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商業發展的出發點
2024-10-08 20:57:56
作者: 約翰·梅西
最初時,商業為不同種族間的事情,在同一部落或同一團體中是不存在的,它是最古老的社會共同體以不同種族為目標的對外現象。不過商業亦可作為不同團體間生產專門化之結果。在此種情形之下,或為不同種族間生產者的通商,或為他族生產物的販賣。但最古老的情形,常常只為不同種族間的交換關係。一個種族以其生產物自營商業的,可以有種種形式。自營商業常常由農民及家庭工業經營者的副業發展起來的,一般為季節性的職業。在此階段,乃有行商及小販成為獨立職業者,隨後乃發展出專門經營商業的部落共同體。但也有從事某種專門化工業的部落,而為其他部落所需要的。還有一種可能性,便是商人世襲階級的成立,其典型的例證可於印度見之。在印度,商業被固定的世襲階級所壟斷,即在禮儀的束縛之下,為商賈種姓階級所壟斷。除此基於不同種族上經營的商業之外,還有被宗派、禮儀所束縛的商業,即巫術的禮儀之限制,事實上是將該宗派所屬者驅逐到其他一切職業之外。此可於印度的耆那教中見其事例。耆那教禁止殺傷任何生物,尤其是禁殺弱小生物。因此,耆那教徒不能成為戰士,不能經營許多工業,例如用火的工業,恐蟲類有死滅之虞;又比如下雨時,在水中恐踏死蟲蛆,故耆那教徒不能旅行。因此耆那教徒除定居的商業外,不能經營其他任何業務。他們的誠實與墾舍世襲階級,同是眾所周知的。
猶太民族的商業賤民之發展,本質上亦經過同樣的過程。在其流浪期以前,猶太民族中曾有很多身份階級,如騎士、農夫、手工業者及極少的商人等。預言及流浪之影響,使得猶太人由定居民族變為寓居民族,他們的儀節即禁止由來已久的一切穩定性。凡堅執猶太的禮儀者,即不得為農業經營者。因此,猶太人乃成了一種市民賤民,不知法的鄉人與所謂法利賽的「聖者」間的對立,在福音書中仍可看到。在這種轉向商業的過程中,之所以特別注重貨幣的商業,乃是因為如此方能獻身於法律研究。故使猶太人經營商業,尤其是使其經營貨幣商業,乃有了儀節上的根據,並使得他們的交易在儀節上限於部落間的商業或民族間的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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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商業發達的第二種可能性,為領主商業之成立,即領主階級成為商業之擔當者。莊園領主最先想到將其莊園的剩餘生產物提供給市場,這也是各處均發生的事實。為此目的,莊園領主乃採用職業的商人為吏屬,例如以莊園領主之名義執行業務的古時之主事以及將修道院的生產物運至市場的中世紀之交易人等皆屬此類。在德國,雖然不能證明交易人確實存在過,但類似這樣的人則到處皆有。主事及交易人並非今日所謂的商人,而是被任命的代理人。另一種領主商業是由於不同種族的商人沒有法律權利而起的,他們隨處需要保護;這只能通過政治的權力方能達到,貴族把給予保護作為特許來收取報償。中世紀的諸侯亦給商人以特許,從而向商人徵收手續費。通過此種保護關係,以種種形式發展了酋長及諸侯的自營商業,尤其在非洲沿岸,酋長壟斷了轉運商業,他們自己經營商業。他們的權力就是基於此商業的壟斷,故壟斷若被破壞,他們的地位亦就失去。諸侯所經營商業的其他一種形態為贈聘商業。古代東方政治上的統治者在和平時期,常常互相贈聘以通好。公元前14世紀以後的特萊爾·阿爾瑪納的碑文中,曾記有埃及國王與前東方國家的統治者之間贈聘往來的事情。正常的交換物為黃金與載車以及馬匹與奴隸的交換。開始時多為自由贈聘,然而由於雙方常發生不誠背信之事,乃逐漸變成互相誓約贈予相當的情況,因此贈聘交換乃變為可正確計算的商業。之後,在經濟史上,乃常有諸侯之自營商業。其大規模的極古老事例為埃及國王,他是船主。經營進出口貿易稍後的例證為威尼斯初期的主事以及歐亞許多世襲國家的諸侯,包括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諸侯可指導商業,且自己經營此種商業,亦可利用其壟斷權力特許而使人承辦此種商業。採取後面的方案時,諸侯促進了獨立的職業商人階級之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