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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辛丑條約》簽訂:半殖民地化進一步加深

2024-10-02 04:19:38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懲凶和賠款兩大問題獲得基本解決之後,辛丑議和談判獲得了很大的進展。在議和大綱十二條中提及的停止科舉考試、禁止軍火入口、擴大使館區、摧毀沿海炮台、京津榆鐵路沿線駐紮軍隊、改革總理衙門以及外國使節覲見禮節等等,雖然也存在一些爭議,但大體上說來困難較小,列強之間並沒有發生很大的衝突就達成了一致。

  列強在主要問題上達成一致之後,遂於1901年7月中旬成立了一個專門的委員會,負責起草中外合約的最後議定書。很快,該委員會就將擬就的最後議定書草案提交給各國公使進行最終的磋商和修改。8月12日,各國公使會議通過了這份文件。

  8月18日,首席公使葛絡干將議和總結條款備文送交清政府全權大臣慶親王奕劻和李鴻章,但同時通知慶親王和李鴻章:雖然各國公使同意將這份文件交給中方,但各國公使也已經決定清政府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他們才會在這份文件上簽字。這些條件是:清政府必須發布停止科舉考試、禁運軍火以及懲處外省「肇禍」官員的諭旨等。

  慶親王和李鴻章收到這份文件後於當天迅速上奏西安行在,並請求清政府參照列強的要求,速降停止部分地區科舉考試、懲處外省「禍從」官員以及禁運軍火明諭三道,以便畫押而完和議。

  在收到奕劻和李鴻章報告的第二天,清政府按照列強的要求發布諭旨,宣布懲辦除原定的56名地方官員外,又續增64員;諭令除6月11日宣布除順天府、保定府等45府州縣停止五年文武考試外,另增四處。

  清政府的乾脆利落贏得了列強的好感,大多數國家的代表在獲悉清廷的態度後隨即在和約上簽字,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已經獲得的共識不會因個別國家的刁難而再現困難。不過根據日本公使向奕劻密報,也確有兩三個國家的公使盼望清政府不在和約上簽字,以便他們變卦要挾。8月23日,奕劻、李鴻章聯名報告西安行在,稱清政府「如畫押能速,京城洋兵於畫押後五日內可全撤,直隸洋兵除留護暢道數處外,十日內外亦可撤盡。如畫押延遲,則蓄謀之國有所藉口」,恐怕已經達成的協議又要作廢。奕劻建議清廷儘早決斷,速降明諭,立准畫押,以保大局。「否恐一國悔議,各國效尤,後患何堪設想?」

  奕劻、李鴻章的報告無疑引起了清廷的憂慮,稍經商量,清廷遂於8月27日電示奕劻和李鴻章:「公約業已定議,即行畫押。」清政府終於確認全部接受列強提出的最後議定書,並將清政府同意議和總結條款的諭旨原件委派專門的信差從西安啟程送往北京。

  各國公使對清政府的態度及相關上諭的措辭表示滿意,於是未經更多的爭執,雙方遂於9月7日正式簽字畫押。是日上午,十一國公使與清政府全權大臣慶親王、李鴻章以及他們的隨員、翻譯等聚集在外交團首席公使、西班牙駐中國公使葛絡乾的官邸,順利地在用法中兩種文字寫成的議定書上簽字。首席公使葛絡干代表十一國公使發表講話,慶親王代表清政府致答辭,他們均感到如釋重負,「各方面親切友好地慶賀結束了過去十個月中拖延已久的會談工作」。困擾清政府的噩夢終於暫時結束。

  這份條約,西人稱為《北京議定書》。在中國,因為1901年為辛丑年,中國文獻稱為《辛丑條約》。這份條約的最後文本分成兩大部分,即「正約」十二款和十九個「附件」。正約十二款的次序與《議和大綱》大致相同,內容如下:

  

  第一款為德國公使克林德被害一事的善後,規定清政府派專使赴德致歉,並於遇害處所建立牌坊。這實際上是對中國竭盡羞辱之能事。

  第二款為懲辦「首禍」諸臣。按條約規定,對附和過義和團的官員,中央從王公大臣以下,地方從巡撫、藩臬以下被監禁、流放、處死的共100多人。

  第三款為日本使館書記生杉山彬被害事,規定清政府派專使赴日致歉。

  第四款為「於諸國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立滌垢雪侮之碑」。

  第五款為禁止向中國運入軍火。

  第六款規定中國向各國賠款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列強終於如願以償,贏得了八國聯軍侵華這一「最夠本的戰爭」。從此,清朝統治者在帝國主義卵翼下苟且偷生,奴顏婢膝;中國人民的生活則在這種沉重的戰爭賠款壓力下更加困難;中華民族的災難因《辛丑條約》的簽訂日益深重,社會經濟日趨凋敝,國家更加衰弱。

  第七款為訂定東交民巷使館區境界,規定使館區由外交團管理,界內不准中國人居住,各國有權常留兵隊保護使館。

  第八款規定將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

  第九款規定各國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按照規定,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12處駐紮外國軍隊。駐軍地點為:黃村(義大利),廊坊、楊村(德國),軍糧城、塘沽(法國),蘆台、唐山(英國),灤州、昌黎(日本),山海關、秦皇島、天津(國際軍)。上述各處及北京使館區駐軍總數為6000人。列強從此取得了在中國的駐兵權,不僅加強了對清政府的控制,而且為後來的中國政治發展留下了巨大的隱患。

  第十款規定中國政府必須在中國全境張貼永遠禁止設立仇洋之會、停止科舉考試、保護洋人等歷次諭旨。宣布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者加入具有反帝性質的各種組織,違者一律處死;對一切反帝活動,各級地方官員應負責彈壓,鎮壓不力者應予以革職。這樣,清政府實際上成了替列強維持秩序的工具。發生反抗鬥爭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列強藉此誇耀自己的威風,企圖磨滅中國人民的鬥志。

  第十一款約定商改通商行船各約。清政府在條約中表示同意按照列強的要求,訂立新的通商行船條約,這當然有助於列強擴大對中國的經濟侵略。

  第十二款規定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由清朝近支王公主管,另設尚書二人,其中一人為軍機大臣。列強提高外務部地位的主觀理由是為了提高中國外交衙門的辦事效率,與國際通行慣例一致,在客觀上無疑培植了更便於執行賣國媚外政策的職業官僚。

  很顯然,《辛丑條約》是近代中國歷史上空前屈辱的奴役性條約。根據這個條約,列強進一步獲取了中國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等方面的更多權益,給中國社會帶來了極其嚴重的危害:

  一是巨額的戰後賠款嚴重摧殘了中國社會經濟,加深了中國人民的苦難。這筆被稱為「庚子賠款」的戰爭賠款是近代以來列強在中國所獲取的最大一筆款項,本息合計多達98223萬餘兩。這不僅使清政府的財政日趨枯竭,而且使中國的主權,諸如海關、常關及鹽稅等均被列強所控制。

  除《辛丑條約》規定的庚子賠款外,還有各省、府、州、縣分別與當地外國教會簽訂承擔地方教案的賠款。這筆款項各地均有,只是數目多寡不同,多者二三百萬,少者數十萬。即便那些未曾鬧過教案的省份,也或多或少地被攤派直隸教案中二三十萬至十數萬不等的賠款。據研究者不完全統計,地方教案賠款總額多達2270萬。

  除此之外,由於稍後國際銀價的持續下跌,列強強行要求清政府以金代銀進行支付。昏庸的清政府被迫屈服,於1905年確認庚子賠款為金付款,並且同意以800萬兩抵付1905年以前支付給各國的所謂虧損。僅此一項,中國實際上支付給列強的賠款遠遠大於辛丑和約上規定的數額。

  二是武裝使館區的劃定,特別是列強在北京至山海關的軍事控制,使中國的行政權力受到了極大削弱,中國的領土主權和國防能力受到了嚴重損害,而且由於列強在京津地區駐軍,使中國的首都大門洞開,北京幾乎成為不設防的城市,中國政治更容易受到列強的干擾與控制。

  三是懲凶以及禁止發生義和團運動的地區五年內進行科舉考試,並派員赴德國、日本向有關人員就被殺者一事表示道歉,為諸國於義和團運動期間被污瀆及挖掘各墳塋,建碑滌垢雪侮等規定,不僅羞辱了中國人民和清政府,消弭了中國人民反抗列強侵略的鬥志和意志,而且將鎮壓人民反抗外來壓迫的鬥爭作為清政府的「條約義務」。這顯然是近代條約體制建立之後增加的新內容,嚴重侵犯了中國人民的自由與權力。

  總之,《辛丑條約》的簽訂標誌著列強對中國的侵略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清政府日趨淪為列強的附庸,成為「洋人的朝廷」,中國的半殖民地化程度進一步加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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