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2024-10-08 20:57:20 作者: 約翰·梅西

  在英國,法律上的農民解放還不曾有過。在形式上,中世紀時的權利至今尚存,不過在查理二世時,農奴制度已被廢止,而且封賜的土地已變為私人的財產,只有「佃冊地」是明顯的例外。這些土地本為非自由農民所有,所有者沒有與此有關的正式合約,僅有記載於莊園記錄中的抄本。在英國,市場之存在這一事實,使莊園制度崩壞了,而且是起於內部。與此相對應的,是有利於領主的農民所有地的喪失。農民雖然獲得了解放,但沒有了土地。

  在法國,此項發展與上述正好相反。在這裡,1789年8月4日夜間的革命,一舉終結了封建制度。不過當時所做出的決議,尚有釋明的必要。國民議會的立法宣稱,凡有利於莊園領主的農民所有地的負擔,均有封建性質,應無賠償地取消。此外,國家沒收了很多革命後逃往外國的貴族及教會的土地,將它們分給市民及農民。然而在封建的負擔被廢止以前,平等的繼承權及實物分配存在已久,故其結果使得法國與英國相反,成為中小農民的國家。領主的土地專有之喪失,成就了有利於農民的土地專有。之所以有此可能,是因為法國的莊園領主是宮廷貴族,而不是農業經營者,他們的家族很容易獲得軍職或官職,對於終身俸祿也有壟斷的要求權。因此,革命並沒有破壞生產組織,只是把地租關係顛覆了而已。

  德國南部及西部的發展過程,比較缺少革命性,也曾經過各個階段,但大體上與上述的情況相同。在巴登方面,1780年時,農民的解放已由受重農學派影響的腓特烈四世開始了。德國南部諸州在解放運動後實行了成文憲法的制度,這是具有決定意義的。在立憲國家內,具有農奴制度性質的狀態最終不能存在,因此無限制的徭役、納貢以及含有農奴性質的服務,在巴伐利亞,已在蒙特格拉斯(Montgelas)之時於1808年被廢止了(規定在1818年的憲法中)。農民的轉讓自由亦不久後確定,最後又規定了有利的所有權。這是整個德國南部和西部,於19世紀二三十年代所實行的,不過在巴伐利亞,實際上直至1848年時才實現。至1848年時,各處農民負擔的最後遺蹟,亦通過國家信用機關之力,用貨幣贖還法來廢止。例如在巴伐利亞,所有人的納貢,均無賠償地被廢止,其他的則改為貨幣的納貢,而且是可贖還的。同時,封建的關係可以無條件地解除。因此,在德國南部及西部,領主失去其專有領地,土地歸農民所有。所以發展的情形與法國相同,不過較緩而已,而且以法律的手段來實行。

  

  在東部,即奧地利、普魯士的東部諸省、俄國以及波蘭等地,其經過與此不同。倘若在這些地方用法國的方式,則僅能破壞已存的農業制度,徒然陷入混亂狀態而已。或許可像丹麥那樣,引起莊園向農民所有地的演變,不過要廢除所有封建的負擔,是不可能的事。東部的領地領主,既沒有農具,也沒有可以工作的牲畜。沒有農民無產階級,只有負有勞役及手工義務的小有產者。領主就依靠這類小有產者的勞動,來耕作自己的土地,故此種農村勞動體制不能遽然廢止。還有一層困難,即農村地方的行政,並沒有官吏來擔任,而是委託於有名聲的領地貴族。因此,這裡只能像英國那樣,而像法國那樣依靠懂法的官吏實行嚴格的制度,則是行不通的。

  如果農業立法的本來目的在於保護及維持農民,則奧地利的農業立法,對於贖還這一點,可以說有了理想的成就。無論如何,總要勝過普魯士所實行的方法,因為奧地利的統治者,特別是查理六世及瑪麗亞·特蕾莎,更清楚自己在做什麼。(至於腓特烈大帝,他的父親曾說他不懂得怎樣去解除租契和懲罰佃戶。)

  在奧地利,除了自由農民占多數的蒂羅爾以外,世襲的臣屬關係與地主貴族並存。將農民當作勞動力使用的領地經營,遍布于波美拉尼亞、西里西亞、摩拉維亞及下奧地利地區,其他地方多實行地租莊園制度。在匈牙利,租佃關係與徭役經營是混合的。人格上的不自由,以加利西亞與匈牙利為最。「鄉農」與「自營地農」之間有所區別:前者有納貢的義務,被登記在地籍簿上;後者居住在領主的圃舍地,但沒有納貢的義務。「鄉農」的地位,一部分較為有利,他們與「自營地農」相同,亦可分為可代替的與不可代替的兩種。不可代替的「鄉農」之所有地,是可以取消的,相反,可代替的「鄉農」則有繼承權。自17世紀後期以來,資本主義就開始入侵這種農業制度,故在利奧波德一世時,國家開始干涉,先以土地強制性登記的形式進行純財政上的干涉,這種強制性登記的作用,在於確定可徵稅的土地究竟有多少。這個方案既然沒有收到什麼效果,當局於是實行「特許徭役」制度(1680年至1738年),其目的在於保護勞動者,規定一個農民所能承受的最大工作量。不過農民土地被沒收還是有可能的,於是瑪麗亞·特蕾莎女王實行了租稅「修正」制度,使得領主對於被沒收土地的農民的租稅負責。這種辦法仍然沒有取得什麼效果,因此在1750年女王直接干涉奪取農民土地的行為,可是依舊沒有任何關鍵性的成果。1770年至1771年,女王頒布了土地全面登記制度,強制莊園建立土地帳簿,以書面形式最終對農民的所有地及其所承擔的義務進行了規定。同時,准許農民擁有折償義務的權利,因而獲得了世襲的占有權。這種方案,在匈牙利雖然不久後就失敗了,但在奧地利卻收到了顯著的效果,它代表著維持現有農民人數的努力,在農業資本主義擴張的背景下保護農民,不是為了破壞傳統的農業制度。農民雖然應當受到保護,但貴族的地位亦需要維持。在約瑟夫二世時,立法開始帶有革命性質。他首先廢除了農奴制度,並保證此方案中,應當包含遷徙自由、職業選擇自由、結婚自由以及取消僕婢強制服役制。他對於農民,原則上認為其土地私有,1789年的租稅及土地隸屬關係整理法,更斷然實行新的制度。賦役及納貢均改用確定的貨幣支付,使莊園制度中向來所通行的賦役經濟及自然經濟告終。以後領主對於國家,亦須用金錢納貢。但這種想要一舉成為租稅國家的企圖,仍然失敗了。農民無法從農業生產中獲得足夠多的收益來支付金錢上的納貢,而領主的經濟從根本上被攪亂了,於是引發騷動,使皇帝不得不撤回其大部分的改革方案。直到1848年革命之後,農民的全部負擔才被廢除,一部分是以有償的方式贖買,另一部分則無須任何補償。就有償部分的贖買而言,奧地利曾實行過極輕的服役課稅,之後又創設信用機關,以保證賠償方面的履行。這種立法,可以說是瑪麗亞·特蕾莎及約瑟夫二世努力的成果。

  在普魯士,國王領地的農民與私人領地的農民之間,一向有著極顯著的差異。腓特烈大帝對國王領地的農民,曾有過完全的保護法。他首先廢除了僕婢強制服役制,後於1777年宣布農民的所有地可以繼承。威廉·腓特烈三世又於1799年在原則上宣布免除徭役服務,凡國王領地的新佃農,在締結租佃契約時,必須明白地拒絕徭役服務。因此,在國王的領地上,近代的農業制度已漸漸建立起來了。此外,也允許農民出不甚高的賠償金來購買私有財產。對於此點,官吏們大都表示同意,不僅因為賠償金可以使國家有所收益,而且在獲得自由財產後,國王領地的農民對於國家要求的權利亦減少了,故可免去許多行政上的麻煩。對於私人領地的農民,問題更難以解決。腓特烈大帝想廢除農奴制度,反對派卻說普魯士沒有農奴制度,只有世襲的臣屬關係而已(從形式上來講,這是對的)。國王對於貴族及貴族出身的公務人員,無法施行任何方案。直到耶拿(Jena)及提爾西特(Tilsiter)的事變發生後,才有轉機。1807年,世襲的臣屬關係被廢止了,但問題是農民之租佃不自由的所有地,究竟該如何處置。普魯士的官吏之間,對此也有很大的意見分歧。一派主張應通過一定的土地面積來獲得最大限度的生產物,如此則可採用當時精耕程度最高的英國之農業制度,但不得不減少平原上農村的人口。這是舒恩(Schoen)大總管及其一派人的主張。另外一派的主張,則注重於最大限度保持農民人數,如此不得不放棄英國的前例及其精耕法。經過長時間的商議討論之後,終於發布了1816年的統整法令。這是政府行政政策與保護農民之間的折中方案。擁有牛或馬等牲畜的農民首先被列於可整理範圍內,不過小型耕種者被排除在外,因為領主說他們不能沒有幫手。即使有牲畜的農民,也只有所占有的土地已經登記過且自1763年以來始終占有,才被包含在其中。選取這一年(七年戰爭的最後一年)為分界點,是為了使最低限度的農民所有地包含在法令當中。該法令須經申請才可生效。農民獲得私有地的財產權後,不再提供勞役及納貢,但同時也失去了對於所有地的權利。換言之,可以向領主要求的緊急扶助、建築物修理時的補助、草地及森林的使用以及繳納租稅時從領主那裡獲得的預支,也都被取消了。特別是農民須將世襲財產的三分之一、非世襲財產的一半讓給領主。故此種法令,對於領主非常有利。領主雖須自備農具及家畜,但仍可保留小屋民[1]作幫手,而且農民的草地使用權亦被取消,同時,農民土地的沒收亦不再被禁止,故可將其所有地圈圍起來。不適用於本法而有手工義務的農民,就可將其所擁有的土地奪去。在西里西亞,貴族特別有勢力,還可為自己的利益而保持例外,但在波蘭領主所居住的波森(Posen)地區,則全部農民都適用於此項法令。

  在普魯士,直到1848年,才採取了最後的步驟。1850年時,政府宣布取消農民的全部負擔。除按日計酬的工人之外,所有農民都被置於法令的管制之下,甚至與此無關的農民負擔,如世襲的租借、世襲的賃金等均成為可贖免的。不過小型農戶的土地,在很久以前就被領主沒收了。

  普魯士方面,其發展的最終結果,是農民人數與土地面積一同減少。自1850年以來,農業勞動者的無產化繼續進行,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地價的抬升。從前將土地租給居住勞動者的辦法,已經不划算了。他們所得的打穀份額及磨麵份額,現在均改用貨幣來支付。由於引入了甜菜的種植,農業經濟遂成為季節性的經營,因此須用所謂的「薩克森行幫」提供的流動勞動者來幫忙,這種人一開始來自東部的波蘭諸省,之後多來自俄屬波蘭及加利西亞。對於他們來說,不需要為其另建勞動者住所,亦不需要給予土地。他們可聚居於屯舍內,其生活方式是任何德國勞動者所不堪忍受的。因此,原來與土地相結合的農民,以及後來因與領主在經濟上利害相同而忠於土地的土著勞動者,逐漸被流動勞動者所代替。

  在俄羅斯,亞歷山大一世雖然曾致力於農民的解放,但其所取得的成就與尼古拉斯一世同樣少。俄羅斯在克里米亞戰爭中的失敗,使得問題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亞歷山大二世因為害怕革命,於1861年經深思熟慮之後,頒發了解放農民的大詔書。

  土地分配的問題是如此解決的:

  對於帝國的各個省,確定每個人的土地所有額之最小限度及最大限度。其大小約從三公頃到七公頃。莊園領主如果將規定的最小額的四分之一無償贈予農民,則可不受本法律的約束。因此領主事實上可獲得依賴其領地的無產農民整個家族的勞動力。要不然,農民必須拿出賠償金,方可得到土地的分配。立法者曾以良好的土地有更大的收益為根據,故土地額愈少,則賠償金的比率愈高。而且農民的賦役在某些過渡時期照舊存在著,領主的意見決定農民賦稅的折算。這是農民對於領主繼續負債的原因。賠償金的數額相對來說極高,百分之六的數目,為期共四十八年,1905年到1907年的革命爆發後,還須繼續繳納。諸侯領地的農民及國王領地的農民,擁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權,故其地位較為有利。無論如何,俄羅斯的農民解放僅為單方面的事,因為農民雖已從領主那裡解放了出來,但對於村落共同體的連帶責任,仍未被解放。就此而言,農奴制度依舊存在。農民仍沒有遷徙自由,因為凡是出身村落者,米爾都可召喚他們回去。此種權力之所以繼續存在,其實是因為統治者想於所謂的農業共產制度中,留有保守的要素,以對付自由主義的抬頭,從而保護俄國沙皇的專制主義。

  俄羅斯政府因為政治上的原因,在西部地區,特別是在被拿破崙法典廢止了農奴制度的波蘭,施行的政策並不相同,不過農民遷移時,土地就歸領主所有。這種政策導致了許多農民土地被沒收,至1846年才被廢止。之後直到1864年,俄羅斯人為了對付1863年時革命的發動者,即波蘭的貴族,想將農民與俄羅斯政策聯繫在一起,故解放了波蘭的農民。因此,在確定土地的歸屬方面,唯農民之言是聽。這樣,解放的結果,事實上是以各種形態來掠奪波蘭的貴族。農民的許多森林使用權及牧地使用權,都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封建的土地制度崩壞的結果,成就了今日的農業制度。有些地方,是農民從土地上解放了出來,亦是土地從農民手裡解放了出來(英國);有些地方,是農民從莊園領主那裡解放了出來(法國);還有些地方,則為兩者的混合(如歐洲的其他地方,不過東部比較接近於英國的狀態)。

  對於結果的形態之性質,繼承權有著極重要的影響。在這方面,英、法之間的對立要算最顯著的。在英國,長子的封建繼承權是對於全部土地的總繼承權,不論其是農民,還是莊園領主,最年長者單獨繼承全部的土地。在法國,土地的均分在古代制度中已成為原則,新民法不過使之成為義務而已。在德國,則有著顯著的不同。單獨繼承權存在的地方,亦不是英國意義上的長子繼承,而是一子繼承權,繼承者接受土地時,對於其他的繼承人須進行補償。一子繼承權的來源,一部分是由於技術上的原因,例如在大塊領地或黑森林的廣大圃舍,自然的分割在這些地方是不可能的。另外,從歷史的來源上說,它是從封建制度時代傳下來的,因為莊園地主的利益在於土地提供服務的能力,故不欲加以分割。在俄羅斯,直到1907年斯托雷平進行改革,還存有農業共產制度;農民並不是從雙親那裡獲得土地,而是從村落自治體獲得。

  近代的立法,已完全廢止了封建制度。在有些地方,封建制度已由世襲的財產制度代替。這種制度,自12世紀以來,在東羅馬帝國內曾以某種特殊的捐贈形式存在過,就是為了抵制皇帝的掠奪,把土地轉讓給教會,可獲得宗教上神聖的性質。不過教會將之應用於何種目的,有著嚴格的規定,例如維持若干教士的生計,剩餘的十分之九的地租則保留給捐贈者。由此,伊斯蘭教國家內產生了瓦庫夫制度。這種捐贈制度,初看似乎是為伊斯蘭教清真寺或其他敬神的目的所用的,但實際上,是為了避免國王對於土地的課稅,使家族得以確保其地租。阿拉伯人將這種世襲財產制度傳入西班牙,再傳入英國及德國。在英國,這種制度曾遭到了抵制,不過法學家設計出「限定嗣繼」的制度來代替。這就是:土地從一代傳到另一代時,其不可分割及不可出賣,經契約的確定,因此變更成為不可能的事了。這樣,英國大部分的土地便集中到少數家族的手中。但在普魯士,直到最近,十六分之一的土地仍是世襲的財產。其結果就是,在蘇格蘭及愛爾蘭,出現了被世襲財產束縛的大塊所有地。另外,西里西亞的一部分及前奧匈帝國、德國的若干地方(1918年以前)亦均有之,不過規模較小,因為在德國還以中等的大土地所有為重心。

  農業制度的發展及封建組織的崩壞,其影響的範圍殊廣,不僅關係到農村的變遷,而且關係到一般政治關係的發展,尤其關係到一國是否有地主貴族的存在,以及它將採取何種形式。從社會學意義上來說,貴族是因經濟地位而能自由從事政治活動的人,他們雖然不必靠政治來生活,但須參與政治生活,因此,他們是有固定收入的食利者。這個條件,對於必須為自己的生計及家族的生計而勞動和從事職業活動的階級來說,例如企業者或勞動者,是不能適應的。在農業社會中,完全的貴族是靠地租來生活的。存在這種貴族的國家,在歐洲只有英國了,過去的奧地利亦有規模較小的貴族。然而在法國,褫奪莊園領主之專有的結果,成了政治的城市化,只有城市的財主,而非農村的貴族,才能在經濟上自由地從事政治活動。德國的農業發展使得能自由從事政治活動的土地食利者,數目不多了。不過農民之專有喪失最嚴重的普魯士東部諸州內,則還有很多。但是普魯士的多數地主不像英國的地主那樣,形成了貴族的社會階層,他們是帶有封建特質的農村中產階級,這種特質,來自過去的歷史,故他們也是農業經營者,只是捲入市場利益的日常經濟鬥爭中了。1870年以來的谷價回落以及生活成本的提高,已判定了他們的命運。因為平均四百至五百畝面積的騎士領地,已不能支撐一個貴族領主的生活。他們曾有及現有的利害鬥爭究竟如何激烈,由此就可以知曉,他們在政治生活上的地位亦不難明了了。

  由於圈圍及分割等,莊園制度崩壞了,因此古代耕地共有制度的遺蹟亦遭破壞,土地個人私有的制度乃完全確立。同時,數世紀以來,社會的上層結構亦沿著上述的方向轉變了,家族共同體遂變成極小的,到今日只有家長及其妻子兒女是個人私有財產的單位,這是以前在技術上不可能的事情。而且,家族共同體的內部亦起了種種變化,其方向有二:一是它的職能變成限於消費的領域,二是它的管理逐漸以帳目結算為基礎。原始的完全共產制度既然被繼承權代替,男子及女子的私有財產以及份額的計算遂更加分離。這兩個方面的變化,與工商業的發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1]小屋民:中世紀西歐主要靠做傭工維持生計的農民。缺乏生產工具,多有小塊園地,家居僅一兩間小屋,故名。——編者注


關閉
📢 更多更快連載小說:點擊訪問思兔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