑條約》,當時的列強為了「保持京師與海通路無斷絕之虞」,得以在黃村、廊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皇島和山海關等十二個地點「駐兵留守」。此後,便出現了日本的所謂「支那駐屯軍」,也即日本政府侵略中國的前哨部隊。
1936年4月,日本政府突然增加「天津駐屯軍」的數量,並越出條約範圍占據地處北平南北交通要道的豐臺,實際則是準備發動全面侵華戰爭的前兆。這是後話。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1895—1900年前後,隨著國際帝國主義時代的到來,日本政府依靠軍事力量,成為帝國主義瓜分中國的重要一員。此後,日本的東亞戰略和政策則進入了新的時期。按照山縣有朋的說法是,「我國通過這次戰爭〔甲午戰爭〕將在海外獲得新的領地,誠如是,則已需要擴充軍備來守衛新領地,更何況要乘連戰連勝之機而徑直成為東洋之盟主呢?」[20]
注釋
[1]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173頁。
[2]全文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文書部分,第176—181頁。
[3]見深谷博治:《日清戰爭與陸奧外交》,日本廣播出版社1940年版,第7頁。
[4]見守屋典郎:《日本經濟史》中譯本,第126—129頁。
[5]見河村一夫:《近代日中關係史諸問題》,南窗社1983年版,第54頁。
[6]河村一夫:《近代日中關係史諸問題》,第53頁。
[7]見藤村道生:《日清戰爭》,岩波書店1973年版,第214頁。
[8]見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上,第185頁。
[9]參閱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卷,第199—200頁。
[10]日本外務省史料館藏《在本邦支那留學生關係雜纂》,見河村一夫:《近代日中關係史諸問題》,第58—59頁。
[11]見《岩波講座日本歷史》第16卷,岩波書店1976年版,第58頁。
[12]參閱《論集日本歷史》第11卷《立憲政治》,有精堂1975年版,第233頁。
[13]見大山梓編:《山縣有朋意見書》,第257頁。
[14]瓦德西:《拳亂筆記》,見中國近代史資料《義和團》第三冊,第29頁、第34頁。
[15]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後藤台灣民政長官出差支那廈門福州件》,見河村一夫:《近代日中關係史諸問題》,第140頁。
[16]日本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有關委託駐外帝國領事兼任台灣總督府事務及事務官件》,見河村一夫:《近代日中關係史諸問題》,第141頁。
[17]日本海軍大臣官房:《明治三十三年清國事變海軍戰史抄》卷五,第598—599頁。見大山梓:《日本外交史研究》,良書普及會1980年版,第204頁。
[18]見大山梓編:《山縣有朋意見書》,第261—264頁。
[19]見信夫清三郎編:《日本外交史》第1卷,第207頁。
[20]見大山梓編:《山縣有朋意見書》,第230—2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