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節 興趣

2024-10-08 14:31:32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任何真正想要努力工作的人,必須儘可能地激起並維持同事的興趣。對於法官而言,他的職責就是向同事提供規範、系統、完備而又不失簡潔的案卷材料,同時要非常熟悉整個案件情況。如果能夠滿足上述要求,就能夠激起同事的興趣,並引起他們的關注,即便在最為常見和簡單的案件中也是如此;相應地,這也有助於更好地行使審判權力。這些基本上都是大家公認的事實。不過,在特定情形下,專家面臨著更多的要求。對於專家而言,無論他是非常謙遜的工匠,還是十分著名的學者,都必須首先確信法官對他的工作充滿興趣,認識到法官評估專家證據及其知識基礎的權力,了解法官根據法律要求不在法庭上發問,而是僅僅聽訟的做法,並認識到法官需要真正理解專家的工作成果。

  儘管專家可以致力於解決案件中的專門問題,但如果他不能在工作中尋求合作、激發興趣並獲得理解,就很難滿懷激情地投入工作。應當認識到,我們之所以未能在其他科學領域獲得足夠的尊重(實事求是地講,這就是實際情況),主要是由於我們和科學專家之間的聯繫交流不甚理想。他們從中發現,我們對於那些重要事項是如此茫然無知和無動於衷。如果專家們提到我們時總是心存蔑視,這種態度一旦蔓延開來,形成常態,結果可想而知。我們不能期望一名刑事法官在法律知識之外,還能夠全面了解其他科學領域的知識,這是專家的知識範疇,不過,由於專家證據與審判息息相關,為了避免被缺乏資質的專家所誤導,為了更好地與專家合作並有效評估專家證據,法官當然需要適當了解有關的專業知識。相應地,法官需要對專家證據給予更多的關注。如果法官被動地接受專家報告並機械地適用法律,從未表現出對裁判結果的關心,並僅僅將之視為例行公事,那麼毫無疑問,專家也會將自身的工作視為例行公事,進而喪失應有的興趣。除非工作本身饒有興趣,否則沒有人會對其產生興趣,專家也不例外。當然,我們不是說法官要假裝對審判饒有興趣,這種做法無疑更加糟糕;法官應當對審判抱有興趣,否則就沒有必要擔任法官。不過,興趣也是可以培養和強化的。如果法官認為,專家意見對案件審判非常重要,他就至少會對專家意見產生一定的興趣。如果對專家意見有興趣,法官就會認真地進行閱讀,並且發現一些不容易理解的事項,進而要求專家加以解釋。隨著一個又一個問題不斷浮現,一個答案又一個答案不斷產生,就會形成對專門問題的理解,這種理解又會催生不斷增長的興趣。有人可能擔心,要求專家向法官解釋專業問題可能面臨各種困難,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在我的職業生涯中,我從未遇到這種情況,也從未聽到任何抱怨。相反,通過這種交流,雙方都會切身感受到內心愉悅和工作成效,在此基礎上,國家成為最終的受益者。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面,顯而易見的理由就是專家對本職工作充滿興趣,相比之下,數量眾多的法律工作者則對本職工作缺乏足夠熱情。

  

  這也隱含著一個令人憂傷的事實。化學家、物理學家等科學家群體投身本領域的研究,是為了成為化學家、物理學家等科學家;相比之下,法律人研究法律,卻不是為了成為法律人,而是為了成為司法官員,由於他沒有特殊的興趣,之所以會選擇從事國家司法職業,就是為了獲得更好的仕途。這是令人心痛的真相,也是司法職業的通行規則,那些真正希望研究法律和法律科學的人才實際上少之又少,鑒此,我們有必要向普通人、向專家學習,培養對法律職業真正的興趣。

  所幸,興趣是可以培養的,隨著興趣持續增長,知識將會同步增長,工作本身和事業成就的快樂指數也將隨之增長。

  關於興趣這一主題,最大的難題當屬激發證人的興趣,因為這純粹是需要培訓才能解決的問題。得到關注是激發興趣的前提;相應地,給予充分關注,就能獲得準確的證言,這是審判工作最為重要的任務。沃爾克瑪指出:「沒有興趣,就沒有關注。」[26]「全新的事物並不會形成刺激,那些難以理解的事物,也往往難以引起關注。」對於我們而言,最為重要的一點就是「全新的事物並不會形成刺激」,這是我們經常忽視的一個問題。如果我們以一種十分驚奇的姿態告訴一個文化程度不高的人,我們在維羅納發現了塔西佗失傳的名著《編年史》,或者在冰層中發掘了保存完好的恐獸,或者在默諾拉天文台觀測到了火星運河,所有這些非常有趣的新聞對他簡直毫無興奮點可言;儘管這些都是全新的事物,但是他並不理解這些事物的意義,也不知如何加以理解,他對這些事物毫無興趣。[27]我在審判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類似的情形,設想一個重大案件,我十分興奮地告訴一個很有教養卻對案件不感興趣的人,我終於發現了一個重要的書證,可以據此解釋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如果對方對案情一無所知,或者不了解有關書證的重要性,就很難期望他對這個書證產生興趣、給予關注和充分了解。儘管萬事萬物都有自然規律可循,並且可以作出合理解釋,但我們仍然每天重複著相同的故事。我們向證人拋出一個我們認為非常重要的問題,證人對問題非常熟悉,但他可能認為這個問題毫不相關、沒有意義,進而對此失去興趣。如果這樣的話,如何指望那些毫無興趣的證人真正關注案件,並且提供有效的、審慎的證言? [28]我曾聽到這樣一場對話,當法官詢問證人某天的天氣情況時,證人回答說:「看哪,大老遠把我帶到這來,難道就是為了詢問天氣情況,那天……」這個證人的回答非常切中時弊,因為這個毫不相關的問題讓人摸不著頭腦。但是,如果法官詳細地向他解釋,當天的天氣情況對案件非常重要,並且說明個中緣由及其證言的重要性,證人就會對這一問題給予密切的關注,並且絞盡腦汁回憶當天的天氣情況,陳述與之相關的各種事件,最終提供許多有重要價值的信息。這是引起證人關注的唯一途徑。如果證人僅僅是被要求關注某些事實,那麼,結果就如同其被要求大聲說話一樣,他可能會暫時作出回應,隨後就又回到從前的狀態。注意力可以被激發,但不能被命令;只有採用適當的方法,才能在各種場合有效激發他人的注意力。對此,首要的要求就是樹立並展現自身的興趣。如果你自身對某事都沒有興趣,就很難指望激發其他人對該事的興趣。證人在庭審中接受索然無味的詢問,並作出敷衍塞責的回答,沒有比這更令人無聊和乏味的事情了。另一方面,當我們帶著興趣詢問證人,並由證人基於興趣作出回答時,就會得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這種情況下,那些昏昏欲睡的證人,即便寡言少語,也會打起精神:他們的興趣不斷高漲,關注度也將逐步提升;他們的知識能力不斷提高,陳述的可靠性也隨之增強。這僅僅是由於,他們認識到法官的工作熱忱、爭議問題和案件的重要性、犯錯的嚴重後果、審慎作證對查明真相的助益,以及通過提高關注度避免錯誤的必要性。通過這種方式,儘管證人最初可能顯得無動於衷,最終卻能提供非常有益的證言。

  如果法官自身已經滿懷興趣,並且致力於激發證人的興趣,就有必要認真研究與證人溝通的方法,知曉如何向證人透露案件信息,包括那些已經得到確證的事實,以及僅僅收集在案但有待確證的有用信息。一方面,告知證人的細節信息越多,證人就會越有興趣,進而提供更為確定和有價值的信息。[29] 另一方面,基於審慎等考慮,對於可信度尚未確定的證人,不宜向其告知重要的細節信息。

  如果想要告知證人已有的假說和推斷,或者告知證人其證言將會改變案件的事實認定,情況就將變得更為複雜。由於這種做法容易產生暗示效應,因此必須限於特定的情形。通常情況下,只有當證人證言及其部分內容看似不甚重要,但實際上非常重要時,才能透露有關信息。為了向證人表明其證言的重要性,唯一可行的辦法是告知其證言可能對案件產生的影響,如果他認識到這種影響,就會盡其所能提供證言,並且審慎地作出回答。我們都曾經遇到過這種情況,證人最初基於無關緊要的心態提供證言之後,法庭對他作出必要的提示,當他認識到自身證言的含義及其實際影響之後,就開始認真思考並提供一個完全不同的答案。

  關於如何以及何時對證人作出提示,並無固定規則可循。總體上,既要足以激發證人的興趣,又不能因信息過多而導致風險,這是一種考驗智慧的司法策略。這裡給出一項建議:在預審過程中儘量審慎地與證人接觸,不要向其透露那些已知或者可疑的信息;通過這種方式,有助於激發證人的關注度和興趣。不過,如果情況顯示,提供更多的信息有助於促使證人對重要事項作出詳細陳述,就可以隨後再次傳喚證人,促使證人基於新的興趣點修正已有的證言,並且提供更多有價值的信息。這種情況下,對於所有的司法部門而言,只有通過更多的努力才能獲得成功。由於證人的興趣非常重要,值得各部門付出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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