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 序
2024-10-08 14:30:53
作者: (奧)漢斯·格羅斯
懷著崇敬的心情,我研讀並翻譯漢斯·格羅斯教授的這本經典學術著作。這本著作,如同匣中美玉,尚待學人停下匆忙腳步,駐足靜心鑑賞。關於漢斯·格羅斯其人、其著作、其洞識、其貢獻,可講的很多,需講的也很多。但本人目前對其著作所學有限,領悟亦有限,不敢妄發評論、隨意評價,故此處僅做概要介紹。[1]
漢斯·格羅斯(1847—1915):奧地利刑事法學家、心理學家、偵查學家,現代偵查學和犯罪心理學的奠基人。1847 年12 月16 日,格羅斯出生於奧地利東南部的斯蒂利亞省。1869 年,他從法學院畢業後,開始從事法院實務工作,隨後在當地大學取得法學博士學位。他最初在斯蒂利亞擔任預審法官。當時,奧地利司法系統並沒有專業偵查人員,多由退役士兵從事犯罪調查工作。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和技術手段,這些執法人員僅僅憑藉常識和經驗辦案。此種情況下,犯罪調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都由預審法官負責。這些預審法官僅僅具備法學院的法律知識,為了有效偵破案件,往往需要向那些有經驗的執法人員請教。
格羅斯從業不久就深刻地認識到,他在學校所學的法律知識,根本無法用於查明案件事實。鑑於事實調查領域缺乏專門知識,格羅斯決定填補這個教育空白。在他看來,不僅要自己積極補課,還要為法學院的所有學生提供知識儲備。
基於長期司法實踐,他認真研究每個案件。只要詢問證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他就同步開展心理學研究。經過多年實務錘鍊,格羅斯積累了大量司法經驗。通過深入研究物理學和技術科學領域的知識,格羅斯提出了「刑事科學」的概念,並在警察科學領域創立了一門新的學科。
1883 年,格羅斯出版了經典著作《預審法官手冊》。在他看來,刑事科學是一項純粹的研究工作。刑事案件就是一個科學問題;法官的職責就是藉助科學技術的輔助,解決這個科學問題,進而查明案件事實真相。
格羅斯意識到,在刑事司法領域,心理學應當引起特殊關注。他隨即投入對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並於1897 年出版了這本經典的《犯罪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重要學科,犯罪心理學旨在研究人性問題,特別是刑事司法活動所涉人員的特殊心理,這是刑事司法領域極為重要的研究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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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格羅斯沒有陷入理論窠臼,而是試圖不帶偏見地研究人性問題。在《犯罪心理學》一書中,格羅斯探討了人性善惡等一般問題,以及衣著、面相、姿態、手勢等具體問題。隨後,他又分析了感知、意志、情感等領域對心理的影響。同時,他還從性別、年齡、職業和習慣等方面,分析了訊問過程的互動影響。對於司法實踐中的諸多重要問題,例如說謊、做夢等異常情形,他也在書中進行了專門分析。
總體上講,格羅斯始終強調,司法人員應當進行仔細觀察和客觀分析,不能對事實證據作出隨意解釋。儘管實物證據越來越重要,但格羅斯並未貶低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的價值,只是努力揭示各類證據的局限和風險。
需要強調的是,格羅斯的研究興趣廣泛,並未局限於偵查學和犯罪心理學領域。他與李斯特建立了非常密切的合作關係,兩者的研究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1898 年,格羅斯創建了《犯罪人類學和刑事科學檔案》。在對這個新期刊的介紹中,格羅斯指出,犯罪心理學的重要任務,就是找出證人、專家和法官對同樣的案件事實產生不同認識的原因。1912 年,格羅斯在格拉茨大學創立刑事科學協會,首次整合了教學和研究功能,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格羅斯的所有著作,都散發著一種獨特的風格,那就是:沒有刻意雕飾的抽象理論,只有自然流暢的經驗智慧!他在長期的司法工作中,時刻注意總結司法經驗,並且注重將科學方法傳授給年輕法官。他的研究成果,為犯罪學、犯罪心理學、偵查學、刑事科學等領域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至於這本《犯罪心理學》,當年被納入美國刑法和犯罪學協會資助的「現代刑事科學叢書」(The Modern Criminal Science Series)。叢書的編委會包括斯密瑟斯、弗洛伊德、帕美萊、龐德、斯科特和威格摩爾等世界著名專家。叢書所含書目也非常經典,包括龍勃羅梭所著的《犯罪及其成因與矯治》、加羅法洛所著的《犯罪學》以及菲利所著的《犯罪社會學》等。
最後,談談學習和翻譯這本經典學術著作的感想。2018 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間,張坤編輯從網上找到我的郵箱,發郵件詢問我是否有興趣翻譯這本書。實際上,我此前一直都有翻譯漢斯·格羅斯教授有關著作的打算。早期本科求學期間,鄒明理教授就多次提到,漢斯·格羅斯教授是現代偵查學的奠基人,但國內一直沒有相關譯著。2008 年,我進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被派往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鍛鍊。其間,我著手翻譯《犯罪重建》一書,該書反覆強調漢斯·格羅斯教授有關著作的重要性。基於這些緣由,當張坤編輯聯繫我時,我就毫不猶豫地答應了翻譯這本書的計劃。
當我拿到該書電子版後,立即著手翻譯樣章,此時發現,由德文原著轉譯的英文版比較晦澀難懂。2018 年6 月,我調入中國政法大學工作,利用暑期時間集中精力開始翻譯工作。由於新學期備課任務較重,還需撰寫其他著作和論文,翻譯工作進展較為緩慢。為推進翻譯進度,我決定邀請張蔚博士參與該著作翻譯。張博士一直從事心理學研究,對此亦有濃厚興趣。按照分工,我負責開篇到第46 節的翻譯和校對,張蔚博士負責第47 節到文末的翻譯和校對。鑑於轉譯難度較大,加上水平有限,錯漏之處在所難免,還請讀者批評指正。
因本書參考的文獻年代久遠,而且絕大部分都沒有中文譯本,把這部分翻譯出來的價值就變得很有限。考慮到有些讀者或許有興趣深度研究某一主題,便把原版注釋放在該章的結尾處,方便查閱、研究。
回顧漢斯·格羅斯教授的職業生涯和學術貢獻,他始終孜孜不倦,善於從司法實踐中提煉問題,並致力於真正解決問題,無論是研究視野、研究目標,還是研究思路、研究方法,都值得認真學習。不禁想起自己走過的路,同樣曾經從事司法工作,同樣轉型從事學術研究,如何更好地整合理論與實踐,如何創作務實管用的成果,尚需思考琢磨。雖然這本譯著即將出版,但實際上,更深層次的學習研究才剛剛開始!
劉靜坤
注釋
[1] 本序有關內容,主要參考了羅蘭德·格拉斯伯格教授(Roland Grassberger)所著的《犯罪學先驅:漢斯·格羅斯(1847—1915)》(Pioneer in Criminology:XIIL Hans Gross),the Journal of Criminal Law,Criminology,and Police Science,Vol 47(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