鎖國的完成

2024-10-10 19:27:07 作者: 吳廷璆

  通過島原起義,德川幕府不單認識到對外貿易對封建經濟的威脅,而且更理解到外來宗教對幕藩統治的威脅,由此實行持續200多年的鎖國體制。寬永十六年(1639)幕府發布第五次也是最後一次鎖國令。全面禁止外船來日,命各藩檢查航行船隻,提高密告外船走私入境者以3倍的獎金,並禁絕國外教會對日本教民的一切聯繫與影響。寬永十八年(1641),將同基督教傳教無關的荷蘭人一律轉移到長崎的出島,[119]限制外文書籍進口,連朱印船貿易也禁止了。日商受重大損失而破產。鎖國後,幕府只限長崎一港,准許中國、荷蘭船舶通航,獨占了與日本的貿易。由此日本的外交和貿易全部被置於幕府統制下。輸入品中占重要位置的生絲交易則被持有生絲特許證的豪商集團(「絲割符仲間」)獨占。

  鎖國時因貿易額沒有限制,所以奢侈品的輸入,金銀銅外流的趨勢,長期沒有變化。但金銀銅的產量漸減,繼續外流會減少國內通貨,貞享二年(1685)後,不斷限制貿易額並取締走私。正德五年(1715),幕府頒布《海舶互市新例》(正德新令),對貿易限制做了全面安排。規定每年中國船限30艘,銀6000貫[120];荷蘭船限2艘,銀3000貫。這一限額一直實施到元祿年間(1688—1703)。此後,金銀生產減少,國內產業發達,絲、糖、工藝品等重要進口貨漸能自給,外貿額自然下降。

  整個鎖國時代(1633—1857),幕府強迫天主教徒改宗佛教。如上所述,每個日本人都必須固定一個寺廟作為他的「檀那寺」[121],由寺院證明他是某一佛教宗派的信徒。寺院掌握了信徒的「改宗戶籍」[122],成為幕府統治人民的工具之一。當時稱這樣的制度為「寺請」或「檀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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