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用費數例
2024-10-13 09:54:55
作者: 吳廷璆
早七鍾至長崎,停泊裝煤。販夫登舟,陳列貨品如設肆然。午三鍾開行,水聲澎湃,波瀾壯闊,幸尚無風。晚看《世界近世史》。
記事:棚橋、佐佐木須致謝函。松田所薦之人須有復函。記東京留款派定數。
前東京崇、怡餘存之百元上下全盡,智崇作醫藥及滋養料之費。
新留之陸百元以叄百元充鑒塘及崇、怡、鍾四人三個月學費、衣食住及書籍費,以六十元供著香八、九兩個月,以七十五元供曠生八、九、十三個月,以四十八元供毛子龍八、九、十三個月,以五十元為公積金,人有缺乏皆可暫借,但借必須還。以六十七元為墊辦費,遇天津人託買物者,以此墊付之。
以上所定恐有未當,且同文會、教育會捐款皆未算入,俟再函訂,姑記大略於此。
七月初二日(8月12日) 晴微風
早飯後訪稚虹、抑卮,談一小時。稚虹論北方可興之工藝,頗有興致,年力正強,大有可為也。到三等艙與諸君閒話。午飯後假寐,夕觀船員拋繩圈賭勝負。五時後演習消防,初見之頗驚駭。五時至六時間水色黑,七時色轉綠,見燈塔焉。
七月初三日(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