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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呂大鈞、大臨

2024-10-09 21:43:13 作者: 錢穆

  宋學正統,二程稱洛學,張載稱關學。當時關學之盛,不下於洛學。後來宋室南渡,關學中絕,洛學則楊時一派,四傳而得朱熹,遂臻大盛。呂大鈞字和叔,其先汲郡人,祖始迀藍田。大鈞乃關學之翹楚。載倡學關中,一時寂寥,絕少和者。大鈞與載為同年友,心悅而好之,遂執弟子禮。於是學者靡然知所趨向。他後又從二程學,但論其學脈,確然是關學之矩鑊。

  載講學,以禮為先。大鈞承其意,愛講井田兵制,以為治道必由是。悉撰成圖籍,作具體推行之想。大鈞為人質厚,所知已自信而又力可及者,遂行無稍疑畏,時人方之為子路。他曾做一兩任小官,自說:「學未優,道未明,不願再仕進。」他推本載教法,先為《鄉約》,先在他本地推行,關中風俗為之一變。這卻是配合經濟與道德來融鑄入普遍日常人生的一種社會運動,也可說是一種寓有社會主義的社會教育。歐陽修《本論》,只注重上層政治;范仲淹義田,才著眼社會經濟,但亦僅是一種私人性的慈善事業。大鈞的《鄉約》,可說是《本論》之本,想實從鄉村中提倡新風氣,建立新人生。這一運動,卻是提倡儒學,排斥佛、釋,而深入農村的備有具體方案的活動。

  下面摘要述說他《鄉約》之內容:

  

  一、德業相勵

  德謂見善必行,聞過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僕,能肅政教,能事長上,能睦親故,能擇交遊,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受寄託,能救患難,能導人為善,能規人過失,能為人謀事,能為眾集事,能解鬥爭,能決是非,能興利除害,能居官舉職。

  他之所謂「德」,一切都是能。他之所謂「能」,全表顯在個人處社會群體之實際事業上。政治則只占最末的一項。

  業謂居家則事父兄,教子弟,待妻妾;在外則事長上,接朋友,教後生,御僮僕。至於讀書治田,營家濟物,畏法令,謹租賦,如禮、樂、射、御、書、數之類,皆可為之。非此之類,皆為無益。

  他之所謂「業」,全是日常人生,而是日常人生中與人相接的一面,卻不指私人單獨生活言。這可見關學與洛學精神之根本相異處。

  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舉其能者書於籍,以警勵其不能者。

  《鄉約》主要精神,在舉出人人可能者,而由團體力量來互相督勵。雖各自自由,而有一種集體的心理上之制裁與引導。

  二、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犯約之過四,不修之過五。

  犯義之過:一、酗博斗訟。訟謂告人罪惡,意在害人,誣賴爭訴,得巳不已者。二、行止踰違。三、行不恭遜。四、言不忠信。五、造言誣毀。六、營私太甚。

  犯約之過:一、德業不相勵。二、過失不相規。三、禮俗不相交。四、患難不相恤。

  不修之過:一、交非其人。二、遊戲怠惰。三、動作失儀。四、臨事不恪。五、用度不節。

  這裡所舉的「不修之過」,也不指私行言,乃指私人生活之有關涉於公共生活者而言。如不衣冠入街市,犯第三條。與人約了時間不遵守,犯第四條。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眾戒之。不聽,則會集之日,值月以告於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於籍以俟。其爭辯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凡此所舉,在古代儒家則有禮,在佛教中則有戒律。僧人不守戒律,例得驅逐。這些在政府法律上,則不能照顧,也不能約束。又不是專指私人道德言,因此社會應有公眾的制裁。惟不由宗教團體來任此制裁之責,那是呂氏《鄉約》之用意。

  三、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一曰尊幼輩行,二曰造請拜揖,三曰請召送迎,四曰慶弔贈遺。

  尊幼輩行凡五等:曰尊者,年長二十以上。長者,長十年以上。敵者,少者,少於己十歲以下。幼者。少於己二十歲以下。造請拜揖凡三條,請召送迎凡四條,慶弔贈遺凡四條。

  此處條文,因禮俗隨時而變,不具引。

  右禮俗相交之事,值月主之,有期日者為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於約正而詰之,且書於籍。

  這是鄉村間一種生活公約。讓我們姑舉一例:

  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揖。尊長與之言則對,否則立於道側以俟。尊長已過,乃揖而行。或皆乘馬,於尊者則迴避之,於長者則立馬道側,揖之。俟過,乃揖而行。若己徒行,而尊長來馬,則迴避之。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望見則下馬前揖,已避亦然。過既遠,乃上馬。若尊長令上馬,則固辭。遇敵者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過則上馬。遇少者以下皆乘馬,彼不及避,則揖之而過。彼徒行不及避,則下馬揖之。

  此等當然是當時的禮俗,鄉約只是在禮俗上加上一種團體約束的力量,好使此種禮俗加廣推行,經久維持。宗教團體有約束禮俗主持推行的力量,但當時佛教偏重的是出世,因此對社會日常禮俗不得不由儒者來另訂,並結成新團體來主持推行它,這是呂氏《鄉約》用心之所在。相傳程顥曾進佛寺,嘆道「三代禮樂,想不到在這裡了。」此刻則是要把禮樂重新推行到佛寺外的社會來。

  謝良佐監西京竹木場,朱震自太學偕弟往謁,坐定,朱震說:「震願見久矣。今日之來,無以發問,乞先生教之。」謝良佐說:「好!待與你說一部《論語》罷!」朱震私念日刻如此,如何來得及講一部《論語》?已而具飲,酒五行,只說他話。及荼罷,乃掀髯曰:「聽說《論語》。」他才首舉「子見齊衰者」一章,又舉「師冕見」一章。他說:「聖人之道,無微顯,無內外,由灑掃應對進退而上達。夫道一以貫之,一部《論語》只恁地看。」

  現在是想把如何見齊衰者,如何見瞽樂師,一切時代化,群眾化,好讓社會群眾全在這上躬行而實踐。那是《鄉約》精神,亦是關學與洛學精神之亦同亦異處。

  四、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七:一、水火。二、盜賊。三、疾病。四、死喪。五、孤弱。六、誣枉。七、貧乏。

  這七項,范仲淹義田先注意到,但仲淹似乎專注意在經濟問題上。這裡的第六項,卻不關經濟,但也是一種患難,也該援助。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有當救恤者,其家告於約正,急則同約之近者為之告約正,命值月徧告之,並為之糾集而繩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仆,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及踰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論如犯約之過,書於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不能救助,則為之告於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則亦書其善於籍以告鄉人。

  上引是呂氏《鄉約》之具體內容。政治管不盡社會一切事,南北朝、隋、唐,大門第和佛寺便分別管領了這一切。到宋代,門第衰替了,社會上只有宗教團體,只有和尚寺,還在管領著社會。呂氏《鄉約》,便要把儒家精神,客觀化,具體化,普遍滲透進社會群眾之日常生活里,來代替宗教團體之任務。所以說,呂氏《鄉約》乃歐陽修《本論》之脫化,而更尤是基本的。張載曾要試驗推行井田均地的新農村,但並沒有成功。大鈞《鄉約》,便是承接載之新村運動之遺意。這一精神之具體實現,便是張載《西銘》篇所講理想之具體化。他把一鄉化如一家般,參加《鄉約》的,對其同約中人,便如一孝子之對其家庭般。可惜不久北宋跨了,完顏氏南下,關中淪陷,《鄉約》運動便告中斷。後來朱熹想再度推行呂氏《鄉約》,對大鈞《鄉約》原條款,也並沒有多增損。可見呂氏所訂,於當時社會現實所需,是頗能配合的。范育作《呂大鈞墓表》,說他:

  明善志學,性之所得者盡之心,心之所知者踐之身。

  但他所實踐之身的,有些處和洛學著眼不同,那是關學的精神。這是一新運動,應該為研究宋學者所注意之一項目。

  呂大臨字與叔,大鈞弟。亦先學於載,後學於二程。程顥有名的《識仁篇》,乃為他而發。後人把他和謝、楊、游、尹合稱程門五弟子。朱熹在程門中最取大臨,說他高於諸公,大段有筋骨。惜不壽,四十七歲便死了。但他究竟是關學。程顥說:

  與叔守橫渠說甚固。每橫渠無說處皆相從。才有說了,便不肯回。

  朱熹是更尊洛學的。所以說:

  如天假之年,必所見又別。

  因此他與他兩兄大忠、大鈞,一面勉勉以進修成德為事,另一面又共講經世實濟之學,而又嚴異端之教,那是關學特色。他論選舉,欲立士規以養德勵行,更學制以量材進藝,定貢法以取賢斂才,立試法以區別能否,修辟法以興能備用,嚴舉法以核實得人,制考法這是考課,非考試。以責任考功。後人說:「其設甚悉,實可施行。」那些也如大臨《鄉約》,均見關學精神。富弼告老在家,信佛氏,他與書說:「古者三公,內則論道於朝,外則主教於鄉,此豈世之所望於公者?」弼復書答謝。可知他們自不會像謝、楊諸人般,後梢皆溺入禪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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