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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制度與社會團體——氏族 01

2024-10-08 20:56:52 作者: 約翰·梅西

  一、專有之形式

  專有之形態,和農業制度的形態一樣有多種。專有之所有者,無論何處,原來都屬於家族共同體。但此處所謂的家族共同體,與南斯拉夫人的扎德魯加(Zadruga)的獨立戶或易洛魁人的連房這樣大的團體,完全不同。專有以兩種不同的基礎為根據:其一,是將物質的勞動手段,特別是土地,當作勞動用具來看待,所以此種手段往往為女子氏族所專有;其二,祖先的土地為「槍地」,是由征服所獲得的土地,因此受到男子的保護,在此情形下,土地即為父系氏族或其他男子團體所專有。無論如何,原始的專有與勞動分配的方式,不僅由純粹的經濟觀點所決定,還包含軍事的、宗教的及巫術的動機。

  在過去,每個人都要連續不斷地與其所屬的多數團體發生聯繫。這類團體有很多種,可分類如下:

  (一)家族團體。其構造多樣,但大多都是消費團體。生產的物質工具,尤其是一般的動產,亦可為此家族團體所專有,而其內部,各自行其專有。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面的用具,即為男子所專有,依照特別的繼承順序傳給男子。其他的裝飾品及女子方面的用具,即為女子所專有,屬於女子。

  (二)氏族。氏族亦是各種專有的所有者,它可以擁有土地。無論如何,氏族中人對家族共同體之所有常有特定的權利,如占有權或販賣時的先買權等,這都可視為原始專有法的遺蹟。同時,氏族保障每個人的安全,有復仇的義務及執行復仇的法則。它有分擔贖命金及氏族中所屬女子的共同處分權,因此對於迎娶時的彩金也有權利分得一份。氏族有父系氏族與母系氏族之別,如果財產及其他權利屬於男子的氏族專有,則為父系制度,否則為母系制度。

  (三)巫術的團體。其中最重要的為圖騰氏族,這是在萬物有靈論精神的信仰最盛行的時代所產生的。

  (四)村落團體與馬爾克。此在經濟上的意義頗為重要。

  本章節來源於𝒃𝒂𝒏𝒙𝒊𝒂𝒃𝒂.𝒄𝒐𝒎

  (五)政治的團體。此種團體保護村落的土地,因此對於居住在土地上的人有種種權力,還可以在軍事上及司法裁判上要求人們履行義務,同時給予他們相應的權利,並讓他們服徭役與繳納賦稅。

  每個人有時還須面對下述關聯:

  (一)與莊園領主。若個人所經營的土地不屬於自己所有時,即可能發生此種關係。

  (二)個人所屬的主人若在人格方面不能自由,而屬於他人所有時,即有此關係。

  每一個日耳曼的農民,以前都須依屬於莊園領主、農奴領主及裁判領主。這類領主,對於農民的服役,有不同的要求權。由於領主可能是多人,也可能是一人,農業的發展遂因此形成種種不同的情形。在前一種情形下,因為領主們互相競爭,故對於農民的自由是有利的,而在後一種情形下,則使得農民趨於隸屬關係。

  二、家族共同體與氏族

  現代普遍認為的家族共同體或家族都是小家庭,即雙親和子女所組成的家庭,它是以合法且延續的一夫一妻制為根本的。這種小家庭的經濟,其本身為消費經濟,至少在名義上與生產組織不同。在家族共同體內部,一切財產的權利屬於家長個人,但在妻子及子女的特別財產方面,其權利有所限制。血統關係由父方及母方來推算,但此種意義,除有時發生繼承權的問題外,幾乎無關緊要。古代意義上的氏族概念現在已不存在,僅可在旁系血統的繼承權問題上略見其痕跡而已,即使在這一點上,也常常產生關於此項關係的起源及成立的疑問。

  社會主義的理論是從假定婚姻的種種發展階段而出發的。按照此理論,原始的狀態是群體內全無秩序的亂婚,即族內婚,與私有財產全然欠缺的事實相一致。這個假說的證據可在原始狀態的各種遺蹟中見到。例如原始人群中帶有狂歡性質的宗教制度,餐肉禮、飲酒禮、吃煙禮等,此時性關係的限制完全被廢除;又如很多民族,女子在婚前有性的自由;在古代東方,神前伺候的奴隸間,亦有亂婚的情況發生。另外,好多地方都可以看到——包括以色列人——所謂的兄終弟及制,即族內的兄弟有與死者的寡婦結婚因此獲得被繼承者的特權與義務,亦可視為佐證。根據社會主義的理論,第二個演化階段就是群婚。即某種特定的集團(氏族或部落)和其他的集團建立婚姻關係,因此某一集團的各男子,就為其他集團的各女子之夫。這方面的證據可從美洲的印第安民族那裡推論得到,因為他們除父母以外,沒有其他的親族關係。南太平洋群島上也有這樣的事實,即許多男子與一名女子或許多女子,進行同時或更迭的性交,進而建立婚姻關係,亦被視為佐證。社會主義的理論也將母權制視為一種因此而起的過渡階段。據此理論,在性交和生產間的因果關係尚未為人所知的時代,家族共同體並非由家族組成,而是由母系集團組成,只有母系的團體,才有禮儀和法的地位。這個階段是由世界上極通行的舅權制推論而得的,在這種制度下,母親的兄弟是子女的保護者,她的子女可以做舅舅的繼承人。母權制亦被認為是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階段。因此,在各共同體方面,酋長的地位絕對地為女子所有,尤其是成為家族共同體經濟事務方面的領袖。然後又經過掠奪婚姻制度的階段,才向父權制轉移,在任何地方都是如此。其原因在於經過一定的演化階段,亂婚的禮儀基礎被譴責,族內婚原則上逐漸被族外婚代替,性關係限於不同團體的成員之間,包括用暴力從外面掠奪女子,買賣婚姻也就發生了。此種進化過程的佐證,只要看一看結婚儀式便可知道,可能在許多早已行使契約婚姻的民族,儀式上還在模仿一種暴力的誘奪方式。之後才向父權制及合法的一夫一妻制轉移,依照社會主義理論,這與私有財產制的產生以及男子要求合法的繼承權有密切的關係。不過結果卻向墮落的方面發展,從此以後,一夫一妻制和賣淫制就並存了。

  以上為母權論及以此為根據的社會主義理論。這個理論雖有矛盾的地方,但就整體來看,對於該問題的解釋是有價值的。對於這個理論,我們亦有「聰明的謬誤比愚鈍的正確於科學更有益」之感。需要批評的是,在賣淫制度的發展方面,須將一切道德的價值判斷置於論外,那是不待說的。

  所謂的賣淫制,是指為了盈利或當作一種經營而做出的有報酬的性之犧牲。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的賣淫絕不是一夫一妻制及私有財產制的產物,而是早已有之。此種制度無論在哪一個歷史時代或哪一個進化階段都能發現,但賣淫制在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中極少見,在若干原始民族中,則完全沒有。然而即使在社會主義理論家所指出的未有私有財產制的原始民族中,也有賣淫制以及對於同性或異性的賣淫制所制定的懲罰。無論在何處,娼妓在身份上都有著特殊的地位,大多處於下賤的地位,只有廟妓是例外。在這種盈利性的賣淫和多種婚姻制度之間,還有許多長久的或一時的性關係之中間形態,而且此種形態在道德上和法律上不一定會遭受非議。在今日,夫妻以外性的享樂之契約,雖然無效,但在托勒密王朝的埃及,依然承認性契約有效,妻子在委身於他人後,關於撫養費、繼承權及其他權利,仍有訴訟上的保障。

  而且,賣淫的表現,其形式不僅為無約束的性的犧牲,也為禮儀的賣淫,有宗教上規定的形式。例如,印度及古代東方的神前奴隸的賣淫。更有所謂的修道院奴婢,她們不得不做伺候之事,在狂歡宴飲中獻身。神前奴隸亦可有償地將身體供與任何人。神前奴隸的制度,可追溯至宗教的來源以及具有性的特質之萬物有靈精神的巫術,這種巫術常常在達到狂喜的境地後引人進入性的狂亂中。

  視為祈禱豐年的巫術形式之一的交合行為,在以農業為主的民族間極為盛行。為了得到豐收,甚至就在耕地上舉行性的狂歡宴飲。在印度,因有參加此種歡宴的行為,就出現了舞妓的職業。舞妓為自由的娼妓,在印度的文化生活中,曾有過重要的任務,與希臘的娼妓相同。她們雖然有優越的生活條件,但本身仍被視為卑賤者,就像印度的舞妓戲劇中所表現的那樣,倘若能通過一種神秘的奇事而獲得婚姻中的妻子地位,就算生活極其辛苦,她們也感覺無上幸福。除廟妓制之外,在巴比倫及耶路撒冷等地,還有真正的修道院賣淫,她們的主要顧客是旅行商人。她們自從脫離宗教或狂歡宴飲的性質後,仍保持其職業,修道院亦因盈利而給以種種便利。起來抗議合法的賣淫和其根源(即狂歡宴飲制)的,是以普度眾生為目標的偉大的教士及先知,比如祆教的創始者查拉圖斯特拉(Zarathustra)、婆羅門教徒及舊約聖書的先知等。他們的抗爭,主要出於道德和理性的理由。他們的出發點,在於使人類的精神生活深刻化,而且認為放縱色慾在宗教上是極大的障礙。除此之外,宗教派別的競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古代以色列人的神是山神,而不是支配下界的太陽神,故先知認為太陽神的狂歡宴飲是其可怕的競爭者。在這種爭論中,有些國家,尤其是羅馬,警察和教士聯手,因為他們深恐激昂的熱情會隨狂歡宴飲的現象而起,以致發生下層階級的革命運動。不過自從狂歡宴飲被廢除後,賣淫制本身雖仍然存在,但是人人都賤視之,而且認為是不合法的。在中世紀時,雖然已有教會的訓誡,但賣淫還是得到了官方認可,而且有同業組織。在日本,即使在今天,茶館中侍女的偶然賣淫,不僅不被賤視,而且使她們成為更理想的結婚對象。賣淫制的沒落,開始於15世紀末期,法國國王查理八世入侵那不勒斯(Naples),感染花柳病以後,本來已得准許可繼續存在的不潔賣淫,被迫集中在一些指定的場所。新教派以及先前的加爾文(Calvin)教派的禁慾主張盛行後,亦反對賣淫制,不過後來天主教教會的態度倒溫和深慮些。最終的結局,與當時對狂歡宴飲制奮力抗爭的穆罕默德和《塔木德經》(Talmud)著作者的結局相類似。

  夫妻之外性的關係和賣淫女子性的自由之間是有區別的。性的自由,過去從男子的角度來說,都認為是理所當然之事,自三大一神教起,才加以申斥,在猶太教方面,直至《猶太法典》制定以後方加以禁止。原來女子與男子擁有同等的性自由,可以從下面諸點知道,例如在穆罕默德的時代,阿拉伯人雖已有公認的永久婚姻,但同時有為了撫養費的「暫時婚姻」以及「試婚」(試婚在埃及及其他地方也存在)。尤其是高等家庭的女兒,因為不願委身於父權婚姻之下嚴格的家族規則,要保持其性的自由,故寧願留在父母的家中,可以隨己所欲,或在種種可能的範圍內和男子結合。除了這些個人的性自由之事例外,還有氏族的女子為了盈利的目的而被利用,或為了撫養費而被租借。此外還有所謂性的歡侍者,即對於尊敬的客人,讓妻子或女兒去侍奉對方。蓄妾制亦曾發展,其與結婚制的區別,在於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同。當強調身份階級的族內婚盛行時,蓄妾制往往由身份階級所決定,並發展為橫跨階級界限的同居。羅馬帝政時代,蓄妾制完全為法律所認可,尤其對於曾被禁止結婚的士兵及因身份關係而很難得到結婚機會的貢族。這種制度,在中世紀時仍通行,至1515年第五次拉特蘭(Lateran)會議時才宣告絕對禁止。不過在改革派教會內起初就加以禁止,從此以後,這種在法律上被認可的制度,才在西方漸漸絕跡了。

  將社會主義的母權說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後,可知其所說的性生活的階段,不能被證明在一般的進程中存在過,縱使有這個階段,也不過是在完全特殊的前提下發生的而已。假如亂婚制曾發生過的話,如果不是帶有狂歡宴飲性質的偶然現象,便是古時嚴格的性交限制墮落的產物。對於母權說我們必須承認,按照萬物有靈精神的宗教史所示,在原始時代,生殖行為和生產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不清楚的,所以父親和子女間的血統關係當時並不被承認,就好像現在私生子在母權下的生活一樣。不過子女把父親除外只和母親一起生活的純粹母系集團不是普遍存在的,只在完全特定的前提下才有。家族內兄弟姊妹間的族內婚,如托勒密王朝,是一種為了保存血統純粹的貴族制度。氏族的優先權,即女兒嫁給外人時,須向氏族中的親屬獻身,或者出錢收買他們的占有權,可以用財富的分化來說明,而且是對財產分裂的一種防禦手段。兄終弟及(娶寡嫂)制亦非由原始的狀態而產生的,其理由在於避免男性支系在軍事或宗教關係上斷絕。自從有身份的階層分化以來,就有了一種身份的族內婚,將女兒保留給某政治或經濟團體的成員。此種制度,在希臘的民主政治時代,曾經大規模地實行過,其用意在於不使財產流出市府的共同團體以外,而且可以限制「完全市民」的增加,使完全市民得以有壟斷政治的機會。又如在印度的種姓制度中,因有非常嚴格的身份分化,故族內婚成為超婚制。上級種姓的男子,和下級種姓的女子可以任意往來且可結婚,但女子不能如此。因此下級種姓的女子,可用金錢買賣,但上級種姓的女子,則在年少的時候就須求配偶,且常常出資求得丈夫。這樣的丈夫,可同時和許多女子結婚,受到她們的供養,由這一家到另一家。這種狀態,後來由於英國政府要求形式上的丈夫須給其妻子們生活費,才被廢止。另外,實行族內婚的地方,我們只能承認其是墮落的現象,不是進步的階段。關於家族的族外婚,除了少數的例外,無論何處,總是通行的。它是為了防止家族內男子們的嫉妒心,或者出於對以下事實的認識:一起長大的男女很難發展出強烈的性衝動。族外婚成為氏族的婚姻制度時,常與屬於圖騰制度的萬物有靈精神的觀念有關。不過,圖騰制度是否通行於全世界,而且即使全然無關的地域(如美洲與東印度群島)同樣有之,不能說已經證明了。無論在何地,掠奪婚都被認為是對該氏族的不法行為,該氏族可進行流血的報復,或有接受贖命金的權利,但同時,該事也被認為是一種勇敢的冒險行為。

  基於父權的合法婚姻之特徵,是這樣的,即從一特定團體的立場來看,該男子只有一個特定的妻子的子女有完全的資格。此種團體,可有如下幾種:(1)家族共同體。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繼承權,旁妻和妾的子女則沒有。(2)氏族。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流血復仇、贖命金徵收及氏族同人的繼承權。(3)軍事的團體。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配備武裝、分享戰利品、獲取征服的土地及分配土地的權利。(4)身份的團體。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在身份上才有完全的資格。(5)宗教的團體。有完全資格的子孫才可祭祀祖先,神祇也只受他們所獻的供奉。依照父權的法律,合法的婚姻有下面三種可能的規制:(1)純粹的母系集團。認為合法的父親是沒有的,只承認母親和子女之間以及母親的親族之間有親屬的關係。純粹的母系集團,尤其與男權社會有關聯。(2)純粹的父系集團。同一個父親的子女,無論其是正妻、旁妻、妾、婢所出,都有同樣的地位。妻子和兒女須服從他的無限權力。由此狀態發展出基於父權的合法婚姻。(3)雖然雙親的家族共同體均存在,但通行母系制度。子女屬於母系氏族,與父系氏族無關。此種狀態,存在於圖騰制度盛行的地方,是男子集合制度的遺蹟。

  三、家族發展之經濟內的與經濟外的條件性

  為了方便理解家族發展的條件性,須先對原始經濟生活加以考察。

  向來科學討論所用的三個階段的分法,即狩獵、畜牧及農耕,其實是不可用的。純粹的狩獵民族或遊牧民族,彼此間沒有交換而且不與經營農耕的種族相交換,即使有,也不能說是原始的。耨耕和狩獵相結合而遊牧化的農耕才是原始的。所謂的耨耕,是指沒有家畜的農耕,尤其是指沒有獸力的農耕。犁的使用,其實代表著趨向現代化農耕的過渡。家畜的馴養需要極長的時間,最初可能是馴養提供力量的牲畜,隨後,才有乳用的家畜(但至今日,特別是在東亞,還有地方不知道榨乳的)。再往後開始有宰食的家畜。以偶然現象來說,屠宰當然是很悠久的事了,之後才成為餐肉狂歡宴飲的對象而以禮儀的形式延續下來。最後是以軍事為目的而馴養獸類。公元前16世紀時,就已經有馬成為草原上的乘用獸,此外無論在何處,均被當作拉引的牲畜。中國、印度甚至愛爾蘭,在一切民族間的戰車時代,就此開始。

  耨耕,可由小家族進行個別的經營,亦可由家族共同體聯合經營。後者的農地耕作方法,已是技術改良後的結果。狩獵原本必須是共同的經營,雖然此共同化是出於環境的結果。家畜的飼養可由個人來經營,而且不能不如此;無論如何,共同體是不能太大的,因為散開的獸群需要廣闊的土地。最後寬耕的農業可以用種種方式來經營,只是在開墾的時候須共同協作。

  兩性間的分工,與經濟形態上的區別相互交錯。原始時代的農地耕作與收穫,主要是女子的任務。到了從事繁重的勞動(以犁代替耨耕的勞動)時,男子才參與此事。家庭內勞動的重心在於紡織工作,完全由女子來擔任。男子的勞動,為狩獵、家畜的飼養(小家畜的飼養亦為女子之事)、金屬加工以及戰爭。戰爭是男子最重要的勞作。女子是連續不斷的勞動者,男子不過是偶然的勞動者而已,後來隨著工作難度的加大及社會劇變,男子不得不進行連續的勞動。

  此項情形互相結合的結果,產生了兩種共同化的類型:一方面產生了家庭內勞動及耕種勞動的共同化,另一方面則產生了狩獵及戰爭的共同化。關於第一種,女子擁有重要的決定權,因此她們常占據優越的地位,具有絕對的指揮權者亦非罕見。女子集合的地方,原來是一個勞動場所,而狩獵及戰爭的結合,則產生了男子的組合。不過無論家長是男子,還是像印第安人那樣女子當家長,總存在一種傳統的束縛性。因為狩獵及戰爭而組成的共同化團體,處於選出的首領的指導下,此首領並非因血族關係而當選,而是由於其個人品質和能力,他是自由選出的首領,擁有自由選擇的隨從。

  除女子經濟的勞動處所外,還存在男子的集合所。二十五歲至三十歲的男子,在家庭外的共同居所生活,形成經營狩獵、巫術及製造武器或其他重要鐵器的中心。少年人屢用掠奪的手段得到妻子,因為掠奪是出於共同的行動,所以此種掠奪婚,有一女多夫的特點。但也有買妻的。為了嚴守秘密,總是禁止女子進入男子集合所,如南太平洋群島上的島民以可怖的方式保持著男子集合所的神聖。大概男子集合所總與舅權制相關聯,且往往與母系制度相聯繫,實行氏族外婚。全部的男子,也都以年齡分成等級,到了一定的年齡後,他們就脫離男子集合所,回到村中移居妻子的住所。男子集合所制度一般也被認為是男子修業期的制度,兒童到一定年齡時,就離開家庭而接受手術(特別是割禮)及舉行成人禮,進入男子集合所。此集合所是一種兵營性質的場所,實行一種軍隊的制度。它的崩壞促成了各方面的發展,如巫術俱樂部,或以義大利克莫拉(Camorra)式組織[1]為模型的秘密政治團體,都是這種制度的例證。

  這種原始的軍事制度,不是任何地方都發生過的,即使在發生過的地方,由於軍事化場所的解散或者戰爭技術上的進步,使龐大武器與特別教練的個別戰鬥變得更加有利。尤其是車戰與騎戰,對這方面產生了很大的影響。於是大多數男子入贅妻子家,和妻子一起生活,軍事上的保護亦不再由男子集合所負責,而是賦予每個戰士一塊土地,使其能自行武裝,來保障他們自己的安全。因此血統就有了決定性的作用,而世界上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產生的原始的萬物有靈魂觀,即靈魂信仰,是與此相呼應的。

  基於萬物有靈魂觀的圖騰制度之起源,或許也可在男子集合所中求得,雖然後來圖騰制度與萬物有靈魂觀無關了。所謂的圖騰,是一動物、植物、岩石、製作物或任何一物,以為有某一種神靈附著其上,圖騰團體的成員,與這種神靈有關係。如果這個圖騰是獸類,則因其與共同體有同一血緣,故不許屠殺,於是出現某種禮儀上的食物禁忌。信仰同一圖騰的團體,內部保持和平,其成員間不許互相爭鬥,他們之間的婚配就是亂倫的行為,須施以重刑,因此就通行了族外婚,和其他的圖騰團體建立結婚同盟的關係。此種意義下的圖騰團體,是儀式的團體,屢有與家族共同體及政治共同體相交錯的。個別的父親,在家族共同體內,雖和妻子及子女共同生活,但多為母系制度,故子女屬於母系氏族,對於父親,在禮儀上亦視作外人。這就是所謂母權制度的成因,所以它和圖騰制度都是男子集合所時代的遺物。在圖騰制度沒有產生的地方,我們可以找到父權或行使父系傳襲的父方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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