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節 記憶的本質
2024-10-08 14:34:10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我們對記憶的無知和它的普遍性一樣重要,也和我們擁有記憶一樣重要。所以在解釋記憶時,我們最多只能去利用一些表象對記憶進行解釋。
柏拉圖在《泰阿泰德篇》中把記憶描述為蓋在蠟上的封蠟圈痕跡。印象的特徵和持續時間取決於蠟的大小、純度和硬度。費希特說:「精神本身無法保存它的產物——單個的想法、意志和感受都保存在心裡,構成了無窮無盡記憶的基礎……在我們的精神當中,仍然存在著對曾經獨立完成的事情進行回憶的可能。」
詹姆斯·薩利把接收記憶的過程與濕氣對老年多發性硬化症的影響過程相比較。
德雷珀還舉了一個物理學上的實例:如果你把一個扁平的物體放置於一個冰冷、光滑的金屬表面,然後對著金屬呼氣,當金屬表面的水分消失後,移除物體。你可以在幾個月後再對著金屬呼氣,那個物體的外形輪廓還會顯現出來。另一個人則稱記憶是思維的保險箱。郝林[26] 認為,我們曾經意識到並且再次意識到的東西,並不像意象那樣持久,而是像音叉被正確敲擊時聽到的回聲那樣持久。里德認為記憶僅僅是呈現過去的事物,並沒有呈現出當下的想法。瑙托爾普將回憶解釋為對於與現在不同的現象的認知。根據赫爾巴特和他學派的觀點,[27] 記憶在於識別神經節細胞中過去印象所留下的分子排列,以及以相同方式閱讀它們的可能性。根據馮特和他學生的意見,問題是中樞器官的其中一種主要傾向。詹姆斯·米爾認為回憶的內容不僅僅是對所牢記事物的想法,而且還有對曾經經歷過的事物的想法。這兩種想法共同構成了我們稱之為記憶的整個心理狀態。斯賓諾莎[28] 對記憶的看法比較隨性,並斷言人類無法控制記憶是因為所有的思想、想法、決心都是記憶的基本產物,因此人在這方面沒有什麼可操作性或自由可言。
厄普豪斯[29] 對記憶和概念進行了區分,概念是以識別不同概念的物體為前提的。
這就是理論的發展。
根據伯克利和休謨的觀點,辨識並不是針對一個不同的對象,也不是預先假定一個對象;辨識活動包括了事物的展示或事物的創造。辨識活動使得我們的想法具有了不屬於它的獨立性,並以這種方式將想法變成了一種東西,將想法客觀化,並假設想法具有實質性。莫茲利利用了這樣一種觀念,認為可以將任何以前的意識內容表現出來使它再次進入意識領域的中心。多爾納[30] 對辨識的解釋如下:「可能性不僅僅是與實際相對立的假設;可能性被構想成有可能的,即順從邏輯思維;如果沒有這一點,就無法進行辨識。」屈爾佩[31] 關注的是感知意象和記憶意象之間的差異問題,是否如同英國哲學家和心理學家斷言的那樣,後者要比前者弱,他的結論是否定的。
當我們將關於記憶的這些觀點放在一起時,得出的結論是既沒有任何統一性,也沒有任何明確的描述。艾賓浩斯冷靜的陳述可能是正確的:「我們對記憶的了解幾乎完全來自對極端的、特別是驚人的案例的觀察。每當我們詢問更多的特殊結論以及它們的依賴關係、結構的細節時,都沒有答案。」
目前還沒有人關注犯罪學家常規工作中的簡單日常事件。由於我們在這方面得到的啟發太少,所以我們的困難和錯誤也隨之增加了。即使是現代反覆引用的實驗調查結果也與我們的工作沒有直接關係。
我們通常會將記憶和回憶的概念視為在特殊情況下發現的,並且會根據情況的需求逐個考慮、分析它們,這種情況是這個概念,換一種情況是另外的概念。
我們需要思考「再現」與記憶的一般關係。我們將在一般意義上考慮「再現」,這也應該包含那些所謂的無意識再現,這些再現在沒有刺激的情況下,在想到過去事件的形式和實質時產生,例如,在無意識活動的幫助下通過一些獨立的想法之間的關聯而產生。正是這種無意識的再現,這種顯然無意識的活動也許是最富有成效的,因此我們毫無例外地會對這種無意識再現的突然「發生」產生不公正的懷疑,特別是當這些事件發生在被告和他的證人身上時。確實,記憶與再現經常欺騙我們,因為在突然發生的事件背後,經常可能有經驗豐富的獄友給予良好訓練和指導;儘管常見的情況是,嫌疑人通過一些被釋放的囚犯或誹謗信成功地從監獄中傳遞出消息,並通過這些手段去獲得假的不在場證明之類的假證。無論如何,當被告突然「想起」最重要的證人時,不信任是很正常的事情。但這種事並不經常發生,並且我們在自己的經驗中發現了這樣一個基於事實的證據,即記憶和回憶某些東西的能力往往取決於健康、感覺、位置和偶然的關聯,而這些關聯是無法控制的,並且像生活中的任何事情一樣偶然發生。我們應該記住任何東西都取決於時機。每個人都知道黃昏對記憶的重要性。事實上,暮色被稱為回憶造訪的時候,當有人聲稱在黃昏時分想起了一些重要的事情時,就值得好好觀察一下。
這種說法至少值得進一步研究。那麼,如果我們知道這些事情是如何構成的,研究它們並估計它們的概率就沒什麼困難了。但實際上,我們並不知道這些事情的構成,所以必須依靠觀察和測試來研究它們。沒有一種理論是完全有經驗支持的。
它們可分為三個基本組。
1. 接收到的東西會逐漸消失,變成一種「痕跡」,或多或少地被新的感知所覆蓋。當後者被擱置時,舊的痕跡就會出現在前景中。
2. 這些想法下沉、模糊、瓦解。如果得到支持和強化,它們就會重新變得清晰。
3. 這些想法崩潰了,變得不完整。當任何事情發生,使它們重新聚合,恢復失去的東西時,它們就會再次變得完整。
準確地說,艾賓浩斯堅持認為這些解釋中沒有一個是令所有人滿意的,但必須承認,有時是這個,有時是另一個對於控制相對應的特定情況是有用的。破壞一個想法的過程可能與破壞和修復建築物的過程一樣多種多樣。如果一座建築物被大火燒毀,我當然不能僅僅用時間侵蝕的受害者這個說法來解釋這一畫面。
由於地面下沉而受損的建築物,我將不得不採用與被水摧毀時不同的方式來進行想像。
出於同樣的原因,如果有人在法庭上聲稱突然「發生」了什麼,或者當我們想要幫助他時又發生了別的事情,我們就必須以不同的方式進行處理,並根據當下的條件憑藉經驗確定行動。在證人的幫助下,我們必須追溯到有關想法開始出現的時候,並在材料允許的情況下研究它的發展。同樣的,我們必須利用一切可能的解釋去研究我們之前提到的思想消失的情況。我們總會發現某些特定的關聯。這種重建工作的一個主要錯誤在於忽略了如下事實:沒有一個人是完全被動地接受感覺的,他必然會利用一定程度的感官活動。洛克和邦尼特已經提到了這個事實,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一個實驗去驗證,實驗中我們可以把不聽、不看與主動聽和主動去看去做一個比較。出於這個原因,向任何人詢問為什麼感知到的會比其他人少,是很愚蠢的,因為兩個人都具有同樣好的感知能力並能感知到一樣多的東西。另一方面,我們很少去探究一個人在感知活動中的投入程度,這就顯得更加不幸了,因為記憶通常與活動中的投入程度是成比例的。那麼,如果我們要解釋很久以前觀察到的事物的各種陳述是如何結合在一起的,僅僅比較目擊者的記憶、感官敏銳度和智力是不夠的,主要的關注點其實應該是感官在感知過程中開展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