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從滑鐵盧戰役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英國(1815—1914)
2024-10-08 17:45:46
作者: (美)菲利普·范·內斯·邁爾斯
321.四大主要事件
英國在滑鐵盧戰役和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之間的這段歷史包含了很多事件。用短短的一章來涵蓋整個這段歷史並不會有太多有意義的東西,除非它能夠將眾多的歷史事實按照事件發生的原因合併為某種一致性,這樣就能夠將這些事件和幾個廣義的國家運動和趨勢聯繫在一起。
按照這樣的方式來探討這段歷史,我們會發現很多事件可以按照下邊四個方向來分別加以總結:(1)民主運動;(2)宗教平等思想影響的擴大;(3)英格蘭與愛爾蘭的關係;(4)英國殖民帝國的發展。
我們這裡只是沿著前三個方向將這個時期的重大歷史事實與讀者分享,至於英格蘭殖民的發展我們會在後邊的章節專門講述。
第一節 民主運動
322.概述
1688年的英國革命將國家的權力從國王手中轉移到議會手中。然而議會的選舉權卻只局限在很狹小的範圍內。在本應參與國家事務的500多萬英國人中,只有不到20萬人擁有選舉權,這些人主要是富裕的上層階級。這個世紀英格蘭的政治民主化進程主要在於擴大選民的範圍,賦予每個有思想、正直的人以選舉權,參與政府的管理。
323.法國大革命對英格蘭自由主義的影響;改革與革命
法國革命剛開始時,為自由趨勢注入了新鮮的動力。英國的自由主義人士密切關注著法國共和主義者的革命進程。政治家福克斯聽到巴士底獄被攻陷的消息後開心不已,他從這一事件中看到了希望。年輕作家柯勒律治、華茲華斯和騷塞等人都被民主思想所感染,對政治自由和平等產生了極大的熱情。但是法國革命者的過度野蠻化革命令英國自由主義者受到了驚嚇,對自由思想突然出現了情感上的厭惡。自由主義思想被當成了危險、具有革命性的東西被排斥。
但是幾年之後,隨著拿破崙的倒台,法國革命的恐怖被人逐漸遺忘。自由主義思想開始在民眾中傳播。英國民眾抱怨說英國政府宣稱自己是人民的政府,但是實際上人民根本無權參與政府事務。
我們應該注意到英國政府和歐洲其他國家統治者對待自由主義思想的方式上的不同。在歐洲其他國家,民主精神的興起遭受到了殘酷和專橫的壓迫。統治者在管理政府事務上將人民拒之門外。我們已經在法國看到了這種政策的結果,後面也將看到在歐洲其他國家的結果。自由主義思想確實最終取得了勝利,但是這種勝利只有通過革命才能取得。
而在英格蘭,政府對民眾的民主要求並沒有太大的抵制。它會適時地對不斷發展的民主精神作出讓步。因此在英國,並沒有發生一系列的革命事件,我們看到的是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它逐漸讓下議院越來越平民化,使得英國成為不僅是名義上的,也是現實中的民主國家。
324.《1832年改革法案》
議會改革邁出的第一步是在1832年。為了理解這一改革行動的重要意義,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歷史。
1265年,平民首次進入議會,這些成員僅僅來自那些財富和人口都有資格成為代表的城市和選區。隨著時間的推移,這些地區中一部分地方的人數減少,而新的城市則不斷成長;然而這些沒落的選區還保留著他們向議會輸送成員的古老特權,而新的城市則被排除在議會之外。老塞勒姆(Old Sarum),一座已經完全沒落,根本沒有人居住的古城鎮,卻仍然在議會下院占有兩個席位。另外,君主為了保持對議會下院的影響力,不斷地給一些不那麼重要的地方以把它們的成員送回下院的權力。這些小地方的選舉總是受到君主或大地主的腐敗影響,幾乎是不可避免的。於是,議會下院塞滿了國王的提名者或者花錢買到席位的議員,他們對自己的這種行為幾乎毫不隱瞞。與此同時,剛剛發展起來的大的製造業城鎮如伯明罕(Birmingham)、利茲(Leeds)和曼徹斯特(Manchester)卻在下院中沒有代表。
對這種腐敗和荒謬的代表制度進行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這場運動得到了18世紀後半期剛剛誕生的報紙的支持,因此,由於報紙的影響,這場運動比之前更早的任何改革更具普遍性。輝格黨(Whigs)和托利黨(Tories),也即自由黨(Liberals)和保守黨(Conservatives)之間的較量由來已久,愈演愈烈。保守黨反對所有改革,認為根本沒有必要改革。最終,民眾的情緒變得強烈而可怕,議會上院的貴族階層本來是想阻擋這些改革措施的,也被迫讓步。《1832年改革法案》(Reform Bill of 1832)成了真正的法律。通過這一法案,英國的選舉制度得到了根本改變。86個「有名無實的腐敗選區」被完全剝奪了或者半剝奪推舉議員的權利,而下院來自這些選區的142個席位被分給了之前沒有代表的不同縣郡或者大的城市。這個法案也通過將選舉權擴大到所有在城鎮擁有一定數量財產的人員,並通過降低縣郡選民的財產資格增加了選民的數量。
這項改革法案的重要意義怎樣形容都不為過,它就是英國政治民主史上的「《大憲章》」。
325.1835年的《市政改革法案》
這個時期英國城鎮政府對於改革的需求同英國議會一樣迫切。這時的市政制度基本上還是沿襲中世紀的體系。大部分城鎮由腐敗的寡頭統治。長期以來,對推翻這些寡頭統治的鼓動終於導致1835年《市政改革法案》(Municipal Reform Act)的通過。這項法案對於城市政府的影響不亞於《1832年改革法案》對英國議會的影響。
326.憲章運動:1848年革命
儘管《1832年改革法案》在其建立的原則方面極具革命性,但是在其原則的應用上只是向前走了一小步。它只承認了中產階級的選舉權,而廣大勞動群眾根本沒有得到管理政府的權力。因此,他們開始了更加激烈的革命行動,史上稱作「憲章運動」(Chartism)——得名於一份名為「人民憲章」(People’s Charter)的文件,其中體現了他們渴望的改革。其中最主要的改革要求就是普選權和投票表決權。
之前的革命騷動還只是或多或少地帶有一點暴力色彩,而到了1848年受到動搖歐洲大陸上各國君主專製革命的鼓舞,憲章派開始大規模的暴力革命,這令守法的城市民眾有些害怕,從而對他們產生了不信任,他們的組織機構分崩離析。然而他們努力倡導的改革從根本上還是令人渴望和充滿正義的,而這些改革中最重要的思想已經被採納並在英國憲法的制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327.1867年的改革法案和1870年的教育法案
1867年的改革法案只不過是英國政府沿著《1832年改革法案》的方向邁出的另一步。同樣,它的通過也是在議會內外經歷了漫長的暴力行動才得以完成的。這項法案的主要影響是擴大了投票權——賦予「第四等級」公民權。
就像《1832年改革法案》通過後一樣,現在議會的注意力轉到了民眾教育的問題上來;所有人都認識到實行普選,必須要普及教育。議會通過第二項改革法案3年後又通過了教育法案(1870),其目的是為英倫三島的每個孩子提供初等教育,賦予地方政府建立和維護學校並強制兒童入學的權力。
328.1884年的改革法案
保守派領導人之一德比伯爵(Earl of Derby)在談論1867年的改革法案時說:「毫無疑問,我們正在進行一場偉大的實驗,並在黑暗中邁出了一大步。」就在該法案通過17年後,英國人民又開始邁出另一大步。但是他們不是在黑暗中前行,允許更下層的人民參與政府管理,體現了智慧和開明。
1884年,當時的首相格萊斯頓爵士(Mr. Gladstone)引入並推動了一項比之前法案更具顛覆性的新改革法案。它將選民人數從300萬增加到500萬。縣郡選民的資格和選區選民的資格要求一樣。這樣,它就賦予廣大農民階層以選舉權。(117)
329.農村地方政府改革
城市的議會和政府已經相當民主化。農村地區是最後感受到英國政府為重建民眾利益開展的自由運動影響的角落。但是最終,自由運動還是來到了這裡,通過議會各項法案,民主重建工作逐漸完成和實現。它將更多的權力直接交到更小選區的人民手中來管理他們自己的地方事務。
330.取消議會上院的「否決權」(1911)
《1832年改革法案》後英國憲法最激進的變革在1911年的一項法案中得以實現,該法案限制議會上院的立法權,從而將其否決下院通過的法案的權力永久取消。(118)上院的「否決權」(Veto Power)之所以會被取消是因為它經常被上院用來阻止和打擊下院自由派發起的改革議案。製造這場危機的是上院否決了由財政大臣勞合·喬治(Lloyd George)提出的財政預算案。為了滿足養老金政策和龐大海軍的開支,對土地、財產繼承和大額收入徵收新的特別稅等都需要制定新的預算案。在下院獲得通過後,該預算案卻遭到了上院的否決。上院的這一舉動被自由派看作是違憲的行為,他們認為財務和稅收法案應該完全屬於下院的管轄範疇。經過激烈辯論和政府呼籲人民進行新的投票選舉後,上院最終讓步,通過了該預算案。但是他們阻止法案通過的行徑惹惱了下院自由派,於是下院自由派決心限制上院的立法權,最終該提案獲得通過。
這場改革使得英國人民通過在下院代表表達的意願被認為是至高無上和獨立的,因為國王的否決權早在一個多世紀以前已經被取消,議會批准的法案再也不用通過國王御准才能生效了。
第二節 宗教平等思想影響的擴大
331.宗教自由和宗教平等
與政治運動同時進行的是宗教領域內的相似運動。英國人民逐漸認識到宗教寬容的真正要義。
在19世紀初,在英格蘭存在宗教自由,但是卻沒有宗教平等。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自由選擇做一個羅馬天主教徒或是不信奉英國國教的新教徒而不用擔心受到迫害。不信奉英國國教並不違法,但一個人選擇了做天主教徒或不信奉英國國教的新教徒後就失去了擔任公職的資格。既然存在著對宗教領域的歧視或者政府喜愛或限制某個宗教教派,當然也就沒有宗教平等了。
在這方面的進步,就在於真正宗教寬容精神的發展,從而消除了天主教徒、新教徒和猶太教徒在民事權利上的限制因素,並讓所有的教派在法律面前完全平等。
332.循道宗及其對宗教寬容的影響
幫助把不信奉國教者從民事權利限制中解放出來作為一個突出的問題提出的,是一個偉大的宗教運動,它就是著名的循道宗(Methodism)。通過大舉增加不奉國教新教徒的數量,循道宗給廢除強加給不信奉英國國教新教徒限制法令的鼓動注入了新的力量。從這時起,一系列適用於完善宗教平等思想偉大的法案被制定出來。在這裡,我們只談論兩三個最重要的舉措。
333.解除對不信奉英國國教的新教徒不能擔任公職的限制(1828)
這個世紀議會法案中最早最重要的認可宗教平等原則的法案之一就是撤止《機構和考驗法案》,該法案長期以來壓迫不信奉國教的新教徒。這些法案在查理二世統治時期通過,它們規定所有機構組織的官員或者擔任民事或軍事職務的人員要根據國教的儀式進行宣誓或參加教會活動。這些法令實際上沒有得到嚴格執行,然而,這些法令卻令人討厭和反感,因此,不信奉國教的新教徒要求撤銷這些法令。
而反對撤銷這些法令的人卻認為宗教寬容思想並沒有要求這麼做。他們堅持認為每個人有完全的信仰自由,政府拒絕雇用反對國教的人擔任公職並沒有違反宗教寬容原則。議會辯論的結果是將這些舊法案中的新教徒沒有擔任公職權利的部分撤銷,這樣就解放了不信奉國教的新教徒。
334.撤銷羅馬天主教徒不能擔任公職的限制(1829)
1828年的法案並沒有讓天主教徒解脫出來,他們仍然被排斥在議會和各種公職之外,因為擔任公職需要宣誓和公開信仰是這些天主教徒無法做到的。(119)他們要求和不信奉國教的新教徒一樣獲得同樣的權利。愛爾蘭天主教教會威脅以起義來加速議會通過了《天主教徒解禁法》(Catholic Emancipation Act)。該法案將議會和國王以下除攝政王(Regent)、英格蘭和愛爾蘭大法官(Lord High Chancellor of England and Ireland)、愛爾蘭巡撫(Lord Deputy of Ireland)和其他少量的職位外的所有公職向天主教徒開放。
335.撤銷猶太教徒不能擔任公職的限制(1858)
信奉猶太教的人仍然無法像天主教徒和不信奉國教的新教徒那樣獲得擔任公職的工作。1858年一項法案[《猶太教解放法案》(Jewish Relief Act)]在議會獲得通過,該法案改變了人們擔任公職時宣誓的誓詞「作為虔誠的基督教信徒」,除了少數幾個特殊的職位外,其他的所有公職都向猶太教徒開放。
336.愛爾蘭教會的政教分離(1869)
《天主教徒解禁法》通過40年後,英國政府沿著宗教平等的方向又向前邁了一大步,那就是對愛爾蘭國教進行政教分離。
愛爾蘭人一直拒絕接受英格蘭統治者強加給他們的信仰。大部分愛爾蘭人一直是天主教徒,但是這時他們還一直被迫向英國國教繳納什一稅和其他費用來維持國教的管理。與此同時,他們自己接受洗禮的教會卻只能憑藉自願捐款來維持。
等級不公迫使愛爾蘭人去支持一個他們自己根本不信奉甚至對其感到厭惡和憎恨並給他們帶來壓迫和迫害的教會,這種不公甚至很多英國新教教徒都感受到了。
愛爾蘭人提出用政教分離來取消這種不公的主張受到了以德比勳爵和迪斯雷利爵士(Mr.Disraeli)為首的保守黨人的強烈反對;但是最終經過令人難忘的辯論之後,以布賴特(Bright)和後來成為英國首相的格萊斯頓(Gladstone)為首的自由黨的力主下通過了這一提議。這事發生在1869年,但是真正的政教分離直到1871年才完成,此時的愛爾蘭教會已經不再是愛爾蘭國教,而成為了一個自由的聖公會。延續多年的錯誤就這樣被糾正過來了。
337.對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國教提出的政教分離
在很多自由派人士看來,宗教平等的思想要求在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的國教中也要採用相同的政教分離政策。(120)他們認為政府維護任何一個特殊的教派都會造成該教派在這個國家的宗教壟斷。他們希望所有教派都能夠完全平等。在蘇格蘭和威爾斯支持政教分離的呼聲尤其強烈。(121)
第三節 英格蘭和愛爾蘭的關係
338.英格蘭和愛爾蘭的立法機構的合併(1800)
19世紀愛爾蘭的歷史,像她之前所有時期的歷史一樣,主要是愛爾蘭對英格蘭的反抗史。這些反抗主要體現在三個獨立但又密切相關的方面:宗教、自治權和領土。關於愛爾蘭宗教上對英格蘭的反抗我們在前邊的宗教解放運動中已經提到。要理解愛爾蘭的自治權問題,我們有必要回顧一下愛爾蘭議會的歷史。
愛爾蘭於1782年從英格蘭那裡取得了獨立的立法權。不久之後,拿破崙成為法國的執政者,英國政治家們擔心拿破崙會利用愛爾蘭人的不滿在島上取得立足點。作為防範手段,英國政府決心取消愛爾蘭議會。通過賄賂手段,愛爾蘭議會成員通過了一條可以說是《忘我條例》的法案,通過該法案,愛爾蘭議會要麼被廢除,要麼與大不列顛的議會合併,然後愛爾蘭在威斯敏斯特被賦予議會代表席位。此後,這兩個島嶼就有了一個共同的名字,「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
339.廢除合併的努力
愛爾蘭的大部分愛國者從來也沒有承認過英格蘭將他們的議會奪走的《合併法案》(Act of Union)的效力。在19世紀40年代初期,廢除《合併法案》,重建愛爾蘭自己立法機構的呼聲,在愛爾蘭愛國者丹尼爾·奧康奈爾的鼓動下,幾乎帶有起義的特徵。一些年過後,在60年代,廢除《合併法案》的呼聲已經成為真正的起義,但是愛爾蘭愛國者們的起義很快就被鎮壓,其領導人也受到了懲罰。
340.格萊斯頓與愛爾蘭自治
不久之後,愛爾蘭問題再次走到前台。1886年,威廉·尤爾特·格萊斯頓(William Ewart Gladstone)第三次成為英國首相。他的第一個法案就是向下院提交《愛爾蘭自治法案》(Home Rule bill for Ireland)。這個法案的主要特點就是在都柏林建立愛爾蘭立法機構,全權處理愛爾蘭的內部事務。
而法案反對者的主要觀點是愛爾蘭的立法機構會對在愛爾蘭的英國地主不公,且會壓制愛爾蘭的新教徒,更重要的是在出現民族衝突時,愛爾蘭會從大英帝國中分離出去。經過漫長的辯論之後,該法案被下院否決。
1893年,格萊斯頓第四次當選英國首相,並再次提出新的愛爾蘭自治法案,其根本思想和第一部法案別無二致。法案堅定的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進行了漫長而又激烈的辯論。下院通過了該法案,但是卻在上院遭全票否決。
1894年,由於年事已高,格萊斯頓辭去首相職務,並從公職上退休。1898年格萊斯頓去世,終年88歲,整個國家都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他被安葬在威斯敏斯特教堂。他的名字在英國歷史上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位置。
341.土地問題和土地立法
在救濟立法以前,愛爾蘭的很多痛苦和不滿都是來自在外的地主所有制。愛爾蘭的大量土地被幾百名英國業主所有,他們主要代表著從愛爾蘭人手中奪走土地的英格蘭和蘇格蘭的土地繼承者或購買者,這些土地在克倫威爾統治時期及其他新教徒定居愛爾蘭時就被饋贈給愛爾蘭人。這些在外地主的代理人對佃戶非常苛刻,從他們本已困苦不堪的收入中榨取每一分租金。如果佃戶對自己耕作的土地進行改良,挖通水渠來增加糧食產量,它的租金立刻就會上漲。如果佃戶無力償付更高的租金就會遭到驅逐。「驅逐」記錄構成了愛爾蘭農民階層最悲慘的歷史篇章。
一系列愛爾蘭土地法律的出台標誌著英國議會努力減輕愛爾蘭佃農的疾苦。1903年,一部比之前任何措施更加激進和全面的愛爾蘭土地購買法案獲得通過成為法律。這部法律區別於之前的土地法律,它規定農民購買土地不僅可以獲得政府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還可以得到政府承擔一部分資金的幫助。這一措施在20世紀初逐漸生效,將愛爾蘭的大部分佃戶變成了土地所有者,因此變革了愛爾蘭農民和愛爾蘭土地之間的關係。
342.第三次愛爾蘭自治法案(1914)
但是土地改革和其他減輕愛爾蘭農民負擔的措施都無法讓愛爾蘭愛國者放棄建立獨立的愛爾蘭議會的訴求。在20世紀初期,這個議題再次被提交到議會下院,第三次自治法案被制定並推出(1912)。格萊斯頓上一次的自治法案觸礁的主要障礙——上院的「否決權」已經被取消,但是這時阻礙法案通過的更大障礙是愛爾蘭東北部阿爾斯特(Ulster)新教徒的強烈反對,他們甚至威脅說如果讓他們接受愛爾蘭議會的統治,他們就會發動起義和反抗。另一方面,大多數愛爾蘭人民堅決反對任何不能將所有愛爾蘭人一視同仁的自治法案。
最終,經過激烈辯論,已經連續三次被下院通過的(每次都是遭到了上院的否決)法案終於得到了國王的簽字;但是法令還沒生效,歐洲大規模的戰爭就爆發了,愛爾蘭新政體的建立被推遲到了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122)但是隨著戰爭進入到第三個年頭,愛爾蘭自治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英國政府已經準備接受除愛爾蘭完全獨立外的任何方案,只要愛爾蘭人自己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召開由代表愛爾蘭各方利益和觀點的黨派會議,制定能夠滿足所有黨派利益的政府組織形式。該會議並沒有制定出所有愛爾蘭黨派都能接受的方案,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也沒有看到困擾愛爾蘭多年的自治問題得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