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君主立憲?

2024-10-08 23:38:28 作者: 時拾史事

  前面提到「內閣制」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經常採用的一種制度,而從明朝的內閣來看其與英國的內閣制還頗有相似之處,譬如它們的成員都是由最高統治者任命,同樣是集體負責。那麼明朝的內閣制能否看作是君主立憲制的先聲呢?

  其實不能,這一點先讓我們來看一看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和內閣制的形成過程。1688年,英國資產階級貴族發動光榮革命,英王詹姆士二世被迫流亡海外,第二年通過英國議會通過《權利法案》等限制國王權力的法案,確立了國王「統而不治」的地位。《權利法案》作為「憲法」文件成為英國政治制度中抑制王權的最重要武器,導致君王大權旁落。

  而這種君王大權旁落的情況尤其在1714年來自德意志的喬治一世繼位後更加突出,本來喬治一世之前的國王是會參加內閣會議的,並且對內閣的行政有很大的導向作用。但喬治一世是德國人,不會說英語(喬治一世繼位時候已經五十多歲了,想學也學不會了),根本聽不懂內閣大臣在討論什麼,後來他就索性不參加內閣會議了,這樣內閣的行政權就越來越大(內閣本身通過議會有立法權)。喬治一世之後的幾任國王也都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參加內閣會議(喬治二世在位期間在歐洲大陸與法國開戰,喬治三世患有癲癇病,喬治四世是個酒鬼,整天喝得醉醺醺的),陰差陽錯之下英國內閣的權力也就越來越大,並形成了固定的機制。

  等到1837年,維多利亞女王登基時,她發現自己只剩下一個同意權,而且只是形式上的同意權,因為內閣形成的決議,國王必須通過。現代內閣制度,也在這一過程中形成。

  而明朝在這一點上就與英國完全不一樣了。從英國的情況來看,是先有君主立憲,再有內閣的,內閣是向議會負責的;而明朝是先有強化君主專制,再有內閣,內閣是向皇帝負責的。

  就明朝內閣制度而言有這樣幾個特點:首先,明朝內閣始終沒有取得法定的地位,始終不是中央一級正式的行政機構,只是從明成祖朱棣時期開始形成的一種習慣,不具有法律約束的效力,皇帝可以憑自己的喜好自由選用辭退內閣閣員。其次,內閣與皇權矛盾重重,又始終屈服在皇權的重壓下,明朝內閣只有票擬的權力,決策權依然在皇帝的手中,因此沒有皇帝的同意,內閣閣員並沒有能力發布任何具有效力的決議,甚至到了後期,明朝皇帝為了制衡壯大的內閣,而將「批紅」權力交給宦官,使得內閣受制於司禮監。

  總之,明朝內閣制是建立於「皇權至上」理念下的輔政機構,最根本的目的仍然是為了君王的政權穩固和絕對統治。因此,明朝的內閣制最終仍然擺脫不了對皇權的絕對尊崇和依附。因而不能把它看作是君主立憲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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