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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輯 伏案觀古道 古代的交通法規

2024-10-05 15:17:48 作者: 尹劍翔

  現代我們的路況錯綜複雜,那是由於汽車越來越多了。每個駕駛員拿到駕照之前都要經過嚴格的考試,特別是交通規則的考試,那是十分重要的。可古代有沒有這樣的交通規則呢?古人出行的安全又有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呢,這一節的古案今說,咱們就來談談相關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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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來,我先給大家猜個謎語,古代交通事故,打一個成語。

  沒錯,謎底就是人仰馬翻!古人的主要交通工具都是馬或者馬車,遇到了交通事故還真是人仰馬翻。

  這個交通事故可是大事,人命關天。可謂是車禍猛於虎也,不過古代也有交通事故嗎?

  肯定地說,古代也有交通事故,當然汽車古代絕對沒有,但人仰馬翻的交通事故也是時有發生。

  公元762年,50歲的唐肅宗李亨在宮廷政變中驚憂而死,同年,他的長子李豫登基。剛剛即位不久,唐代宗李豫上台後,是個爛攤子,當時就忙得焦頭爛額。而對於遙遠的西州(今新疆吐魯番),他當然沒有可能去關照。在那個地方就曾經發生過一起交通事故。

  高昌城是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也是此間最大的國際商會。南門口是高昌城最熱鬧的地方,因為進城出城的人們,都要經過這裡,這裡也成了商家看重的地方。商人張游鶴的店鋪就開在大門口的大道邊。6月的高昌城,天氣已經很熱。有個百姓叫史拂,他的兒子金兒,和曹沒冒的女兒想子都只有8歲。

  兩個孩子就坐在店前路旁一邊乘涼,一邊高興地玩耍。他們沒有想到的是,一場大禍正在慢慢降臨。

  康失芬是一名來自處蜜部落(粟特人)的僱工,他的僱主名叫靳嗔奴。這一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駕牛車把城裡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運幾個來回之後,可能是由於筋疲力盡,倔強的牛也漸漸不聽人的使喚,於是不幸的事發生了。當康失芬從城外返回行走到張游鶴的店前時,牛車突然狂奔起來,把兩個孩子軋傷了。

  金兒傷勢嚴重,腰部以下的骨頭全部破碎,性命難保。想子也有生命之憂,因為她的腰骨損折。

  這可是重大交通事故,這一事故會怎麼處理呢?

  兩位被軋傷孩童的家長隨後所採取的態度,跟我們今天現代人所遇類似情況如出一轍:打官司。

  中國古代沒有現代化的交通工具,因此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也很低。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突發性的意外事件,有時難免也會造成交通肇事的情況。可能你會覺得很吃驚,早在唐代,對交通肇事的審判與處罰就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審理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開了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車禍,也為我們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審判程序和處罰原則提供了最直接的資料。

  這個案件的最後處理時間是在車禍發生後的兩三天之內。這是一個比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辭,說明自己兒子被牛車軋傷的事實,要求官府予以處理:「我兒子金兒,今年八歲在張游鶴店門前坐著,就被靳嗔奴家的僱工用車輾損,腰已下骨都碎了,恐性命不保,請處分。」。然後是曹沒冒的呈辭,意思與史拂一樣。

  高昌縣接手這個案子的是一個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員署名的時候,只署名不寫姓氏,所以我們不知道這位叫「舒」的官員的姓氏。

  接下去,舒開始了案件調查。他主要是查問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認他趕牛車軋人的事實無誤。第二次,舒詢問康失芬,為什麼不制止奔跑的牛車以至於傷人如此,若有什麼緣由一定要說清楚。康失芬回答說,牛車是借來的,他對於駕車的牛習性不熟悉,當牛奔跑的時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及,終於釀成事故。第三次,舒問康失芬,既然事實如此,有什麼打算。

  康失芬這人挺痛快,表示先請求保外為傷者治療,如果受傷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處罰自己。舒同意了這個方案,並請示主管,一個叫「誠」的長官簽了字,表示同意。於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寫下狀子,願意擔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擔保的人逃跑,擔保者願意替罪同時受杖二十。最後官府同意取保,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許離開高昌縣。一個案子的處理過程至此告一段落。

  駕車傷人,唐朝法律有處罰規定。在最具權威的法典,唐太宗時期由吏部尚書長孫無忌和宰相房玄齡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眾中走車馬」一條,其中規定:「在眾人中跑車馬傷人的,參照鬥毆傷人之罪處理,但是處刑減少一等量刑。但傷勢尚未確定時,要先採取一個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這叫做保辜,也就是先將犯人取保,好給受害人去治病。這個案件,我們看到的最後處理正是「保辜」。這是唐代的一個法律用語,因為傷害已經形成但沒有形成最終後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醫藥治療,一定期限之後,再行量刑處理。

  康失芬行車傷人案的整個訴訟程序都是在嚴格的監督下來完成,沒有絲毫的法律漏洞,這說明早在唐代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已達到了較為完善的境地。對於交通肇事案件適用保辜制度,能夠把人身傷害與責任挽救有機地結合起來,責令傷害人積極地為被傷害人進行治療,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損傷的後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現階段對我國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鑑價值。

  現在對於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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