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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德意志的政治復辟和進步運動 一、1815年以後德意志的政治結構

2024-10-09 05:27:19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1815年以後,德國歷史進入了德意志邦聯(Deutscher Bund)時期。德意志邦聯的建立雖然結束了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Heiliges Rmisches Reich)解體之後德意志各邦缺乏政治聯繫的狀況,但它的組織構成和運作特點無法使德意志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民族國家(Nationalstaat)。新建立的德意志邦聯帶有強烈的國際性色彩,由各列強批准的《德意志邦聯文件》(Deutsche Bundesakte)是德意志邦聯的國際法基礎。由於該文件被納入作為維也納會議總決議的《維也納會議文件》(Wiener Kongreakte)中,德意志邦聯因此是建立於歐洲主要列強的保證之上的,從而為各列強介入德意志內部事務提供了藉口。英國(England;Grobritannien)、荷蘭(Niederlande)、丹麥(Dnemark)等非德意志君主同時以個人身份兼任德意志邦聯諸侯,也足見德意志邦聯的國際性質。

  德意志邦聯在機構設置和運作方面帶有模糊性。邦聯的唯一中央機構是設在美因河畔法蘭克福(Frankfurt ammain)的邦聯議會(Bundestag) ,它實際上是各邦代表組成的代表會議。該議會於1816年11月5日首次召開。根據《德意志邦聯文件》第10條規定,邦聯議會的主要任務是:制定邦聯的對內對外和軍事政策,完善和補充邦聯文件。1820年5月15日的《維也納最後議定書》(Wiener Schlussakte)就是邦聯議會討論的結果。該議定書的最初目的是要制定一部類似憲法的邦聯基本法,但是包括奧地利(sterreich)和普魯士(Preuen)兩大邦國在內的邦聯各成員因擔心危及自己的獨立性,顯然不願邦聯權力過大。議定書第一條明確規定,「德意志邦聯是一個由德意志各主權諸侯和自由市組成的國際法的團體,旨在捍衛邦聯內各邦的獨立和不可侵犯性以及維護德國的內外安全」。雖然第二條規定邦聯在對外關係方面「作為一個在政治上統一的聯合起來的整體力量」,而且外國也在法蘭克福派駐了外交代表,但德意志邦聯並沒有執行派駐外交使節的能力,因為作為歐洲列強的奧地利和普魯士都不願自己的對外政策受邦聯的約束。

  在軍事方面,作為對德意志邦聯文件的補充,德意志邦聯大會於1821年4月9日通過了《邦聯戰爭法》(Bundeskriegsverfassung) ,與此同時,負責準備決議的小委員會於12日制定了具體的細則。根據規定,邦聯各成員有義務捍衛來自外部的侵略,同時相互間不得發動戰爭;邦聯有權對外宣戰和媾和;各邦根據規定分配兵員定額,組成一支10個軍團的邦聯軍隊。其中,奧地利和普魯士各提供3個軍團,巴伐利亞(Bayern)提供1個軍團,其餘各邦提供3個軍團。邦聯軍隊沒有統帥,軍事統帥只有在戰爭時期才由邦聯代表大會臨時選舉並任命。此外,根據1822年7月的補充決議,邦聯在盧森堡(Luxemburg)、美因茨(Mainz)、蘭道(Landau)、拉施塔特(Rastatt)和烏爾姆(Ulm)等地建立要塞,派駐常備軍,以保護邦聯的安全,防止法國(Frankreich)的威脅。總的說來,邦聯軍隊具有明顯的防禦性質,它完全基於防禦性而非進攻性來捍衛邦聯內外的安全,其根本任務在於保持邦聯內部以及整個歐洲的穩定。

  德意志邦聯這種模糊不清的政治體制與奧地利首相梅特涅的策略有著極大的關係。一方面,奧地利是一個多民族的邦國,為了維護這一多民族邦國的穩定性,梅特涅堅決反對基於德意志民族意識而建立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的願望,他希望在維持鬆散的德意志邦聯的基礎上來實現奧地利的霸權,從而使邦聯帶有國際組織的特徵;另一方面,為了維護維也納會議以後建立於正統主義(Legitimismus)原則之上的傳統舊秩序,他又需要各邦在鎮壓革命的共識之上團結一致,為邦聯干涉各邦內政預留下權力空間,從而使邦聯帶有某種程度的「聯邦」特徵。

  

  二、梅特涅的反動統治與德意志的進步運動

  (一)梅特涅「維持現狀」幌子下的復辟政策

  維也納會議結束後,梅特涅曾在給他的好友、巴登大臣貝爾施泰特男爵(Wilhelm Ludwig Leopold Reinhard Freiherr von Berstett,1769—1837)的信中寫道:「時代在疾風暴雨中前進,若要用暴力來阻止其迅猛的進程,那只能是徒勞之舉。只有通過堅定、克制和睿智,通過聯合的以及在聯合中縝密考慮的力量,去緩和它的毀滅性影響。這就是秩序的維護者及朋友們所要做的。這是所有諸侯和政治家的義務。」因此,統治者的「目標非常簡單,當今的一切就是維持現狀」,「維持現狀是我們首要的和最重要的關注點」。正是在這種「維持現狀」的思想主導下,德意志進入了所謂的「復辟時期」(Restaurationsphase)。而梅特涅強調的所謂德意志「現狀」,核心要素有三點:一是正統主義,即要確保依據「正統原則」建立起來的維也納體系,維持各邦諸侯的正統統治地位;二是君主權威,保障各邦君主的至高無上地位;三是穩定,也即反對一切損害既有秩序的舉動。歸納起來,其主要著眼點就是:繼續保持德意志的分裂割據狀態;維護傳統的封建等級君主專制制度。這也是維也納會議後德意志邦聯的政治狀態。

  梅特涅維持現狀的舉措涉及德意志邦聯內部政策和國際政策兩大部分。在德意志邦聯內部,梅特涅依仗奧地利作為邦聯首腦的地位,調動邦聯內部一切保守力量,甚至不惜介入各邦內部事務,堅決反對任何試圖改變憲法和國家政治制度的舉動,壓制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Liberalismus)訴求。在國際上,他則在均勢(Mchtegleichgewicht; Gleichgewicht der Krfte)原則的基礎上,與俄、普等國組成神聖同盟(Heilige Allianz) ,壓制和鎮壓革命運動,最大限度地保持歐洲的穩定。

  從德意志的歷史進程看,梅特涅維持現狀的舉措也並非完全沒有積極意義。首先,這種政策使得原本衝突不斷的中歐地區在近半個世紀中保持了一種相對和平的狀態,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其次,與神聖羅馬帝國時期相比,新的德意志邦聯內部在政策的步調一致性和各邦之間的關係方面有所進步,是邁向德意志民族國家的重要步驟。但是,更多的是,梅特涅主導下的德意志邦聯嚴重阻礙了德意志解放戰爭(Deutscher Befreiungskrieg)時期已經發展起來的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運動。它不僅通過鬆散的國家聯盟形式否定了人們要求建立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的願望,而且通過《德意志邦聯文件》第13條以及《維也納最後議定書》第57、58、59條有關實行等級憲法和君主的最高權力的規定,限制了正在崛起中的資產階級的政治自由的要求。其預料之中的結果是,在德意志地區出現了一系列以建立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和立憲為目標的進步運動,它們與梅特涅的復辟政策之間強烈碰撞,進而形成了德意志的政治和社會危機。

  (二)大學生協會運動和卡爾斯巴德決議

  梅特涅試圖通過強有力的措施來維持「現狀」,鎮壓一切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運動,但是在反抗拿破崙(Napoleon I.Bonaparte,1769—1821,1804年—1815年在位)統治鬥爭中激發出來的德意志民族意識再也無法消除。因此,儘管《德意志邦聯文件》等從法律層面確認了德意志由各主權邦構成的分裂性國家形態,建立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的呼聲卻不斷高漲,追求國家統一的各種全德性社團組織紛紛建立。國家民族認同感由文化「精英」階層向大眾階層擴散。

  最先打出德意志民族統一大旗的是德意志大學生協會(Deutsche Burschenschaft)。反對拿破崙統治的解放戰爭(Befreiungskriege von1813bis1815)結束後,許多參加解放戰爭的大學生重返校園,他們對德意志的政治發展,特別是對維也納會議的結果普遍感到失望和不滿,決心通過新的運動形式來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求。

  大學生協會運動(Die Burschenschaften)興起於耶拿(Jena)。1815年6月12日,耶拿大學(Universitt Jena)的學生在同鄉會的基礎上建立了第一個大學生協會(Burschenschaft)。他們接受了體操之父雅恩(Friedrich Ludwig Jahn,1778—1852)和「道德聯盟」(Tugendbund)的建議,在「榮譽、自由、祖國」的宗旨下,提出了自己追求的目標:「希望德國能被視為一個國家,德意志民族能被視為一個民族。」大學生協會的成員身著老式的德國服裝,以黑、紅、金三色作為象徵德國統一的大學生協會的顏色。法律系的學生、日後成為法蘭克福議會主席的海因里希·馮·加格恩(Heinrich von Gagern,1799—1880)和歷史學家海因里希·列奧(Heinrich Leo,1799—1878)都是大學生協會的成員。耶拿大學生協會迅速在德國中部和南部的其他大學得到仿效,萊比錫(Leipzig)、哈勒(Halle)、吉森(Gieen)、埃爾蘭根(Erlangen)、蒂賓根(Tübingen)、海德爾堡(Heidelberg)、弗賴堡(Freiburg)、基爾(Kiel)、柏林(Berlin)、布雷斯勞(Breslau)和柯尼斯堡(Knigsberg)等大學都成立了大學生協會。追求德國統一的學生社團分布到了整個德意志,成員達1000至1500人。柏林大學生協會的精神領袖是神學家施萊爾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1768—1834)和德·韋特(Wilhelmmartin leberecht de Wette,1780—1849) ,吉森大學生協會主要領導者為法學家卡爾·特奧多爾·韋爾克(Karl Theodor Welcker,1790—1869) ,耶拿大學生協會主要領導者為歷史學家海因里希·盧登(Heinrich Luden,1778—1847)和哲學家雅可布·弗里德里希·弗里斯(Jakob Friedrich Fries,1773—1843)。

  1817年10月18日,為了紀念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宗教改革運動(Reformation)三百周年和1813年萊比錫民族大會戰(Vlkerschlacht bei Leipzig)四周年,以此表達德意志人的兩次「民族解放」(從羅馬教皇的宗教統治下和拿破崙的政治統治下解放出來) ,在耶拿大學生協會號召下,來自多所大學的約500名學生在具有較開明的自由主義思想的薩克-魏瑪愛森納赫大公卡爾·奧古斯特(Groherzog Carl August von Sachsen-Weimar-Eisenach,1757—1828)的領地瓦特堡(Wartburg)集會,表達對德意志的統一和自由的訴求,這就是德國近代歷史上著名的瓦特堡集會(Wartburgfest)。在集會上,耶拿大學教授歐肯(Lorenz Oken,1779—1851)和弗里斯發表了激情澎湃的愛國主義演說。耶拿大學生協會代表海因里希·赫爾曼·里曼(Heinrich Herrmann Riemann,1793—1872)的發言則反映了人們的共同心聲:「萊比錫戰役已經過去了四個年頭;德意志民族曾經表達過美好的希望,它們都已經破滅;所有的一切都與我們的期待大相逕庭。……我們所有的兄弟,祖國之子們,要組成鐵壁銅牆來反對祖國的一切內外敵人。」集會通過的「基本原則」明確表達了「德國的國家統一」的立場。部分激進的學生還焚燒了包括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eon;Code Civil)在內的一些「非德意志」書籍,以及保守派作家科策布(August von Kotzebue,1761—1819)的《德意志帝國史》(Geschichte des Deutschen Reiches)和瑞士(Schweiz)政治理論家卡爾·路德維希·馮·哈勒爾(Karl Ludwigvon Haller,1768—1854)的《政治科學的回歸》(Restauration der Staatswissenschaften)等一批保守派的著作,高呼「自由萬歲!打倒暴君及其詭計多端的大臣們!」等口號。

  大學生協會運動招來保守派的激烈反擊。梅特涅最重要的政治合作者、政論家弗里德里希·馮·根茨(Friedrich von Genz,1764—1832)稱大學生協會是「極度可怕的革命的字眼」,因為它把德國的統一當作目標。普魯士警察總監維特根施泰因(Ludwig Georg Graf zu Sayn-Wittgenstein,1770—1851)則指責大學生協會是要「扼殺對自己祖國的愛,進而沉湎於對那個統一而不可分的德國的愛」。結果,在瓦特堡集會之後,許多邦出現了對愛國大學生抄家、審問和監視等情況。

  但是大學生協會運動仍迅速擴散。1818年10月,14所大學的學生代表在耶拿成立了「全德大學生協會」(Allgemeine Deutsche Burschenschaft) ,以此作為追求德國統一的象徵。與此同時,一部分激進的學生開始主張採取包括暗殺在內的一切手段來實現民族統一和政治自由的目標。這一激進派的活動中心在吉森,領袖人物是法學講師卡爾·福倫(Karl Follen,1795—1840) ,目標是建立統一的德意志共和國(Deutsche Republik)。

  大學生協會的頻繁活動引起了梅特涅的極大關注,他認為這是秘密團體在推動革命。因此,在1818年9—11月的歐洲列強亞亨會議(Aachener Kongress)上,梅特涅開始試圖對各大學的自由進行嚴格限制,但這一主張遭到普魯士改革(Preuische Reformen)派重要人物威廉·馮·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1767—1835)和哈登貝格(Karl August von Hardenberg,1750—1822)的反對,理由是,學術自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然而,1819年3月23日耶拿神學院學生卡爾·路德維希·桑德(Karl Ludwig Sand,1795—1820)在曼海姆(Mannheim)刺殺俄國(Ruland)樞密顧問、保守派作家科策布和另一名大學生刺殺拿騷(Nassau)樞密顧問卡爾·馮·伊貝爾(Karlvon Ibell,1780—1834)未遂事件,給梅特涅鎮壓大學生運動提供了有力的口實。他認為這是徹底剷除「極端自由主義」的最佳機會。這位奧地利首相在相關的信中寫道:「謀殺科策布絕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這個世界已經病得不輕……沒有什麼比自由的錯誤精神更糟糕了。它扼殺一切,最後也扼殺了自己。」因此,在獲悉科策布遭到謀殺的消息後,他立即告訴巴伐利亞公使:「我們必須千方百計地利用目前這一事件。」德意志的其他邦國,特別是普魯士,這時因害怕革命也開始走向反動,從而為梅特涅在全德範圍內的鎮壓活動創造了條件。

  1819年8月1日,梅特涅與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Friedrich Wilhelm III.,1770—1840,1797年—1840年在位)、普魯士總理大臣哈登貝格在波希米亞(Bhmen)的泰普利茨(Teplitz)會面,雙方就德意志邦聯內的政治生態問題達成了所謂的《泰普利茨草約》(Teplitzer Punktation) ,從而為德意志的全面政治復辟奠定了基礎。奧普兩國約定對德意志邦聯內部的新聞、大學和邦議會進行監督,共同與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進行鬥爭,由此形成了兩大邦國步調一致的形勢。8月6日至31日,應梅特涅的邀請,包括奧地利、普魯士、漢諾瓦(Hannover)和薩克森(Sachsen)等在內的德意志大邦和中等邦國在卡爾斯巴德(Karlsbad)舉行秘密大臣會議,擬定了多條針對民族統一運動和自由主義運動的鎮壓措施。9月20日,德意志邦聯議會以加急議程的方式一致通過了所謂的「卡爾斯巴德決議」(Karlsbader Beschlüsse)。據此,梅特涅開始對德意志各邦的進步運動進行直接干預,德意志出現了第一波反動勢力的鎮壓高潮。

  卡爾斯巴德決議包括「新聞法令」、「大學法令」、「審查法令」和「執行條例」(1820年7月3日)等四項法令。根據上述法令:取消言論和創作自由,嚴格檢查一切印刷品;所有大學置於政府嚴厲監控之下,辭退和解除所有具有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思想的教授和教師的公職;在美因茨設立中央審查委員會,搜查和逮捕一切危害現行憲法、內部乃至整個邦聯穩定的陰謀顛覆分子、煽動分子及組織。「執行條例」則為各邦履行決議提供了實施平台。

  卡爾斯巴德決議成為梅特涅主導下的德意志邦聯和各邦宮廷鎮壓進步運動和壓製革命思想的利器。根據卡爾斯巴德決議,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思想一律被視為「煽動」危害現有秩序和穩定,鼓吹這類思想的人一律以「煽動罪」加以追究。在此以後的德意志,「追究煽動者」(Demagogenverfolgung)成了迫害民族統一運動和自由主義運動的專有名詞,數以百計的教授、學者、大學生以及其他知識分子遭到追捕和監禁。

  在貫徹卡爾斯巴德決議特別是「追究煽動者」方面,威廉三世統治下的普魯士力度最大,普魯士政治生活也因此走向全面反動。具有自由主義思想的一些重臣如威廉·馮·洪堡和博伊恩(Hermann von Boyen,1771—1848)等,都因反對卡爾斯巴德決議而被解除職務,哈登貝格也開始失勢。在波恩大學(Universitt Bonn)擔任教授的著名詩人阿恩特(Ernst Moritz Arndt,1769—1860)因其民主自由和愛國主義思想而於1820年11月離職,「體操之父」雅恩則由於倡導大學生協會運動而遭到監禁。其他一些進步學者和知識分子,如日耳曼語文學家費迪南德·馬斯曼(Ferdinand Mamann,1797—1874)、海因里希·霍夫曼·馮·法勒斯萊本(August Heinrich Hoffmann von Fallersleben,1798—1874)、神學家兼教育家克里斯蒂安·薩爾托里烏斯(Christian Sartorius,1796—1872)、法學家卡爾·特奧多爾·韋爾克、古典語文學家和考古學家弗里德里希·戈特利布·韋爾克(Friedrich Gottlieb Welcker,1784—1868)等,都遭到追捕或監禁。

  實際上,維也納會議之後,大學生協會並非唯一的追求民族統一的全德性社團。除此之外,還出現了一些其他的以德國統一為目標的全德社團組織,其中包括1822年成立的德國自然科學家和醫生聯合會(Verein deutscher Naturforscher undrzte)。該聯合會的重要宗旨就是要使自己成為「德意志民族統一的精神象徵」。這些全德性社團的出現表明,德意志的一體性概念已經深入人心,建立統一的德意志民族國家正在成為一股巨大的歷史洪流。

  (三)德意志第一次憲法運動

  維也納會議之後出現的另一場進步運動是德意志第一次憲法運動(Erste deutsche Verfassungsbewegung,1814—1824/29) ,也稱早期立憲運動(Frühkonstitutionalismus)。1815年的《德意志邦聯文件》第13條曾允諾要在各邦頒布基於等級之上的憲法(Landstndische Verfassung) ,各邦自由主義者於是抓住這一點,努力推進自己邦國內的立憲進程。但是,由於客觀條件不一,各邦在憲法問題上呈現的政治取向也不盡一致。奧地利在維持專制主義(Absolutismus)模式的前提下注入了一點舊的等級代表制的元素;普魯士也保持著專制主義,但已經開始引入省級議會。以南德諸邦為代表的中小邦國則展現出更強烈的代議制憲法取向。德意志各邦在憲法問題上的這種不同取向和態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邦的傳統、改革目標以及君主和貴族勢力的抵制力度。

  在普魯士,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早在1810年10月27日的「財政敕令」(Das preuische Finanzediktvon1810)中就已經允諾要制定憲法,建立國民代議機構,以確保承擔納稅義務的國民的批准權利。1815年5月22日再次出征法國前更是頒布了「關於構成人民代議機構的規程」(Verordnungüber diezu bildende Reprsentation des Volks) ,又一次作出立憲承諾,以便使普魯士成為德意志邦聯中的進步力量,並獲得新併入的地區的信任。然而,由於諸多阻礙因素,普魯士的憲法制定進程遇到了重重阻力。首先,普王本人對於制定憲法並不積極,甚至有牴觸情緒,勢力強大的普魯士貴族階層也支持普王,竭力反對制定代議制憲法。傳統貴族,特別是東普魯士(Ostpreuen)和西里西亞(Schlesien)的貴族,也依仗自己在反對拿破崙統治的解放戰爭中率先揭竿的資格和在戰爭中的決定性角色,堅持傳統的等級制度,反對向特權等級徵稅。與此同時,解放戰爭之後,統治階層已經沒有了危機感,改革的迫切性大大緩解。此外,1815年以後的普魯士由於併入了薩克森和萊茵蘭(Rheinland)等新地區,邦內各地區的差異狀況更加複雜,客觀上不利於制定統一的國家憲法。基於以上原因,為了減少改革阻力,同時也是為了進一步整合發展水平各異的邦內各地區,作為策略大師的哈登貝格決定先從行政管理改革入手,為日後建立憲政國家創造條件。

  1815年4月,哈登貝格設立了省和省級官廳,並且相應設立了省長職位。鑑於普魯士行政管理機制方面的地方自治傳統,哈登貝格推行這一行政管理的改革的目的在於,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把持轉移到具有現代意義的國家行政體系之下。在這一體制之下,作為一省之長既是一個行政級別,也是相對獨立的控制機構,他既要向君主負責,也要對其治下的民眾負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上通下達的議會的功能。1817年3月20日,普魯士政府成立了作為國王諮詢機構的國務院,它實際上是哈登貝格力圖通過行政改革方式為立憲創造條件的又一舉措。根據規定,這一機構由多個專業委員會組成,可以討論法律和批准預算。這意味著它已具有議會的法律咨議功能。在這種機制下,由於省長和國務院成員都由國王任命,國王由此可以直接控制他們,並直接從他們那裡獲得相關的專業報告。既然如此,在擔心自己的君主權力受到挑戰的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看來,議會已經成了多餘的東西。

  雖然哈登貝格努力為立憲創造條件,但相關努力並不順利。早在1807年的《里加備忘錄》(Rigaer Denkschrift)中他就明確表示,「君主制政府之下的民主原則」乃「符合當今時代精神的合適形式」。新建立的國務院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起草憲法以及稅收法令和財政法。然而,這些法令的矛頭都指向特權等級,因此遭到貴族的強烈反對。1818年,哈登貝格宣布,在行政改革結束之後將著手憲法問題。但是普魯士內部在憲法問題上態度不盡一致。普王對哈登貝格在沒有徵詢其看法的情況下就發表有關憲法問題的聲明表示不快。普魯士東部和西部地區在憲法問題上也主張各異。東部地區強烈要求復活舊的等級制度,西部地區則要求制定代議制憲法。更重要的是,哈登貝格和威廉·馮·洪堡這兩位主張制定憲法的改革派人物之間也出現了爭鬥。1819年1月,洪堡被任命為憲法大臣。雖然他與哈登貝格在憲法問題上的主張很相似,但是由於哈登貝格在籌備憲法計劃時忽略了洪堡,而洪堡也沒有明確自己的職權範圍,準備撇開行政機構主導憲法問題,於是兩位改革派之間展開了激烈的鬥爭,從而削弱了立憲陣營的力量。當時德意志的總體形勢也對普魯士建立憲法體制不利。1819年8月奧普兩國簽訂的《泰普利茨草約》規定,不能「成立與帝國的地理狀況和內部形態不相容的普遍的國民代議機構」,而卡爾斯巴德決議則進一步毒化了德意志的政治氣氛。

  在這種形勢下,普魯士自由主義憲法運動與君主統治之間的衝突終於攤牌。首先,洪堡因反對卡爾斯巴德決議對自由主義和民族主義運動的政治迫害而被列為「追究煽動者」,於1819年12月底辭職。哈登貝格的處境也因諸種原因而越來越困難:一是1820年的稅收和財政改革明顯加重了貴族的負擔,遭到貴族的強烈抵抗。他們決心在憲法問題上展示反對改革的意志。二是普王對於哈登貝格等提出的憲法要求越來越反感,擔心立憲會危及君主統治的秩序。但是哈登貝格不理會普王的感受,甚至在1820年1月17日關於處理國家債務的規定中仍「希望」能夠實行立憲原則,即在日後只有得到國家等級代表議會的同意才能增加國債,以便恢復人們對於國家及其管理部門的信任。然而,艱難的政治處境最終迫使哈登貝格做出讓步,即只建立省級等級議會,用省級等級議會代表替代全民代表進入國務院。普魯士在憲法問題上陷入了僵局。哈登貝格也逐漸失去了影響力,並於1822年11月去世。1823年6月5日頒布的法規對省級等級議會做了規定,它根據「古老的德意志憲法精神」確定了貴族在省級議會中的優勢地位。這就是普魯士早期立憲運動的成果。

  梅特涅控制下的奧地利則完全拒絕「普遍性的代議機構」。他只在1814年提議建立了作為君主的諮詢機構的樞密院。奧皇弗蘭茨一世(Kaiser Franz I.vonsterreich,17681835,1804年—1835年在位)更是一位專制主義的信仰者,拒絕各種形式的代議制。因此,這一時期的奧地利在現代憲法國家建設方面沒有取得任何進步。

  以南德諸邦為代表的中小邦國的自由主義憲法運動則取得了明顯進展。在普魯士,制定憲法不僅遭到貴族們的強烈抵制,而且由於諮詢性的行政機構的建立,代議制憲法成為「多餘」之物。南德諸邦則不然。獨特的政治和社會狀況使這些邦國對於制定代議制憲法持有更積極的態度,在憲法問題上進展更大,更具歷史意義。

  首先,南德各邦在推行立憲政策方面沒有普魯士那種巨大的阻礙因素。這裡沒有出現像普魯士那樣的貴族的實質性「復辟」,因此不存在一個反對建立憲法國家的頑固強大的貴族反對派,貴族在南德地區沒有扮演特別重要的政治角色。南德各邦內部也不像普魯士那樣存在巨大的地區性差異,各邦在法國大革命(Franzsische Revolution)時期仿照法國建立起來的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機構有利於政令統一。更重要的是,南德諸邦受法國革命影響巨大,自由、平等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制定代議制憲法受到廣泛的支持。

  其次,南德諸邦有制定代議制憲法的理由。一方面,仿效法國模式建立起來的中央集權的行政管理制度需要有明確的憲法制度加以規範,以防止陷入官僚專制主義;另一方面,南德諸邦希望通過制定和頒布統一的憲法來整合國家,鞏固革命時期併入的領土。當然,由於邦情各異,各邦在頒布憲法的時間和憲法的政治取向上不盡一致。

  在第一次憲法運動中,拿騷首先於1814年9月初頒布了憲法。接著,紹姆-利帕(Schaumburg-Lippe,1816年1月)、不萊梅(Bremen,1816年3月)、瓦爾德克(Waldeck,1816年4月)、薩克-魏-愛森納赫(Sachsen-Weimar-Eisenach,1816年5月)、美因河畔法蘭克福(1816年10月)、巴伐利亞(1818年5月)、巴登(Baden,1818年8月)、符滕堡(1819年9月)、不倫瑞克(1820年4月)、黑森達姆施塔特(Hessen-Darmstadt,1820年12月)、薩克-科堡薩爾費爾德(Sachsen-Coburg-Saalfeld,1821年8月)、薩克-科堡邁寧根(Sachsen-Coburg-Meiningen,1824年9月)、薩克-邁寧根希爾德堡豪森(Sachsen-Meiningen-Hildburghausen,1829年8月)等邦先後頒布憲法。這些中小邦國頒布的憲法多為代議制憲法。在它們看來,中央全民代表機構的形式較之行政管理機構更有利於實現全邦的團結。同時,一些邦也把制定和頒布憲法看成是行使自己獨立的主權的體現。因此他們在制定和頒布憲法問題上態度積極。

  上述各邦頒布的憲法在政治架構上呈現三大特徵。其一,在君主和議會之間協調平衡的同時,君主制原則得到充分體現。君主是國家首腦,掌握行政大權,「是憲法的締造者而非創造物」。在這方面,巴伐利亞憲法具有代表性。它規定「君權神授」,國王保留憲法中沒有涉及的一切權利。其二,建立由全民代表組成的兩院制議會。上院(Erste Kammer)由王公貴族、君主任命的教會和大學的代表組成,下院(Zweite Kammer)由間接選舉產生的市民和農民的代表組成。在巴伐利亞,下院代表中低級貴族和教會僧侶各占1/8,城市代表占1/4,農村代表占1/2。選舉權具有一定的財產資格限制,選舉者必須擁有地產或繳納一定的賦稅。在巴登和符滕堡,擁有選舉權的居民約占居民總數的15%到17%,巴伐利亞則相對較低,僅占納稅人數的6%。議會沒有法律的創製權,只有申請和通過法律的權力;議會沒有完全的預算權,只有批准稅收的權力。可見,這種議會既帶有舊的等級制色彩,也具有現代性元素。由此形成了德國早期憲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即君主制政府和議會的二元主義結構。其三,憲法賦予了人們一些基本的權利,包括公民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言論、學術和宗教信仰自由、私有財產不何侵犯等。所有這些基本權利的確認,標誌著南德諸邦開始由傳統的等級特權社會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國家公民社會轉變。

  以南德諸邦為代表所頒布的憲法實際上是舊秩序和新原則之間、王權及其政府與民意代表機構之間、貴族社會與資產階級社會之間的一種妥協,也是德國憲政制度的開端。正是在這種基礎之上,德國開始了它的憲法發展。由於憲法確認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君主立憲制原則等,美因河以南的南德地區率先邁入了「憲法德國」階段。

  然而,中小邦國的自由主義憲法運動的發展立即遭到以梅特涅為代表的保守勢力的打壓。早在1818年亞亨會議期間,梅特涅就提出,必須通過達成協議來防止歐洲現行秩序受到革命運動的危害,南德諸邦的憲法運動就屬於這種危險性的革命運動之列。1819年,梅特涅利用大學生刺殺事件和普王不滿哈登貝格積極推進普魯士立憲進程的有利時機,在泰普利茨會議上促使德意志兩大邦國達成一致,阻止可能危害現存秩序的南德自由主義憲法運動向整個德意志蔓延。為此他提出,1815年的《德意志邦聯文件》第13條有關頒布憲法的允諾只適用於制定傳統的等級制憲法,以此試圖將憲法解釋為只是恢復中世紀時代的封建等級制議會的模式,抹殺其資產階級代議制的性質。作為梅特涅代言人的弗里德里希·馮·根茨也專門發表了《論等級制憲法與代議制憲法之區別》(über den Unterschiedzwischen den landstndischen Reprsentativverfassungen)一文,呼應梅特涅的看法,認為《德意志邦聯文件》第13條只允許成立等級制議會,其成員是現有各等級的代表而非站在王權對立面的人民代表。但是,由於符滕堡和巴伐利亞等邦的反對,梅特涅試圖把憲法運動引向等級制憲法的努力遭到失敗。這兩個德意志邦國都反對把等級制憲法作為全德各邦的憲法模式加以推廣。不過,梅特涅沒有就此罷休,他確信,對於革命的恐懼最終會阻止憲法運動的進一步發展。

  在梅特涅的努力下,卡爾斯巴德會議決定另開會議,進一步細化《德意志邦聯文件》的相關規定,為德意志邦聯干涉各邦內部的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運動提供依據。1819年11月25日,德意志邦聯各邦召開維也納大臣會議(Wiener Ministerkonferenz) ,1820年5月通過了內容多達65條的《維也納最後議定書》,7月8日,邦聯大會批准該文件生效。最後議定書充分貫徹了梅特涅的主張,細化德意志邦聯的相關規定,為邦聯介入各邦事務,鎮壓民族主義和自由主義運動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後議定書》規定,除了漢堡(Hamburg)、不萊梅、呂貝克(Lübeck)和法蘭克福等幾個城市邦外,德意志邦聯所有的邦國一律貫徹「君主制原則」,各邦行政大權由各邦君主掌管(第57條)。一旦某一邦國出現「公開的騷亂」或「危險的運動」,邦聯有權直接介入干預(第26條)。就像俄、普、奧組成的神聖同盟核心國家干預整個歐洲事務一樣,德意志邦聯由此有了干涉德意志各邦事務以維護政治和社會「現狀」的權力。而《德意志邦聯文件》第13條有關各邦實行基於等級之上的憲法的規定也沒有再從現代代議制的意義上加以闡釋(第53—61條)。蓬勃發展的憲法運動由此轉向消沉。

  德意志第一次憲法運動是德意志從舊的統治形態向資產階級君主制憲法國家過渡的體現。從這一運動的發展情況來看,它承載了兩種信息:第一,拒絕西歐和北美國家政治生活中已經接納的人民主權(Volkssouvernitt)觀念;第二,君主們願意在專制統治原則下嘗試改革,以適應現代「憲法國家」的要求。而奧地利和普魯士在早期立憲運動中的保守態度,則預示著德意志憲法國家的發展將經歷一個漫長的進程。從憲政史的角度看,這也是德意志近代歷史發展獨特性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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