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德意志政治:帝國和邦國 一、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體制
2024-10-09 05:24:44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三十年戰爭的結束,同時結束了皇帝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Ⅰ,1459—1519,1486—1519年在位)自1495年開始的帝國政治體制的改革。在宗教改革運動(die Reformation)與持續30年的宗教戰爭期間,幾代皇帝都基本採取了實際的行動,試圖削弱割據稱雄的帝國等級(Reichsstnde),以集中皇權,將帝國政治統一在哈布斯堡王朝(die Habsburger)的權利之中。然而,結束戰爭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最終宣告了在帝國範圍內實行中央集權制的失敗;帝國法繼續維護德國的政治分裂。
回顧前述。在三十年戰爭前期,皇帝費迪南德二世(FerdinandⅡ,1578—1637,1620—1637年在位)曾經利用戰爭勝利的形勢,先後兩次「破壞」帝國法(Reichsverfassung) ,並兩次宣布政令,充分表明了其努力加強皇權的大政方針。一次,1621年,未經帝國議會(Reichstag)同意,皇帝直接以破壞帝國和平的罪名,宣布取消普法爾茨(Pfalz)伯爵弗里德里希五世(Friedrich Ⅴ von Pfalz,1596—1632,1610—1623年在位)的選帝侯資格,代之以巴伐利亞公爵馬克西米連一世(MaximilianⅠvon Bayern,1573—1651,1597—1651年在位)。這是自1356年《黃金詔書》(Goldene Bule)頒布以來皇帝首次對帝國等級秩序的「嚴重破壞」。另一次,1625年,特別在1631年,皇帝提封波希米亞(Bhmen)貴族華倫斯坦(Albrecht von Wallenstein,1583—1634)為帝國等級,授予指揮帝國軍隊的絕對權力,並允其自由地處理和平談判事務。這也是對帝國法規的直接「破壞」。不僅如此,1629年,皇帝進而頒布了《歸還詔令》(Restitutionsedikt) ,宣布1552年以後被新教徒(Protestanten)占領的財產、1555年被用作俗務的帝國修道院(Reichskloster)全部回歸原狀。更進一步,在1635年,皇帝通過《布拉格和約》(Prager Frieden)宣布,自己擁有帝國軍隊的最高指揮權,無論供養者是帝國等級還是皇室世襲領地,帝國的所有軍隊都要絕對地服從皇帝的指揮。同時宣布,帝國等級,包括新教等級和天主教等級,都必須放棄結盟權和武裝權。顯然,費迪南德二世的做法對帝國法、帝國體制以及等級自由產生了重大的衝擊。雖然他的動機是恢復和維護帝國秩序,但是遭到帝國等級的強烈反對。皇帝曾一度妥協,剝奪了華倫斯坦的軍事特權,並同意放棄獨立宣戰權。然而,在戰爭形勢下,除了極個別的人以外,大多數帝國等級還是支持皇帝,實際上認可了帝國等級制政體向著帝國專制主義形式的轉變。
到了三十年戰爭後期,由於法國國王在保護德意志等級自由的名義下直接介入帝國事務,因而遏制了帝國集中皇權的發展趨勢。在法國的支持下,德意志諸侯,包括反對歸還財產的新教諸侯和反對皇帝逾越權利的天主教諸侯在內,紛紛聯合起來,共同抗議皇帝破壞諸侯自由、侵犯等級體制,反對皇帝建立中央集權制的企圖。其間,教會諸侯和世俗諸侯之間的界限已被抹除。與此同時,皇帝的軍隊陷入與法國和瑞典同時作戰的兩線戰場。一直在戰場上占有優勢的帝國軍隊現出敗勢。在這種情況下,戰期上任的皇帝費迪南德三世(FerdinandⅢ,1608—1657,1637—1657年在位)不得不再次妥協。這一次妥協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的永久性妥協。
至17世紀60年代,在三十年戰爭結束後的大約20年間,德意志政治的發展狀況證明了《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劃時代意義:德國結束了皇帝和帝國的時代,開始了邦國獨自發展的時期。從此以後,皇帝和帝國無力也無意恢復傳統的一統權力,等級邦國則有意獨自為政,當無力自保時便尋求外強庇護。事實正是如此。一方面,從費迪南德三世到利奧波德一世(LeopoldⅠ,1640—1705,1658—1705年在位) ,皇帝在帝國範圍內實現宗教自由與和平,而在皇室領地內推行宗教專制政策,從而使自宗教改革運動以來、經過三十年戰爭之後的帝國分裂政治延續下去。宗教信仰從此退出歐洲國際舞台。另一方面,從帝國議會到帝國行政區,直到帝國最高法院,統一的帝國機構不能發揮一統帝國事務的作用,尤其面對帝國安全、防禦問題時,沒有一個帝國機構能夠執行《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和帝國議會的決議,促使有關帝國臣民和邦國等級有義務向行政區提供資助的規定得到落實。帝國的軍事資源從此分散;諸侯徵收軍稅的權力部分地得到法律保障。哈布斯堡的奧地利首腦,作為帝國皇帝,其權利遭到削弱,但作為帝國等級,其權利則得到保障。其他強大的帝國等級,如布蘭登堡、巴伐利亞等等,都在合法的結盟權、武裝權以及宗教信仰決定權的支使下,與同樣是帝國等級的奧地利展開競爭。三十年戰爭以後的神聖羅馬帝國已經不能與戰前的帝國同日而語。
具體說,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初期,神聖羅馬帝國政治體制的變化主要表現在: (1)皇帝成為哈布斯堡的家族首領和天主教的教派領袖,無力掌控帝國事務;(2)帝國議會成為帝國等級的使節會議,無力提出決議和法規;(3)帝國行政區發展極不平衡,站在帝國的角度上,它幾乎不能被看作是「行政區」而只是地方諸侯聯合體;(4)帝國最高法院不接受涉及帝國等級及其臣屬維護根本利益的上訴。這些變化雖然沒有達到改變帝國體制中世紀性質的程度,但也明確地標明了17世紀中期以後帝國政治缺乏挽救力量的衰敗趨勢。
(1)神聖羅馬帝國皇帝(Kaiser des Heiligen Rmischen Reiches) ,作為德意志國王,在名義上仍然是德國的最高統治者,在歐洲國際事務中仍然舉足輕重。但是,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皇帝統治帝國的權力受到明確的限制;對外戰爭與和平、對內徵兵與捐稅等重大事務,必須得到帝國議會各等級的同意之後,皇帝才能批准決定。至於皇帝的保留權,如等級晉升權、宣告合法權、授予某種具體特權等等,也在選帝侯們不斷為「固定選舉誓約」(Capitulatio perpetua)進行鬥爭的過程中受到限制。皇帝單獨享有,或說自由行使的權利越來越少。除此之外,還通過《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定的帝國等級結盟權、武裝權以及宗教信仰決定權,皇帝的統治權被限制在哈布斯堡家族世襲領地的範圍之內。在帝國之內,皇帝僅僅能夠發揮一個強邦君主的作用。當然,作為德國的最高統治者,哈布斯堡皇帝至少在名義上是帝國的最高代表、最高宗主和最高法官,「他與全體帝國等級一起——在帝國成員享有充分獨立的情況下——體現帝國的完全主權。」
(2)帝國議會,作為馬克西米連一世帝國體制改革的內容之一,是由過去的宮廷會議擴展並固定而形成的帝國等級會議;從一開始它就被視為神聖羅馬帝國的最高決策機關。在16世紀的宗教改革運動時期,德意志的整體事務基本上都經由帝國議會處理決定,並頒布相關法律。但是,在德國土地上持續了30年之久的宗教戰爭期間,帝國議會僅僅召開了一次(1640—1641年) ,因為帝國的事務不再能夠作為整體的事務進行處理。正是在戰爭期間唯一的一次帝國議會上,帝國皇帝永遠地失去了對於帝國議員席位和票額的決定權,因而使其授予帝國等級資格的權力失去意義。戰爭結束以後,在雷根斯堡市,皇帝費迪南德三世主持召開了戰後第一屆帝國議會(1653—1654年)。出席這次議會的三大議院發生了變化:選侯院(Kurfürstenrat) ,由於恢復了普法爾茨選侯資格,7個席位增加到8個;諸侯院(Reichsfürstenrat) ,其中的教會議席被分成兩個議團,即人員相等的天主教議團和新教議團;城市院(Stdterat) ,雷根斯堡市自1594年以來的領導地位藉以再一次突出出來。這次議會頒布了所謂《最後帝國決議》(Resessusimperinovissimus) ,對於戰後帝國經濟與軍事以及帝國司法和訴訟程序等等諸多問題做出了決定。後來,在1663年,皇帝利奧波德一世又在雷根斯堡市主持召開了戰爭結束後的第二屆帝國議會。這次會議直到1806年帝國解體時才最終閉幕,因而被稱為「帝國永久議會」。
可以說,帝國議會的「永久」性標誌著神聖羅馬帝國政治體制的深刻變化:從中世紀的等級帝國聯合制轉變為等級邦國複合制。就是說,由等級聯合治理的帝國轉變為等級邦國與帝國複合統治的帝國;通過帝國議會聯合起來的帝國等級轉變為可以向帝國議會派遣代表的主權邦國。
帝國永久議會召開的原初目的大致有三個:第一個,徵集軍費抵抗土耳其人的入侵;第二個,解決德意志諸侯與選侯之間圍繞著國王(皇帝)選舉參與權的糾紛;第三個,解決三十年戰爭遺留下來的、上一屆帝國議會沒有解決的諸多具體問題。
對於土耳其威脅,議會很快做出決議,據此,幾個大的德意志諸侯,如巴伐利亞、布蘭登堡、薩克森等當即就與皇帝的軍隊一起,在法國軍隊的援助下,勝利地阻止了土耳其人在匈牙利境內的向西擴展(1664年)。但是,對於諸侯與選侯之間的糾紛及上一屆議會沒有解決的其他問題,討論卻曠日持久,遲遲得不出相對一致的意見。例如關於帝國等級參與國王選舉及選舉誓約的權利問題,議會應該制定一份對將來所有國王(皇帝)都有約束力的「固定選舉誓約」。但是,自從1519年卡爾五世(KarlⅤ,1500—1558,1519—1556年在位)當選為國王以來,國王選舉誓約的制定都是選帝侯的權利。如果這次議會制定出一份選舉誓約,那就意味著選帝侯們失去了這項權利;而如果仍然由選侯們制定,那麼議會的諸侯院和城市院就會失去介入國王(皇帝)選舉的機會。因此,直到會議的第三年,與會者都沒有提交討論決議。其間,皇帝反覆催促閉會,而議員們則一再推遲。到了第四年,與會者希望結束會議,但皇帝認為許多問題還沒有結果,需要繼續討論。直到第六年,皇帝才同意會議的討論可以告一段落,而其他人卻認為此時做出議會決議,將難免使「整個民族恥辱地分崩離析」,所以會議還要繼續進行。進入70年代以後,面臨法國在帝國西部邊境造成的威脅,徵募軍隊、攤派軍費等等問題又提上了議事日程,帝國議會不僅不能閉幕,而且當務之急,需要做出相關決定。此時,參會的帝國等級早已離開了雷根斯堡,繼續討論帝國事務的只是他們的代理人。如此一來,帝國議會不再有能力制定和頒布帝國議會決議(Reichsabschiede) ,它所能做的只是發布帝國議會決定(Reichsschlüssen)。帝國議會實際成為一個帝國等級的常駐使節機構。
帝國永久議會的組織結構仍然是選侯院、諸侯院和城市院的三院聯合形式。其中,以美因茨大主教派出的代表為首的選侯院繼續扮演領導角色;以奧地利公爵或薩爾茨堡大主教的代表為首的諸侯院繼續發揮主要作用;雷根斯堡市繼續承擔城市院的主導工作,並促使城市院獲得在帝國議會中的平等權力。議會討論決定的批准權繼續掌握在皇帝的代表手中。大約有70個使節性代表團常年聚集在雷根斯堡市,以商議帝國事務為職任。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商議的決定不能通行於整個帝國區域,因為帝國決議的執行者主要是帝國行政區。
(3)帝國行政區,作為馬克西米連一世帝國體制改革的又一項重要內容,是以區域、領地兩個結合因素為基礎而設置的地方行政管理區劃,也是帝國議會決議的執行機構。維護和平與治安、為帝國軍隊徵集兵員和裝備、監督鑄幣和關稅以及向帝國最高法院派送陪審法官等等,均在帝國行政區的職責和權利的範圍之內。宗教改革運動及三十年戰爭期間,由於宗教分裂的影響超出區域的界線,所以帝國行政區的作用不是很突出。三十年戰爭以後,一方面,帝國行政區的職能,特別是其軍事作用由於《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規定而得到恢復,並由於諸如哈布斯堡、霍亨索倫(Hochenzollen)這般強勢家族的利用而得到加強。另一方面,帝國行政區的組合構成,由於瑞典和丹麥的加入而更加複雜。具體說,憑藉《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瑞典國王以瑞典波美拉尼亞領主的身份參與上薩克森行政區事務,並通過其占有的不萊梅公國成為下薩克森行政區的成員,而丹麥國王得以參與下薩克森行政區事務,因為他獲得了荷爾施泰因公國(Herzogtum Holstein)。與此同時,霍亨索倫家族由於統治布蘭登堡邊地侯國(自1415年起)、占領克雷弗公國(1614年起)及參與威斯伐利亞伯爵領主團(1653年起)而介入上薩克森、下薩克森及下萊茵的威斯特伐利亞三個帝國行政區的事務。被強權利用以及複雜的構成,加上稍後帝國議會關於帝國行政區負責分攤兵士和裝備的決定(1681—1682年) ,這一切使帝國行政區不僅越來越不能履行其地方行政管理的職能,而且也逐漸地失去了權利執行機構的特徵。
從整體上看,帝國行政區的發展在三十年戰爭以後仍然很不平衡。在十大帝國行政區之中,德國南部的三個區權利較大:士瓦本區和法蘭克尼亞區,其管理機構在司法公安、修路建橋、幣制統一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巴伐利亞區政府差不多行使了國家的權利。西北部的威斯特伐利亞區形同虛設,幾乎沒有什麼作用。西部的上萊茵區在三十年戰爭之後由於需要繼續組織本區力量,武裝抵抗來自法國的威脅,所以其區政府仍然在積極地行動。東北部的下薩克森區自三十年戰爭以來就深受丹麥的影響,戰爭以後又在布蘭登堡選帝侯和瑞典國王的輪換控制之下,因此該區的管理職能一再成為強權爭奪利益的工具。中部的兩個區,選侯萊茵區和上薩克森區,其行政區代表大會時斷時續,前者在1679年以前休會達40年之久,後者在1683年以後再也沒有舉行過,而東南部的奧地利區則從來就沒有召開過類似的大會。西南部的勃艮第區由於其所轄區域越來越小,因此在三十年戰爭以後也幾乎談不上有什麼行政管理措施和行為。總之,依據《威斯特伐利亞和約》,雖然帝國行政區的職能得到恢復,得以繼續行使地方自治的權利,但是其職權僅僅在部分地區能夠發揮作用,並且某些大的邦國君主越來越有力地控制行政區的領導權。帝國行政區發展不平衡的狀況一直持續到帝國解體。
(4)帝國最高法院,是馬克西米連一世在帝國體制改革中建立的最高司法機關,其宗旨是為帝國各類、各級領主及其權利秩序提供和平保障。然而,從一開始帝國最高法院就顯出其獨立於皇帝的趨向,即法院院址設在皇帝駐蹕地以外的城市:三十年戰爭時期在施佩耶爾,1689年以後被固定在維茨拉爾。根據《威斯特伐利亞和約》,帝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由原來的24位增加到50位,其中半數名額的人選由帝國行政區決定,並且全部法官中的26位應是天主教徒,其餘24個名額歸新教徒。皇帝有權任命一位法官或院長,此外沒有其他特權。雖然作為等級邦君的上訴法院,帝國最高法院有責任處理初審中直屬帝國的事務、解決諸侯糾紛以及禁止復仇格鬥等等,但是它不接受等級或等級臣屬的涉及土地稅、自由集會以及維持要塞和駐屯軍費用等問題的上訴。就是說,帝國等級在這些方面仍然保有獨立處置的權利。三十年戰爭以後,帝國最高法院一再接到關於再次修訂帝國等級名冊的上訴,而一再由於遭到來自帝國行政區及某些帝國等級的反對而不能行動。1654年,《最後帝國決議》曾經通過提高訴訟費用和廢除自動停止判決等措施提高法院的工作效力,然而,由於種種原因,帝國最高法院直到帝國解體也沒有取得值得一提的功績。
與帝國最高法院並列存在的另一帝國法權機構是帝國皇家法院,這是由皇帝作為最高法官的帝國最後上訴法院。與帝國最高法院相同,帝國皇家法院的主旨也是維護帝國和平,並著重於調解諸侯涉及采邑和特權的糾紛;不同的是,自1498年重建起來,它的立場就是直接維護皇帝的權益。不僅法院院址始終設在皇宮所在地維也納,而且法官也由皇帝直接任命。三十年戰爭以後,隨著帝國最高法院工作效能的愈益降低,帝國皇家法院所判決的事務範圍則愈益擴大,但它的權限始終沒有能夠覆蓋整個帝國。
總之,三十年戰爭結束初期,神聖羅馬帝國的政治體制史出現了深刻的轉變:帝國與皇帝最終分離。皇帝不能代表統一的帝國,也沒有控制一個能夠制定和執行帝國政策或法規的機構,更沒有真正掌握一種能夠任免和委託帝國官員或軍隊首領的權力。建立皇帝中央集權制的努力最終失敗。與此同時,通過等級邦國的聯合來象徵帝國統一的努力也沒有取得成功。按照當時歐洲理論界的政治規則,神聖羅馬帝國是「一個有點不規矩的政治實體,是一個怪物(systema monstrosum)」。
二、德意志邦國的重新整合
德意志邦國是神聖羅馬帝國等級以占有世襲領地為基礎、以擁有帝國議會中的席位為傳承的政權實體,它不是帝國的地方政權形式,但是帝國的構成組織。三十年戰爭結束以後,德意志邦國經歷了重新整合的過程,主要表現在:帝國等級格局的改變;帝國等級狀況的變化;等級邦國的結盟或聯合。
1.帝國等級格局的改變
根據1521年的「帝國等級名冊」(Reichsmatrikel von1521) ,帝國等級包括7位選帝侯(Kurfürsten)、4位大主教(Erzbischfe)、46位主教(Bischfe)、24位世俗諸侯(weltliche Fürsten)、79位修道院長(Fürstbte)和大教堂教長(Prlaten)、4位騎士團首領(Hochmeister)、145位伯爵(Grafen)和領主(Herrn)以及85個城市(Frei-Reichsstdte)。共394位。宗教改革運動以後,特別在三十年戰爭以後,重新登記帝國等級名冊的建議被反覆提出,但一直沒有實行。在1663年紐倫堡帝國執行會議上曾出現一份帝國徵兵名冊,基本標明了當時帝國等級的數目。大致說,1792年以前,帝國等級包括9位選帝侯、33位教會諸侯、61位世俗諸侯、40位修道院院長和大教堂教長、103位伯爵和領主及51個帝國城市。共297位。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初期,德意志邦國重新整合的首要表現是帝國等級格局發生的變化,其突出事件是瑞士聯邦和尼德蘭聯合省的建立。新建者脫離了帝國法的保護和限制。
瑞士聯邦脫離帝國始於13世紀前期。1218年,統治瑞士的蔡林格家族(Zhringer)絕嗣,接著1250年統治帝國的施陶芬家族(Staufer)沒落,群龍無首。於是,瑞士各地自行聯合,逐漸形成四大家族集團和若干城市同盟以及山地聯盟。其間,由於哈布斯堡家族的首領於1273年被選為德意志國王,即魯道夫一世(Rudolf,1218—1291,1273—1291年在位) ,又由於其家族集團在瑞士地區的強勢擴張,其他三大家族於1291年結成「永久同盟」。1315年,「永久同盟」接受了五個「老州」的加盟,形成「八州同盟」(Die Acht Alten Orte)。後來,特別在1415年至1474年的半個多世紀間,「永久同盟」擴及整個瑞士區域,並在1536年之前確定了同盟內部的管理規則,從而完成了由同盟向聯邦的過渡,形成瑞士聯邦。
瑞士聯邦的最高統治機構是議會。聯邦議會確定,拒絕接受任何外來委任的統治者,無論來自皇帝還是教皇的代表均被拒之門外。同時確定,不經全體同意,任何成員邦及個人都不得對外結盟或戰爭與議和。據此,作為宗教改革運動中的重要的新教根據地之一,瑞士聯邦勝利地抵禦了以皇帝為首的天主教勢力的衝擊,不僅在1532年的教派武裝衝突中取得勝利,而且在1566年成功地進行了新教信仰告白,並且在1586年成立了以防禦帝國侵擾為主旨的瑞士基督教的黃金聯盟(Goldener Bund)。
隨著瑞士聯邦的擴展和加強,原本屬於瑞士四大古老家族之一的哈布斯堡家族經過曠日持久的、一再失敗的戰爭(1291—1474年) ,終於在1511年被迫退出瑞士,以維也納為中心在阿爾卑斯山南地區重新建立統治王朝。在15世紀哈布斯堡家族實際上世襲德意志王國王位和神聖羅馬帝國皇位的同時,瑞士聯邦也實際上獨立於帝國。在皇帝馬克西米連一世推行的帝國改革運動中,瑞士聯邦是帝國中最強勁的反對勢力之一。它反對將帝國等級納入帝國行政區,反對皇帝為了建立中央集權而破壞等級自由和傳統法權秩序。為此,馬克西米連一世曾於1499年發起所謂的「士瓦本戰爭」,試圖鎮壓以瑞士聯邦為首的反抗勢力。結果是皇帝失敗。瑞士聯邦以實際上的獨立身份與皇帝簽訂了《巴塞爾和約》(Frieden zu Basel)。
在三十年戰爭中,瑞士聯邦始終保持中立,既沒有為了維持新教立場而介入信仰糾紛,也沒有為了維持實際上的獨立地位而捲入諸侯戰爭。當然,那些沒有加入聯邦的瑞士老州曾經因為帝國義務的約束而進入戰場(1620—1639年) ,損失慘重。戰爭結束時,通過《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瑞士聯邦得到正式承認。被列入1521年「帝國等級名冊」的13個主教領、1個世俗諸侯領和4個城市也隨之正式脫離帝國,不再受帝國法的保護和約束,歸屬瑞士聯邦。
尼德蘭聯合省脫離帝國始於1556年西班牙國王腓利普二世(PhilipⅡ,1527—1598,1556—1598年在位)上任。身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卡爾五世的長子、出身於哈布斯堡家族的腓利普統治著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的部分地區以及尼德蘭。
腓利普二世是堅定的天主教教徒。他一上任就表示:寧願不當國王,也不願統治一個有異端的國家。尼德蘭,特別是以阿姆斯特丹為首的北部地區,早自宗教改革運動初期就是歐洲各地受迫害的宗教改革者的聚集地。腓利普二世繼續其父皇卡爾五世的對抗宗教改革運動的政策,殘酷地鎮壓尼德蘭的新教徒運動,因此激發了尼德蘭當地人民與西班牙統治者之間的戰爭。如前述,戰爭的結果是北方七省聯合訂立《烏特勒支同盟》(Utrechter Union,1579) ,宣布不服從西班牙國王的統治,成立荷蘭聯合省。1609年,西班牙在尼德蘭的統治當局與聯合省簽訂了十二年休戰協定,標誌著荷蘭聯合省,或稱荷蘭共和國的實際上的獨立地位。此時,尼德蘭南部各省仍然在西班牙的統治之下。三十年戰爭期間,荷蘭共和國站在法國及英國的陣線上,參與戰爭,與西班牙王國及神聖羅馬帝國相對抗。戰爭結束以後,通過《威斯特伐利亞和約》,荷蘭共和國脫離帝國的獨立地位獲得國際承認。1521年「帝國等級名冊」上的1個主教領和4個世俗諸侯領隨之脫離帝國,不再受帝國法的保護和約束,歸屬荷蘭共和國。
2.帝國等級狀況的變化
首先,選帝侯數目的增加:由1356年《黃金詔書》規定的7位增加到8位。《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承認了1623年巴伐利亞公爵馬克西米連一世在戰爭期間獲得的選帝侯資格,並恢復了在戰爭中被取消的萊茵普法爾茨選侯爵位,由一度被剝奪資格的選侯繼承人卡爾一世·路德維希(Karl Ludwig,1617—1680,1648—1680年在位)繼任。後者排列第8位。由巴伐利亞公爵成為選帝侯開始的「普法爾茨選侯資格之爭」由此結束。其次,瑞典國王在戰爭中對於德意志若干土地的占有獲得承認。但是,他不是以瑞典國王的身份而是以帝國等級的身份領有這些土地,因此他同時獲得了在帝國議會中擁有席位和選票的、合乎帝國體制的位置。再者,在戰爭中,大批帝國等級的領地被占領;戰後,又有許多帝國等級的領地被當作戰爭補償被劃割出去。帝國等級失去領地意味著身份地位的改變,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脫離帝國法的直接保護。對於帝國來說,帝國等級領地的得失和拼湊導致了一種非常不利的趨勢,這就是,等級弱邦的領地成為等級強邦蠶食的對象及其解決各類國際問題的誘餌和砝碼。帝國無力維護帝國等級的權益。在這樣的形勢下,戰後的德意志邦國為了維護領地的自由、獨立和利益而採取了聯合措施,試圖通過邦國同盟,應付當時的複雜局勢。
簡單說,當時的德國政治局勢主要有下列三種情況令等級邦國擔憂:
第一種,皇帝在三十年戰爭的過程中加強了奧地利哈布斯堡家族的勢力,其在德國的世襲領地、波希米亞和匈牙利,三者構成了奧地利君主國的基礎。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所全心關注的是奧地利君主國的發展。三十年戰爭以後,受宮廷首席大臣J.W.馮·奧厄斯佩格(J.W.von Auersperg,1615—1677)的影響,皇帝利奧波德一世制定了奧地利的和西班牙的兩個哈布斯堡王朝聯合的基本國策。在這樣的形勢下,大部分帝國等級認為,哈布斯堡皇帝的政策具有導致帝國再次陷入戰爭的潛在危險,他們因此而懷有另一種擔憂。
第二種,皇帝隨時可能徵募軍隊參與正在帝國土地上進行的法國與西班牙的戰爭(1635—1659年)。法國作為實施《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保證國之一,以《和約》為由,遲遲沒有將軍隊從在戰爭中占領的洛林公國中撤離。為了聯合西班牙的哈布斯堡王朝,皇帝迫使洛林與法國簽訂《溫森斯和約》(Frieden von Vincennes,1661) ,以割讓梅茨、圖爾和凡爾登三個主教區為代價,使法國人退出洛林。在1697年帝國終於通過《里斯韋克宮和約》(Frieden von Rijswijk)占有了洛林之後,大部分帝國等級認為,法國不會就此放棄割占帝國的企圖。他們因此而懷有第三種擔憂。
第三種,皇太子費迪南德在當選為德意志國王(FerdinandⅣ,1633—1654,1653—1654年在位)後不久去世,在任皇帝費迪南德三世的繼承人問題使德意志諸侯意見分歧,從而給法國介入德意志邦國事務以有利時機。當時主要的皇位候選人有兩位,一位是皇帝的次子利奧波德(Leopold,1640—1705) ,另一位是皇帝的弟弟利奧波德·威廉(Leopold Wilhelm,1614—1662)。前者已經是匈牙利國王(1655年上任)和波希米亞國王(1656年上任) ,皇帝主張由他來繼承皇位,並得到巴伐利亞選帝侯的支持;後者是西班牙國王在尼德蘭的總督和統帥,美因茨選帝侯支持他做皇帝。除此之外,被考慮為候選人的還有巴伐利亞選帝侯費迪南德·馬利亞(Ferdinand Maria,1636—1679,1651—1679年在位)、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腓利普·威廉(Philipp Wilhelm von Pfalz-Neuburg,1615—1690,1653—1690年在位)以及法國國王路易十四(LouisⅩⅣ,1638—1715,1643—1715年在位)。科隆選帝侯傾向選舉法國國王為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皇帝。顯然,奧地利、西班牙和法國,三大歐洲強權均在德意志的高級等級諸侯中擁有勢力,德國的中、下級諸侯在權利的夾縫中求生。
由於滿懷如此這般的擔憂,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初期,大部分帝國等級明確地停止了信仰爭執,排除了世俗邦君和教會諸侯之間的隔閡,謀求結成同盟,聯合行動。等級邦國的結盟或聯合,也是德意志邦國重新整合的重要表現。
3.等級邦國的結盟或聯合
最初,在《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締結以後,三位教會選帝侯率先於1651年締結同盟,即所謂的「選侯同盟」,目的是共同對付布蘭登堡選帝侯不斷增長的攻勢。布蘭登堡是三十年戰爭受害嚴重的地區,為此,在結束戰爭的談判中,選帝侯弗里德里希·威廉(Friedrich Wilhelm,1620—1688,1640—1688年在位)努力爭取補償,並爭取到了後波美拉尼亞、哈爾伯施塔特和明登等地,還得到了馬格德堡的繼承資格。然而,這些地區並沒有使選帝侯感到滿足,他還想在北方得到前波莫瑞,在西方得到於利希-克雷弗貝格的部分遺產,在東方使普魯士擺脫波蘭的庸役。其中,特別是在西方,布蘭登堡選帝侯已經開始動用武力。因此,「選侯同盟」得到普法爾茨選侯區和上萊茵帝國行政區的加入而成為超越區域的諸侯聯合。
緊接著,1652年出現了「希爾德斯海姆同盟」(Hildesheimer Allianz)。這是以韋爾夫家族(Welfen)諸侯為首的新教派諸侯同盟。參與者包括不倫瑞克-呂內堡(Braunschweig-Lüneburg)公爵、黑森卡塞爾(Hessen-Kassel)伯爵、帕德博恩(Paderborn)天主教主教,以及作為不萊梅和維爾登領主的瑞典國王。該同盟的目的原本是以新教派的立場,對抗以皇帝為首的天主教諸侯在帝國中的優勢,但是,因為帕德博恩教區的參與,它實際上是一個超越教派的、以限制哈布斯堡皇族勢力為目的的同盟。在戰後的第一屆帝國議會上,「希爾德斯海姆同盟」是皇帝費迪南德三世的最強硬的反對派。
在「希爾德斯海姆同盟」的基礎上,布蘭登堡選帝侯於1653年推出了一個同盟方案,計劃將德國西北部全部的新教諸侯都聯合起來,加上天主教的科隆選帝侯,建立一個共同對抗哈布斯堡皇帝的同盟。具體落實這個方案的是G.F.馮·瓦爾德克伯爵(G.F.von Waldeck,1620—1692)。自1653年起,馮·瓦爾德克伯爵幾乎成為布蘭登堡選帝侯的決策人。在他的謀劃下,布蘭登堡的意圖除了上述以外,還增加了要求皇帝補償的內容。就是說,要求皇帝補償在三十年戰爭期間霍亨索倫家族在西里西亞喪失的領地權利。結果是,大多數諸侯沒有響應布蘭登堡的號召,只有不倫瑞克、漢諾瓦和策勒三個韋爾夫王朝與之結盟,無果而終。
1654年,又出現了一個「科隆同盟」(Klner Allianz)。其發起者是科隆選帝侯,參與者有特里爾(Trier)選帝侯、閔斯特(Münster)大主教和普法爾茨諾伊堡公爵,主要目的是回應新教諸侯的聯盟行動。1655年,美因茨選帝侯J.Ph.馮·舍恩伯隆(J.Ph.von Schnborn,1605—1673)加入「科隆同盟」。因為美因茨選帝侯是1651年「選侯同盟」的成員,所以他的參與使「科隆同盟」的組成不僅僅是面對新教諸侯以進行軍事防禦,而且也是面對皇帝、面對法國以維護帝國的和平和秩序。馮·舍恩伯隆選侯素有「德意志的所羅門」之稱。他身兼數職:是帝國議會中的第一人、帝國議會中選侯議院的領導人、帝國大首相、帝國最高法院和帝國皇家法院的大法官、萊茵選侯行政區的最高長官。此外,他還對於皇帝選舉誓約的制定擁有主導權。由於這樣的政治地位,馮·舍恩伯隆成為「科隆同盟」的領導人。在他的領導下,該同盟不斷地擴大,很快成為超越教派、超越行政區的軍事和政治同盟。
1658年,「科隆同盟」擴大為「萊茵同盟」(Rheinischer Bund)。開始時,「萊茵同盟」有7個成員邦,即美因茨選侯國、科隆選侯國、普法爾茨-諾伊堡公國、瑞典的不萊梅-維爾登主教區、不倫瑞克呂內堡公國、黑森-卡塞爾伯國和法國。後來又增加了黑森達姆施塔特伯國(1659年)、符滕堡公國和閔斯特修道院以及瑞典的前波莫瑞公國(1660年)、特里爾選侯國(1662年)、普法爾茨茨維布呂克公國(1663年)、巴塞爾主教區(1664年)、布蘭登堡選侯國和施特拉斯堡主教區(1665年)及布蘭登堡邊地侯國(1666年)。「萊茵同盟」承續「科隆同盟」的宗旨:盟邦之間相互提供軍事支援。根據同盟條約,各同盟成員邦國都應該提供兵員及其給養,總計為步兵7859人,騎兵1970人;法國應該加強軍事能力,以便能夠有效地對抗奧地利的哈布斯堡君主;德意志諸侯應該得到不受法國侵擾的保證。這是一個對抗皇帝侵犯等級自由、破壞帝國秩序的同盟,同時也是維護帝國利益的聯合組織,因此,除了有效地阻止皇帝的軍隊假道同盟各邦的領土、前往尼德蘭為西班牙提供支援以外,「萊茵同盟」還積極地履行了一項帝國義務,即遵照1664年帝國議會決議,為帝國提供抗擊土耳其入侵的兵士、裝備或資金。最終,當作為「萊茵同盟」盟友的法國向帝國發起進攻的時候,在1668年,在馮·舍恩伯隆的明確並堅決的要求下,「萊茵同盟」解散。
總之,三十年戰爭結束後初期,德意志邦國經歷了一次新的整合,帝國等級及其狀況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等級邦國也進行了結盟或聯合的嘗試。17世紀後期,德國歷史的發展趨勢指向以等級邦國為主體的專制統治。德意志民族的神聖羅馬帝國被奧地利的哈布斯堡君主國所取代;德意志邦國群龍無首,弱肉強食,其中的強者圖謀借帝國以外的力量進行擴展,弱者則希望得到奧地利君主國的庇護。德國徹底失去了整體發展的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