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 巽下離上

2024-09-26 11:51:20 作者: (宋)程顥,程頤

  《鼎》,《序卦》:「革物者莫若鼎,故受之以鼎。」鼎之為用,所以革物也,變腥而為熟,易堅而為柔,水火不可同處也,能使相合為用而不相害,是能革物也,鼎所以次革也。為卦,上離下巽。所以為鼎,則取其象焉,取其義焉。取其象者有二:以全體言之,則下植為足,中實為腹,受物在中之象,對峙於上者耳也,橫亘乎上者鉉也,鼎之象也;以上下二體言之,則中虛在上,下有足以承之,亦鼎之象也。取其義,則木從火也,巽入也,順從之義,以木從火,為然之象。火之用惟燔與烹。燔不假器,故取烹象而為鼎,以木巽火,烹飪之象也。制器取其象也,乃象器以為卦乎?曰:制器取於象也,象存乎卦,而卦不必先器。聖人制器,不待見卦而後知象,以眾人之不能知象也,故設卦以示之。卦器之先後,不害於義也。或疑鼎非自然之象,乃人為也。曰:固人為也,然烹飪可以成物,形制如是則可用,此非人為,自然也。在井亦然。器雖在卦先,而所取者乃卦之象,卦復用器以為義也。

  鼎:元吉亨。

  以卦才言也。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止當雲元亨,文羨「吉」字。卦才可以致元亨,未便有元吉也。《彖》復止雲元亨,其羨明矣。

  《彖》曰:鼎,象也。

  卦之為鼎,取鼎之象也。鼎之為器,法卦之象也。有象而後有器,卦復用器而為義也。鼎,大器也,重寶也,故其製作形模,法象尤嚴。鼎之名正也,古人訓方,方實正也。以形言,則耳對梢於上,足分峙於下,周圓內外,高卑厚薄,莫不有法而至正,至正然後成安重之象。故鼎者法象之器,卦之為鼎,以其象也。

  以木巽火,亨飪也;聖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養聖賢。

  以二體言鼎之用也。以木巽火,以木從火,所以亨飪也。鼎之為器,生人所賴至切者也。極其用之大,則聖人亨以享上帝,大亨以養聖賢。聖人,古之聖王。大,言其廣。

  巽而耳目聰明,柔進而上行,得中而應乎剛,是以元亨。

  上既言鼎之用矣,復以卦才言。人能如卦之才,可以致元亨也。下體巽,為巽順於理;離明而中虛於上,為耳目聰明之象。凡離在上者,皆雲柔進而上行。柔,在下之物,乃居尊位,進而上行也。以明居尊,而得中道,應乎剛,能用剛陽之道也。五居中,而又以柔而應剛,為得中道。其才如是,所以能元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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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

  木上有火,以木巽火也,烹飪之象,故為鼎。君子觀鼎之象,以正位凝命。鼎者法象之器,其形端正,其體安重。取其端正之象,則以正其位,謂正其所居之位。君子所處必正,其小至於席不正不坐,毋跛毋倚。取其安重之象,則凝其命令,安重其命令也。凝,聚止之義,謂安重也。今世俗有凝然之語,以命令而言耳,凡動為皆當安重也。

  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六在鼎下,趾之象也,上應於四,趾而向上,顛之象也。鼎覆則趾顛,趾顛則覆其實矣,非順道也。然有當顛之時,謂傾出敗惡以致潔取新,則可也。故顛趾利在於出否。否,惡也。四近君,大臣之位,初在下之人,而相應,乃上求於下,下從其上也。上能用下之善,下能輔上之為,可以成事功,乃善道,如鼎之顛趾,有當顛之時,未為悖理也。得妾以其子無咎:六陰而卑,故為妾,得妾謂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則能輔助其主使無過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於無咎也。六陰居下,而卑巽從陽,妾之象也。以六上應四為顛趾,而發此義。初六本無才德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則如是也。

  《象》曰:鼎顛趾,未悖也。

  鼎覆而趾顛,悖道也。然非必為悖者,蓋有傾出否惡之時也。

  利出否,以從貴也。

  去故而納新,瀉惡而受美,從貴之義也。應於四,上從於貴者也。

  九二,鼎有實,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

  二以剛實居中,鼎中有實之象。鼎之有實,上出則為用。二,陽剛有濟用之才,與五相應,上從六五之君,則得正而其道可亨。然與初密比,陰從陽者也。九二居中而應中,不至失正,己雖自守,彼必相求,故戒能遠之,使不來即我,則吉也。仇,對也。陰陽相對之物,謂初也。相從則非正而害義,是有疾也。二當以正自守,使之不能來就己。人能自守以正,則不正不能就之矣,所以吉也。

  《象》曰:鼎有實,慎所之也。

  鼎之有實,乃人之有才業也,當慎所趨向,不慎所往,則亦陷於非義。二能不暱於初,而上從六五之正應,乃是慎所之也。

  我仇有疾,終無尤也。

  我仇有疾,舉上文也。我仇,對己者,謂初也。初比己而非正,是有疾也。既自守以正,則彼不能即我,所以終無過尤也。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虧悔終吉。

  鼎耳,六五也,為鼎之主。三以陽居巽之上,剛而能巽,其才足以濟務,然與五非應而不同。五,中而非正。三,正而非中,不同也,未得於君者也。不得於君,則其道何由而行?革,變革為異也,三與五異而不合也。其行塞,不能亨也。不合於君,則不得其任,無以施其用。膏,甘美之物,象祿位。雉指五也,有文明之德,故謂之雉。三有才用而不得六五之祿位,是不得雉膏食之也。君子蘊其德,久而必彰,守其道,其終必亨。五有聰明之象,而三終上進之物,陰陽交暢則雨。方雨,且將雨也,言五與三方將和合。虧悔終吉,謂不足之悔,終當獲吉也。三懷才而不偶,故有不足之悔,然其有陽剛之德,上聰明而下巽正,終必相得,故吉也。三雖不中,以巽體,故無過剛之失。若過剛,則豈能終吉?

  《象》曰:鼎耳革,失其義也。

  始與鼎耳革異者,失其相求之義也。與五非應,失求合之道也;不中,非同志之象也;是以其行塞而不通。然上明而下才,終必和合,故方雨而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

  四,大臣之位,任天下之事者也。天下之事,豈一人所能獨任?必當求天下之賢智,與之協力。得其人,則天下之治,可不勞而致也,用非其人,則敗國家之事,貽天下之患。四下應於初,初,陰柔小人,不可用者也,而四用之,其不勝任而敗事,猶鼎之折足也。鼎折足,則傾覆公上之餗,餗,鼎實也。居大臣之位,當天下之任,而所用非人,至於覆敗,乃不勝其任,可羞愧之甚也。其形渥,謂赧汗也,其凶可知。《繫辭》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言不勝其任也。蔽於所私,德薄知小也。

  《象》曰:覆公餗,信如何也?

  大臣當天下之任,必能成天下之治安,則不誤君上之所倚,下民之所望,與己致身任道之志,不失所期,乃所謂信也。不然,則失其職,誤上之委任,得為信乎?故曰信如何也?

  六五,鼎黃耳,金鉉,利貞。

  五在鼎上,耳之象也。鼎之舉措在耳,為鼎之主也。五有中德,故云黃耳。鉉,加耳者也。二應於五,來從於耳者,鉉也。二有剛中之德,陽體剛中色黃,故為金鉉。五文明得中而應剛,二剛中巽體而上應,才無不足也,相應至善矣,所利在貞固而已。六五居中應中,不至於失正,而質本陰柔,故戒以貞固於中也。

  《象》曰:鼎黃耳,中以為實也。

  六五以得中為善,是以中為實德也。五之所以聰明應剛,為鼎之主,得鼎之道,皆由得中也。

  上九,鼎玉鉉,大吉,無不利。

  井與鼎以上出為用。處終,鼎功之成也。在上,鉉之象。剛而溫者玉也。九雖剛陽,而居陰履柔,不極剛而能溫者也。居成功之道,唯善處而已。剛柔適宜,動靜不過,則為大吉,無所不利矣。在上為鉉,雖居無位之地,實當用也,與他卦異矣。《井》亦然。

  《象》曰:玉鉉在上,剛柔節也。

  剛而溫,乃有節也。上居成功致用之地,而剛柔中節,所以大吉無不利也。《井》《鼎》皆以終為成功,而《鼎》不雲元吉,何也?曰:井之功用,皆在上出,又有博施有常之德,是以元吉。鼎以烹飪為功,居上為成德,與井異,以剛柔節,故得大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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