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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英國製造雲南邊疆危機與《煙臺條約》的訂立

2024-10-02 04:15:47 作者: 姜濤,卞修躍,虞和平;謝放等

  一 滇案的發生

  雲南邊疆危機是19世紀中葉以來英法兩國展開從中印半島打通中國西南大門而競爭的結果。

  早在1824年,英國發動了第一次侵緬戰爭,強迫緬甸割讓緬甸南部沿海的一些地區並同意訂立商約。1852年,英國再次發動侵緬戰爭,占領了下緬甸,並於1862年將其所控制地區合併為英屬緬甸。1858年,曾參與第一次侵緬戰爭的英國退伍軍人理查·斯普萊上尉上書英國政府,建議修築一條從緬甸仰光通往中國雲南邊境思茅的鐵路,全程約500英里,即所謂的「斯普萊路線」,並要求英國政府在正在簽訂的《天津條約》中明確寫上由英國修築這條鐵路的條文,認為通過這條鐵路可以使英國的商業在中國的內地「勝利地作一切將來的競爭」,使英國在雲南保持優越地位,以「補償俄國在北方所得和法國在南方的圖謀」。經英國政府印度部催促印度政府勘查後,發現這條線路距離遙遠,沿途皆荒山野地,人煙稀少,在工程技術上難以進行,才不得不作罷。

  1868年,英屬印度政府派遣英國駐緬都的政務官斯萊登率領一支50人的探路隊,經緬甸的八莫,沿著中緬傳統的商路,跨過中緬邊界,到達雲南的騰越(今騰衝)。這支探路隊沿途測繪地形,記錄氣象,調查人口,考察風情,證明八莫商路可以通行,並提出了修築一條從八莫到騰越、長達130英里的公路或鐵路的計劃,以使英國不僅「能有效地開發雲南的資源」,而且可以「與中國西南的財富和資源能發生直接聯繫」。

  在英國探路的同時,法國也派遣探路隊探尋從越南通往雲南的道路。還在1862年,法國強迫越南訂立了《西貢條約》,吞併了西貢等越南南方地區。1866年,法國的一支探測隊在特拉格來與安鄴率領下從西貢出發,探測經湄公河(瀾滄江下游)進入中國的路線,因發現瀾滄江上游不能通航,又轉而注意利用紅河進入雲南的路線。1871年,法國冒險家堵布益藉口為雲南當局代購軍火,查勘並證實這是一條可以從雲南經紅河進入南海的航道。後在法國當局的支持下,企圖以武力包攬紅河上的運貨通商利益,與越南當局發生衝突,法國駐西貢總督派安鄴以解決衝突為名,率兵侵占河內。越南政府邀請劉永福率領的黑旗軍前往救援,擊斃安鄴,使法國企圖經北越侵入雲南的計劃暫時受挫。

  英國面對法國圖謀中國的行動,更加重視開通緬甸通往雲南的路線,以便保持自己在華的優勢地位。曾一度籠絡當時的雲南回民起事首領,以便乘機進入雲南,但隨著1873年雲南回民起事最後失敗,英國殖民當局的陰謀暫時未能得逞。

  1874年初,英國在印度和緬甸的殖民當局決定派遣柏郎上校,在黃河新道的探勘人伊利亞斯和外科醫生兼博物學家安德遜博士的協助下,率領一支擁有武裝的193人的「第二次遠征部隊」,計劃從緬都曼德勒北上經八莫,越過中緬邊界進入雲南。英國駐印度總督指示「探路隊隊員負責儘量搜集旅途經過各地的情況、資源、歷史、地理和商務的情報,以及他們有機會和辦法可以觀察到的一般事物或科學興趣的資料」,並特別要求柏郎注意調查鴉片在中國的消耗情況及其吸食影響對中國人口的影響。英國駐華公使威妥瑪以英國三四名官員由緬入滇遊歷為名,向清政府總理衙門領取了護照。7月,派遣英國駐上海領事館翻譯員馬嘉理前往中緬邊境接應。

  

  8月,馬嘉理從上海出發,沿長江西上,經漢口、湖南,取道貴州,進入雲南。除在黔東鎮遠登岸時被當地民眾所阻、所乘船隻被燒毀外,沿途都受到當地官員的護送,到達昆明後,署雲貴總督岑毓英還特令地方官員給予接待和護送,馬嘉理也滿意地記錄道:「此番旅行,感覺舒服,很像王侯巡幸一樣。感謝總督的款待和他對於所接待的英員那種崇高的特有的責任感。"1875年1月17日,馬嘉理到達八莫,與兩天前抵達此地的柏郎會合。

  2月16日,柏郎的「遠征隊」在馬嘉理的帶領下出發,經兩天的行程,到達中緬邊境。柏郎派馬嘉理前往偵察,馬嘉理即率隨從十餘人進入中國境內30餘公里的騰越廳南甸土司屬地蠻允街(今盈江縣芒允鎮)。蠻允是中緬商路上的一個馬站,街上的數百家商民多是從騰越、永昌等地遷來的漢人,壩區農村居住的是撣族(今稱「傣族」)民眾,西面山區居住的是克欽族(今稱「景頗族」)民眾。因經歷長期戰亂,當地民眾對外來的武裝隊伍一直懷有疑懼,馬嘉理進入蠻允的行動自然也引起了當地民眾的警惕。2月21日,當民眾得知馬嘉理將南下迎接柏郎的遠征隊來蠻允時,立即進行阻攔。馬嘉理不聽勸阻,反而開槍威脅。憤怒的民眾當場將馬嘉理和5名隨行的中國人打死。這事件被稱為「馬嘉理事件」。

  在馬嘉理被殺的當天,柏郎所率遠征隊已進至距蠻允以南約15公里的班西山下。22日,聞訊前來的當地各族民眾2000餘人將柏郎的遠征軍三面包圍,柏郎率部先是憑藉洋槍拼命抵抗,繼則焚燒森林以隔斷前來的民眾,最後被迫退回緬甸八莫。馬嘉理被殺和柏郎受阻一般也稱為「滇案」。

  二 中英外交談判

  柏郎率遠征軍非法進入雲南境內,本是侵犯中國領土和主權的行徑,當地民眾打死馬嘉理也屬於正當的自衛還擊。英國卻故意將馬嘉理事件擴大,對中國進行外交和軍事威脅,以達到其多年來企圖打開中國西南大門的目的。

  1875年3月3日,英國政府接到印度總督關於滇案的來電後次日,外交大臣德比即命令威妥瑪向清政府進行交涉,並提醒他「應立即記住印度政府派遣柏郎上校所帶隊伍到雲南的目的」,也就是要注意實現英國入侵雲南的計劃。19日,威妥瑪正式向總理衙門提出六條書面要求:(1)中國政府派員前往騰越對事件進行調查,英國使館和印度當局得派員參與此項調查;(2)印度政府可以再派一支探測隊進入雲南以完成探測任務;(3)賠款15萬兩;(4)中英應立即商定如何實施1858年《天津條約》第四款關於「優待」外國公使的規定;(5)中英商定辦法,按條約的規定免除英商關稅及子口稅以外的稅厘;(6)解決各地歷年來的未結案件,並限48小時內答覆。這六條中,與滇案有關的前三條表明,在事件還未調查之前,就提出派員赴雲南「觀審」、繼續探測路線、賠款等要求已屬無理,而後面的三條關於優待駐京公使及通商稅務等問題,更與滇案本身無關。威妥瑪之所以故意將兩者扯在一起,顯然是企圖利用滇案擴大事端,達到攫取更大的侵略權益的目的。

  總理衙門鑑於處理伊犁和台灣問題的教訓,對滇案的處理採取了慎重的態度,當即向威妥瑪表示將從速通知雲南地方官員進行調查。3月21日,清廷諭令雲貴總督岑毓英「迅將此案確查究辦」。22日,總理衙門拒絕了威妥瑪提出的要求。威妥瑪於是聯合列強駐華公使向清政府施加壓力。當時,因古巴虐待華工一事,由英、美等國公使出面調停,清政府正與西班牙進行談判(當時古巴為西班牙屬地)。威妥瑪即以拒絕調停相要挾,美、俄、法、德等國也宣布退出調停,表示支持威妥瑪提出的關於賠款和有關處理馬嘉理案的要求,但沒有支持其有關優待公使及通商稅務的要求,因這些問題也涉及各國在華利益,故不願英國單獨處理。威妥瑪不得不改變談判策略,向總理衙門只提出前三條,即要求發給護照,以便英國人前往雲南「觀審」、准許英國重新從印度派探路隊由緬甸進入雲南,賠款15萬兩送交英使,並由英國政府分配處理。總理衙門表示同意英國另派探路隊來滇,賠款則應根據被搶行李的實際損失酌量償還,但拒絕了英國派員往雲南「觀審」。3月28日,威妥瑪以斷絕外交關係相威脅,要求總理衙門在3月29日子刻前必須發給護照,交付賠款,並出具無英員觀審不得審訊或懲處兇犯的書面保證。總理衙門除了要求限期展延一天外,表示妥協,於30日晚將護照4件(赴滇觀審英員2件和另派探路員2件)送交威妥瑪,這使英國獲得對內地有關英人案件的調查和審訊的干預權。總理衙門提出給馬嘉理家屬恤金3萬兩銀,威妥瑪則表示不能接受這一賠款數額,聲言要由英國政府來裁奪施行。

  4月3日,威妥瑪離京赴滬,以便於及時與英國政府聯繫(當時只有上海可與倫敦通電報),同時等待柏郎前來,以便進一步編造滇案的材料,伺機擴大事態。6月9日,威妥瑪會見了柏郎,根據提供的材料,編造了關於滇案的詳細報告,但找不到證據將滇案與清朝官方聯繫起來。同一天,京報刊出令湖廣總督李瀚章前往雲南查辦的上諭,威妥瑪立即派使館參贊格維訥去武昌見李瀚章。據格維訥的報告,李瀚章自稱此行只負責查辦馬嘉理案,而不負責調查柏郎被阻一事。威妥瑪即以此為藉口,指責清政府沒有徹底解決滇案的誠意。7月底,他一面派中文秘書梅輝立赴京向總理衙門質問李瀚章赴滇的使命,一面親赴天津找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李鴻章交涉。8月3日,威妥瑪見到李鴻章,指責清政府辦理拖延,竟然揚言:「中國改變一切,要緊尤在用人,非先換總署幾個人不可。」隨後向李鴻章提出了七項要求:(1)優待駐京公使。(2)朝廷諭令通商口岸及內地各處一律遵守條約。(3)總理衙門應保證派員護送格維訥安全到達雲南蠻允(芒允);如其赴仰光,則須護送到八莫交界處。(4)將來印度另派員前往雲南時,亦照樣護送。(5)立即奏請朝廷,降旨責問岑毓英為何案發半年之久尚無詳情奏報;奏摺和上諭應由京報刊出,如述及「英國」二字必須抬寫。(6)清廷派欽差大臣赴英致歉,此使臣赴英途中經過印度,當與印度當局商議滇緬通商辦法。(7)派使臣赴英的上諭必須在京報刊出。在與李鴻章的談判中,威妥瑪一再以絕交和武力相威脅,堅持要全部滿足其提出的條件。李鴻章認為既然「立意不願開釁」,便建議總理衙門「酌允給一二事,俾威使得有轉場,再勸其進京隨事妥議」。於是清政府再一次妥協,同意護送維格訥等去雲南,派兵部侍郎郭嵩燾為赴英使臣,允許責問岑毓英,但不公開發布諭旨,諭令李瀚章赴雲南將柏郎被阻之事一併查實奏報;其餘優待公使及通商等事宜,則留待威妥瑪回京後再行商議。8月30日,威妥瑪前往煙臺與英國駐華海軍司令賴德商議,決定:如清政府拒絕英國所有要求,即斷絕外交關係並採取軍事行動。9月7日,準備返回北京的威妥瑪又向李鴻章威脅說:「我進京後,設有別國使臣出為調停,我不能准,惟照我的主意行事。」威妥瑪表示了一意孤行的態度。同一天,清廷加派總理衙門大臣薛煥赴雲南幫同查辦滇案。

  威妥瑪回到北京後,繼續與總理衙門進行談判。9月22日,他就優待公使、各口通商和雲南邊境貿易這三個問題提出了具體的要求。(1)關於優待公使問題,包括駐京公使隨時覲見皇帝、近族王公與外使往來、禁地准許外使遊歷以及各部院大臣與外使往來等四條要求,企圖用西方的準則來指導清政府與外使的關係,以便英國更容易對清政府施加影響。總理衙門拒絕了前三條,僅同意了第四條。(2)關於各口通商問題,包括稅單對於中外商人應一律有效;整頓厘稅,租界內先禁抽厘;沿海、沿江、沿湖各地添設口岸;鴉片稅收,各口劃一章程,統由海關徵收等四條。(3)關於雲南邊界貿易問題,則要求清政府飭令雲南當局與印度或英使所派官員商訂貿易章程。在這些問題的談判過程中,威妥瑪又節外生枝,要求清廷明降諭旨,令各省保護持護照遊歷的外國人。10月上旬,清政府對威妥瑪作了妥協,重申了保護外人的命令,並同意責成總稅務司赫德提出改進中英貿易的報告後再行商議,中英雙方派員會勘雲南邊界貿易情形。英國政府以威妥瑪威迫清政府退讓有功,特於11月授予其爵士勛位。

  中英間的談判實際上包括滇案本身、優待公使及商務稅厘三個方面內容。滇案本身,清政府必須等待李瀚章、薛煥查辦結論奏報朝廷後才能決定處理方案;公使往來一事,雖然部院大臣會同總理衙門大臣於是年舊曆新年之際與外國公使互致祝賀,但關係沒有進一步發展;商務稅厘問題,赫德於1876年1月23日提出報告,因內容涉及通商、司法、行政諸多關係,清政府必須通盤考慮才能作出最後決定。而威妥瑪則認為必須進一步施加壓力,才能迫使清政府儘快滿足英國的要求。1875年底及次年初,他一再要求本國政府向中國增派軍事力量。2月初,英國政府派海軍上將藍伯率領軍艦4艘由印度開往中國,以作為威妥瑪談判的武力後盾。

  清政府感到這八項要求對中國損失太大,不能全部答應,只原則上同意有關滇案各條;有關通商的要求,最初只同意增開宜昌一口,不同意在大理、重慶派駐領事及「口界」免厘。每當清政府對英國的要求提出異議時,威妥瑪便故伎重演,以將岑毓英等官員提京重審滇案及他本人將離京去滬相要挾。清政府不願談判破裂,便請赫德出面調停。在赫德的遊說下,清政府又允許增開北海、溫州為口岸,威妥瑪方答應留京繼續談判,同意總理衙門邀請各國公使一起討論厘金問題。同時,他又要求慈禧太后召見,親自就滇案向他表示歉意,或由部院大臣赴英使館宣布致歉的上諭,實際上是重提優待公使的問題。這一要求被總理衙門拒絕。

  威妥瑪對清政府僅一步步退讓而不全部滿足其要求的態度十分不耐,便於6月15日離京赴滬,以示決絕,致使雙方談判中止,同時又通過赫德向清政府不斷施加壓力。7月17日,赫德致書李鴻章,一面以英國將出兵干涉談判相威脅,一面提出由李鴻章「奉全權便宜行事之諭旨」,在煙臺與威妥瑪重開談判,並稱「此系盡頭一著,若不照此議,實無別項和睦辦法」。清政府懼怕談判絕裂而導致英國付諸武力,於7月28日明令李鴻章赴煙臺與威妥瑪重開談判。

  三 煙臺條約訂立

  1876年8月21日,中英煙臺談判正式開始。在此之前,英國飛游艦隊已駐紮在與煙臺鄰近的大連。26日,英國海軍司令賴德和藍伯又乘兵艦來到煙臺,顯示其以炮艦配合談判的一貫策略。這次談判也引起列強各國的關注,俄、美、法、德、奧匈及西班牙等國公使也以避暑為名,雲集煙臺。對於英國來說,必須迫使清政府在承認威妥瑪八條要求的基礎上儘早了結。一方面當時因巴爾幹危機,英國在近東地區的權益正面臨俄國的挑戰,英國政府已訓令威妥瑪從速解決滇案;另一方面威妥瑪也感到談判若久拖不決,可能導致列強各國的干預而產生不利於英國的後果。

  談判一開始,威妥瑪仍將議題歸結為滇案本身、優待公使和通商稅務三個方面,並從堅持要求將岑毓英等人提京重審入手,以迫使李鴻章讓步就範。李鴻章事先已接到朝廷嚴令,不得接受將岑提京的條件,因而予以拒絕。威妥瑪明知清政府不可能同意這一要求,之所以還要反覆提出,因為在他看來,「這項要求具有這樣的便利,即當眾承認按中國法律要求,查究一個大吏對屬員犯罪所負責任,並揭發其謊報欺君的行為,是絕對公正的,我們就可以使中國政府付出高價來換取這項要求的撤回」。8月29日第二次談判時威妥瑪不僅仍然堅持提岑重審,並繼續將滇案的根源歸結於清政府的排外心理,揚言:「若要改變,除非照咸豐十年辦法,英兵打到京城,那時或可改心。此案若問真正罪人,不是野番,不是李珍國,不是岑撫台,只是中國軍機處。」當李鴻章問威妥瑪究竟如何了結滇案時,他則表示若李的提議與他的意思完全相合,則可代表本國政府宣告結案;若與他的意思不合,便只有報告本國政府聽候決定。言下之意,是要李鴻章主動答應其全部要求,否則便將中止談判。

  8月31日,雙方繼續會談,李鴻章問威妥瑪何時提出具體條款時說:「中國辦事光景,你也略知,論理八條,已覺過分,你今要添,我亦不能禁止,但必須中國所能答應及我力量所能辦到之事,始可商酌。」威妥瑪則稱過幾天即可提出具體條款,又威脅地聲稱:「但此番所要各條,滇案、優待、通商三事均當包括在內,中堂必須全然答應,此案即可算為完結,不必再說提京一層。若中堂說不能商辦,或看得有可商辦的有不可商辦的,不妨逐條說明,毋庸再議。我即由電線奏報本國請旨定奪,中堂亦可奏明回津。」再次表現出不全部滿足其要求便無商議餘地的蠻橫態度。

  9月4日,威妥瑪向李鴻章口述了他的全面要求,次日又將漢文書面條款送交李鴻章,條款中除原有的三方面內容外,又強行增加進入西藏等地「探訪路程」的專條。有關滇案和優待公使的問題,雙方稍經討論便達成協議。而在「口界」免厘及增開口岸方面,則分歧太大。威妥瑪原提出在各口岸「離口百里內外」之處劃定免除洋貨厘金的界限,李鴻章認為「查各省厘稅多在通商口岸百貨鱗集之處,若準定子口界,所失過多,斷不可行」。而威妥瑪所要求增開的口岸數量之多,「長江一帶,竟欲一網打盡,用意極為貪狡」。李鴻章與之「反覆爭論」,「逐日會議」,至9月11日,始達成協議。13日,《煙臺條約》正式簽字。內容大體分為四個方面。

  一、關於解決滇案。條約基本保留了威妥瑪所提八條中第一、二、四、五、七、八各項內容。條約規定:有關滇案奏摺交威妥瑪閱看會商;奏明奉旨後須將奏摺及諭旨內容告示各省;英國得以由印度派員前往雲南,並從1877年起5年之內派員在雲南的大理或其他相宜地方一區駐寓,「察看通商情形」,或「斟酌訂期,開辦通商」;滇案及1876年以前中英間各個案件的賠款總數為20萬兩;俟此案結時,奉有中國朝廷惋惜滇案的國書,應即由欽派出使大臣剋期起程,前往英國。

  二、關於優待公使。條約有關規定實際涉及中外官方交往和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兩個方面。在官方交往方面,條約規定:由總理衙門照會並會同各國駐京大臣商訂禮節條款,以使中國官員看待駐居中國各地外國官員之意,與西方各國的交際情形無異,且與各國看待在外之中國官員相同。在中外司法案件的處理方面,條約規定:總理衙門照會並會同各國駐京大臣,就各通商口岸的中外會審案件議定劃一章程;凡內地各省地方及通商口岸有涉及英人生命財產的案件,英使可派員前往該處觀審;凡中國人與外國人之間的案件,由被告所屬國的官員各按本國法律審斷,原告所屬國的官員可前往觀審。

  三、關於通商事務。此項各款是以威妥瑪所提八條中第六條為基礎,內容則更加具體化並有所擴充。主要有:(1)租界免厘。各口租界作為免收洋貨厘金之處,未劃定租界的各口應當劃定;進口鴉片的關稅與厘金則在海關一併繳納。(2)增開口岸。條約規定中國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大通、安慶、湖口,武穴、陸溪口、沙市六處為停泊碼頭,即准許輪船停泊,上下客商貨物;重慶「可由英國派員駐寓,查看川省英商事宜」,但輪船未能上駛之前,不得作為通商口岸。(3)領半稅單。洋貨運入內地,不論華商洋商,都可請領半稅單照。

  四、關於另議專條。條約規定:英國明年派探路隊從北京起行,前往遍歷甘肅、青海一帶地方,或由內地四川等處入藏,以抵印度,總理衙門將「察酌情形」發給護照並知會各地方大吏暨駐藏大臣;倘若另由印度與西藏交界地方派員前往,總理衙門仍將發給護照並行文駐藏大臣,「查度情形」,派員妥為照料。

  《煙臺條約》的訂立曾被西方人稱為「中國對外關係史中的第三階段,重要程度僅次於1842年和1858年的條約」。對於英國來說,獲得了入侵我國西南邊疆的所謂條約權力,也部分地實現了多年來擴大在華通商特權的意圖。對於中國來說,它既是中國西南邊疆危機加深並逐步半殖民地化的一個顯著標誌,也是中國西南地區被迫面對西方、走向近代的一個重要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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