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河村善益晤談
2024-10-13 09:47:25
作者: 吳廷璆
寫致橋本信、致寅皆信。寫字數紙。
清水、西島君來,同赴裁判所。先晤其所長河村善益[101]君[年四十餘,曾居法國一年余],茶話片刻。
裁判所始建於明治八、九年,其先之斷獄法與我國大同小異,自改良後,罷除一切酷虐之刑(罪人無施敲扑者,警察拘罪人若私用鞭撻,裁判所查知必予之罰)。余問河村君[102]:聞貴國自變刑律以後罪人日益少,信乎?曰:多寡同耳。昔者法重而巧避者多,今法輕而人無所逃,故不見加少。
西島君導觀控訴院。一室方訊獄,有兵士守門。台上坐七人:最中為裁判長,其右為判事,又右亦然,又右為檢事。其左為判事,又左亦然,又左為書記。各衣法服(冠服皆緇冠,如古紗帽,有帶垂之)。台之下居中一長方幾[几上列酒瓶一束],其前偏右又一幾,罪人立其前。與罪人平列一幾,一人立其前,衣法服,向上滔滔辯論者即辯護士也[台下偏左坐一人,未知謂誰]。台上唯居中一人執簡駁難,然不見有急言遽色,其左右諸人俱無言。台下唯辯護士申辯,罪人亦無言,偶有問一應答耳。余等坐高台遙對之長凳上[凡六排],聽之許久莫能得其原委。聞西島君言,似是因造酒不如法者,乃出。
又入地方裁判所之一室,兵士三人監守,禁人交談,恐淆聽也。台上只五人,蓋較控訴院少判事兩人也。台下之左有短木欄,罪人六、七人坐其中[內有一婦一童]。台上居中之人一一訊鞫而定其罪。西島君譯告,某為竊盜,某為拐帶,某為詐欺取財。最後一人喋喋不休,而堂上摘其舊案詰之。清水君言,是翦綹者也。已定罪者加鎖於腕,牽以去,殆將送入監牢也。又有兩辯護士各據一案。清水君言,一原告一被告也。堂上與一人絮語;其人證人也。
出至留置所一看,內有木柵甚長,蓋罪人之未經訊斷者暫寄其中——西島雲。又見一馬車,左右凡四室,罪人送入監獄署者乘之。迴廊周復,層樓升降,其方向位置不能確辨。其門額題字有民事第一室、第二室,刑事第一室、第二室,等等。
日本全國控訴院六,地方裁判所每縣各一,大審院唯東京一處。
訪佐藤。設茶饌,其太夫人鼓琴一闋。
約佐藤、清水、西島三君飯於河干船上。
到松雲堂書坊。又過青木處[多故書]。又過丸善堂。又過水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