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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4 08:46:38
作者: 張成功
劉躍進一案在淮海市影響還是很大的,畢竟他是刑警隊副隊長。再加上是起桃色事件,受害人一個是著名花旦,一個是聞名全市的瓜子大王,自然就引起了許多人的關注。好奇似乎已經成為當今人們生活的一大特色,晚報上關於此案的消息登出來之後,就成了街談巷議的主題,早被傳得沸沸揚揚,極具傳奇色彩。所以開庭時,旁聽大廳座無虛席,擠不進來的人在門外喧譁著。
法庭國徽高懸。公訴人、辯護人分坐兩邊,中央高髙的審判台上端坐著神情嚴肅的法官。當劉躍進被帶進法庭時,旁聽席上響起了一片譏笑和嘲諷聲。劉躍進蒼白的臉頓時漲得通紅,目光里含著羞辱和無奈。他邁著沉重的腿,很艱難地走到被告席之後,就低下了頭,再也沒抬起來。
人們開始議論喬小龍。有的說你看那個律師,瘦得像不像馬戲團的大馬猴?給一個臭警察辯護,是腦子進水了,真該再讓他好好進化進化。旁邊的人馬上接了話茬兒,要照我看呀,他更像個剛出窩的雞,頭上的毛還沒幹呢!不知他吃了那個戴綠帽子的破警察多少米吶,現在的律師,只要給錢什麼都干,能把公的說成母的……
喬小龍的頭嗡嗡直響,對那些帶有貶損人格的譏諷他並不在乎,讓他擔憂的是由於一些人對警察抱有偏見,辯護環境很糟糕,人們的情緒將對結局有一定的影響。雖然他在學校時曾參加過多次模擬法庭辯護,但真刀實槍這還是第一次。能否穩操勝券,他還真沒有十足的把握。
審判長用木槌擊打了兩下審判台,高聲宣布開庭。
審理按照法律程序進行。
法庭調查結束後,公訴人李明浩開始宣讀起訴書:
「……被告人劉躍進故意殺人一案,淮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2001年3月28日移送淮海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現由我院審查起訴。經審查證實,被告人劉躍進犯有下列罪行:2001年3月11日22時至24時之間,香香瓜子有限公司董事長項光榮和市黃梅劇團演員梅玲駕車至郊區公路旁,被告人劉躍進跟蹤而至。因受害人梅玲系被告人之妻,劉躍進即起殺人之念,遂用職務佩槍射擊項、梅二人,致項頭面部受傷四處,顱腦嚴重損傷,腦實質溢出,當場死亡,致梅脖頸處和頭部兩處受傷,隨後死亡。被告人劉躍進殺人後,逃離現場。」
「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在卷,故予認定。」
「綜上所述,我院認為:被告人劉躍進為報復,用槍把受害人項光榮、梅玲射死,手段殘忍、情節嚴重,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被告人身為警務人員,利用公務佩槍為兇器,性質尤為惡劣。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旁聽席上鴉雀無聲。李明浩正正衣襟,不無輕蔑地掃了對面的喬小龍一眼,穩穩地坐回座位。旁聽席上的目光唰地投向了辯護席。
喬小龍如芒刺在背,倉促無措的樣子慢慢站起身,臉上的汗不覺滲了出來。他努力使自己的身體站穩,竭力鎮定自己的情緒,開始了辯護髮言。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他聲音低沉,略帶著嘶啞,「根據刑訴法第二十六條和律師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本律師接受被告人劉躍進之委託,擔任他的辯護人,為劉躍進被控犯有故意殺人罪一案出庭參與本案的訴訟。」他的思維在開場白之後漸漸恢復正常,話語也開始順暢,「按照刑訴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人民法院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地適用法律、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的追究。」他的語調已經富有節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光榮職責,也是司法工作者的神聖使命。本辯護人將在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利益的基礎上,提出個人法律上的見解,以履行律師職責,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說到這兒,他頓了頓,目光如炬地掃視著旁聽席,驟然提高了聲音,「諸位,作為辯護人,本律師深知庭審時間的珍貴,無意做普法宣傳,浪費諸位的時間,只是想申明追求公平、公正和公開同樣是律師的職業生命!」他把臉轉向公訴席,「鑑於本案系淮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劉躍進犯有故意殺人罪對劉提出刑事訴訟,那麼本案如何認定將決定著公民的生命安全是否受到法律保護,也決定著國家法律是否得以正確的實施,還涉及被告人劉躍進的前途和命運。為了認真負責地做好本案的刑事辯護,本律師受理此案後詳細地核查了本案的全部證據,會見了在案被告人。縱觀全案,辯護人經過認真分析和求證,所得出的結論與公訴人所認定的被告人劉躍進是殺人兇手有著重大分歧,那就是——沒有任何直接的、間接的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劉躍進是本兇殺案件的罪犯!」
劉躍進聽到這裡,不由抬起頭來,注視著喬小龍。
「這絕不是本辯護人毫無根據的胡言亂語,具體事實與理由是:起訴書稱『被告人劉躍進跟蹤受害人至郊區公路邊,開槍將其擊殺』,這就首先確認了被告人案發當時在犯罪現場,而據我調查,唐河鎮橋頭汽車維修鋪業主楊海證明,11號晚上21時至24時曾目睹被告人在唐河大橋上流連,這就從根本上否定了劉躍進殺人的可能。要證實劉躍進犯有殺人罪,首先就必須證實劉躍進於11日22時至24時曾經在現場出現過,然而全部卷宗材料中,竟沒有絲毫證據可以證明劉躍進出現在犯罪現場。惟一的所謂受害人的指證是車窗玻璃上留下的血字,但恰恰是這血字留下了最大的疑問。起訴書中已清楚地說明梅玲身中兩彈,一為脖頸處、一為頭部。那她是何時寫下的血字呢?如果是中彈前,刑警出身的劉躍進難道會蠢笨到連消除罪證都不懂?這無異於掩耳盜鈴。如果是中彈後,腦實質溢出的人還能寫字,這簡直就是天方夜譚。」
法庭不再靜寂,嘈雜聲頓起。審判長頻頻敲打審判台,高喊「肅靜」。
喬小龍的語氣也漸趨平穩,但卻頗有力度:「那麼劉躍進殺人的前提是什麼呢?起訴書稱『劉梅二人長期夫妻失和,案發當晚曾發生激烈爭執,並伴有過激行為。劉已發覺梅有婚外情,遂起殺人之念』。即便此段能成立,劉躍進就是理所當然的兇手也是過於牽強,動機並不等於目的。應當明確提請法庭注意的是,此段指控來源於梅玲的日記,僅僅只是她的猜測,除此之外,沒有任何直接證據可以證明此指控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當然,辯護人對於項、梅二人慘遭殺戮不但沒有異議,而且深表同情,問題的關鍵在於殺害二人的真正罪犯到底是誰。起訴書確認是劉躍進,這畢竟不是偵查過程中的判斷,而是對刑事犯罪的認定。長期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認定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是一項艱巨複雜的任務,這不但要有符合邏輯的分析判斷,而且必須建立在充分確實的證據之上。根據起訴書的這一指控,辯護人認為,除梅玲帶有重大疑點的指證外,再沒有證據可以證實,如果要按照訴訟證據來衡量本案的話,尚需進一步查證以下幾個問題:現場為何沒有劉躍進的足跡?噴濺性血跡高達車頂棚,從車門射出最遠點達4.55米,為什麼僅在劉褲角中縫處發現一滴血痕?儘管血型鑑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仍應弄清有沒有偶然性和巧合的可能?綜上所述,本辯護人認為,在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案發時在犯罪現場,也不能證實被告人對受害人實施過殘害,特別在以上辯護人所提出的一連串疑點得不到合乎邏輯的論證和否定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被告人就是本案的犯罪行為人!」
全場肅靜。人們被喬小龍的辯護髮言深深吸引住了。劉躍進的雙眼裡滿含著欣慰和感動,剛剛才擠進來的吳淮生已激動得滿面通紅了,不停地向喬小龍打著「V」字形手勢。
喬小龍已經完全進入狀態,收放自如地繼續著他的發言:「審判長,諸位陪審員,本辯護人最後向你們提出幾項請求:第一,六四式手槍是一種常用的槍械,射向受害人的子彈是否出自劉躍進的佩槍,希望能做出權威鑑定。第二,按醫學道理,人的血型分A、B、AB、O型四種,如按平均分布,兩個人血型相同的機會可達25%,在某一種族或同一地區,某一血型,兩人相同的機會可達70%以上,血型鑑定只能作為參考,決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況且劉躍進褲角上的血跡為陳舊性痕斑,而他在案發後一周內即遭刑拘,時間上顯然有出入,能否再做一次化驗鑑定。第三,不能排除劉躍進遭人陷害的可能,因其具有特殊的身份,其經辦的案件與此案是否有關聯,亟須核查。」
法庭又是一陣騷動。辯護律師最後提出的幾點要求顯然把旁聽人們的思索又引深了一步。
喬小龍待法庭稍稍平靜後,清了清嗓子,一字一句地結束了他的辯護髮言:「本辯護人鑑於本案的事實、我國法律的嚴格規定,以及對被告人羈押時限的實際情況,鄭重地向莊嚴的人民法庭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力,不能證實被告人有罪,對被告人應予以無罪釋放!」
審判長和旁邊的審判員簡單地交換了一下意見,便宣布休庭,擇日開庭宣判,具體日期等待公示。
雖然不是最理想的結果,案子畢竟出現了轉機,喬小龍的辯護顯然起到了明顯的效果。他和劉躍進互相對視,交換了一個意味深長的眼神,兩人都微微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