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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紐倫堡審判

2024-10-09 05:32:18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納粹黨及其法西斯軍隊在二戰期間犯下的罪行罄竹難書。從大肆掠奪歐洲被占領國財富、迫害被占領國人民,到施行慘絕人寰的種族滅絕政策,屠殺猶太人、波蘭人、蘇聯人等罪行,註定了納粹德國領導人將會面臨嚴厲的懲罰,為他們背負的血債付出代價。基於這種情況,同盟國領導人在審判納粹戰犯問題上是非常慎重的。他們認為,要想成功改造極富個性的德意志民族,只有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將納粹德國犯下的累累罪行大白於天下,才能讓德國人民真正折服,起到教育德國人民的作用。簡單粗暴的處決報復是無濟於事的,反而可能引發德國人的仇恨心理。用法律讓罪人服罪、以公正培育正義、以理性鞏固和平,或許更為有效。

  1943年10月,在莫斯科召開的蘇美英三國外長會議上,討論通過了《關於希特勒分子對其所犯罪行責任問題的宣言》。宣言宣告,戰犯「將被解回犯罪地點,由他們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審判」。1945年2月,同盟國在《雅爾達會議公報》中重申要公正而迅速地懲辦一切戰爭罪犯的宗旨。1945年8月,《波茨坦會議議定書》要求儘快建立軍事法庭審判戰犯,儘快公布被告名單。根據波茨坦會議的決定,蘇美英法及其他19個國家於1945年8月8日在倫敦簽訂了《關於追究和懲辦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決定》,並通過了《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對設置國際軍事法庭的目的、任務及法庭的機構、管轄權等一系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蘇、美、英、法四國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預備法官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後來,為了讓判決有法可依,盟國管制委員會在12月20日頒布了《關於懲辦犯有戰爭罪、反對和平罪和反對人道罪的人員》的第10號法令。法令規定,戰爭罪指的是違反戰爭法規或戰爭習慣的罪行,包括屠殺、虐待或劫走、驅逐占領區的平民,屠殺或虐待戰俘或海上人員,殺害人質,掠奪公私財產,恣意破壞城鎮鄉村,或任何非屬軍事必要的破壞;破壞和平罪是指策劃、準備、發動或進行侵略戰爭,或參與實施上述罪行的計劃或陰謀等;違反人道罪是指戰爭發生前或戰爭期間對平民的屠殺、滅絕、奴役、驅逐或其他非人道行為等。

  設立國際軍事法庭的建議曾在同盟國內部引起激烈的爭論。蘇聯方面認為,所有穿過納粹制服的德國人都應該槍斃,至少應該讓他們到西伯利亞服苦役。甚至連法治傳統悠久的英國也建議,把第三帝國的主要戰犯不經審判就處死。但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羅伯特·傑克遜(Robert Houghwout Jackson,1892—1954)力排眾議,堅持必須舉行一次公開、公平、公正的審判。他尖銳地指出:「如果你們認為在戰勝者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可以任意處死一個人的話,那麼,法庭和審判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人們將對法律喪失信仰和尊重,因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讓人服罪。」這位雄辯的法官最終勝利了,歷史上第一個國際法庭也隨之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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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11月20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開庭。紐倫堡地處德國東南部,是德國納粹黨人的精神大本營,也是德國納粹運動的發源地之一,在此清算納粹的暴行再合適不過。法庭審判的主要對象是「第三帝國」和納粹黨的高級領導人,其中希特勒、約瑟夫·戈培爾(Joseph Goebbels,1897—1945)、海因里希·希姆萊(Heinrich Himmler,1900—1945)在紐倫堡審判前就已自殺身亡,希特勒的私人秘書、納粹黨辦公廳主任馬丁·鮑曼(Martin Bormann,1900—1945)神秘失蹤(1998年,德國政府通過DNA測驗,證實馬丁·鮑曼死於1945年5月柏林的突圍中)。同盟國認定了23名納粹戰犯,「帝國勞工陣線」領袖羅伯特·萊伊(Robert Ley,1890—1945)在審訊開始前自殺,德國工業界的代表古斯塔夫·克虜伯·馮·波倫·哈爾巴赫(Gustav Krupp von Bohlen Halbach,1870—1950)因病重不能受審,最終有21名罪犯坐上了紐倫堡法庭的被告席。他們分別是:納粹黨二號人物、空軍元帥赫爾曼·戈林(Hermann Gring,1893—1946),納粹黨副元首、1941年秘密飛往英國的魯道夫·赫斯(Rudolf He,1894—1987),第三帝國首任外交部長康斯坦丁·馮·牛賴特(Konstantin Freiherrvon Neurath,1873—1956),繼任外交部長約阿希姆·馮·里賓特洛甫(Joachimvon Ribbentrop,1893—1946),納粹核心理論家、東方占領區部長阿爾弗雷德·羅森堡(Alfred Rosenberg,1893—1946),內政部長威廉·弗里克(Wilhelm Frick,1877—1946),奧地利黨衛隊領袖、帝國保安局局長恩斯特·卡爾滕布魯納(Ernst Kaltenbrunner,1903—1946),波蘭占領區總督漢斯·弗蘭克(Hans Frank,1900—1946),「頭號反猶煽動家」尤利烏斯·施特萊歇爾(Julius Streicher,1885—1946),德軍最高統帥部參謀長威廉·凱特爾元帥(Wilhelm Keitel,1882—1946),最高統帥部作戰部部長阿爾弗雷德·約德爾上將(Alfred Jodl,1890—1946),海軍元帥埃里希·雷德爾(Erich Raeder,1876—1960),海軍元帥鄧尼茨,戰前經濟部長和國家銀行總裁亞爾馬·沙赫特(Hjalmar Schacht,1877—1970),繼任經濟部長和國家銀行總裁瓦爾克·馮克(Walther Funk,1890—1960),前德國總理、駐外大使弗朗茲·馮·巴本(Fronz von Papen,1879—1969),納粹黨青年領袖巴爾杜·馮·席拉赫(Baldurvon Schirach,1907—1974),納粹德國戰時勞工全權總代表弗里茨·紹克爾(Fritz Sauckel,1894—1946),軍備和戰時生產部長阿爾貝特·施佩爾(Albert Speer,1905—1981),納粹德國宣傳部新聞處處長漢斯·弗里契(Hans Fritzsche,1900—1953),奧地利納粹黨魁、駐荷蘭總督賽斯·英夸特(Artur Seyss-Inquart,1892—1946)。同時,還有六個犯罪集團和組織也被起訴,即德國內閣、納粹黨領導集團、黨衛隊、秘密警察(蓋世太保)和保安局、衝鋒隊、國防軍總參謀部和德軍最高統帥部。

  紐倫堡法庭經過216次開庭,於1946年10月1日結束。期間一共進行了403次公審,獨立法庭基於檢察官提供的證據,致力於實現公正的審判。檢察官提出的大部分證詞都取自被告以前指定的文件,例如1937年11月5日的「霍斯巴赫備忘錄」(希特勒在當天的秘密會議中強調,德國必須使用武力在歐洲奪取更多的生存空間,並把英、法兩國確定為首要的敵人)、1939年5月23日的大本營會議(希特勒在當天表示決心發動對波蘭的戰爭)、1939年8月22日希特勒對高級軍官的講話等文件。儘管大多數被告都有種種藉口極力為自己開脫,但面對這些真實的文件,被告及其辯護人都提不出異議。法庭在定罪過程中還強調,個人要對其作為公職人員所做的事負責,任何法西斯分子都不能以奉命行事為藉口逃避懲罰。例如,戈林在審判中狡辯說,他根本無法抵制希特勒,只能聽命於專橫的元首。法官指出,沒有政府和軍隊主要領導人的合作,希特勒不可能吞併大半個歐洲,把一切推給上司和下屬純屬無理狡辯。同盟國還搜集了大量證據,證明納粹殘殺猶太人等受害者的罪行。從盟軍獲取的德國文件中,有多達10萬份文件被查看,其中有大約1萬份文件被挑選出來,作為可能具有證據價值的文件而被重點審查。整個審理過程和記錄均同時使用四種語言——英語、法語、德語和俄語,單是英語的訴訟副本就多達1.7萬頁。

  1946年9月30日,長達248天的審判進入最高潮,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宣讀了長達250頁的判決書。判決書歷數了德國納粹黨產生、奪取政權、鞏固政權、重整軍備、共同密謀和策劃侵略戰爭、侵占奧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對波蘭的侵略、入侵丹麥和挪威、入侵比利時、荷蘭和盧森堡、對南斯拉夫和希臘的侵略戰爭、對蘇聯的侵略、對英國的戰爭、違反國際條約、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殺害和虐待戰俘及平民、掠奪公私財產、強制勞動的政策、對猶太人的迫害等罪行,以及犯罪組織的罪行,然後是各個被告的罪行。

  1946年10月1日,紐倫堡法庭宣布了對22名被告的判決結果:戈林、里賓特洛甫、凱特爾、約德爾、羅森堡、弗里克、卡爾滕布魯納、弗蘭克、施特萊歇爾、紹克爾、賽斯·英夸特及缺席審判的馬丁·鮑曼共12人被判處絞刑;赫斯(1987年,赫斯在被關押41年後,在監獄中自縊身亡)、馮克和雷德爾被判處無期徒刑;席拉赫和施佩爾被判20年徒刑;牛賴特被判15年徒刑;鄧尼茨被判10年徒刑;沙赫特、巴本和弗里契無罪釋放。納粹黨領導集團、黨衛隊、秘密警察和保安局被宣判為犯罪組織。退庭之後,里賓特洛甫、弗蘭克、賽斯·英夸特、席拉赫、施佩爾、鄧尼茨六人先後上訴,請求減刑。約德爾和戈林則上訴請求改絞刑為槍決。但上訴均被駁回,法庭一律維持原判。死刑判決於1946年10月16日執行,戈林在行刑前一天吞服氰化鉀自殺逃脫了絞刑。

  在完成對主要戰犯的判決後,紐倫堡審判並未就此結束。從1946年到1949年,美國軍事法庭在紐倫堡對納粹德國政治、經濟和軍事機構中身居要職的177名被告進行了12項後續審判,對象是醫生、法官、工業家、外交人員、最高統帥部人員、軍事將領和黨衛隊高級領導,36人被判死刑。英占區和法占區都進行了類似審判。在三個西方占領區軍事法庭對納粹分子的審判中,共判處5025名被告,806名被判死刑,486名被執行死刑。在蘇占區,除了軍事法庭審判外,還通過行政途徑不經庭審就進行判決。蘇占區約有4.5萬人被判刑,其中1/3被遣送到蘇聯強迫勞動,其餘大多關押在集中營,被判死刑者人數不詳。德國國內外因戰爭罪或反人道罪被判刑的德國人大約有5萬—6萬人。這一系列大規模的審判,可以看作紐倫堡審判的延續,法西斯分子大部分受到了公正的懲處。

  紐倫堡審判中,戰勝國在德國土地上把統治德國12年之久的納粹政權判為有罪,這是德國人民在二戰後經歷的最恥辱的時刻,也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由一個跨國的法庭以法律的名義給戰爭的密謀者、組織者、執行者以公開的、公正的審判。紐倫堡審判伸張了正義,但更重要的作用在於其警示和教育意義。通過紐倫堡審判,德國人民第一次得知納粹以他們的名義對手無寸鐵的猶太人、傷病人、戰俘所犯下的滔天罪行。這些揭露出的罪行,以及整整一年關於紐倫堡審判的報導,在全世界引起了強烈的震驚。1946年8月15日,美國新聞機構調查發現,約80%的德國人認為紐倫堡審判是公正的,被告的罪行是無可爭辯的;近一半被詢問的德國人認為被告理應判處死刑,只有4%的人對審判持否定態度。紐倫堡審判的進行,也為盟國對德國後續進行的「非納粹化」改造作好了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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