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德意志改革運動
2024-10-09 05:26:24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使德意志受到巨大衝擊,特別是在拿破崙時期,德意志大部分地區處於法軍占領和控制之下。然而,即使在這種形勢之下,德意志並沒有出現法國大革命那種高昂激烈的社會政治革命和運動,而是通過廣泛而和緩的改革方式,走上了向現代社會轉型的獨特道路。究其原因,深刻而複雜。
首先,德意志有著改革的傳統。如前所述,從18世紀中期開始,德意志兩大邦國都在開明專制的旗幟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普魯士,弗里德里希大帝採取了多種措施來促進國家的現代化進程。作為封建君主,他在經濟領域採取財政重商主義的經濟和財政體制,大力發展手工業、商業、貿易和農業,解放王室領地上的農奴,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努力促進「一切有利於改善人民物質福利之事」;在政治領域則對傳統的軍隊、司法和教育體制等進行改革。相關改革深得人心,以至於一些普魯士人認為法國革命不過是弗里德里希大帝統治下的「開明普魯士邦」通行原則的應用而已。在奧地利,瑪麗亞·特蕾西亞和約瑟夫二世的改革涉及行政、軍隊、司法、教育、稅收、宗教和解放農奴等。這些改革雖然遭到貴族的抵制,但無疑為德國社會的發展指出了一條可供選擇的道路,日後的改革可視為這些改革的繼續。有德國學者甚至認為,德國之所以沒有像法國一樣發生革命,是因為「依據開明專制進行統治」的德意志諸邦「在法國革命前夕已經成為歐洲最進步的國家」。
其次,當時的德意志缺乏法國革命的那種客觀條件。政治上四分五裂的德意志缺少巴黎這種影響全國的首都和特大中心城市,無法通過這種首都革命來激起整個德意志的反響;與法國相比,在資本主義發展相對落後的德國,弱小的資產階級無力承擔起革命的大任;此外,德意志各邦負債不高,沒有出現嚴重的入不敷出狀況,因此社會對立還沒有出現法國革命前的那種激化形勢。
其三,法國革命過程中出現的激進和血腥舉動使許多德國人感到震驚,他們對革命產生了恐懼。法國大革命爆發之初,「自由、平等、博愛」的旗幟曾一度使許多德國人為之仰慕不已,許多知識分子為之大唱讚歌。然而,法國大革命過程中出現的極端暴力舉動和巨大社會動盪使多數德國人回到清醒的狀態。詩人克洛普施托克就是這方面的典型。他曾經在法國大革命之初為之歡呼雀躍,但是他在看到法國革命中的過激行為後卻悲嘆道:「我們的金色美夢破滅了。」包括大哲學家康德在內的許多德國知識分子對法國革命所持的立場都有一個從贊成到反對的轉變過程。既然革命如此恐怖,選擇改革道路來適應歷史的發展和邁向現代社會,就成了多數德國人的共識。
由於所處的客觀條件和具體環境各異,這一時期德意志各邦的改革動因、改革深度和廣度也不盡相同,它們大致可以劃分為法占區的改革、萊茵邦聯內部成員的改革、奧地利改革和普魯士改革。
一、法占區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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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時代,確切地說,從1794年到1814年間,法國直接吞併了德國在萊茵河西岸的約2.1萬平方公里的領土,統治該地區長達20年之久,居住在該地區的180萬德意志人成了法國公民。該地區的政治和社會狀況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這裡的100多個德意志小邦終結了它們的命運,其中包括曾經在德國歷史上產生過巨大影響的美因茨、特里爾、科隆三個教會諸侯和沃姆斯、施佩耶爾等帝國自由市。法國人在占領該地區的初期,雖然許諾要貫徹資產階級的革命原則,實施革命性的解放,但更多的是把這一地區當作臨時的軍事補給站,不斷地徵發這裡的人力和物力用於戰爭,結果造成當地民眾的反感。
1797年《坎波福米奧和約》之後,法國政府認為,萊茵河西岸德意志人地區將成為法國的一部分,隨之開始對這一地區進行改革,改善這裡的狀況。其目標有兩個:一是通過改革,實現該地區與法國的整合;二是用行政管理取代原來的軍事管理模式。具體措施就是清除舊的封建統治制度,在法國體制的基礎上建立起全新的社會和政治運行模式。1797年11月,法國政府任命阿爾薩斯人、律師出身的弗朗索瓦·J.魯德勒(Franois Joseph Rudler,1757—1837)為首任萊茵蘭行政專員。魯德勒按照法國方式在萊茵蘭建立了全新的國民、司法和財政管理制度,並且以中央集權式的拿破崙管理制度將該地區劃分成了洛爾、萊茵莫澤爾、薩爾和蒙特-托內爾四個行政區。據統計,僅1798年初,魯德勒就頒發了不少於625條法令和命令,徹底清除舊的統治體制,建立起新的社會和政治生態。在上述基礎上,魯德勒廢除了舊的什一稅、行會制度和封建領主統治,取消了內部關稅,建立起統一的稅收制度。
為了能夠在萊茵蘭有效地推行新的法令和政令,法國在用人方面採取了本地化政策,強調連續性。在各行政區聘用的900名官員中,60%是當地人,余者大多是阿爾薩斯人,這些人既會德語又會法語,因而在溝通法國統治當局與地方關係時具有明顯的優勢。被聘者大都受過高等教育,有法學和財政學的專業背景,且從事過行政管理和司法工作。
從司法方面看,在拿破崙統治時期,由於《呂內維爾和約》進一步確認法國兼併德屬萊茵河西岸地區,該地區不僅在政治上獲得了更大的穩定性,而且在法律和秩序方面也取得了更大的進步。《拿破崙法典》(Code Napoléon;Code Civil)替代了革命前的多種法律並存的狀況,行政管理和司法的統一進一步加強。
這一地區的社會階級結構也出現了明顯變化。傳統貴族的頭銜被取消,特權被廢除。許多德國貴族在革命戰爭期間出逃,財產被沒收充公。一些沒有逃跑的貴族則有機會購買被沒收的教會土地,擴大自己的地產。天主教會受到的衝擊最大。革命前,它在萊茵河西岸地區擁有巨大的影響力和財產,擁有該地區1/10的可耕地。法國占領該地區後,占領當局不僅剝奪了教會特權,解散了修道院,拍賣了它們的土地,而且把教士們變成了依靠國家薪水為生的官員。法國占領當局還剝奪了教會對婚姻的控制權,推行世俗結婚和離婚登記,保障新教教徒和猶太人的平等權利。
萊茵河西岸地區還出現了一個由舊貴族和新資產階級構成的新精英階層。隨著法國當局在該地區新設立各級政府機構的不斷擴大,這一階層中有許多人進入政府部門工作,獲得一官半職。許多人還從政府拍賣教會和逃亡者財產的過程中獲得了巨大好處。據統計,1803年後,流入市場的逃亡者和教會的土地有一半以上落入當地的資產階級手中。更重要的是,由於併入法國以及大陸封鎖政策的實行,該地區的工業產品不僅獲得了進入法國市場的機會,而且排除了英國的競爭,紡織工業和冶金工業等因此出現了迅速增長。法國的統治也為新形成的資產階級精英階層提供了往上爬升和擴大財產的機會,他們因此支持法國皇帝。下層農民也從法國統治中得到了好處。由於封建莊園制度和什一稅的廢除,農民從封建統治的重壓下解放出來,一些富裕的農民還因此能夠買得土地,自己經營。因此,他們也對新的統治者持歡迎態度。
總之,在法國統治下,萊茵河西岸德意志地區較之從前有了明顯的進步。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經濟上更好的發展機會、工業的迅速發展、拿破崙法典的實行、封建莊園制度的終結等,都有利於該地區的繁榮和穩定。正因為如此,拿破崙在該地區的統治得到了大多數居民的支持。
必須指出,儘管法國的統治給萊茵河西岸的德意志地區帶來了巨大的進步,該地區也為併入法國付出了沉重的代價。新的關稅隔斷了該地區與德意志其他地區的傳統經濟聯繫。法語取代德語成為政府和教育中的官方語言,在很大程度上割裂了該地區的德意志文化傳統。由於長期戰爭,該地區有多達8萬人被征入法國軍隊作戰,其中半數以上戰死疆場。過於意識形態化的政治鬥爭和警察統治也引起人們的不滿。1799年,著名學者拉卡納爾(Joseph Lakanal,1762—1845)被派遣到萊茵河西岸地區組織防務時,就在該地區成立告發委員會,大肆清除「反革命分子」,引起人們的恐慌。此外,沉重的稅賦也加重了該地區居民的負擔。所有這些,都引起了當地民眾的不滿。
二、萊茵邦聯的改革運動
(一)改革的背景
到1811年,萊茵邦聯已經擁有32.5萬平方公里的領土和1460萬人口。雖然名為「萊茵邦聯」,它卻並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邦聯」體制。根據《萊茵邦聯文件》,萊茵邦聯除了軍事上結成聯盟外,還應有共同的憲法機構,下面要有一個常設的邦聯大會以及邦聯法院。作為邦聯主席的達爾貝格為此也曾經提出兩份邦聯憲法草案,但是巴伐利亞、符滕堡等邦國擔心新的邦聯憲法會限制它們處置自己邦國事務的自由,損害它們的主權,因此都以不合適為由而加以拒絕。達爾貝格在1806年召集邦聯大會時,一些成員邦甚至婉拒出席。後來拿破崙讓法國外交部起草了一份新的邦聯基本規程,但最終並沒有得到實施。
萊茵邦聯是在拿破崙的保護下建立起來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拿破崙貫徹法國利益的工具。首先,它使法國與奧地利和普魯士這兩大德意志強國之間出現了一個緩衝地帶,減輕了法國可能面對的直接威脅。其次,萊茵邦聯對拿破崙而言具有巨大的軍事意義。根據規定,邦聯各成員都有義務在戰時提供一定數額的兵員,最多時,邦聯各成員提供的兵員將近12萬人。他們服從於拿破崙的調遣,在戰爭中遭受了巨大損失。以威斯特伐利亞為例,按規定,它須提供2.5萬兵員。1812年拿破崙遠征俄國的戰爭中,它提供的兵員中僅有700人生還。其三,為了法國的商業利益,拿破崙也不惜損害萊茵邦聯成員的主權。1810年到1811年,法國以大陸封鎖為藉口,陸續吞併了薩爾姆、阿倫貝格和奧爾登堡等邦,從而違背了《萊茵邦聯文件》的相關規定。
在萊茵邦聯各邦的內部事務方面,拿破崙則試圖通過改革來強化其影響力。他要求邦聯各成員按照法國模式進行改革,頒布憲法,實行與拿破崙法典相一致的法律規章,建立中央集權的官僚行政管理體制等,以期建立一種穩定法國優勢統治的國家結構。不管拿破崙有意與否,這些努力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萊茵邦聯的現代化改革和向現代社會的邁進。
從改革和發展的角度來看,由於與法國關係密切程度不同,受法國影響的程度不同,萊茵邦聯成員的前進步伐也不盡一致。它們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由拿破崙的親屬或親信統治著的邦國,其中有其弟熱羅姆·波拿巴統治的威斯特伐利亞王國、妹夫繆拉統治下的貝格大公國和達爾貝格領導下的法蘭克福大公國等。它們實際上成為拿破崙控制下的萊茵邦聯的「示範邦國」。第二類是南德各中等邦國,包括巴伐利亞、巴登、符滕堡和黑森達姆施塔特等。這些邦國一方面受到法國的巨大影響,努力仿照法國模式,另一方面則堅持自己的某些做法,因而與第一類邦國有所不同。第三類是在1806年以後陸續加入萊茵邦聯的邦國,包括薩克森以及中北部眾多的小邦國。這些邦國受法國的影響較小,改革和變化不大。在薩克森和梅克倫堡等地,傳統的封建等級結構甚至沒有什麼變化,只有拿騷等少數邦國在行政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溫和的現代化改革。
總體上看,萊茵邦聯內部的改革涉及諸多領域,取得了明顯的成果。在這場改革中,巴伐利亞、巴登、符滕堡和威斯特伐利亞具有代表性。它們改革的主要動因來自兩個方面:首先是法國大革命帶來的對傳統的社會政治結構的挑戰和拿破崙施加的各種直接或間接壓力;最現實的動因則是為了解決帝國直屬領地歸併和教產還俗帶來的問題。帝國直屬領地歸併和教產還俗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南德諸邦以及拿破崙新設立的威斯特伐利亞等邦國中出現了具有很大差異的政治、法律和宗教信仰傳統並存的問題。例如,巴登原本是新教邦國,由於調整歸併,領土擴大,天主教居民大量增加,占到全部人口的2/3,新教居民轉眼間成了少數。巴伐利亞吞併了多個帝國自由市、150個帝國騎士領地以及大量的修道院地產。符滕堡也存在不同宗教信仰居民和帝國直屬領地的併入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中央集權,統一行政和司法管理,克服傳統差異,使新併入的領地儘快融入主體,就成為當務之急。
萊茵邦聯改革運動(Rheinbündische Reformen)是在各邦重臣的領導下進行的。在巴伐利亞,蒙特格拉斯是改革的主要推手。正是受益於馬克斯國王和蒙特格拉斯靈活而現代性的政策,這一南德邦國取得了很大成功。早在1796年的「安斯巴赫備忘錄」(Ansbacher Denkschrift;Ansbacher Memoire)中,蒙特格拉斯就已經提出了改革的主張。1806年他出任內政大臣後,開始實施有關改革。他的改革雖然受到法國革命的影響,但基本原則仍建立在理性主義和啟蒙精神之上。在巴登,改革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和第二階段改革的推行者為樞密顧問約翰·尼古勞斯·弗里德里希·布勞爾(Johann Nicolaus Friedrich Brauer,1754—1813)。第一階段開始於1803年。在這一階段,為了使調整歸併和教產還俗過程中新併入的領地順利地融入巴登,已經採取了一些溫和的改革措施。第二階段開始於1806年。在這一階段,受法國的影響更加直接,布勞爾開始將拿破崙法典引入巴登。改革的第三階段開始於1809/1810年,是在國務內閣大臣西吉斯蒙德·馮·賴岑施泰因男爵(Freiherr Sigismund von Reitzenstein,1766—1847)領導下進行的。在這一階段,賴岑施泰因以法國為榜樣,在開明專制理念的指導下,推行了激進的現代化改革。符滕堡的改革是在國王弗里德里希一世親自主持下進行的。他在位19年(1797—1816年) ,把一個傳統等級制的邦國變成了具有自由主義傾向的憲法國家。至於威斯特伐利亞王國和貝格大公國,則是大刀闊斧地推行改革,毫不猶豫地引入法國的各種規章制度。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憲法國家是現代國家和現代公民社會的基本特徵,萊茵邦聯在邁向現代憲法國家方面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推動萊茵邦聯諸邦向憲法國家轉型的原因主要有三點:舊帝國的解體使各邦失去了帝國憲法和帝國法的保護,因此有必要制訂自己的憲法;各邦政府需要通過制定憲法來融合原有領地和新併入的領地,加強中央集權,統一國家管理;作為萊茵邦聯「保護者」的拿破崙要求制定並實施憲法,以便使這裡的人們感受到「新秩序的溫暖」,進而鞏固法國的影響或為併入法國做好準備。
在萊茵邦聯各邦中,威斯特伐利亞、法蘭克福和貝格等「示範邦國」成為憲法國家的先鋒。1807年11月15日,拿破崙在楓丹白露頒布了威斯特伐利亞王國憲法。憲法明確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宗教禮拜自由,宣布廢除農奴制度,王國境內所有居民享有同等權利等。威斯特伐利亞王國由此成為德意志第一個擁有現代憲法的邦國。法蘭克福大公國則於1810年8月16日頒布了自己的憲法,宣布廢除農奴制度,減少貴族特權等。貝格大公國扮演的是「模仿者」的角色,它於1812年3月15日頒布了以威斯特伐利亞王國憲法和法蘭克福大公國憲法為參照的國家憲法。
在南德諸邦中,巴伐利亞在邁向現代憲法國家方面取得了顯著的進步。1807年的米蘭會議上,巴伐利亞明確表示,將仿照法國制定憲法。1808年5月1日,巴伐利亞公布了以威斯特伐利亞王國憲法為藍本的憲法,25日又在官方報紙上以慶典形式宣布了由馬克斯國王和蒙特格拉斯等三位大臣簽署的這部憲法。1808年巴伐利亞憲法的出台有其深刻的內外動因。就內部而言,加強國家整合,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限制君權,利用民眾代表制來解決國家的龐大債務,通過憲法來緩和邁向現代國家進程中的各種矛盾等,都是巴伐利亞政府力推憲法治國的重要考慮;從外部因素看,則與拿破崙的施壓有關,目的在於通過頒布自己的憲法來對抗法國制定統一的萊茵邦聯憲法的計劃。1808年的巴伐利亞憲法明確宣布了取消特權、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納稅平等的原則,但諸如選舉國民代表等目標沒有兌現。
巴登政府也在1808年開始接受有關憲法的咨議,但是以布勞爾為首的保守派內閣對憲法草案進行了嚴格限制,阻撓其出台。直到1815年以後,巴登、符滕堡等才頒布了類似巴伐利亞的憲法。
為了有效治理那些新併入的帝國直屬領地和教會地產,萊茵邦聯各邦還對國家行政管理體制進行了改革,以此剔除各種封建分離因素,加強中央集權,統一行政管理體制,提高效率。其改革取向是,按照法國模式建立中央、中層和地方三級行政管理機構,取消原來的等級和城市自治管理,由此實現了從君主專制主義向官僚專制主義的轉變。具體說來,在中央,行政管理實現部門化,在內閣之下建立4到6個責任明確的管理部門。例如,巴登於1809年11月26日頒布了由賴岑施泰因起草的「十一月敕令」(Novemberedikt) ,對該邦行政管理體制進行改革。根據法令,中央設立由5個部組成的內閣,由內閣大臣領導,直接向大公負責。在地方上,全國劃分為10個行政管理區,每個區設立一名區長,負責貫徹中央指令。巴伐利亞和符滕堡則分別在1799年和1806年進行了行政管理改革,在中央實行分工明確的內閣制,中層則仿照法國的省長制,分別由總專員和地方總督管理地方事務。在這種行政管理體制下,地方的自我管理權力受到削弱,教會的相關社會權利受到限制,國家開始直接介入諸如婚姻、行業規則的制訂和教育事業等社會生活各個領域。
與國家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適應,官員服務法規等也進行了改革,開始形成具有德國特色的職業官員制度,主要包括不能中止聘用和給予生活物質保障等內容。通常情況下,高層官員必須具有法學或財政學專業背景,要通過分級考試並遵守法紀。巴伐利亞頒布的「1805年官員服務條例」(Dienstpragmatik von1805)對官員的權利和紀律做了明確規定,可視為萊茵邦聯其他成員的榜樣。政府與君主的關係也出現了明顯改變。傳統的不負責任的王家顧問減少,具有明確責任的大臣組成的政府與君主之間的合作變得日益重要。除了仍在實行專制統治的符滕堡外,法律和規章的頒布須經大臣副署成為一種常態。
司法制度改革是萊茵邦聯改革運動的一個亮點,但各成員邦改革力度不一。威斯特伐利亞和貝格等「示範邦國」改革力度最大,它們不僅全面引入了拿破崙法典,而且取消了封建的領地裁判法庭。巴登和法蘭克福則在拿破崙法典的基礎上推出了較溫和的文本。在巴伐利亞,由於貴族抵制等因素,沒有能夠引入拿破崙法典,而只是對刑法進行了改革。但凡引入拿破崙法典的邦國,封建等級特權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資產階級的財產和平等權利。符滕堡和巴登分別於1809年和1811年廢除了領地裁判法庭,巴伐利亞則加強了對這類法庭的國家控制。南德諸邦還試圖取消貴族的免稅特權、兵役豁免權和對教會及學校的監督權,並且取得了一些成就。此外,修道院也失去了裁判權、庇護權和領地。
財政和經濟改革是萊茵邦聯改革運動的又一重要內容。由於諸侯們的奢侈生活支出、高昂的軍事費用和建立新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需要,萊茵邦聯各邦財政入不敷出,國家債務不斷增加。以巴登為例,1808至1809年會計年度的收入為300萬古爾登,支出則為350萬古爾登,財政赤字50萬古爾登。巴伐利亞1811年時積累的國家債務則已經達11800萬古爾登。巨大的財政壓力迫使各邦政府進行現代化財政體制改革,在收入方面開源節流。具體做法是:首先在法律上明確君主與國家在財富、收入、債務方面分離,由此奠定現代國債制度的基礎;其次是國家明確自己的最高財政權,建立高效的財政管理體系。巴登政府的1808年稅收敕令明確了稅收的去特權化原則,將原本擁有免稅特權的貴族納入稅收管理體系,納稅群體得到擴大,從而有利於稅收制度的統一和國家化。巴伐利亞政府於1807年6月8日頒布了取消稅收特權和等級稅收管理的法令,規定每個公民都要納稅,明確徵稅和稅收管理為國家之事。巴伐利亞還進行關稅改革,先後於1799年和1808年頒布關稅法,逐漸撤銷內部關卡,代之以邊境關稅,由此成為德意志歷史上第一個具有統一關境的邦國。萊茵邦聯時期的關稅政策為日後創立關稅同盟做了準備。
各邦在進行財政改革的同時,還積極推行新的經濟政策,統一貨幣和度量衡。威斯特伐利亞和貝格等邦實行了營業自由原則,剔除了行會限制和職業壟斷等封建因素。南德諸邦雖然沒有達到這種改革力度,但已經著手清除行會制度,國家開始成為頒發職業許可證的唯一機關。到19世紀60年代,營業自由原則已經在這些地區得到普遍的貫徹。需要指出的是,雖然萊茵邦聯內部的經濟改革程度不一,但它們都為即將啟動的工業化做了準備。
進行農業改革,廢除封建權利關係是萊茵邦聯改革的最核心內容之一,它關係到依附農民從封建束縛下解放出來,實現其公民身份的轉變,更關係到建立中央集權的政治、財稅體制。必須說明的是,在這一領域,儘管資本主義已經滲入經濟生活,商業化和貨幣化開始瓦解原有的封建關係,但是由於各種阻力,相關改革進程緩慢,而且不盡徹底。
在威斯特伐利亞和貝格,雖然頒布了一系列贖免封建義務的法令,但效果並不明顯。1808年,貝格宣布廢除農奴制度,1811年又頒布了反對封建制度的法令,但遭到貴族們的抵制。此外,農民也無力交付高額贖金。因此,通過贖免方式來廢除封建農奴制度在整體上是失敗的。南德諸邦的農業改革進展同樣緩慢。在巴伐利亞,1803年進行的教產還俗使國家成了擁有76%的農民的大地主。根據1778/1779年的法律,本來這些農民可以通過贖買的方式取消各類基於土地的封建關係,但是由於國家每年都需要地稅收入來維持運轉,因此政府在土地私有化方面明顯遲疑不決。貴族們則更反對在自己領地上的農民贖免封建義務。其結果是,農民從封建土地關係下解放出來的進程特別緩慢。直到1848年革命前夕,該邦的農民解放進程才告結束。在法律方面,1808年巴伐利亞憲法明確規定廢除農奴制度,此後的有關敕令又對租金和勞役等進行了規範。農民可以通過贖免方式擺脫封建關係,將土地轉變為自由財產。符滕堡和巴登的統治者也因顧慮國家收入的流失而不願加速解放農民的進程。它們分別在1817年和1820年之後才開始加快農民的贖免速度。
教育和宗教改革也是萊茵邦聯時期改革運動的涉及領域。教育領域的改革取向是明確推行教育事業國家化政策,即由國家重組教育機構。巴登、巴伐利亞和符滕堡等南德邦國一方面秉持啟蒙運動後期的實用主義原則,另一方面則受到法國的影響,引入了專科教育模式,推廣職業教育。巴伐利亞還建立了德國第一所農業高等學校。從此,培養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以及實現基於這種公民之上的高效率國家就成了教育追求的目標。綜合性大學也在改革中得到發展。在巴登,賴岑施泰因主政期間大力改革大學教育。他以哥廷根大學為榜樣,採取國家直接介入方式,親自重組並改革海德貝格大學,大力推行哲學和教育學研討班,使這所古老的德國大學生機勃發,進入了全盛時期。在巴伐利亞,建立於舊的英戈爾施塔特大學之上的蘭茨胡特大學不僅擺脫了天主教會的傳統影響,而且一反保守的和反改革的傾向,聘請北德意志地區和信奉新教的教授來校任教,使該校迅速發展成為德國高等教育的最重要中心之一。
在宗教領域,萊茵邦聯各邦的改革目標非常明確,即繼續專制主義時期的政策,加強國家對教會及其支配之下的相關機構的控制。為此,巴登(1807年)、巴伐利亞(1804、1809年)和符滕堡(1806年)都頒布了有關教會的法令,明確了教會在國家中的地位。根據這些法令,不僅教會控制之下的教育事業轉移到國家手中,濟貧機構和慈善機構等也被納入國家控制之下,教會活動處於國家監督之下。教會的各種特權也被取消了。與此同時,實行宗教寬容原則,努力使不同宗教信仰者和平共處。新教徒擁有在天主教徒占多數之地安家的自由,反之亦然。甚至猶太人也逐漸獲得了平等的權利。巴登在1807年和1809年宣布猶太人為自由的、具有同等權利的國家公民。巴伐利亞則於1813年頒布了類似的法令。符滕堡在這方面的行動相對較晚,在1828年才頒布了相關法令。
(三)改革的歷史地位
萊茵邦聯的改革運動就其結果和影響而言都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改革在很大程度上為德意志特別是南德諸邦的現代化進程注入了巨大的推動力,其影響力在時空上遠遠超越萊茵邦聯階段和萊茵邦聯的範圍,延及整個19世紀的國家和社會發展進程。
從國家政治層面看,萊茵邦聯時期的憲法運動實際上成了1815年以後以南德諸邦為核心的德意志立憲運動的發端,為德國邁向現代憲法國家打下了基礎。德意志邦聯(Deutscher Bund1815—1866)時期,巴伐利亞(1818年5月26日)、巴登(1818年8月22日)、符滕堡(1819年9月25日)等南德諸邦率先頒布了憲法。而薩克森(1831年9月4日)、不倫瑞克(1832年10月12日)、漢諾瓦(1833年9月26日)等北德諸邦也受到1830年革命的推動,相繼成為立憲國家。此外,行政管理改革、職業官員制度的形成、司法制度改革和宗教、教育改革等,也都有利於建立現代「統一而有效率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國家主權的徹底貫徹」。
必須看到的是,改革在加強各邦國家權力的同時,也提升了各邦的自信,使其內部開始形成一種「國家意識」,進而導致了主權意志的增長。作為這種「國家意識」和主權意志增長的結果,一方面加強了巴伐利亞等南德諸邦抵制拿破崙將萊茵邦聯變為更嚴密的政治實體的計劃,另一方面也使它們對日後的德意志民族統一運動保持一種相對冷淡的態度,不利於德意志的團結和統一。
就社會影響而言,各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乃至清除了傳統封建因素,有利於向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轉型。首先,傳統的貴族特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削弱或被取消。這主要表現為貴族對國家高級職位的壟斷被打破,貴族的免稅特權被取消,貴族在法律面前的特權地位被廢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法定原則。此外,到1812年為止,南德所有邦國實行了普遍義務兵役制,從而廢除了貴族的兵役豁免權。其次,從社會群體角度看,營業自由原則的推行打破了傳統的行會限制和職業壟斷,有利於職業領域的自由發展。在農業改革方面,雖然各邦改革進程有些猶豫遲緩,效果也不甚明顯,但是農奴制度在法律意義上的廢除畢竟弱化了農民的依賴性,有利於農民擺脫封建的土地和人身關係的束縛。
總之,萊茵邦聯的改革運動在一定程度上革除了陳舊的政治和社會經濟因素,既給國家也給民眾帶來了好處,有利於德意志的現代化進程。同時,我們必須看到,萊茵邦聯的改革運動畢竟是一次「上層革命」,以君主為代表的國家扮演了「現代化的發動機」的角色,因此不可避免地帶有較濃厚的保守色彩。
三、普魯士改革運動
在19世紀初的德意志改革大潮中,普魯士因其改革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獨具特色而令人矚目。在德國歷史上,這一時期的普魯士改革又以其發起者之名而稱為「施泰因哈登貝格改革」(Stein-Hardenberg Reformen)。
(一)改革的背景和目的
與萊茵邦聯的改革相比,普魯士的改革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其目標也不盡相同。萊茵邦聯的改革主要是為了鞏固新建立的或擴大了疆域的邦國,融合新併入的地區,建立中央集權的管理體制。普魯士的改革動力則首先是源於一場災難,即1806年對拿破崙戰爭的徹底失敗和國家瀕於崩潰邊緣。戰爭的失敗不僅使普魯士喪失了一半的領土,淪為歐洲二流國家,而且必須支付大量戰爭賠款和法軍占領費用,整個國家陷入深重的財政危機之中。在這種形勢下,普魯士統治者必須面對兩個問題:維持國家的生存並進行重建;探究戰敗的深層次原因並為重振普魯士積蓄能量。很顯然,對法戰爭失敗決不僅僅是因為拿破崙的軍事天才和普魯士統治者的錯誤決策,其根源在於普魯士國家內部的陳腐結構。要解決這兩個問題,就必須革新陳舊體制,為國家注入新的活力。普魯士與萊茵邦聯改革的另一區別在於,萊茵邦聯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是屈服於拿破崙的壓力,普魯士改革的目的則在於積蓄力量,為從拿破崙統治下解放出來做準備。
普魯士有著改革的傳統。早在18世紀它就已經是一個實行開明專制的典範國家,弗里德里希大帝統治時期的普魯士就明顯具有一種進步和改革的取向。然而,弗里德里希大帝之後,普魯士出現了一種僵化和停滯的趨勢,社會現代化進程明顯滯後。1794年頒布的《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雖然旨在實現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的法律和權利對接,但同時卻把一些封建秩序固定化和合法化。從當時普魯士的實際情況來看,有諸多領域必須進行改革,以適應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需要。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和王后路易莎也都認識到,如果普魯士想重溫弗里德里希大帝時代的輝煌,就必須緊跟時代節拍,順應歷史潮流進行改革,而不能僵化守舊。統治集團中的一些有識之士也意識到了改革的必要性。改革發起者施泰因認為「在舊的分崩離析和腐朽的道路上」,唯一的出路在於改革;改革推行者哈登貝格也認為,只有根本改變普魯士的陳舊體制,才能「再次賦予普魯士國家以全新的生命」。
普魯士統治者實行改革的一個重要目的是要防止法國革命在本國重演,使普魯士通過「自由、和平的努力」而非革命暴力,以一種「最好的和最人道的方式」邁入資本主義「現代社會」。施泰因和哈登貝格都曾明確表示反對暴力革命,希望能夠在君主制政府下實行「民主原則」,即贊成法國革命的內容,但不贊成法國革命的方式。因此,哈登貝格在給普王的奏摺中表示:普魯士「必須自上而下地做法國人自下而上地做的事」。可見,普魯士統治者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將可能爆發的革命引入和平的改革發展軌道上。
普魯士改革的另一個重要動機是維護傳統統治者的利益,以穩健的方式實現新舊社會的對接。面對法國革命和拿破崙統治帶來的巨大衝擊,統治集團中的有識之士已經意識到,舊的封建統治形式已經無法繼續存在,統治階級要想生存下去,不被歷史淘汰,就必須建立順應歷史發展的新的資本主義統治方式。如果頑固堅持舊的統治秩序,最終招來的必將是革命的懲罰。因此,舊的統治階級只有採取以攻為守的「防禦性」改革,掌握歷史發展的主動權,才能繼續「把握未來」,在日後社會政治生活中繼續維護自己的利益。
還有一點必須指出,普魯士改革的實際推動和實施者,包括施泰因和哈登貝格在內,大多不是普魯士人。他們之所以投身於普魯士改革事業,一個重要目的在於,把它當作解放和統一德意志事業的一部分。施泰因在寫給恩斯特·馮·閔斯特伯爵(Graf Ernst Friedrich Herbertvon Münster,1766—1839)的一封信中就明確表達了這種思想:「我只有一個祖國,那就是德國。根據傳統的憲法,我只屬於她而非她的任何一個部分,因而我的整個靈魂只忠於她而非她的一個部分。」
普魯士改革也有其特定的思想和理論根源。改革明顯受到康德哲學思想的影響。根據康德的道德自由觀,一個有道德價值的行為不僅要合乎規範,而且要出於意志的自願,從而能夠培育人的心靈不斷地向善,達到「真、善、美」的和諧境界,將人塑造為一種既有自由又有責任感的人。當時的普魯士國家過於強調後者而忽略了前者,因此改革的目標就是要塑造具有自由意志的「新人」。這種自由意志包含兩層含義:個體相對於國家和封建團體力量的自由;自我力量的發展自由。這種自由將極大地釋放出個體的能量,使公民積極參與國家生活,增強國家的力量。施泰因在談到普魯士改革的方向時曾指出,改革「要打破官僚機構用來阻礙人的活動積極性的束縛」,改善國家機構組織,實現國家和個人的有機結合。這實際上是要用資產階級的治國原則來改造國家。
普魯士改革的另一理論來源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及其在柯尼斯堡大學任教的學生、經濟學家克里斯蒂安·雅可布·克勞斯(Christian Jacob Kraus,1753—1807)的自由主義經濟理論,即自由經營和競爭是生產增長的根本動力,每個人的利己主義會增進全體的福祉。根據這一理論,國家應當完全放開營業限制,通過自由經營和競爭來提升生產效率。
正是出於上述原因和目的,普魯士國家踏上了現代化改革的征程。
(二)改革的進程和內容
1.改革的領導者施泰因和哈登貝格
普魯士改革主要是在施泰因和哈登貝格的領導下進行的。施泰因男爵1757年10月25日出生於拿騷,是帝國騎士的後裔,1780年進入普魯士國家機關任職,1804年被任命為普魯士財政和經濟大臣。其間,他試圖通過取消邦內關稅、統一鹽價等改革來提高政府收入,應付日益迫近的戰爭威脅。在耶拿和奧爾施泰特戰役之後,施泰因看到了普魯士政治和軍事體制的陳腐,要求進行國家結構改革,廢除無能而專制的樞密院,建立新的由負責任的大臣組成的國務院。施泰因的尖銳批評,加之他拒絕出任外交大臣擔負簽訂對法和約,普王於1807年1月3日解除了他的職務。解職後的施泰因回到了在拿騷的莊園,在那裡完成了作為他的普魯士國家改革綱領的《拿騷備忘錄》(Nasauer Denkschrift)。這一備忘錄突出強調了兩點:徹底改革國家中央機構;在省、縣、市實行有產者和有教養階層負責的自治。
施泰因成為普魯士改革的發起者,緣於諸種外在和內在因素。從外在因素看,《提爾西特和約》簽訂後,拿破崙錯誤地認為施泰因是法國的支持者,要求普王予以重用。在國內,王后路易莎也把普魯士復興的希望寄托在施泰因身上,稱其為「我的最後希望」。哈登貝格為首的改革派也支持施泰因。1807年9月30日,施泰因到達默麥爾,出任普魯士首席大臣,著手改革工作。施泰因在位僅14個月,在這短短的一年多時間中,其推行的改革涉及到國家行政管理、城市自治、解放農民等諸多方面,為普魯士國家的復興奠定了基礎。
施泰因的改革思想與萊茵邦聯改革的主導思想不一樣。他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反啟蒙的,帶有傳統的、貴族專制主義的色彩。他對中央集權主義的官僚制度持懷疑態度,支持的是行政管理中的合作和非中央集權主義化。他主張「恢復公共精神和公民精神」,「重振對祖國的情感,獨立性和民族尊嚴」,認為只有發揮公民的主動性,讓被統治者參加管理,實現公民自治,在政府和人民之間建立起緊密的聯繫,才能使國家呈現蓬勃生機。此外,他的改革並非像萊茵邦聯改革那樣,受到拿破崙的推動,而是要富國強兵,把祖國從拿破崙統治下解放出來,因此是反拿破崙的。正是這種反拿破崙的態度最終迫使他過早離開了改革的舞台。
施泰因起初對拿破崙採取履行和約和合作的政策,包括與法國結盟以及向法國支付高額的軍稅等。但是拿破崙無度的勒索使施泰因的抵制情緒不斷加強。因此,當西班牙反法起義和奧地利準備反抗法國統治的消息傳來後,施泰因認為「解放德國」的時機已經到來,著手準備在北德地區發動普遍起義和與奧地利結盟。但是,他寫給俄軍元帥維特根施泰因(Ludwig Adolf Peter Fürstzu Sayn-Wittgenstein,1769—1843)的信件不慎落入法國人手中並刊登於法國官方報紙《監察報》(Le Moniteur)上,反法態度因此暴露。拿破崙遂利用此信向普魯士施壓,如前所述,於1808年9月8日迫使普魯士簽訂《巴黎協定》,規定賠款增加1400萬法郎,普軍總數不得超過4.2萬人。此後拿破崙又提出,只有施泰因解職,法軍才會從普魯士撤軍。11月24日,施泰因被迫辭職。不久拿破崙發布施泰因不受法律保護的命令,迫使這位普魯士改革的發起者匆匆逃往奧屬波希米亞。
施泰因辭職後,阿爾滕施泰因男爵(Karl Freiherr von Stein zum Altenstein,1770—1840)接任首席大臣。他將主要精力放在解決財政困難方面,以便完成法國下達的軍稅任務,相關改革因此一度陷於停頓。他試圖徵收普遍所得稅,但這一計劃因貴族的反抗而失敗。1810年春,由於無法籌集付法款項,無計可施的阿爾滕施泰因竟提出割讓西里西亞給法國。最後,普王在王后路易莎的敦促下罷免了阿爾滕施泰因。哈登貝格接管政府事務。
哈登貝格出生於漢諾瓦的埃森羅德,1790—1798年間在普魯士所屬的安斯巴赫-拜羅伊特擔任管理工作。1798年,他應召來到柏林,1803年被任命為外交事務大臣,1806年因受到拿破崙壓力而辭職。1807年4月,他在沙皇推薦下出任普魯士首席大臣。哈登貝格主張俄普聯合共同對抗拿破崙,因此《提爾西特和約》後在拿破崙命令之下辭職。1810年6月,哈登貝格被任命為政府首腦,10月27日出任王國總理大臣。
與施泰因相比,哈登貝格在政治理念方面更傾向於開明專制的傳統,同時在更大程度上接受了法國革命的原則和萊茵邦聯改革實踐的影響,更具「國家主義」色彩,主張通過國家調節來解決各類社會和經濟問題,通過強有力的、組織起來的行政管理來加強國家力量。1807年,哈登貝格接受普王的委託,撰寫普魯士國家改革的建議,於12月完成了著名的《里加備忘錄》(Rigaer Denkschrift)。該備忘錄指出,要對國家進行根本性改革,關鍵在於領悟「時代精神」。他提出的改革理念是,「儘可能的自由和平等」。具體說來,一是在經濟領域要實行經濟自由的原則和取消各種傳統特權;二是政治生活中要在君主制政府之中實行「民主原則」。只要實現了這些理念,普魯士就會贏得它已經失去的大國地位。哈登貝格從上任到1822年去世為止,利用集外交、內政和財政大權於一身的權力,推進改革事業,內容涉及農業改革、營業自由、解放猶太人等諸多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2.行政管理和財政改革;營業自由原則的確立
國家和行政管理改革在普魯士改革中置於優先地位。到1806年為止,所謂的普魯士王國,只是由許多地區、省份和邦國組成的大雜燴,缺乏統一的行政管理系統。在中央,雖然也有大臣,但起決定作用的是樞密院和樞密顧問們。因此,施泰因上台後首先就是把普魯士變成一個真正的統一國家。
在中央,施泰因不僅廢除了舊的樞密院體制,而且於1808年解散了總執行局,代之以內政、外交、財政、司法和國防等職能分明的五個國家部門,分別由五個對國王負責的專職大臣領導。大臣們因此獲得了一種強勢地位。專制主義則由於官僚和君主的雙重統治而受到削弱,從此國王要與大臣合作或通過大臣來進行統治。這實際上是從專制王權向立憲王權邁出的第一步。在施泰因時期,沒有設立首席大臣,實行的是集體領導。由於施泰因過早離職,他的中央行政管理改革措施在1808年12月16日頒布的普魯士最高行政機構改革的法令中才明確下來。哈登貝格上台後,繼續施泰因的行政管理改革,於1810年10月27日頒布法令,增設了大權獨攬的總理大臣,使之成為控制各部大臣與國王之間交流的中樞。
在地方上,普魯士被劃分為多個行政專區,其政府構成如中央各部一樣,也是根據職責範圍設立相應的部門。地方行政長官是地方與中央之間的橋樑,但他與萊茵邦聯諸邦中的行政長官不同,沒有全能的權限,只是眾多同級官員中的首席長官而已。普魯士的這種行政管理模式為日後其他德意志邦國和大企業所仿效。
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還對準了農村地區,目的在於清除阻礙國家行政管理一體化的鄉村貴族特別法。1812年7月30日,普魯士政府頒布《憲兵隊敕令》(Gendarmerie-Edikt) ,設立國家控制的縣級行政單位,作為由村莊、小城鎮和莊園組成的統一管理機構。擔任縣長者不再是當地貴族,而是國家任命的擁有全權的管理官員。此外,傳統的貴族世襲裁判權將由國家法院接管,莊園警察權則由於縣長領導的憲兵隊的建立而受到了限制。農村地區也由此實現了「行政管理的國家化」。但是縣級行政管理改革嚴重損害鄉村貴族特權,受到貴族的強烈抵制而在實際上歸於失敗。1816年以後,由於規定縣長必須由指定的莊園主擔任,貴族在鄉村的地位反而得到進一步加強。
普魯士行政管理改革的另一項重要內容是城市改革,這一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實現「自治原則」。早在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時期,普魯士就已經取消了城市自治,將城市管理置於國家的控制之下。這種管理模式不利於市民參政。施泰因從中世紀的城市制度和英國的「自我管理」模式中得到啟示,想通過引入自治管理模式來激發市民參與公共活動的興趣,提升整個國家的力量。負責擬定城市改革法規的柯尼斯貝格警察總監約翰·戈特弗里德·弗賴(Johann Gottfried Frey,1762—1831)在談到城市改革引入自治原則時曾指出:「信任使人高尚,永久的保護使人無法成熟。」城市改革還有另一個現實目標,那就是通過城市自治,減輕國家財政負擔,緩解因對法賠款造成的財政困境。
1808年11月9日,普魯士政府頒布了《城市規程》(Stdteordnungvom19.November1808),啟動了城市改革進程。城市改革對基層的行政管理模式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造,實際上成為施泰因在拿騷備忘錄中設定的「普魯士行政管理改革的第一步」。新的《城市規程》基於社區自治的原則之上,預算、稅收征管、內部安全、市議員、市政府和市長的選舉等,都由城市中有地產或者有一定收入的居民選舉決定,最後只需國家確認其結果。市議員最重要的任務是選舉履行城市管理職責的市政府,市長則是市政府的最高官員。城市的所有公民都擁有公民權,「等級、出生、宗教信仰、特別是個人的境況等,在取得公民權方面沒有任何影響。」公民在擁有相關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即「維護秩序並盡最大努力促進城市的福祉。」由於貴族的抵抗以及很快辭職等原因,施泰因沒有能夠把這種社區自治的模式推廣到鄉村。
財政改革是普魯士改革的最迫切議題。當時普魯士面臨著籌措向法國支付的高額賠款和軍稅的任務。阿爾滕施泰因因為無法完成這一任務而下台。因此,哈登貝格上台後的首要任務是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支付每月達400萬法郎的款項。這位圓滑而實際的普魯士政治家認為,要實現這一目標,必須採取行政管理改革和財政改革的聯動,大大強化自己的權力。因此,他首先利用行政管理改革的機會,使自己成為大權獨攬的總理大臣,以便排除改革的阻力。與此同時,在轉讓和出賣國家領地、緩和財政危機的基礎上,又對普魯士的稅收制度進行全面改革。1810年10月27日,哈登貝格政府頒布了《財政敕令》(Finanzediktvon1810)。新財政敕令突出了三點原則:一是在整個王國境內實現統一的稅收;二是簡化單一稅種,徵收普遍的所得稅、財產稅和消費稅等;三是所有國家公民納稅平等。此後,消費稅、奢侈品稅、財產稅、收入所得稅等稅種相繼引入普魯士稅收體系中。但是,徵收土地稅由於貴族抵制而失敗。
必須指出,哈登貝格為了解決籌集資金而將大量國家領地加以轉讓和出賣,雖然暫時使普魯士政府擺脫了財政困境,但許多土地因此落入貴族階層手中,進一步加強了以馬爾維茨(Friedrich August Ludwig vonder Marwitz,1777—1837)和芬肯施泰因(Graf Finck von Finckenstein,1745—1818)為代表的舊貴族勢力的力量,從而使普魯士政治生活長期處於保守僵化狀態。他們全力阻止施泰因和哈登貝格等改革派推動的憲法改革,使普魯士的憲法進程陷於停頓,以至於當萊茵邦聯諸邦向憲法國家轉變時,普魯士仍長期無法建立議會政治。
工商業領域的改革是普魯士改革最引人注目的內容之一。「營業自由是哈登貝格改革的普遍基本原則。」哈登貝格力求依據亞當·斯密的經濟理論來制訂普魯士的工商業政策,試圖通過工商業領域的平等、自由的職業選擇和自由競爭,使每個個體都能釋放出最大的能量,從而推動普魯士工商業的發展和繁榮。基於這種想法,1810年10月28日,哈登貝格政府頒布了《營業稅敕令》(Gewerbesteueredikt) ,對工商業領域的捐稅進行簡化,宣布取消行會壟斷特權,實行「完全的營業自由」。不論在城市或農村,每個成年人只要獲得國家頒發的營業證書,繳納規定的營業稅,就可以從事相關行業活動。1811年9月7日,普魯士政府又頒布《營業治安敕令》(Gewerbepolizeiedikt),依據「公共安全和秩序的利益」,對「營業自由」進行了限制和規範,表明了國家的監管權力。根據相關規定,在實行完全的營業自由原則的同時,醫生、藥劑師、飯店店主等30多種職業必須獲得培訓證書。《營業稅敕令》和《營業治安敕令》共同奠定了普魯士國家經濟生活的法律基礎。此後它們通過1845年1月17日的《普魯士營業條例》(Preuβische Gewerbeordnung)以及1869年6月21日的《北德意志聯邦營業條例》(Gewerbeordnungfürden Norddeutschen Bund)等又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成為當今德國營業領域相關規定的直接來源。
3.農業改革的普魯士式道路
農業改革是19世紀初普魯士改革的最核心內容,它奠定了普魯士從封建社會向現代資本主義社會轉變的社會和經濟基礎,關乎日後普魯士國家的發展方向。
16世紀初德國農民戰爭失敗後,封建貴族地主將許多已經獲得自由的農民重新置於農奴地位,許多地區出現了「農奴制再版」現象。結果,到18世紀末19世紀初,德國絕大多數農民還處於農奴制桎梏之下。從地主和農民的關係來看,這種再版農奴制對德國社會經濟的影響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地主對農民的法律支配權。農民處於一種完全從屬的地位,沒有人身自由,不能自由遷徙,沒有自己的地產,世代為奴;地主擁有對農民的獨立管理支配權。農民或世代繼承、或終身、或在某一指定時間內耕種某塊土地;地主還擁有對領地內農民的警察管理權和司法審判權。第二,地主在經濟上對農民的統治權。農民須承擔手工和使役牲畜的義務勞役;農民的孩子須到地主的工場做工或為地主做家務;農民須根據地主的需要繳納實物地租等。第三,社會生活陷入僵化狀態。由於農民對地主的緊密依附關係,整個社會,特別是農村地區呈現毫無生氣的非流動狀態。農民不能自由遷移,也不能選擇職業,甚至結婚也要經過主人的批准。
18世紀下半期以後,隨著資本主義因素的增長,農奴制在德國的處境日益困難。首先,落後的農奴制莊園經濟無法滿足當時西歐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對糧食和原料的需求。一些新的農業技術,諸如休耕地的利用、牲畜在夏天的圈養等等,都無法在這種農奴制莊園經濟下得到充分運用。更重要的是,農奴制束縛下的農民沒有任何生產積極性。一位經濟學家在1761年時就已經指出了農奴制經濟的這種弊端。因此,面對生產的低效率和日益提高的糧食價格的刺激,一些開明的莊園主開始放棄封建農奴制經營方式,採用新的資本主義生產方式,雇用自由的農業工人進行生產。這種新的經營方式基於科學之上,生產者有積極性,不僅利潤較高,而且生產質量更高。其次,在啟蒙思想的影響下,普魯士和奧地利等邦的君主紛紛實行「開明專制」,試圖使農民獲得自由,確保他們的權利。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了「解放農民」的問題。
普魯士的「解放農民」實際上經歷了一個很長的過程,主要集中於1765—1850年期間。如前所述,實際上,從1713年國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一世發布《王室領地諭令》開始,普魯士已經開始廢除王室領地的農奴制。到普王弗里德里希二世時期不僅就已經宣布解放王室領地上的農民,而且發布了一系列保護農民的法令。這就是所謂的「預先改革」時期。據統計,在這場國家領地的農奴解放中,東普魯士有55%的農民獲得自由,但西里西亞只有7%的農民獲得自由。後來,因解放農民影響到國家的財政收入,普魯士政府停止了這一政策。
真正意義上的普魯士農業改革和解放農民是在法國大革命和拿破崙戰爭推動下進行的。就歷史意義而言,普魯士農業改革道路在德意志諸邦中最為典型,是近代農業資本主義發展道路的主要類型之一,形成了所謂的「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普魯士式道路」(Preuβischer Weg der Entwicklung des Kapitalismusin der Landwirtschaft)。
1807年10月9日,普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頒布了由施泰因政府起草的《十月敕令》(Oktoberediktvon1807)。該敕令包含三項重要內容:一、從1810年聖馬丁節(11月11日)起,廢除普魯士境內的農奴制,所有居住者都將獲得完全的人身自由,在普魯士只有「自由人」。農民擁有財產、人身、遷徙、婚姻等自由。但敕令沒有對有關的財產關係、農民的勞役和租金問題作出規定;二、解除地產買賣和流通中的限制,市民和農民可以購買貴族地產。每個居民,不管其身份如何,都享有獲得土地和財產的權利;三、自由選擇職業的原則。貴族可以「從事市民職業」,農民和市民也無須拘泥於從事其相關的職業。當然,《十月敕令》還保留有封建殘餘的痕跡。敕令第十二款明確規定,「不言而喻,自由人因為占有土地或者有特定約定的,必須遵守所有的義務。」
《十月敕令》的重要歷史和社會意義在於,通過自由遷徙、自由買賣土地和選擇職業自由的規定,使傳統僵化的、與出身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等級社會走向解體,標誌著普魯士開始向權利平等的,以財產、能力和成就為衡量標準的現代階級社會轉型。
需要指出的是,《十月敕令》雖然明確宣布廢除農奴制,而且允許土地自由買賣,但實際情況是,許多貴族地主趁機將給農民耕種的土地重新收回,「解放農民」成了「驅除農民」。在這種情況下,施泰因政府於1808年2月14日頒布了由自由派大臣提奧多爾·馮·舍恩(Heinrich Theodor von Schn,1773—1856)起草的新法令,對擴大莊園土地進行限制,規定貴族地主須在收回的土地上雇用無地的農民耕作。新法令的目的在於,通過土地自由流通和土地合併來引導大農業的發展。
農民們獲得人身解放後,接下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將他們經營的土地轉變成自己的財產,廢除他們負擔的各種封建勞役義務。但是,政府的農業改革措施遭到以馬爾維茨為代表的大多數貴族地主的強烈反對。他們擔心,改革不僅會使自己的傳統特權受到損害,使農民陷入資本和高利貸桎梏之中,而且會使國家干預社會生活的力度加強,從而改變傳統生活。因此,他們「寧願再有三次奧爾施泰特的敗績,也不要一個十月敕令」。
面對貴族的反抗,在施泰因辭職後,哈登貝格政府雖然仍繼續推行農業改革,但不得不做出一定的讓步,試圖通過贖免方式來實現農民對自己所耕種土地的所有權,取消各種封建勞役和捐稅。1811年9月14日,哈登貝格政府頒布了由克里斯蒂安·弗里德里希·沙恩韋伯(Christian Friedrich Scharnweber,1770—1822)起草的《關於調整地主與農民關係的敕令》,即所謂的《調整敕令》(Regulierungsedikt),在敦促貴族地主解除農民的人身依附關係的同時,規定所有農民可以通過贖買或割讓部分土地的方式獲得對自己耕種土地的所有權。敕令規定,依附農必須將部分地產割讓給地主,作為解除其原先負擔的地租、勞役義務等的賠償。但是,由於反抗拿破崙解放戰爭的進行,加之貴族地主的反抗,這一敕令在實際上並沒有得到落實。此後,為了進一步緩和貴族地主的反抗,1816年5月29日,哈登貝格政府又發布了《1811年9月14日敕令的聲明》(Deklation des Edikts vom14 ten September1811),提高了農民獲得解放的前提條件。聲明規定,只有那些能夠養活自己,使用牛馬耕地,且其財產在納稅冊上登記在冊的富裕農民才有權贖免有關封建關係。這樣一來,大部分農民因夠不上規定的條件而被排除出了改革的進程。這些被排除在改革進程之外的農民到1850年之前仍承擔著各種勞役和捐稅。此外,普魯士政府還於1821年6月7日頒布了《公有地分配法案》(Gemeinheitsteilungsgesetz) ,規定按比例將村社公用地分配給地主和農民,結果使大部分公用地落入了貴族地主手中。
在普魯士農業改革過程中,之所以農民的境況變得越來越糟,貴族地主的抵制、哈登貝格本人的圓滑和漠不關心、大土地所有者對勞動力的需求以及1815年維也納會議以後出現的復辟浪潮等,都是重要原因。
史實表明,由於統治階級竭力維護自身利益,普魯士的農業改革進程步履維艱。事實上,直到1848年革命以後,普魯士才最終完成了農民的解放進程。不過,與萊茵邦聯的農業改革相比,普魯士農業改革中採用割讓土地方式來贖免農民的封建義務,無疑具有優越性。它有利於緩和地主的抵制,減輕農民的壓力。但是,這種改革的局限性也是相當明顯的。改革對農民而言決不僅僅是一場「解放」運動,同時也是一場變相的掠奪。在改革過程中,貴族地主利用調整和補償之機,將原先農民耕種的大量土地占為己有,1.2萬個普魯士騎士莊園的土地面積因此大大擴張。到1860年為止,普魯士東部各省共有約400萬摩爾根(1摩爾根大約等於0.25到0.34公頃)的農民的土地被併入各騎士莊園。大部分農村公用地也落入了貴族地主手中:86%轉入莊園主之手,農民僅獲得其中14%。許多小農因此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基礎,由於負債纍纍,他們不得不將土地賣給莊園主,自己轉變為靠打工為生的農業工人。
但是,農業改革畢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普魯士農業的發展。改革不僅調動了農民們的生產積極性,一些失去土地但人身獲得自由的農民也轉而開墾閒置的或貧瘠的土地,使可耕地面積得到擴大,農業生產因此得到提高。到1848年為止,普魯士耕地面積從730萬公頃增加到1246萬公頃,生產提高了約40%。普魯士的主要糧食產量也由1816年的55.5萬多噸增加到了1840年的近1300萬噸。
普魯士農業改革的社會政治後果也很明顯。其一,隨著騎士莊園的擴大,貴族地主的力量進一步壯大,他們在普魯士的社會和政治地位更加鞏固,進而影響到日後普魯士乃至整個德國的歷史發展;其二,形成了一個廣泛的農村階層。許多農民因無法籌集贖金而不得不將自己多達一半的耕地割讓給莊園主,餘下的耕地則已經不夠維持其生活。一些小農也因村社公用地的大部分落入富裕農民和莊園主手中而無法繼續獨立經營。他們不得不成為大土地所有者雇用的農業工人。因此,農業工人群體迅速崛起,農場固定工人、僕役、臨時工的數量增加了250%。一些富裕的農民則成為改革的受益者,他們開始獨立經營自己的小塊地產,小土地所有者數量因此增加了三到四倍。
4.教育改革
教育改革在普魯士國家改革中具有關鍵性意義。因為所有的改革都是以建設一種新的具有自治和責任感的公民社會為前提的,即只有在新的現代公民社會的基礎上才能完全貫徹改革的精神,而新的現代公民意識的培養只有通過教育來實現,所以建立新型的教育體制和貫徹全新的教育理念,關乎普魯士改革的成功與否。此外,教育改革也成為普魯士國家救亡圖存的一種重要手段。誠如費希特1807/1808年冬天在柏林發表的《對德意志民族的演講》(Rede an die deutsche Nation)中所指出的那樣,面對強大的法國軍隊,德國人已經不再具有積極抵抗的物質能力,唯有通過教育,從精神上「築起抵抗外族統治的長城」。普王也同樣宣稱,普魯士「國家必須用精神的力量來彌補其物質上的損失」。
普魯士教育改革的領導者是威廉·馮·洪堡。他在教育方面反對啟蒙運動奉行的功利思想,主張貫徹新人文主義的教育理想,認為教育的首要任務是進行普遍的人的教育,「尋求促進人的各種力量的發展」,用古希臘人所具有的情操、尋求真理的勇氣和能力以及對善與美的熱愛來培養具有個性和特性的人,具有真正人的意義的自由人。因此,他的口號就是「用希臘模式塑造你們自己」。在這種教育理念之下,各類學校教育的目標非常明確:教育「每一個臣民成為合乎道德的人和善良的公民」。在此基礎上,人們根據職業需要再來進行專門的知識教育。洪堡在1809年12月給普王的報告中指出,「顯然,每個人只有他本身以及在無關其特殊職業的情況下就是一個善良、正派之公民,且就其身份而論屬開明豁達之列,那麼他才能是一個好的手工業者、商人、士兵和生意人。」1809年2月,擔任普魯士駐羅馬公使的洪堡應召出任普魯士內政部下屬的文化和課程司大臣,在尼可羅維烏斯(Georg Heinrich Ludwig Nicolovius,1767—1839)和聚費恩(Johann Wilhelm Süvern,1775—1829)等人的協助下進行教育改革。洪堡在職僅一年多時間,但是他確立的全新的教育理念和制度卻奠定了普魯士乃至整個德國在未來一個世紀的教育發展的基礎。
教育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強化國家對教育的控制。早在1794年頒布的《普魯士通用國家法令》中就已經明確規定,「各類學校和大學是國家機構」。1808年,普魯士政府在內政部之下設立文化和課程司,專門管理國家教育事務。教育改革啟動之後,全國所有的教育機構皆納入國家掌控之下。這種控制表現為:一、排除教會對教育的影響,將教會學校轉為國民學校。二、建立國家考試制度,通過對升入大學學習、畢業資格和職員能力等進行認定的考試,確立國家在教育領域的權威地位。1810年,洪堡引入「國家哲學考試」,加強了國家對中學師資、學生升入大學學習等的「控制權」。三、嚴格教師錄用,加強教師培訓。洪堡把統一培養教師和提高教師質量視為實現「普遍的人的教育」目標的重要前提。根據1810年7月12日的考選教師法令,教師選拔改由柏林大學等代表組成的「教育代表團」負責,未經考試合格人員不得錄用為中等學校教師,由此創立了以國家考試形式確定教師錄用的標準。他還設立了教師研討班等教師教育機構培訓教師。到1840年,普魯士的教師研討班已經發展到38個,專門對國民學校的教師進行為期三年的教育培訓。
教育改革的第二項內容是建立統一的三級學校教育體制,所有學校劃分為國民小學、文科中學和綜合性大學等三類。
在初等教育領域,洪堡堅持「教育服務於國民」的理念,嚴格貫徹強迫義務教育。他派遣教師到瑞士學習著名教育家裴斯泰洛齊的教育思想,對教學內容和方法進行改革,減少宗教神學課程,增設實用知識課程。相關改革使普魯士初等教育得到迅速發展。1816年,普魯士適齡兒童入學率約60%,到1848年,適齡入學兒童已經達到82%。
在中等教育方面,洪堡主要進行了兩項改革。一是整頓諸如文科中學和拉丁中學等各類中學,規定只有9年制文科中學畢業生才有資格升入大學和充任國家官吏。二是調整中學教學計劃,削減古典學科內容,擴大普通基礎學科內容,增設歷史、地理和自然科學學科內容,使中學課程的設置更加接近於現實生活。改革後的文科中學發展相對緩慢。1818年,普魯士有91所文科中學,1848年時仍只有118所。但是,文科中學的在校學生增長較快,在1816年到1846年間增加了73%。
大學改革是洪堡教育改革最輝煌的一頁。洪堡將大學看成是一個民族的文化的最崇高所在,因此非常重視新型大學的建設和發展。他在上任的第5個月,便向普王提交了建立柏林大學的申請,並於1810年創立了新型的柏林大學。該大學改變了大學僅為教會輸送神職人員和為政府訓練高級官員的傳統任務,將學術研究作為主要任務,同時將科學研究與科學知識的傳授結合起來,提倡研究和教學自由的理念,使大學成為科學研究與教育的機構典型。學生通過參與研究來培養獨立的思想意識和學術能力。有學者在評價新的柏林大學時指出:「柏林大學的建立不只是增加了一所大學而已,而是創造了一種體現大學教育的新概念。重點在於進行科學研究而不在於教學和考試。」在教學課程設置方面,新大學減少了神學課程的教學,更加突出哲學、法學和醫學等現代性和應用性學科。
柏林大學於1810/1811年冬季開學,首批只有256名學生,但洪堡招羅了一批著名學者聚集於此,其中包括著名哲學家費希特(首任校長) ,神學家施萊爾馬赫,法學家、歷史法學派創立者薩維尼(Friedrich Karl Savigny,1779—1861) ,艾希霍恩(Karl Friedrich Eichhorn,1781—1859) ,古語文學家、古典學家弗里德里希·奧古斯特·沃爾夫(Friedrich August Wolf,1759—1824) ,伯克(August Boeckh,1785—1867) ,歷史學家尼布爾(Barthold Georg Niebuhr,1776—1831) ,農學家特爾(Albrecht David Thaer,1752—1828) ,國民經濟學家霍夫曼(Johann Gottfried Hoffmann,1765—1847) ,醫學家胡費蘭(Christoph Wilhelm Hufeland,1762—1836)等。由於有了這樣一批傑出的學者,新成立的柏林大學迅速成為德國學術研究的中心和新型大學的榜樣。
1810年6月,洪堡由於與哈登貝格意見不合而辭職。儘管如此,他的教育改革對普魯士乃至整個德國的教育事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洪堡離職以後,教育改革在尼可羅維烏斯和聚費恩的推動下繼續進行。
5.軍事改革
軍事改革在普魯士改革中占有非常突出的地位。與南德諸邦不同,普魯士改革從一開始就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目標:推翻法國在歐洲大陸的霸權,將法國軍隊驅逐出德意志。而這一目標的實現有賴於建設一支現代化的強大軍事力量。
1806年10月普軍在耶拿戰役和奧爾施泰特戰役中遭受毀滅性軍事打擊不久,部分普魯士軍官就已經提出了軍事改革的要求。《提爾西特和約》之後,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就設立了一個「軍事重組委員會」,謀求適應時代變化,進行軍隊改革,建立一支全新的強大武裝力量。軍事重組委員會成員包括軍事委員會主席沙恩霍斯特少將以及格奈澤瑙、博伊恩(Hermann von Boyen,1771—1848)、格羅爾曼(Karlvon Grolman,1777—1843)和克勞塞維茨(Carlvon Clausewitz,1780—1831)等軍官。普魯士改革啟動之後,沙恩霍斯特與施泰因、哈登貝格等密切配合,也展開了軍事領域的改革。
普魯士軍事改革的目標很明確。鑑於舊的普魯士軍隊已經無法抗衡法國軍隊,那麼,向法國學習,激發全民的力量,實行「全民戰爭」策略,「使普魯士國家建立於由普魯士民族承載的軍隊之上」就成為大勢所趨。為此,沙恩霍斯特等人對普魯士軍隊進行了全方位的改革。
一是建立速成兵制。鑑於拿破崙在《提爾西特和約》中規定普軍總數由原先的20萬人減少到了4.2萬人,沙恩霍斯特決定通過短期訓練士兵來繞過這一限制。根據1807年7月31日的規定,每個連隊每年要有一定數量的士兵退伍,同時招入相同數量的新兵,以便使儘可能多的適齡青年接受軍事訓練。退伍後的士兵加入預備役行列,繼續進行軍事訓練。速成兵制度為日後解放戰爭準備了充足的兵員。到1812年,普魯士通過速成兵制度訓練出來的士兵已經達到12萬人。
二是進行軍法改革。在舊的等級制度下,士兵在貴族軍官們的眼中只是毫無意志的機器,違犯軍規的士兵都會受到包括鞭笞在內的嚴厲刑罰。在這種情況下,士兵沒有任何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新的改革則試圖廢除舊的毆打士兵的刑罰體制,提升士兵的尊嚴和地位,喚醒他們的主人翁意識和愛國主義熱情。1808年4月,軍事重組委員會向普王提交了新的軍法草案,提出以監禁代替舊的鞭刑;5月,該委員會又對草案進行了完善,徹底廢除了夾道藤鞭刑和棍刑等殘酷的刑罰。
三是改革軍隊領導機構,其中最重要的舉措是建立國防部。根據施泰因的行政改革方案,1808年12月25日設立了新的國防部,負責全部軍事事務。它下轄兩個局,第一局為「戰爭總局」,負責有關作戰指揮事宜,第二局為「軍事經濟局」,負責軍隊的後勤經濟保障和管理。軍隊領導機構改革的另一項重大舉措是在軍需總監部的基礎上建立了總參謀部。早在1802年,克里斯蒂安·馮·馬森巴赫(Christianvon Massenbach,1758—1827)和萊溫·馮·戈伊紹(Levin von Geusau,1734—1808)等普軍將領就提出了組建總參謀部的必要性及其設想。國防部建立後,總參謀部成了該機構的軍事指揮的核心,其任務也大大擴展,包括加強軍隊各部分的協調,在和平時期培訓軍事指揮官和探討戰爭策略等。總參謀部由此成為普魯士軍隊的大腦和軍事改革的中堅,對日後普魯士、德國乃至世界許多國家的軍事發展都產生了巨大影響。
四是改革軍官團,提高軍官素質。貴族對軍官職位的壟斷特權被廢除,軍官職位在原則上開始向資產階級開放。許多不稱職的中低級軍官遭到辭退或降級。軍官職位的晉升不再依賴於資歷或貴族身份,而是取決於個人的成就和能力。軍官的培養也進行了改革。根據1808年8月6日頒布「軍事重組委員會關於選拔軍官的規章草案」規定,要根據才能選拔候補軍官,「完全中止迄今為止在軍事方面的一切等級特權,每個人都擁有相同的義務和平等的權利。」但是,由於遭到約克將軍(Ludwig Yorck von Wartenburg,1759—1830)為代表的貴族軍官的反對,不久普魯士政府又頒布軍官增補法,規定貴族候補軍官具有優先權。儘管如此,新的規定畢竟使每個有才能的人都有了晉升軍官的希望。普魯士政府還於1810年在柏林、布雷斯勞和柯尼斯堡建立了三所軍事學校,強化對候補軍官的專業教育和實踐訓練。1810年10月15日建立的普魯士軍事學院則是普魯士國家最高軍事學府,主要培養參謀軍官等軍事人才。
五是實行全民皆兵和普遍義務兵役制。全民皆兵是沙恩霍斯特軍事改革的中心內容。他在1806年的備忘錄中指出,「只有組織全國民兵,才能喚起民族的軍事精神。」要想維護國家主權,除了增加軍隊的數量之外,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全民皆兵,即實現人民和軍隊的一體化。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沙恩霍斯特為首的軍事重組委員會在1807年和1808年間數次向普王提出組建民兵和普遍徵兵的建議。最後,雖然普王同意廢止僱傭兵制度,但由於貴族和軍官團的阻撓以及出於對拿破崙的恐懼,有關建立民眾武裝和實行普遍義務兵役制的計劃並沒有獲准實施。
直到1813年解放戰爭開始後,普魯士才開始落實全民皆兵和普遍義務兵役制的改革計劃,掀起了一場反對拿破崙統治的「人民戰爭」。首先是於1813年2月9日正式宣布實行普遍義務兵役制,並於1814年9月3日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了確認。在全民皆兵的理念之下,除了正規軍之外,還組建了民兵和戰時後備軍。根據1813年3月17日頒布的「民兵敕令」,所有承擔服役義務的男子在3年的軍役和2年的預備役之後,直到32歲為止,隸屬於第一系列民兵;到39歲為止隸屬於第二系列民兵。根據1813年4月21日頒布的「戰時後備軍敕令」,戰時後備軍是普魯士武裝力量的最後一道防線。凡50歲以下的男子皆納入該武裝力量之中。民兵在組織上是獨立的,有自己的軍事編制和軍官,負責保衛家鄉。
除了上述各項改革外,1812年3月11日頒布的「普魯士解放敕令」,或稱「普魯士猶太人敕令」(Preuβisches Judenedikt),也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這是以「成就原則」和「權利平等」等現代社會準則為基礎而頒布的敕令。根據該敕令,在普魯士生活的猶太人一律被視為「國家公民」,擁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他們可以自由謀取各類職業和經商。事實上,從18世紀起,許多猶太人由於在財政上與普魯士王室的緊密關係以及支持中央集權等,早就獲得了各種權利。新的敕令只從法律上再次明確了猶太人的相關權利。需要指出的是,1812年的解放敕令只適用於布蘭登堡、波美拉尼亞、西普魯士、東普魯士和西里西亞等老普魯士地區,在波森以及新獲得的薩克森等地區,並沒有推行該敕令。直到1847年以後,該敕令適用範圍才覆蓋到整個普魯士。
(三)改革的評價
19世紀初的普魯士改革對於普魯士乃至整個德國的歷史發展都產生了極其重大的影響。在某種程度上,這次改革奠定了19世紀普魯士乃至德國政治和經濟發展的基礎。改革後釋放出的巨大政治、經濟和軍事活力使普魯士迅速成為德意志乃至歐洲舞台上的一顆明星。
總體上看,改革通過和平的「上層革命」的方式將法國大革命追求的平等和自由的原則移植到了普魯士。普魯士開始從傳統的封建等級社會向現代公民社會轉型,平穩地實現了新舊社會的和平對接,走出了一條獨特的「保守性的現代化」道路。
行政管理和財政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普魯士國家的運行效率,增強了國家力量。在這場改革中,現代職業官員制度開始形成。在新的制度下,官員終身獲得國家定期發給的充裕薪金,以防其依賴其他收入或接受賄賂。與這種終身的安全保障相一致,主管當局也要求官員們保持絕對忠誠和具有獻身精神。與此同時,當局為擔任官職規定了相應的受教育程度、須經過考試等一系列的條件。官員的選錄和升遷更加取決於客觀標準而非出身等級或錄取者的寵信。因此,官員的素質得到一定的提高。
在工商業領域,營業自由原則的推行大大促進了普魯士工商業資本主義的發展。1810年12月3日《柏林晚報》的一篇文章曾高度評價營業自由原則在普魯士的確立,稱其是「一種正義之舉」,因為「根據喜好來謀取自己的生計是天賦人權」。營業自由原則的推行,不僅清除了經濟領域的各種傳統限制,刺激了工商業的發展,也取消了城市與農村的從業界限,有利於農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動,為普魯士在第一次工業革命中的崛起創造了條件。
就農業領域而言,儘管相關改革有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但農業改革本身,特別是解放農民法令的通過,對社會的巨大進步意義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市民和農民可以購買貴族地產以及貴族可以從事工商業的規定,表明了對財產流通限制的取消。這是用財產來衡量一個人的社會地位,用財產的不平等取代了原來門第出身的不平等,用現代意義上的階級代替了封建的等級制。它動搖了農村的封建統治的基礎,有利於農村經濟的進一步商品化和農業資本主義的發展。其次,農民人身自由的獲得,職業選擇自由等的規定,為自由遷徙和社會流動創造了有利條件,有利於打破社會的僵化穩定狀態,為日後的資本主義農場的發展和工業化準備了充足的自由勞動力來源。事實上,在19世紀上半期,德國已經出現了一個農業工人階層,他們通常是一些季節性的或工期為一兩年的流動打工者。
教育改革的影響也是巨大的。有學者在評價洪堡教育改革的歷史地位時指出,「這一時期的大學以及中小學所採取的發展方向,歷經一個世紀之久,除去極少量的修改之外,始終保持未變。」從此,普魯士教育事業迅速發展,一躍成為德國的先鋒,並且成為整個歐洲乃至美國的典範。更為重要的是,教育改革對普魯士社會的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國家考試制度等的實行,大大壓縮了傳統等級特權的空間,使普魯士國家逐漸奠基於教育基礎之上而非出身門第之上。
軍事改革也取得了豐碩成果。就軍事改革本身而言,它為普魯士重新贏得軍事強國地位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從這次軍事改革的特點看,它是「有計劃的、迅速的、大規模的、同時也是高質量的」。這次軍事改革也具有積極的社會意義。它打破了國家和人民的隔離狀態,打破了貴族對於軍隊要職的壟斷地位,使民眾有機會積極參與國家事務,普魯士軍隊開始向全民軍隊轉變,有利於普魯士向現代公民社會的進步。
當然,19世紀初的普魯士改革也存在諸多缺憾。由於貴族千方百計地維護自己的傳統利益,頑固地抵制各項有損於自己傳統特權的改革,普魯士國家在邁向現代社會的進程中,只能艱難前行,通過漸進的方式慢慢克服各種陳舊痼疾,因而顯得不盡徹底。由於貴族的反對,施泰因和哈登貝格試圖在普魯士實行憲法改革的努力沒有任何結果;在行政管理改革中,由於鄉村貴族的抵制,國家控制縣級行政管理的目標沒有實現,貴族仍把持著縣鄉行政管理大權以及莊園的司法和警察權。施泰因試圖將社區自治模式推廣到農村的計劃也遭到了失敗;在財政改革方面,由於貴族反對,徵收土地稅的計劃歸於失敗;營業自由原則雖然在城市經濟生活中得到貫徹,在農村地區卻進展緩慢;農業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是貴族地主。他們依靠農民繳付的大量贖金和割讓的土地作為原始資本積累,逐漸走上了農業資本主義發展的「普魯士式道路」。許多農民在獲得人身自由的同時成了一無所有的農業無產者。教育改革雖然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其不足之處也顯而易見。教育中仍存在嚴重的「雙軌制」,平民子弟通常只能接受免費初等教育,只有貴族和有產者子弟才能通過文科中學學習升入大學,接受高等教育。勞動階級子弟無緣高等教育的狀況直到19世紀中期也沒有什麼改變。在軍事方面,雖然規定廢除軍隊中的一切等級特權,任何人在晉升軍官職位時都有平等機會,但在事實上,貴族軍官仍占據著特權性的支配地位。
四、改革浪潮中的奧地利
當萊茵邦聯各邦和普魯士紛紛進行改革,以圖自保或重新崛起之時,奧地利也沒有置身於這場改革大潮之外。在考察這一時期奧地利的改革時,需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在對法戰爭屢戰屢敗的奧地利需要進行改革,以圖重新崛起;二是由於自身的特殊性,其改革方向以及改革力度與德意志其他邦國相比,有所不同。
1805—1806年是奧地利歷史的轉折時期。其一,1805年底簽訂的《普雷斯堡和約》使奧地利喪失了在南德意志的一些重要領地,哈布斯堡家族對德意志的影響力嚴重下降;其二,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的終結使奧地利在德意志的統領地位發生了動搖;其三,國際形勢也對奧地利乃至整個德意志不利。德意志另一大邦普魯士在拿破崙的軍事打擊下崩潰;沙皇亞歷山大一世與拿破崙在提爾西特言歸於好。所有這一切都表明,奧地利必須改革,革除各種陳疴積疾,發展和壯大自身的力量,只有這樣,才能重新回到昔日的強勢地位。
不過,還需要明白的一點在於,雖然奧地利和普魯士一樣,亟需通過改革來克服嚴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危機,重新恢復歐洲強權的地位,然而,它在政治、歷史和文化等方面都有其獨特的一面,這種獨特性使它雖需要改革,也有改革的動作,但最終沒有出現普魯士和萊茵邦聯那種以「上層革命」為特徵的現代性「改革浪潮」。
首先,從國家構成來看,奧地利面臨著德意志其他邦國所沒有的尷尬困境。普魯士在1806年以後由於大片領土的喪失,呈現單一的德意志色彩,民族鼓動成為普魯士改革的精神力量。而哈布斯堡帝國本身就是一個由多民族構成的龐雜國家。隨著奧地利帝國的建立以及大量的在德意志南部領地的喪失,這一帝國內部的德意志因素日益弱化。在這一多民族的國家中,任何以民族主義作為鼓動宣傳的改革都會觸動帝國內其他民族的神經,進而導致帝國的分裂。因此,統治者不可能打出民族主義的旗幟來進行改革。
其次,18世紀下半期的開明專制統治在普魯士和奧地利留下了不同的結果。在普魯士,弗里德里希二世的開明專制給後人留下了豐富的遺產,充滿著開明專制的改革傳統。奧地利則不然。約瑟夫二世激進的開明專制改革遺留下了諸多問題。約瑟夫二世的改革包括廢除農奴制度、農民後代擇業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司法現代化和行政管理中央集權化等諸多方面,相關改革範圍過廣,操之過急,結果遭到貴族的強烈抵抗。改革後的奧地利沒有形成中央集權的統治模式,仍是一個以哈布斯堡王朝為紐帶的「諸王國的混合物」。相反,有關加強中央集權的改革卻促使匈牙利、波希米亞等地的保守勢力起而抵制中央政府的政策。到弗蘭茨皇帝時,改革已經成了革命的同義語。皇帝和主要政治領導人都反對改革,「反對任何社會力量的自由釋放,反對接受任何新的運動」,希望保持原狀。所有這些,都給改革增加了難度和阻力。
雖然困難重重,但改革畢竟是當時奧地利克服危機和恢復強國地位的唯一希望。因此,在遭受1805—1806年的連續打擊後,奧地利國內仍出現了兩個改革集團。
一個改革集團是要求以法國為榜樣,建立強有力的中央集權的國家。這一改革方向實際上是約瑟夫改革傳統的延續,也符合弗蘭茨二世加強專制統治的願望。但是,這種改革取向必然進一步加劇維也納政府與其治下的其他民族的緊張關係,危及多民族的哈布斯堡君主國的生存。在對外政策方面,該改革集團主張與法國結盟,以便為改革爭取時間。儘管這種改革傾向得到皇帝胞弟賴納大公(Erzherzog Rainer vonsterreich,1783—1853)等人的強有力的支持,卻遭到奧地利保守勢力的反對,因此難以施行。
另一種改革傾向以施塔迪翁首相和他的胞兄、駐慕尼黑公使弗里德里希·洛塔爾·馮·施塔迪翁伯爵(Friedrich Lothar Graf von Stadion,1761—1811)為代表。施塔迪翁首相的改革理念建立於一種保守性的期望之上,即通過喚醒古老的特權等級代表來「革新歐洲」。在他看來,專制主義撕裂了統治者與社會之間的有效紐帶,法國革命正是國家與社會分離造成的危機的結果。因此,他希望通過喚醒哈布斯堡君主國境內各民族的政治精神的方式來加強國家的力量。而所謂喚醒帝國境內各民族的政治精神,就是要激發歷史上形成的諸侯的力量。這實際上是一種聯邦主義的傾向。在對外政策方面,施塔迪翁則主張聯合俄國和普魯士,以武力反對拿破崙的統治。
弗蘭茨皇帝忙於日常事務,無暇顧及上述兩派改革勢力的鬥爭。由於以施塔迪翁為首的集團得到了堅決主張反對拿破崙統治的新皇后瑪麗亞·魯道維卡(Maria Ludovika Beatrix vonsterreich-Este,1787—1816)的支持,在兩派的鬥爭中占了上風。
施塔迪翁雖然主張通過激發諸侯力量的方式來釋放奧地利境內各民族的力量,增強國力,觀念上顯得有些保守陳舊,在內部改革方面卻沿襲了開明專制時期的一些做法,旨在把人民當作負責任的國家公民,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戰勝強大的敵人。施塔迪翁及其之後的相關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進行法律制度建設。制定了新的民事訴訟法、刑法和民法,並於1811年形成了普通公民法律彙編,其中規定了基於自由、財產和平等之上的基本權利。二是進行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實現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分離。三是進行教育改革。這一時期奧地利的教育改革與普魯士的教育改革取向有所不同。它在發展中小學教育的同時,較早地建立起了綜合技術高等學校,包括1806年建立的布拉格綜合技術學校和1815年建立的維也納綜合技術學校等。
但是相關改革見效不大。在行政管理改革方面,弗蘭茨皇帝並沒有接受改革者們的建議,建立分類管理的部門制,而是重新建立了樞密院。政策大權仍由皇帝一人獨攬;在官僚機構方面,不僅沒有改變貴族獨占統治的局面,反而進一步鞏固了貴族統治;財政和稅制改革也以失敗而告終。貴族在納稅方面仍然擁有一定的特權;農業改革進展很小。農民仍然要負擔沉重的封建義務和勞役。
在各項改革中,軍事改革最引人注目。施塔迪翁和卡爾大公都認為,要戰勝拿破崙,必須學習法國,發動民眾,建立全民武裝。在他們的努力下,猶豫不決的弗蘭茨皇帝終於在1808年4月21日同意在普遍義務兵役制的基礎上進行軍事改革。奧地利的普遍義務兵役制非常嚴格,免除兵役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沒有社會特權可言。1808年6月9日,根據約翰大公的建議,開始實施民兵制度。民兵的組建和經費都由各省特別是貴族特權等級承擔。結果,在蒂羅爾、施泰爾馬克和波希米亞等地,特權等級利用機會再次沉渣泛起,加強自己的勢力。
總體上看,振興奧地利的改革沒有取得明顯進展,施塔迪翁也就沒有條件和基礎與拿破崙進行對抗。但是這位奧地利愛國者執迷不悟,全身心地準備對拿破崙的戰爭。他有計劃地通過政論家亞當·穆勒和詩人克萊斯特等一些知名人士進行愛國主義宣傳,號召所有德意志人支持奧地利的抗法戰爭,使整個奧地利陷入愛國主義的狂熱之中。同時,各種不實的消息也在很大程度上誤導了這位奧地利政治家的樂觀期待。他的胞兄從慕尼黑傳來的消息是,與法國結盟的萊茵邦聯在私下裡是同情奧地利的。而駐法國大使梅特涅從巴黎傳來的消息則使施塔迪翁相信,拿破崙在法國的統治已經陷入嚴重危機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與普、俄兩國討論對法聯合作戰的談判失敗,施塔迪翁仍一意孤行,準備新的對法戰爭。而事實上,奧地利正面臨著一場新的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