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趕盡殺絕
2024-10-09 04:40:52
作者: 吳思
面對白員集團,朱元璋的反應極為兇狠,殺手疊出。
朱元璋說,竟有官員敢在朝廷法令之外巧立名目,起用閒民當「幹辦」和「的當」。官員擅自起名,閒民擅自承當,這是亂政壞法,罪當處斬。今後捉拿進京,官員和閒民一概斬首於市。[162]
沒過多久,朱元璋就覺得僅僅砍當事人的腦袋不解氣了。他說:如今的官府故意違反法律,濫設無藉之徒。這些人自稱「的當」、「幹辦」、「管幹」,出入城市鄉村,禍害百姓比虎狼還厲害。……今後再有敢這麼幹的,「的當」本人、「管幹」本人、「幹辦」本人,連同政府官吏,族誅。[163]
滅族?滅族。《大明律·吏律·濫設官吏》規定,對濫設編外人員的官吏,最重處罰是杖一百、徒三年。明朝立法嚴酷,已經比唐朝規定的徒刑增加了一年。至於鑽營濫充者,《大明律》規定杖一百、遷徒。容留(錯誤輕於濫設)濫充者的官吏,最多杖一百,不判徒刑。朱元璋竟不加區別,一概滿門抄斬。
朱元璋不僅立下嚴刑酷法,還發動群眾保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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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誥續編·吏卒額榜第十四》規定:今後,各省、府、州、縣衙門的官員,必須把應役皂隸的名額張榜公告,讓民眾知道。公告最後還必須聲明:「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門名色,稱皂隸、稱簿書者,諸人擒拿赴京。」
為了鼓勵百姓替他捉拿白員,朱元璋懸下重賞:
「所在鄉村,吾良民豪傑者、高年者,共議擒此之徒,赴京受賞。若擒『的當』人一名,『幹辦』人一名,『管幹』人一名,見一名賞鈔二十錠。的不虛示。」
洪武十八年的二十錠等於一百貫錢,如果不考慮次年出現的通貨膨脹,這筆錢可以買到七八千斤大米,價值六七千元人民幣,似乎比務農的收益高。
後來朱元璋又提高了賞格。《大誥續編·閒民同惡第六十二》規定:閒民私下擅稱名色,與官吏共同禍害老百姓的,族誅。如果被害人告發,將犯人的家產賞給首告人。有關官員凌遲處死。
《大誥》是朱元璋親自處理的各類案例的彙編,其地位相當於「文革」或「嚴打」時期的暫行法規。《大誥》像《毛主席語錄》那樣發行全國,朱元璋要求人人學《大誥》,家家戶戶有《大誥》,這就在全國城鄉撒下了天羅地網。
如果把這種局面比喻為一盤棋,那麼,延續千年的棋局上出現了朱元璋的新殺著。除了皇帝之外,對局者還有白員集團、百姓和官吏集團,且看他們如何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