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集權下的官僚機制

2024-10-08 23:11:00 作者: 朱燕 王曉琪 吳婉絢 劉小健 彭嬌妍

  為了方便中央集權,宋朝對相權進行了強力的削弱與分割。最開始先是設立中書省,主要負責主持行政類的事務。緊接著又設立副相一職,負責參知政事,和宰相併稱為「宰執」。與此同時,還設立樞密院與宰相共同執掌軍政。至於鹽鐵、度支、戶部等事則由三司使代為管理。而原本歸宰相負責的財政權也歸由號稱「計相」的三司使負責,此外,還有一個專門負責司法權的審刑院。行政、軍事、財政與司法的大權悉數被皇帝掌握,而宰相手中所能掌握的權力便只剩下管理全國的行政事務了。

  除此之外,宋朝對地方權力也進行了分權處理。宋朝朝廷先是把地方的行政機構分為兩級,其中府、州、軍、監為一級,縣另為一級。節度使不再有權轄領「支郡」,各州、郡長官都只有管理本地事務的權力,不得插手其他地區的管轄。為了避免武將手握重權,宋朝將地方官職全部交予文官出任,每三年換一次,且本地官員不能由本地人擔任,這很好地杜絕了地方官在某地久留培植個人勢力的情況發生。

  為了制衡地方權力,宋朝還在各州分別設立通判一位。州級政府要簽發文件必須要有通判進行簽署才可生效,如此一來,地方知州與通判之間便有了相互制衡的關係。然而,這樣的做法在執行時卻導致地方行政職能難以正常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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