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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何梅協定」、「秦土協定」的產生及其背景

2024-10-02 04:31:13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自從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爆發之後,在世界範圍內,法西斯主義運動日益抬頭。除義大利早已建立了法西斯政權外,德國法西斯亦於1933年取得了政權。日本的法西斯勢力蠢蠢欲動。實際上,還在「九一八」事變前,日本法西斯勢力已經控制了日本軍部,事變進一步強化了軍部的影響。具有法西斯思想的日本軍人頻繁利用這一形勢,製造政治事件,甚至搞暗殺、政變,通過各種恐怖活動,加劇社會的動盪和政局的不穩,以便造成政黨和內閣無能、必須建立軍事獨裁的社會輿論。在軍部的壓力下,1933年3月27日,日本公開退出了國聯,進而又於1934年9月公開宣布廢止《華盛頓條約》。這些都清楚地顯示,日本軍部已經在實際上左右了日本的政治。其擴張侵略的矛頭已不僅僅指向中國,它還明顯地做好了向其他國家挑戰的準備。

  為了對付更大規模的戰爭,尤其是為了應付第一假想敵蘇聯,日本軍方一方面欲進一步侵占中國的華北各省,以鞏固其對中國東北的控制,一方面又不想採取全面入侵的做法,而試圖利用華北地區中國將領與南京中央若即若離的關係,軟硬兼施,不戰而達到建立傀儡政權、分離華北之目的。還在1933年,日本陸軍和海軍方面就先後提出了「支持中國大陸上之分治運動,驅逐國民政府勢力於華北之外」的方針。1934年12月7日,日本陸軍、海軍、外務三省官員經過協商,最終制訂了《有關對華政策的文件》,確定日本對華北的目標是要形成南京政權的政令不能貫徹於華北,華北五省或者獨立,或者自主,或者以河北省為中心建立自治地帶,或者設立局外中立裁兵地區。據此,1935年1月4-5日,日本關東軍召開大連會議,關東軍副參謀長板垣征四郎和特務機關長土肥原賢二等參加,明確決定要在華北扶植能夠「忠實貫徹日本要求的誠實的政權」。在經過一番準備工作後,關東軍於3月再次召開大連會議,並於30日確定了工作方針,即:「(一)依據《塘沽協定》暨附帶協議事項伸張日本既得權,導引華北政權絕對服從。(二)為使將來以民眾為對象,在經濟上造成不可分離的密切關係,即須迅速促進棉、鐵等產業的開發和交易。」於是,日本關東軍司令官南次郎和中國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於4月間商定,必須使華北五省脫離南京政府,將該五省作為和在日本領導下的「滿洲國」保持密切關係的一個自治區域,首先以製造事端作為提出要求的藉口,將國民黨勢力逐出平津及河北省,最後達到黃河以北事實上獨立的目的。

  還在1935年1月,日本關東軍就製造了「察東事件」,從而邁出了分離華北計劃的第一步。察東系指察哈爾東部多倫、沽源、康保、寶昌、張北、昌都6縣所轄地區。這一地區東鄰熱河,西接綏遠,「塘沽協定」簽訂後,偽軍李守信部就已經攻占了多倫,日軍也推進至沽源地區。1934年12月,日本關東軍就曾以沽源縣境東部長城以外地區應屬熱河省豐寧縣境為由,聲稱其為「滿洲國」之領土,要求察哈爾省主席、第29軍軍長宋哲元將其駐在該地區的部隊退入長城。見宋哲元不為所動,1935年1月15日,日本首先策動偽滿自衛團與駐守沽源縣境長梁、烏泥河等村落的中國守軍發生磨擦,然後藉口宋哲元部侵犯了「滿洲國」國境,向宋哲元發出警告,要求其馬上退出沽源至獨石口一帶地區,聲稱關東軍斷不能坐視中國軍隊襲擊「滿洲國」之自衛團的暴舉。

  為避免引起更大範圍的衝突而威脅到察哈爾省張北及平綏路,北平軍分會委員長何應欽要求宋哲元在長城以外應力避衝突,不給日軍藉口,小廠之騎兵連應撤至長城以內,長梁、烏泥河等處民團機關亦應撤往後方。日方對此則得寸進尺,要求中國方面在長城一線不得駐兵和設置軍事設施,僅用警察維持秩序。何應欽為求迅速解決此一衝突,提議在察東方面畫一停戰線,以示限制。雙方據此展開一連串商談,最終由第29軍代表與日本關東軍代表在沽源縣以東的大灘舉行會議,達成口頭約定解決辦法,即:「日軍即返原防,二十九軍亦不侵入石頭城子、南石柱子、東柵子(長城東側之村落)之線及其以東之地域。所有前此二十九軍所收熱河民團之步槍計三十七枝,子彈一千五百粒,準定本月七日由沽源縣長如數送到大灘,發還熱河民團。」

  由於何應欽急於迅速解決,又唯恐雙方此種局部問題的會商會給日方留下進一步擴張的把柄,所以堅持會商中不得有任何文字記錄,結果使得日方在公布會商成果時,得以任意發揮。其2月4日當天發布的大灘會議結果稱:「一、支那方面將來誓嚴禁以兵入滿洲國內或與(予)滿洲國以威脅刺激日本軍等之行為,即如現支那方面使密偵之偵察關東軍之行動,一切中止。二、支那方面將來違反右誓約之場合,日本軍斷乎執行自主的行動,其責任支那負之。日本軍對於支那方面如增加兵力或增強陣地之企圖,認定系挑戰的行為。三、支那方面前押收之滿洲國民團之武器,由沽源縣長於二月七日送至南圍子返還於(予)日本軍。右列諸項,宋哲元軍之代表張參謀長回答,承認谷少將所述事件之經緯,表示陳謝之意。並誓將來決不再發生此種不法行為,右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要求均承認,且速實行第三項之意。如上所述,熱河西境肅清工作終了,關東軍監視支那方面實行之誠意,以免不幸事件之發生,更進一步,希望日支間友好關係之恢復。」

  日軍製造察東事件,輕而易舉地就迫使中國守軍退出了長城以東地區,關東軍隨即扶植李守信在多倫設立了「察東特別自治區行政長官公署」,由李守信兼任行政長官,日人中島榮夫大佐任自治指導官,並公開把察東長城以東地區及察北額爾納哈、烏珠穆沁等旗劃入特別自治區,並編成察東警備隊2個支隊,兵員4000餘名。然後,日偽軍更進一步在察東擅行劃界,設國境警察隊。自此,日本關東軍不僅在事實上成功分離了察東地區,而且也從中獲得了進一步分離整個華北地區的動力和靈感。僅3個月後,日本方面又藉口河北事件,想要重演察東事件,以達到分離平津與河北的目的。

  所謂河北事件,包含著兩個事件。一是1935年5月初親日的天津《國權報》社長胡恩溥和《振報》社長白逾桓相繼被人暗殺於天津日租界中;二是河北興隆縣黃花州一帶自衛團長孫永勤率領的義勇軍進攻承德受阻後,退入「塘沽協定」中被定為非武裝區的河北遵化縣,未被縣警察機關特警隊驅逐和剿滅。對此,日本天津駐屯軍自5月21日開始,對河北省政府、天津市政府、市黨部等機關大肆騷擾,並在北平一帶展開軍事威脅行動,並公開揚言要逮捕河北省政府主席于學忠和天津市市長張廷諤,迫使于學忠等6月3日即離開天津撤往保定。然而,日方更深一層的目的,卻在於想要藉此逐步將東北軍以及中央系統的勢力從華北徹底驅逐出去,因此,當黃郛受命與日本駐上海武官磯谷廉介談話時,磯谷明確表示,對於這一事件,日方的態度是:「政治以省府為大目標,市府為小目標;黨務以黨部為大目標,政訓處為小目標;軍事以東北軍為大目標,中央軍為小目標,此次非求一徹底辦法不止。」如罷免于學忠,憲兵第3團、河北省黨部、軍分會政訓處、藍衣社等撤出華北,中央軍亦應他移。

  為向中方施加壓力,日軍不顧「塘沽協定」的規定,自行開進停戰區遵化縣境內進行「追剿」,並且陸續向天津及北寧路沿線增兵。對於這種情況,何應欽非常擔心,害怕日軍會由威脅而變為真面目之動作,故主張中方應盡力避免發生嚴重事態,在可能範圍內應允日方要求,自動辦理一些勢在必行之事,以取得日方諒解。5月30日,何應欽致電中央,建議:(1)于學忠、張廷諤他調,天津市公安局長李俊襄免職;(2)北平軍分會政訓處長曾擴情、憲兵第3團團長蔣孝先、團附丁昌,即行他調;(3)河北省黨部今後專做內部工作,停止其外部活動。對此,行政院院長汪精衛相信,問題的癥結應為于學忠去留問題,決心妥協。蔣介石也提出:于學忠可他調,對日方其他要求,只要其留有餘地,假以時日,亦可準備自動採用。中國駐日公使蔣作賓據此於31日向日本廣田弘毅外相提出妥協辦法,即于學忠於近期罷免,黨部將與省府一起遷移保定。惟將平津地區併入停戰地區一事,中方難以接受。

  6月4日,何應欽答覆日本軍方詢問時進一步具體說明:(1)天津日租界發生命案,中國政府毫不知情,但可令河北省政府轉飭天津市政府協同緝兇;(2)孫永勤部竄擾遵化,已令警團圍剿,且業已將其擊潰,所謂孫曾受遵化縣府指使一層,也已令河北省政府轉飭嚴查;(3)于學忠已經中央決定他調;(4)憲兵團團長蔣孝先、政訓處處長曾擴情,已於6月1日他調;天津市黨部早已停止工作;藍衣社根本無此組織,如有妨害中日國交親善之團體,當予取締。日方代表則堅持,除于學忠及河北省市黨部撤退、政訓處及憲兵團他調外,中方還應將第51軍他調,並撤廢類似藍衣社組織之其他抗日團體。他們並且特別要求河北省主席及天津市長人選,應就華北現有人才中擇其能為日方諒解、有能力隨時應付、不必事事報請中央者擔任。

  為迅速化解危機,6月4日——8日,國民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滿足日方要求。6月4日,天津市長張廷諤被免職,王克敏被任命為市長,商震為天津警備司令。6日,于學忠被調往川陝甘邊區任「剿匪」司令,張厚琬代理河北省主席。7日,國民黨河北省黨部奉命移駐保定,天津市黨部奉命結束,北平軍分會政訓處奉命裁撤,憲兵第3團調離北平。8日,國民黨臨時中央政治會議決定將第51軍于學忠部調離河北,何應欽亦嚴令天津軍政憲警機關取締有害中日邦交的秘密結社及秘密團體,包括勵志社、軍事雜誌社等。但9日,日方代表再至北平軍分會向何應欽提出日方的4項要求:(1)河北省內一切黨部完全取消(包括鐵路黨部在內);(2)51軍撤退,並將全部離開河北日期告知日方;(3)中央軍必須離開河北省境;(4)禁止全國排日排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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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鑑於日本關東軍步兵一大隊及騎兵旅團到達山海關,獨立混成旅第11旅團主力進至古北口,日本天津駐屯軍亦抽調部隊準備進入北平,何應欽明確主張答應日方條件,駐河北的中央軍第25師關麟征部和第2師黃杰部應即日調離河北。6月10日,汪精衛召集中央緊急會議,決定全面承諾日方所提的4項要求,國民政府亦馬上發布了《睦鄰敦交令》,試圖以此來顯示對日和平之誠意。

  中央軍南移,意味著聽憑日本分離華北,且勢必使政府再遭罵名,給反對派以攻擊的口實。對此,蔣介石一度堅決反對,認為中央軍如南移,即與迫我放棄平津乃至放棄華北同一意義。日方日前所要求者,現已完全辦到,所余者只此一點。然日方仍對中央脅迫不已,一再以撤退為言。日方還一面派人到兩廣,策動兩廣獨立;一面在內蒙、察東策動擾亂,各方並進,日方目的在推倒中央,分割中國,絕不稍留餘地,已顯而易明。故蔣介石相信,「駐平中央軍無論是否南移,恐彼必繼續與中央乘釁挑戰,不達其整個目的不止,實非中央軍撤退便可罷手,不過當前姑以要求撤退為口實耳。顧中央軍一旦撤退,則兩廣更有辭可借,發動開府,內外交迫,是時我政府對國際固難措手,對民眾則尤失信仰,益陷入窘境,無可為計矣」。蔣介石考慮再三,認為撤退問題實最重要之關鍵,應決定拒絕,不能接受。「與其撤退平津後,再圖不得已之抵抗,不如固守平津,以期伸我正義,即使失敗亦較光榮也。」

  但何應欽卻不以為然。他明確告訴蔣介石:日軍已經商定,第一步,如中國接受駐屯軍之全部要求,事件或可略為和緩,將來華北不過成立一如西南局面之機關。如第一步要求不能達到,第二步即於12日後採取軍事行動,將來擴大至何地步,亦難想像,不僅擴大至黃河流域,或許擴大至揚子江流域。第三步,要求全國國民黨之解散,並另組中央政府。何應欽明確認為:日人此種陰謀極其毒辣,正想與中央發生衝突,而我黃杰師大部駐保定,南苑僅有第2團,關麟征師第2團演習在外,僅第3團駐黃寺,于學忠軍和商震軍正在換防,不可能馬上部署抵抗,而且日軍在京滬長江流域均可同時發動,我方軍事、經濟與外交一切均無準備,萬一戰事發動,頃刻之間,不僅會將平津斷送,且將牽動京滬及長江一帶,國內立刻崩潰。有鑑於此,汪精衛亦深感棘手,故把球踢給了蔣介石,其電稱:「今日拒戰、避戰,兩無萬全。拒戰固難持久,避戰亦恐要求踵至,終至無可逃避之時,故只須吾兄作最後之決定,弟等決無他念也。」

  鑑於何應欽已向日方作出承諾,蔣介石亦不得不接受了撤軍的處置,並特別告誡何:「中央軍既決撤退,則在北平附近之中央部隊應即全部星夜徒步撤離,仍須防其藉口挑釁,力避衝突。且中央軍南調,即應以調往陝北參剿為名,並以車運至洛陽與西安集中,以便於應付國內輿論之批評。」

  日軍並不甘心如此解決問題,它還堅持要何應欽出具一份書面的承諾。6月11日,日本駐華使館武官高橋坦送給何應欽一份由酒井隆參謀長於6月9日提出的「覺書」,要求何應欽照抄一份蓋章認可。「覺書」內容如下: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所承諾實行之事項如左:

  (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罷免。

  (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等之罷免。

  (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

  (四)解散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

  (五)對日方所稱妨害中日兩國邦交之秘密組織如藍衣社、復興社等,加以取締,並且不容許其存在。

  (六)撤退河北省內一切黨部,撤除勵志社北平支部。

  (七)第五十一軍撤出河北省。

  (八)第二師、第二十五師撤出河北省,第二十五師學生訓練班解散。

  (九)禁止中國國內全面性之排外及排日。

  二、為以上諸項之實行,左列附帶事件亦須並予承諾:

  (一)與日方所約定之條款,應於所規定時間內完全履行。對於有再度滲入之嫌疑或有妨害中日關係之不慮之人物或組織,不得重新進入。

  (二)日本希望中國於任命省市等職員時,應選擇不致妨害中日關係之人物。

  (三)對於約定事項之履行,日方得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何應欽對此自然還是和訂立「大灘口約」時一樣的態度,堅決不用文字和書面形式與日本簽約。故他當即派人將日方「覺書」送還,同時急忙啟程離開北平,以免日方以他為目標,糾纏不休。而這也正是蔣介石的想法。蔣曾明確表示說:「吾人以國力未充之故,不得不撤兵喪權失地忍辱,此在革命時代實無所謂,即天下後世亦能深諒,惟所求者,乃在始終保持獨立民族之人格,只要不遺點滴墨跡於對方之手,即使國亡種滅亦可安心瞑目。」

  13日,日本駐華使館武官高橋坦再至北平軍分會,辦公廳主任鮑文樾告之何應欽已離平,他無權代何簽字。21日,高橋再見鮑文樾,面交一份代擬通告,要求轉送何應欽簽字,內稱:「由軍分會何委員長送致梅津司令官之通告:六月九日由酒井隆參謀長所提出之約定事項,並關於實施此等事項之附帶事項,均承諾之。並擬自動的使其實現,特此通告。」高橋並揚言,此乃日方最後讓步,一切應以此次為準。然而,此時又發生張北事件,南京方面發覺再這樣無條件退讓於事無補,故態度上又有所強硬。蔣介石堅持:「冀於既去,察宋又撤,黨部取消,軍隊南移,華北實已等於滅亡,此後對日再無遷就之必要,只待其華北偽國之出現,則彼亦別無他技可施,其實此乃時間遲早之問題,而遷就與否,實無關係,故對方如再有要求書面答覆之妄舉,更應堅決拒絕。」

  所謂張北事件,是指6月5日關東軍駐阿巴嘎旗特務機關長大月桂等4人,以旅行為名,身著便服,且未帶護照,自多倫乘汽車前往張家口地區,擬偷繪地圖。行經張北縣城北門時,被守城之第29軍第132師趙登禹部士兵扣留,送交軍法處詢問。察哈爾省主席宋哲元得知此事後下令釋放,4人被拘8小時後即得以前往張家口。然而此4人隨即向關東軍報告,稱他們在張北受到非法監禁。於是,日方駐張家口領事橋本正康及特務機關長松井源之助即於11日向察哈爾省政府民政廳長、第29軍副軍長秦德純提出抗議,要求懲辦直接負責人,第29軍軍長親自道歉,保證將來不再發生同類事件,並限於5日內作出答覆。與此同時,熱河日偽軍開始頻頻侵擾察省,與第29軍發生衝突。秦德純見狀即於12日趕赴北平報告並請示辦法,何應欽當日已南下躲避高橋的糾纏,南京方面的態度自然是以速了為原則。考慮到有消息稱日方目標也是要趕走宋哲元,因此未待日方提出,南京方面就自動於18日決定:免除宋哲元察省主席職務,由秦德純代理;第132師趙登禹部調離察省,改駐察晉邊。但日本方面並不罷休。

  6月17日,南次郎召集天津駐屯軍參謀長酒井隆、察哈爾特務機關長松井源太郎等在長春會商,制定了《對宋哲元交涉要領》。強調:宋哲元軍隊絕對不許再有不法之行為。要求「塘沽協定」延長線之長城東面與北面之地域,應作為撤退地區,宋軍應移駐長城之西南,所有撤退地域,中國軍隊不得再行侵入。一切排日機關應全部解散。另外除宋哲元應向日方謝罪外,張北事件之直接負責人亦應從速實行處罰。

  據此,土肥原等於6月23日正式向中方提出了解決條件。只是這時日方原定的交涉對象宋哲元已經被免去省主席職務,改由秦德純代理,故土肥原的交涉對象換成了秦德純。6月23日夜裡,在北平秦德純家中,土肥原與秦德純進行了談判。土肥原提出的條件為:

  一、要求事項:

  (一)昌平、延慶延長線之東,獨石口之北,龍門之西,張家口之北,作為撤退區域,宋軍部隊應撤至其西南,此後不得進入。

  (二)宋軍應向日軍表示遺憾之意,並處罰肇事之直接責任人。

  (三)排日機關應予解散。

  (四)本事件應自六月廿三日起兩星期內辦結。

  (五)停止山東向察哈爾省移民。

  二、要求事項之解釋:

  (一)承認日滿對蒙工作,援助日本特務機關在內蒙之活動,停止中國對於內蒙之壓迫。

  (二)對於日本經濟發展與交通開發之工作,應予協力(例如張家口與多倫及滿洲國與華北間之公路、鐵路交通等應予協助)。

  (三)對於日人內蒙之旅行,應予便利。

  (四)招聘日人為軍事、政治各顧問。

  (五)對於日本軍事設施(如建設飛機場、設置無線電台等),應予援助。

  (六)撤退區域之治安維持,准用停戰區之辦法。

  6月23日,南京政府召開臨時國防會議,對張北事件作出決議。何應欽因此電示秦德純,在交涉中應特別注意:(1)所謂日方在察省之「合法行動」,應改為「合乎條約之行動」;(2)不駐兵區域原則可以設立,其詳細辦法由軍分會決定,惟須日方在該區域內無軍警進入之事;(3)省黨部撤退等事,由我方自動酌量辦理;(4)不駐兵區域最好不以書面規定,其餘任何書面規定,應予拒絕;(5)關於山東移民問題,礙難制止。但日本方面完全不理睬南京方面的意見,堅持要書面答覆。故秦德純無奈地電告何應欽稱:「日方對河北事件自始即用口頭談判,而對察省事件,自始即要求書面答覆。我方對此,自當求避免,惟對方若堅持有文字記錄不可時,則交涉勢必完全決裂,乞示最後方案。」對此,何應欽的意見是:如日方堅持用書面答覆時,必須分別處理,如關於不駐兵區域、道歉等事,為分會權限內可以辦理之事,不妨以書面作詳細之答覆,但不用協定或覺書等類之正式文書;如撤退軍隊及解散黨部等事,乃我國內政,可告以由我自動辦理,決不宜形諸文字。彼方萬一堅持,只可酌用普通信函。

  何應欽既表示可以在形式上加以通融,北平軍分會自然也就不必再避諱是否形諸文字這個禁忌了。27日,北平軍分會經過討論,將與土肥原等交涉的內容,形成兩封便函。

  其第一函稱:「逕啟者:本省政府茲本中日親善之旨,對土肥原閣下六月二十三日所提事件,奉復如次:(一)本省政府對於六月五日在張北發生事件,甚表遺憾,並已將事件責任者予以撤職處分。(二)本省政府對於貴方認為足使邦交發生不良影響之機關,予以撤銷。(三)本省政府對於貴國在察哈爾省境內之正當的行為予以尊重。(四)本省政府將由河北省之昌平,經本省之延慶、大林堡至長城之連線以東地域,及由獨石口北側沿長城經張家口北側至張北縣南側止之線以北之察省地域內之宋軍部隊,移駐於其西南地域。其撤退地域內之治安,由察省保安隊維持之,軍隊不得進入。右致關東軍代表陸軍少將土肥原賢二閣下。中華民國察哈爾省政府暫代主席秦德純。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其第二函稱:「本省政府對於山東等移民事,恐惹起中日間之糾紛,當努力使其中止。特此通告。即希查照。此復關東軍代表陸軍少將土肥原賢二閣下。察哈爾省政府暫代主席秦德純。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依照日方要求擬定的這一信函式的協定,27日上午即取得了日方的同意。此即日方後來所謂「秦土協定」。根據該協定,宋哲元第29軍司令部、劉汝明之暫編第2師、趙登禹之第132師,均從察哈爾移駐河北。其退出之地域,交由張允榮和卓特巴扎普兩部保安隊,分別在漢蒙居民區域中維持治安。不久,多倫偽軍李守信部在日本人的幫助下,大舉開入察東6縣(即沽源、康保、張北、寶昌、德化、商都),將張允榮部趕走。

  既然有了「秦土協定」,久拖不決的河北事件也就有例可援了。7月1日,高橋再次攜來日方起草的通告要鮑文樾轉何應欽簽字認可。這次通告中刪去了中方極欲避諱的「附帶事項」一句,改為「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提出之各事項,悉數承諾,期以自動的方式實施之。特此通知。梅津司令官閣下。何應欽。」於是,7月6日,何應欽照日方通告親筆書寫一便函,寄往北平軍分會,由鮑文樾派員交給高橋,以結束此一事件。何應欽起草的信函內稱:「逕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此致梅津司令官,何應欽。二四年七月六日。」

  此亦即日方後來所稱之「何梅協定」。

  「何梅協定」和「秦土協定」的形成,明顯是因為南京方面判斷日方隨時有採取直接行動、再度製造重大事變的危險,因此,雖明知此種退讓將會極大地削弱中國在華北的軍事力量,使平津、察哈爾及河北部分地區幾乎成了非武裝地帶,有利於日本實施其下一步分離華北的戰略目的,蔣、汪、何等仍舊堅持退讓,以謀暫時之和平。用蔣介石的話來說,只要他尚能保持獨立地位和復興命脈,則目前「務當盡力斡旋,始終忍耐,以減少一切之枝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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