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2024-10-13 09:43:37
作者: 吳廷璆
綜觀中日及列強圍繞國聯調處「九一八」事變所展開的錯綜複雜的三角外交鬥爭,可歸納出如下幾點認識。
在三角外交鬥爭的全過程中,國聯和列強對交戰的中日雙方採取了二重性外交,既不完全偏袒日本,又不完全支持中國,力圖調和雙方,解決事變。雖然它們未直接點明日本是侵略者,但又不承認日本的軍事行動是自衛行動,並要求日軍撤回原地。對事變的產兒——偽滿洲國也始終未予承認。這在客觀上起到了支持中國的作用,因此,中國基本上接受了最終報告,日本則反對該報告,直至退出國聯。
國聯和列強為何採取這種二重性外交?這與列強的帝國主義本質有關。列強和日本在侵略中國和保持帝國主義在華殖民權益方面,具有共同性,因此為了維護列強在華殖民勢力的平衡,它們袒護事變前日本在東三省的既得利益。但列強與日本相互爭奪在華權益,因此,它們牽制日本在東三省的擴張,並要求日本吐出在事變中侵占的中國東三省。這種相互矛盾的利害關係便是國聯和列強在調處中日衝突過程中二重性外交的內在本質。牽制居主導地位,袒護居次要地位。
國聯和列強解決事變方法的關鍵,是中日兩國軍隊都退出東北,在東北實行所謂的高度「自治」。「自治」名義上是維護中國主權,實際上則是由列強控制。列強調處事變的二重性外交的實質就在於此,即牽制日本,擴大列強在東三省的利益和勢力範圍。列強的此種打算,儘管遭到中國政府的反對,但在當時的三角外交鬥爭環境中,卻造成對中國有利的外交態勢。
日本始終想排斥國聯、列強介入和干涉事變,這也反證了南京政府訴諸國聯的意義。國際組織的存在在某種意義上反映了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各國防止戰爭、保障和平的意願。既然存在此種國際組織,中國在遭受日本侵略的情況下在外交上加以利用是理所應當的,結果也給中國的外交帶來了一定的好處。因此,不能責難南京政府訴諸國聯的外交政策。但南京政府在「九一八」事變後,沒有在軍事上進行強有力的抵抗,主要靠在國聯的外交鬥爭,是根本無法驅逐日本侵略勢力的。
當然,南京政府也並不完全依賴於國聯和列強來解決事變。南京政府在外交鬥爭中逐步認識到國聯和列強處理事變的二重性態度。於是中國也以二重性態度對待國聯和列強,即一方面依賴(是主要的),一方面抗爭(是次要的),這種外交鬥爭的方法應該說是正確的。中國通過國聯和列強進行了有理有節的外交較量,在一定程度上牽制抵抗了日本的侵略。在外交交涉中難免有讓步與妥協,但對原則性問題如日軍撤兵,拒絕承認偽滿政權等,立場則始終如一。因此,南京政府及其在國聯代表的外交活動是應該肯定的。
日本在國聯的外交,除了它事變前在東三省的既得權益繼續得到列強承認外,基本上沒有新收穫。雖然它在軍事上取得了勝利,但在外交鬥爭中卻是失敗的。日本未能取得國聯和列強對它侵占東北的行徑及偽滿政權的承認。日本遭到國聯的反對和抵制,最終退出了國聯。
日本退出國聯表面上看是主動的,但實際上卻是被迫的。它在「九一八」事變中的所作所為,被國際組織和國際社會排拒,日本在國際上完全孤立,它不得不退出國聯。從此,日本放棄歷來遵循的與列強協調的外交路線,走上了與歐美列強抗衡的道路。日本在「九一八」事變後,不顧外交失敗而在向外擴張侵略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最終導致了它徹底覆滅的結局。
注釋
[1]張勁松、馬依弘:《九一八事變研究綜述》,載《抗日戰爭研究》1991年第1期,第147~148頁。
[2]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155頁。
[3]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157頁。
[4]羅家倫編:《革命文獻》第39輯,第2345頁。
[5]同上,第2346、2347頁。
[6]《日本外文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168頁。
[7]同上,第174頁。
[8]同上,第185頁。
[9]《日本外文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9頁。
[10]同上,第13頁。
[11]《現代國際關係史資料選輯》上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73頁。
[12]《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1冊,第335、336頁。
[13]《現代國際關係史資料選輯》上冊,第274、275頁。
[14]《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561頁。
[15]《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511、512頁。
[16]《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427、428頁。
[17]華爾脫斯:《國際聯盟史》上卷,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60、61頁。
[18]《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1卷第3冊,第561頁。
[19]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與主要文書》下卷、原書房1966年版,192頁。
[20]《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2卷第1冊,第661頁。
[21]《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2卷第1冊,第694、695頁。
[22]拙著《九一八事變時期中日外交史研究》,東方書店1986年,第308、309頁。
[23]《革命文獻》第40輯,第2655頁。
[24]《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2卷第1冊,第866、867頁。
[25]同上,第739頁。
[26]同上,第743頁。
[27]《革命文獻》第40輯,第2730~2731頁、第2743~2744頁。
[28]《革命文獻》第40輯,第2732、2733頁。
[29]《革命文獻》第40輯,第2677~2695頁。
[30]同上,第2701頁。
[31]同上,第2756頁。
[32]《顧維鈞回憶錄》(2),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716頁。
[33]同上,第718頁。
[34]《革命文獻》第40輯,第2756頁。
[35]《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3卷,第16、17頁。
[36]《顧維鈞回憶錄》(2),第84頁。
[37]盟約第15條第9項規定:「對於本條約規定之任何案件,行政院得將爭議移送大會。經爭執之一方請求,大會亦應受理。」
[38]《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3卷,第129頁;《顧維鈞回憶錄》(2),第89、90頁。
[39]《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3卷,第157頁。
[40]同上,第151頁。
[41]拙著《九一八事變時期中日外交史研究》,第350、351頁。
[42]《顧維鈞回憶錄》(2),第98頁。
[43]《革命文獻》第40輯,第2831、2832頁。
[44]同上,第2833~2835頁。
[45]《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3卷,第309頁。
[46]《日本外交文書·滿洲事變》第3卷,第349頁。
[47]《顧維鈞回憶錄》(2),第177、178頁。
[48]《革命文獻》第40輯,第2850~28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