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封建之制
2024-10-08 17:22:10
作者: 呂思勉
言晉初之事者,多以其行封建為致亂之原,其實非也。晉初封建之制,行之未必能召亂;而其制亦未嘗行。其所以召亂者,實由其任宗室諸王大重,承州郡積重之後,而使之出專方任耳。其任諸王大重,論者多謂其出於欲保國祚之私,此亦僅得其一端。當時論者,自有一派,謂郡縣易招禍亂,封建可以維持於不敝也。先考其制度,繼觀其議論,而此事之得失瞭然矣。
《晉書·地理志》云:文帝為晉王,命裴秀等建立五等之制。惟安平郡公孚即安平獻王,見第二節。邑萬戶,制度如魏諸王。其餘:縣公邑千八百戶,地方七十五里。大國侯邑千六百戶,地方七十里。次國侯邑千四百戶,地方六十五里。大國伯邑千二百戶,地方六十里。次國伯邑千戶,地方五十五里。大國子邑八百戶,地方五十里。次國子邑六百戶,地方四十五里。男邑四百戶,地方四十里。武帝泰始元年,封諸王。以郡為國,邑二萬戶為大國。置上、中、下三軍,兵五千人。邑萬戶為次國。置上軍、下軍,兵三千人。五千戶為小國。置一軍,兵千五百人。王不之國,官於京師。罷五等之制。公、侯邑萬戶以上為大國,五千戶以上為次國,不滿五千戶為小國。
《職官志》云:咸寧三年,衛將軍楊珧,與中書監荀勖,以齊王攸有時望,懼惠帝有後難,因追故司空裴秀立五等封建之旨,從容共陳時宜。以為「古者建侯,所以藩衛王室。今吳寇未殄,方岳任大,而諸王為帥都督,既各不臣其統內,於事重非宜。又異姓諸將居邊,宜參以親戚,而諸王公皆在京師,非扞城之義,萬世之固」。帝初未之察,於是下詔議其制。有司奏徙諸王公,更制戶邑。皆中尉領兵。
其平原、今山東平原縣。汝南、今河南汝南縣。琅邪、今山東臨沂縣。扶風、見第二節。齊今山東臨淄縣。為大國,梁、今河南商邱縣。趙、今河北趙縣。樂安、今山東桓台縣。燕、今北平市西南。安平、今河北冀縣。義陽今河南新野縣。為次國,其餘為小國。皆制所近縣,益滿萬戶。又為郡公,制度如小國王。亦中尉領兵。郡侯如不滿五千戶王。置一軍,亦中尉領之。南宮王承,安平獻王孫。隨王邁,安平獻王曾孫。各於泰始中封為縣王,邑千戶,至是改正。縣王增邑為三千戶,制度如郡侯。亦置一軍。自此非皇子不得為王。而諸王之支庶,亦各以土推恩受封。
其大國、次國:始封王之支子為公,承封王之支子為侯,繼承封王之支子為伯。小國:五千戶已上,始封王之支子為子,不滿五千戶,始封王之支子,及始封公侯之支子皆為男。非此皆不得封。
其公之制度,如五千戶國;侯之制度,如不滿五千戶國;亦置一軍,千人,中尉領之。伯、子、男已下各有差,而不置軍。大國始封之孫罷下軍,曾孫又罷上軍;次國始封子孫亦罷下軍;其餘皆以一軍為常。大國中軍二千人,上下軍各千五百人。次國上軍二千人,下軍千人。其未之國者:大國置守土百人,次國八十人,小國六十人。郡侯、縣公,亦如小國。制度既行,所增徙各如本,奏遣就國。而諸公皆戀京師,涕泣而去。
《荀勖傳》云:時議遣王公之國,帝以問勖。勖對曰:「諸王公已為都督,而使之國,則廢方任。又分割郡縣,人心戀本,必用嗷嗷。國皆置軍,官兵還當給國,而缺邊守。」帝重使勖思之。
勖又陳曰:「如詔,准古方伯選才,使軍國各隨方面為都督,誠如明旨。至於割正封疆,使親疏不同,猶懼多所搖動,思維竊宜如前。若於事不得不時有所轉封,而不至分割土域,有所損奪者,可隨宜節度。其五等體國經遠,但虛名,其於實事,略與舊郡、縣、鄉、亭無異。若造次改奪,恐不能不以為恨。今方了其大者,以為五等可須後裁度。」
帝以勖言為允,多從其意。然則有司所奏,實非勖意;而其時齊王亦未之國;故《通鑑考異》謂《職官志》非是而不之取;而據《勖傳》,則其制亦初未盡行也。文王之制無論矣。泰始、咸寧之制,大國亦不過如一郡,安足為亂?然則八王之亂,由於方任之重而不由封建明矣。
晉初陳封建之利者,當以陸機、劉頌、段灼之言為最切。觀其言,可知當時所行,實未副論者之意也。
機作《五等論》,以為行封建,則「南面之君,各務其政;九服之內,知有定主;上之子愛,於是乎生;下之禮信,於是乎結;世平足以敦風,道衰足以御暴。故強毅之國,不能擅一時之勢;雄俊之人,無所寄霸王之志」。非如後漢,「強臣專朝,則天下風靡;一夫從衡,而城池自夷」也。「在周之衰,難興王室,禍止畿甸,害不覃及天下,晏然以安待危。」二漢志士,「雖復時有鳩合,然上非奧主,下皆市人,師旅無先定之班,君臣無相保之志,是以義兵雲合,無救劫殺之禍」。「成湯、公旦,文質相濟,損益有物,然五等之禮,不革於時,封畛之制,有隆爾者,知侵弱之辱,愈子殄祀,土崩之困,痛於陵夷」也。「且五等之主,為己思政,郡縣之長,為吏圖物。進取之情銳,而安人之譽遲。是故侵百姓以利己者,在位所不憚,損實事以養名者,官長所夙慕也。五等則不然」矣。
頌上疏言:「善為天下者,任勢而不任人。任勢者諸侯是也,任人者郡縣是也。國有任臣則安,有重臣則亂。樹國本根不深,無干輔之固,則任臣化為重臣。若乃建基既厚,藩屏強御,曩之所謂重臣者,今悉反為任臣矣。第一節已引之,可參看。建侯之理,使君樂其國,臣榮其朝,各流福祚,傳之無窮;上下一心,愛國如家,視百姓如子;然後能保荷天祿,兼翼王室。今諸王裂土,皆兼於古之諸侯,而君賤其爵,臣恥其位,莫有安志。其故何也?法同郡縣,無成國之制故也。
今之建置,宜使率由舊章,一如古典。然人心系常,不累十年,好惡未改,情願未移。臣之愚慮,以為宜早創大制。遲回眾望,猶在十年之外。然後能令君臣各安其位,榮其所蒙,上下相持,用成藩輔。如今之為,適足以虧天府之藏,徒棄谷帛之資,無補鎮國衛上之勢也。古者封建既定,各有其國,後雖王之子孫,無復尺土,此今事之必不行者也。
若推親疏,轉有所廢,以有所樹,則是郡縣之職,非建國之制。今宜豫開此地,令十世之內,使親者得轉處近。案如此,則必時有移徙,安有深根固柢之勢?復與郡縣之職何異?十世之遠,近郊地盡,然後親疏相維,不得復如十世之內。然猶樹親有所,遲天下都滿,已彌數百千年矣。
今方始封,而親疏倒施,甚非所宜。宜更大量天下土田方里之數,都更裂土分人,以王同姓,使親疏遠近,不錯其宜,然後可以永安。古者封國,大者不過土方百里,然後人數殷眾,境內必盈,其力足以備充制度。今雖一國,周環將近千里,然力實寡,不足以奉國典。所遇不同,故當因時制宜,以盡事適。今宜令諸王國容少而軍容多。然於古典所應有者,悉立其制。然非急所須,漸而備之,不得頓設也。至於境內之政,官人用才,自非內史、國相,命於天子,其餘眾職,及死生之斷,谷帛資實,慶賞刑威,非封爵者,悉得專之。今諸國本一郡之政耳,若備舊典,則以虛制損實力,至於慶賞刑斷,所以衛下之權,不重則無以威眾人而衛上。周之封建,使國重於君,故無道之君,不免誅放,國祚不泯。諸侯思懼,然後軌道。下無亡國,天子乘之,理勢自安。漢之樹置,君國輕重不殊。
故諸王失度,陷於罪戮,國隨以亡;不崇興滅繼絕之序;故下無固國。天子居上,勢孤無輔,故奸臣擅朝,易傾大業。今宜反漢之弊,修周舊跡。國君雖或失道,陷於誅絕;又無子應除;苟有始封支胤,不問遠近,必紹其祚。若無遺類,則虛建之,須皇子生,以繼其統。又班固稱諸侯失國,亦由網密,今又宜都寬其檢。大制都定,班之群後,著誓丹青,書之玉版,藏之金匱,置諸宗廟,副在有司。寡弱小國,猶不可危,豈況萬乘之主?乘難傾之邦而加其上,可謂根深華岳而四維之也。」
段灼初陳時宜,嘗請「諸王十五以上,悉遣之國。為選中郎、傅、相,才兼文武,以輔佐之。聽於其國,繕修兵馬,廣布恩信,連城開地,為晉魯、衛」。後取長假還鄉里,臨去,又遣息上表,言「今異姓無裂土專封之邑,同姓並據有連城之地,縱令諸王后世子孫,還自相併,蓋亦楚人失繁弱於雲、夢,尚未為亡其弓也。諸王二十餘人,而公、侯、伯、子、男五百餘國。欲言其國皆小乎?則漢祖之起,俱無尺土之地,況有國者哉?天下有事,無不由兵,而無故多樹兵本,廣開亂源,臣故曰五等不便也。臣以為可如前表,諸王宜大其國,增益其兵,悉遣守藩,使形勢足以相接,則陛下可高枕而臥耳。諸侯、伯、子、男名號,皆宜改易之,使封爵之制,祿奉禮秩,並同天下諸侯之例」。
虞溥補尚書都令史,尚書令衛瓘重之。溥謂瓘:「宜復先王五等之制,以綏久長,不可承暴秦之法,遂漢、魏之失。」蓋其時之人,鑑於秦、漢以降,匹夫崛起,強臣擅國,禍輒被於天下,以為惟樹國足以救之,而不悟其力不強則不足以相輔,力苟強,則秦始皇所謂自樹兵。
自漢世,既有叛國而無叛郡矣。柳宗元《封建論》語。其時中央之力強,一郡之地,其勢不足以叛也。晉初建國,不過一郡,苟有傾危,豈足相輔?樹危國而乘其上,雖多,何安之有?此陸機、劉頌之蔽也。段灼蓋知之矣,故欲廢公、侯以下,而大諸王之封。
晉初封建之制,遲遲不定;定亦不行;而諸王之出鎮者相踵,蓋亦有見於此。故陸機、劉頌之論;晉未之行,若段灼之言,則晉雖未行其文,既行其實矣,而八王之亂,則正由此,此又灼之蔽也。世事只有日新,而人之見解,恆限於舊,所以救方來之禍者,斟酌損益仍不越於前世之規,亦可哀矣。然此自就諸人之所言者而揚榷之,至於西晉之喪亂,則初不繫於此也。
注釋:
[1]寒素:形容人的家世貧寒,地位卑下。
[2]櫛風沐雨:出自先秦·莊周《莊子·天下》:「沐甚雨,櫛急風」。形容人經常在外面不顧風雨地辛苦奔波。
[3]雉頭裘:以雉頭羽毛織成之裘。借指奇裝異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