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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威斯伐倫和約》的簽訂

2024-10-09 05:24:25 作者: 王亞平,孫立新,劉新利,邢來順 等

  自1635年起,各國統治者和外交家們就不斷試探和平的機會。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費迪南三世於1641年重新召開帝國等級會議,而這是在1608年雷根斯堡帝國等級會議半途而廢之後,帝國等級第一次聚會。此次帝國等級會議所作出的最主要決定就是開啟同外國和談程序。同年,法國、西班牙、瑞典和神聖羅馬帝國的代表們會於漢堡,簽署了一個臨時媾和條約,議決於1642年在威斯伐倫召開第二次會議。由於瑞典的使者們不願意在教皇使節的主持下開會,而教皇使節也拒絕與堅持「異端邪說者」坐在一起,所以皇帝的代表與法國代表準備在明斯特談判,由教皇和威尼斯的代表進行協調,參加者還有神聖羅馬帝國天主教諸侯和西班牙的代表,而皇帝的代表與瑞典代表準備在距明斯特30英里的奧斯納布呂克談判,由丹麥國王克里斯蒂安四世進行協調,參加者還有神聖羅馬帝國福音教諸侯。

  談判地點確定後,安全通行權和條約草案等問題又浮出水面,再次延遲了會談的舉行。瑞典將領托爾斯滕森在布賴滕費爾德的勝利,促使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應允他的代表於1643年7月11日抵達。而後,當法國準備與荷蘭聯盟以抗西班牙時,法國代表又稽延不進。

  

  直到1644年12月4日,威斯伐倫和會才正式開幕,與會代表135人,包括神學家和哲學家,但為了代表們進入會場和就坐的優先秩序問題,各方又花費了6個月的時間進行協商。西班牙大使和法國大使都不願將優先權給予對方,結果須由第三者居間傳話才能進行溝通。法國大使拒不承認西班牙國王腓力四世(Felipe IV. ,1605—1665)葡萄牙國王和加泰隆尼亞親王的頭銜,聲稱,若不給他「殿下」的名義,他就拒絕參加談判。西班牙大使則拒絕承認路易十四世(Louis XIV. ,1638—1715)為納瓦爾國王。瑞典的代表們也故弄玄虛,拖延時日,最後還是在女王克里斯蒂娜的命令下,才停止自爭,誠心議和。

  而在談判期間,戰鬥並未停止,傷亡人數有增無減。失敗一方的代表希望趕緊談判,得勝一方的代表故意拖延時間,以便獲得更多的權益。法學家們忙著製造困難或協調,一次又一次的系鈴復解鈴。法國軍隊在戰場上正有重大進展,所以法國堅持神聖羅馬帝國所有邦國無論大小都可派代表參加會議。這個提議一出,爭論緊跟其後,會議再次中斷,直到各方都派遣代表入會才重新召開。如果不是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因葡萄牙的叛離而無力他顧,如果不是法國境內弗倫德(Fronde)的暴亂迫使法國國王路易十四的大臣儒勒·馬扎然(Jules Mazarin,1602—1661)在和會上作出讓步以便全力對內,則這次和會可能還會拖延而無結果。

  鑑於軍事形勢惡化,皇帝費迪南三世不得不在談判過程中一再降低原定的目標。他向以首席談判代表身份前往威斯伐倫的奧地利外交官特勞特曼斯多夫的馬克西米連(Maximilian von Trautmannsdorf,1584—1650)下達了一些新指令,放棄了原來的許多立場觀點,作出了若干超出必要的讓步。除了承認所有帝國等級都享有「戰爭與和平」(iusbelliac pacis)權利外,還表示要重新制定帝國憲法。在特勞特曼斯多夫伯爵調解失敗,退出談判之後,帝國宮廷參事院顧問伊薩克·弗爾瑪(Isaak Volmar)和皇帝特使拿騷—哈達馬爾(Nassau-Hadamar)伯爵約翰·路德維希(Johann Ludwig,1590—1653)繼續談判,並且堅持到簽訂和約。1648年10月24日,《威斯伐倫和約》簽署並生效。

  和約是在以皇帝和他的同盟者為一方、法國國王和他的同盟者為另一方以及瑞典女王及其同盟者為第三方,這三方之間正式締結的。帝國並沒有以締約方的身份出現,因為法國和瑞典聲稱它們不與帝國為敵,只與皇帝作戰。然而,帝國等級均簽字加入,他們還是被捆綁到條約上了。

  和約主要內容如下:

  (一)承認信仰自由和宗教平等,福音教在神聖羅馬帝國內擁有合法地位;福音教的加爾文教派也屬於合法宗教,與路德教和天主教地位平等。

  (二)確定1624年為「正常年」(Normaljahr),各地的宗教信仰和教派財產均以這一年的狀況為準,不得有新的增減。但奧地利哈布斯堡家族的世襲領地除外,在這裡,臣民的財產占有和收回以1630年的狀況為準。在帝國城市中,天主教和福音教兩教派可以同時並存,也就是說信奉天主教和信奉福音教的居民無需改變信仰或遷移。各教派均可向帝國等級會議陳述怨情。參加會議的福音教和天主教兩大集團擁有對等的表決權。福音教諸侯和天主教諸侯地位平等。

  (三)神聖羅馬帝國的各邦國享有戰爭與和平的自主權,可以自由結盟,只是結盟不得以皇帝和帝國為敵。皇帝在制定政策和頒布法律時,需徵得帝國等級的同意。廢除在皇帝尚健在時就選舉國王作為皇帝潛在的後繼者的做法,以免皇帝干預,影響選舉結果。

  (四)正式承認瑞士和荷蘭為獨立國家。法國獲得洛林的梅茨、圖爾和凡爾登三個主教區以及除施特拉斯堡之外的整個阿爾薩斯地區和萊茵河右岸的布賴薩赫(Breisach)及松德郜等戰略要地。瑞典獲得連帶呂根島(Rügen)的前波莫瑞(Vorpommern)地區和連帶奧得河右岸地區的奧得河入海口,還有原屬梅克倫堡公國的維斯馬和斯德丁城,以及不萊梅和費爾登兩個主教區。所有這些地區仍為神聖羅馬帝國的采邑,瑞典僅以帝國等級的身份管轄這些地區並在帝國等級會議和當地大區會議上擁有席位和表決權。除此之外,瑞典還獲得500萬塔勒的士兵補償費。

  (五)所有由於帝國禁令而喪失領地的帝國諸侯將重新成為其原有領地的領主。薩克森選侯邦獲得勞西茨地區。梅克倫堡獲得拉策堡(Ratzeburg)和什未林(Schwerin)主教區。不倫瑞克—呂內堡公爵可與一位由大教堂教士會選舉產生的天主教主教輪流行使多奧斯納布呂克主教區的統治權,並占有瓦爾肯里德(Walkenried)和格羅寧根兩座修道院。黑森—卡塞爾邦國伯爵獲得了赫斯菲爾德(Hersfeld)諸侯修道院和紹姆堡(Schaumburg)伯爵領地的一部分。布蘭登堡選侯獲得後波莫瑞地區以及明登、卡明(Cammin)、哈爾伯施塔特和馬格德堡等主教區的補缺資格。普法爾茨選侯邦一分為二:信奉天主教的上普法爾茨與巴伐利亞合併,確認巴伐利亞公爵的選侯職位;信奉福音教的下普法爾茨(萊茵—普法爾茨)維持獨立,由已故普法爾茨選侯弗里德里希五世的兒子卡爾·路德維希(Karl Ludwig,1617—1680)占有;卡爾·路德維希還成了新設的第八個選侯,擔任帝國大財務官(Erzschatzmeisteramt)之職。

  (六)確認法國和瑞典為神聖羅馬帝國國內和平的擔保者,在帝國等級會議中享有代表權。

  《威斯伐倫和約》是象徵三十年戰爭結束而簽訂的一系列和約,是締約各方相互妥協的產物,旨在調解神聖羅馬帝國境內的宗教信仰問題以及帝國與外國、皇帝與帝國等級的關係。它確立了信仰自由和宗教平等原則,使福音教教徒享有了與天主教教徒相同的權利,也為解決宗教爭端提供了重要依據和法律保障。它也確立了國家主權至上原則,使追求基督教世界大一統的神聖羅馬帝國和天主教會的神權統治不可避免地趨於瓦解,為正在興起的諸侯領地國家和民族國家創造了有利條件。

  然而,和約所規定的領土變動,是以犧牲哈布斯堡家族世襲領地(奧地利)、波希米亞王國、普法爾茨選侯邦、布蘭登堡選侯邦和帝國教會等級的利益為代價的,這就為新的領土糾紛埋下了隱患。它也削弱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對國內各邦國的控制,加劇了德意志國家的分崩離析狀態,相反,法國和瑞典等外國勢力卻可以利用新獲得的領土和維和資格干預帝國事務,謀求更大利益。

  《威斯伐倫和約》簽訂後,神聖羅馬帝國雖然排除了爆發新的宗教戰爭的可能性,但是在帝國與外國之間、各邦國之間以及各社會團體之間,為著純粹世俗利益而進行的爭奪仍然經常發生,連續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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