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挑的惡果
2024-10-05 15:17:19
作者: 尹劍翔
作為大俠,最喜歡做的一件事是……?
喝酒?
no!
打架?
yes!不過,大俠們打架就不叫打架了,學名叫斗將!說白了,就是單挑!一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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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族一直是一個尚武的民族,在漢朝之後,一大批愛好勇鬥狠的「惡少」出現了,這些惡少不是什麼富二代啊,而是一些豪俠的代名詞。他們憑著一身的武藝而洋洋自得,橫行各地。
因為那個時候,各地豪強地主階級,特別需要這些人來為自己維持社會的秩序,統治百姓,所以就特別愛籠絡這些豪俠。這些豪俠幾乎不受到法律的轄制,該出手時就出手,特別愛出風頭!
比如三國時的很多名將,都是這些豪俠出身,比如關羽、張飛、甘寧等等,這些人在地方上或是跟人單挑失手殺了人,或是惹了大禍然後背井離鄉,投靠到各路軍閥的旗下,搖身一變就變成了戰場上的將軍。
比如宋高祖趙匡胤手下就有一名豪俠叫劉榮祖,那真是性如烈火,常年與人爭鬥,他見人面就會說一句話,「單挑還是群毆?」
嚇得對方,趕快走了。
結果,這個劉榮祖就被趙匡胤收入旗下了,他跟著趙匡胤上戰場,趙匡胤明明命令三軍沒他的命令誰也不許放箭,結果,這傢伙,騎著白馬,左右開弓,對方的士兵應聲而倒,從頭到尾,他射死一百多人!
然後就跟街頭打架一樣,率先沖入敵陣,打了大半天,自己身受重傷,敵人估計也沒見過這麼擰的人!見實在是打不過他!就退走了。
趙匡胤本來想要處罰他違反軍紀的,沒想到讓劉榮祖這麼橫衝直撞,打贏了這場仗,不但沒處罰他,還給他升了官。
這一升官不要緊,結果宋朝的尚武之風一下子就上去了,打架鬥毆的事件屢屢發生,社會治安一度不穩定了。
各位讀者可以想像,如果天天馬路上都是打架鬥毆,好勇鬥狠的,誰受得了啊?誰還敢出門?
豪俠們,這種好勇鬥狠,是比較有血性的,而且在戰爭時期,也比較需要這種習氣,但是如果在和平時期,這樣的遊俠性格的人整天在大街上晃悠,那就給社會帶來了極大的不穩定的因素。
再到後來,這些豪俠又有點變質了,這些所謂「俠」者逐漸蛻變成了古代民間好勇鬥狠之市井流氓,他們並無什麼高尚情懷,只是受了所謂「義氣」,只要有人請他們吃一頓,對他們說些吹捧的話語,他們就會以身相許,替人打架殺人,雖死無憾。
當然,這些所謂豪俠的社會地位也在逐步蛻變,從一開始各路豪強地主招募的對象,逐漸淪為了社會上最底層的人。
社會上的平民中的一小部分會點武藝的人,作過一些打架鬥毆的事情。他們在官府看來是不穩定因素,壓制還來不及,那裡會請他們到官府做事?另外他們處於社會下層,根本不可能有什麼社會地位,即使偶然有人為官府利用,也是作為奴隸使用罷了。有些武俠小說作家把他們寫成某些高官的朋友,或者如何受到器重,那也只是寫手們的胡編亂造罷了,萬不可信以為真。高官貴人如何肯與市井流氓稱兄道弟?
後來逐漸有人寫起俠客的小說故事,也不過是為了供人消遣。這種故事純屬虛構,好處是可以隨意發揮,胡編亂造,死無對證,大家一起加入幻想,放膽想像,把在人世間不能實現的一些夢想,憑藉這種虛構與編造,在幻想中實現一回,也算是對不完美的現實生活的一種畸形補償吧。早先的《七俠五義》以及公案小說,已經把所謂的武俠神化了。後來金庸輩更是後來居上,直把武俠小說抬到神壇上受到眾人頂禮膜拜。儼然成為中華文明寶庫中的奇葩了。
讓很多人看完了這類小說後,都有一種暴力情節,認為暴力可以解決一切問題。
在現代的世界裡,也常常會有一些所謂的愛打架,尚武的小同學,以能惹是生非為榮,以能打架鬥毆為榮,這些孩子看了點武俠小說,就變得非常暴力。
老人說少不看《水滸》,其實也是這個意思,是怕孩子們看完《水滸》就去跟人家打架。
現在,中國對這種現象也專門制定了有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攜帶槍枝、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您看,是不是您要像古代大俠一樣,到處惹是生非,也先要掂量掂量自己能不能和法律相對抗,而且如果超過了治安處罰法的處理範圍,你又幹過火了,那就是觸犯刑法,那可就是更嚴厲的處罰了。
所以,各位血氣方剛的青少年,請你們還是要壓住火,沉住氣,凡事要冷靜對待。別做了過頭的事再後悔。
大俠和黑幫老大到底有多遠?
中國的武俠其實都是帶有一種背景性的,很少有像歐洲、美國佐羅、蝙蝠俠那樣的獨行俠!
他們動輒形成各種幫派,常常還結成異性兄弟,形成了一股又一股的勢力,這些勢力實際上就是中國古代的黑社會勢力,他們的眼中沒有國家的法律,只有各種江湖的規則。有誰敢違反這些規則,則會有人來充當判官,來個江湖了斷。
古代的黑社會犯罪是在何時發生和發展起來的,已無詳考,大約至西漢前期,黑惡勢力曾經達到猖獗程度。
漢武帝時期河內就有郭翁伯團伙,就是這樣一股「豪俠」相結合的黑惡勢力。黑老大郭解,字翁伯,司馬遷親眼見過,說他身材短小,談吐平庸,但在此平平外表外,卻稍有不快便白刃相見,那真是殺人不眨眼。為了追求江湖上的名望,其實陰忍猜忌、睚眥必報的本性絲毫未改。
逐漸地,不惟河內的黑惡分子皆為郭解所操縱,甚至洛陽地區發生械鬥、當地大亨多次調停無效,也要請他前去擺平。
後來,還有些黑惡勢力的結合,帶有很強的宗族化和家族化色彩,族長就是老大,家法就是幫規,組織就是宗族成員的血緣結合,人多勢眾,榮辱與共,形成強大的力量。如漢景帝、漢宣帝時,涿郡西高氏、東高氏,皆為「豪俠」大族,郡府以下各級衙門的公務員都因害怕而躲著他們,都說寧可辭官不做,為此,中央不能得罪這些大家庭。
前後派來幾任郡守,都鬥不過這兩大黑惡家族,其他壞人也趁機違法作亂,當地治安惡化到老百姓出門行路的安全,全靠拿起武器自我防範了。
謀求非法經濟利益是所有古代黑惡勢力最主要的行為目標和最基本的存活基礎。黑惡勢力斂財牟利的主要方式有三類:
欺行霸市,暴力壟斷。漢惠帝時,齊相曹參去中央任職,臨行前向繼任者傳授治理經驗,專門談到集市貿易,說這是最混雜的地方,惡人可以在裡面藏身過日子。史書記載,西漢長安的市場大多被黑幫分割霸占,如東市賈萬,柳市萬章,翦市張禁,酒市趙君都、賈子光。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利潤豐厚的行當,如屠宰、釀酒、茶鹽貿易等,往往被黑惡團伙所盤踞甚至壟斷。
敲詐勒索,就是收「保護費」,此為黑社會最慣用的斂財手段。唐代武則天時期,汴州有個黑老大李宏,或以保護做生意為由向商賈敲詐,或以收取買路錢為名向船家勒索。最後這個李宏被新任汴州刺史任正理,下令亂棍打死後,竟致全州工商界人士舉觴痛飲,像財神爺光臨自家一般快樂。宋元以後,隨著市場管理制度和稅收方式的改易,黑惡勢力把持勒詐又多了強充行業協會領導。如清代蘇州府元和縣香燭業眾店主聯名向政府呈訴:本行業向來沒有什麼行頭,現在有張國安一伙人,自稱行頭,向各店「勒派斂錢希圖把持」。
違法多種經營,最常見的如賭博、賣淫、走私、拐賣、製造偽幣及鹽引等有價票證,還有專門受僱行兇械鬥,乃至殺人。
還有一些職業殺手,明清時代的江南有一種專業行兇組織,以受僱行兇為基本「謀生」手段。當然這個毆打某人,也有講究,在這種組織內部也有一些不告人的獨特辦法,拳擊落點,或胸,或肋,或下腹,或腰背,使人內傷,在算定的期限內死亡,或是被打三月後死,或是五月後死,或十月、一年後死。
這種幫派勢力為何如此膽大妄為呢。從黑惡勢力這一方面看,核心人物的公開面貌多為黑白一體或由黑漂白,幾乎是普遍現象,此與一般盜賊團伙頭目的職業犯罪分子身份相比,具有顯著區別,並由此構成打黑除惡的阻力之一。
黑惡分子漂白為紳士身份,甚至謀求一定的政治地位,其主要目的,除了方便攫取非法利益外,還能用來包庇同夥和逃避官府的打擊,清代潮陽大惡霸馬仕鎮,也是在組織犯罪「漸至富饒」後,花錢漂白身份,於「康熙四十三年,捐貲作太學生,自是儼然士林,群盜不復曰大哥而共稱為馬老爺矣。
明代嘉靖中,南京復成橋旁有個分工細密、紀律嚴格、以討債為專業的黑社會組織,阿爾帕西諾演的《教父》有名吧,其實中國早就有。
有「教父」這個外號的鄧玉堂,手下有幾十個打手,又有一群假冒各種職業的探子,專與各地來南京做生意的商賈結交,設法套取他們的鄉里、姓氏和祖、父名字等私密信息後,隨即偽造他們先人往時某年某月來南京時向鄧玉堂借貸的字據,然後上門索債。商人看見這些借據,大多真偽難辨。這時候,鄧氏團伙的牛頭馬面紛紛出動,有大言恫喝威脅動武的,有居間遊說分析利害的,身處異鄉的商賈自忖淫威難抗。或有看出破綻不肯就範的,這些惡棍一擁而上,將之關進鄧宅水牢。商人怕死在匪窟不得申冤,被迫付「債」贖身。最令受害者大跌眼鏡的是,眼看是一夥狼貪狐狡的禽獸,其首領鄧玉堂居然會是個走動官場廣結官員的監生。
黑惡勢力及其非法活動要想長期存在,除了華麗轉身製造光環之外,來自政府內部的庇護乃至配合也是不可或缺的,所以黑社會與一般團伙犯罪的又一顯著區別,在於對關係網、保護傘的積極營造。簡言之,官場中腐敗不除,社會上黑惡像地里的韭菜割了一茬又長一茬。
現在,我國對於黑社會組織的定義也有了明確的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一般應具備以下特徵:(1)組織結構比較緊密,人數較多,有比較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有較為嚴格的組織紀律;(2)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得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3)通過賄賂、威脅等手段,引誘、逼迫國家工作人員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提供非法保護;(4)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範圍內,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大肆進行敲詐勒索、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大家看,現代中國已經認識到了黑社會組織的社會危害性,讓人們可以真正了解到黑惡勢力的界定,可以更好的消除黑惡勢力對於社會和百姓生活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