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魯士憲法
2024-10-08 14:24:41
作者: (英)約翰·馬里奧特 格蘭特·羅伯遜
普魯士於1849年初進行了選舉,並於2月26日召開了內閣會議。內閣成員做的第一件事是審議通過之前在12月5日頒布的敕令,以便讓此次會議具有合法性。接下來的工作是根據國王先前的承諾繼續修改憲法。新憲法應「包含一個全國性的代表大會,與會代表應由自由選舉選出,並被賦予所有權力」。在修改憲法的過程中,再次出現了前一年夏天的爭議,然後國王又一次解散了國民大會。國民大會解散後,國王親自擬定了兩個重要的憲法修正案。根據修正案,國王取消了投票表決,並引入了三級選舉制,以取代之前基於成年男子選舉權的單一選舉方法。三級選舉制構成了普魯士選舉法的基本框架,一直到現在仍然有效。因為反對這些修正案,極端民主黨人拒絕參與隨後的選舉。也正因為這些人的退出,1849年8月再次召開大會時才能毫無阻礙地通過了憲法的修訂工作。1850年1月31日,國王頒布了這部新憲法。
直至目前(1917),1850年憲法在普魯士仍然有效。因此,該憲法的條款值得我們關注。整部憲法的先決條件是承認國王具有至高權力。國王有權任命大臣,並有權否決立法。國王永久享有王室年俸,有權冊封貴族頭銜。行政事務被授權給國務部,國務部由九個主要行政部門的首腦組成。普魯士的內閣與英國不同,各個大臣實際上並不對立法機構負責,而是向國王匯報。各部門之間極少有權力交叉和相互合作的情況。大臣們可以在任意一個議院發言,無論是不是議院的成員。除了設置國務部外,還設置了國務委員會或樞密院,不過這些機構都不太重要。相比之下,一個非常重要的機構是審計署。該機構直接對國王負責,成員的地位和職責類似於法官。審計署的工作包括對國庫收入和支出進行詳細審查,然後向立法機構報告。
立法機構(議會)實行兩院制。貴族院包括大約365個席位,其中115位是世襲成員,包括各位諸侯家族的首腦、併入普魯士的前諸侯國君主,以及世襲的貴族議員;大約200人來自官方和教會人士;其餘人員由國王提名,終身任職,其中一部分人來自大學和主要城市,另一些則根據國王意願而定。平民院包括433位成員,這些成員是基於普選原則,通過一種兩級選舉程序選舉出來。雖然當時的選舉權號稱是「普遍」的,但它「既不平等又非直接選舉」。整個國家被分成各個大區,每個大區選出1~3位議員。這些議員由選舉人投票選出,選舉人本身也是投票選出來的,這種選舉方式體現了普魯士憲法的獨特之處。每個選舉大區又被分成多個初級選區,在每個初級選區中,每250名居民中可以產生一位選舉人。這些有資格的選舉人又被分為三個等級(這正是這套制度的獨特之處)。每個等級中的國民擁有該地區1/3的可納稅財產,從初級選區分配的選舉人名額里,每個等級再分別選出1/3的選舉人。然後這些選舉人再召開會議,以絕對多數票的方式選出最終的議會代表。因此財產和票數共同決定了代表權。在當時的城市和地方選舉中,這種選舉方式非常流行。
儘管在書面上議會具有充分的立法權,但在實踐中會有很多顧慮,而且國王提交的修正案也會帶來很多約束。議會對行政事務的控制力不強。議會可以詢問大臣,但是大臣無須回應。議會可以向國王提起申訴,但國王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回應與否。這部憲法頒布後,直到現在一直沒有進行過大的實質性修訂。得益於這部憲法的頒布,整個普魯士在1848年到1849年的運動,應當說一直在按部就班地推進。這個過程受到了普屬波蘭流亡者暴動的影響,也受到普魯士與丹麥戰爭的影響,但最重要的是,立憲過程受到大德意志地區國民運動的影響。下面我們就要談及這場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