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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等法》的漏洞

2024-09-26 06:38:55 作者: [日] 上野千鶴子

  眾所周知,就業中的性別歧視有兩大重災區:「招聘與錄用」和「崗位安排與晉升」。其餘的「教育培訓」和「福利待遇」是從屬性的次要問題。當然,由于禁止在「教育培訓」中歧視女性,以前那種只針對女性員工的鞠躬、泡茶等禮儀培訓都不再開設。此外,由于禁止在「福利待遇」上歧視女性,已婚女性現在可以作為戶主領取子女撫養補貼和住房補貼[17]。

  但是,如果在至關重要的「招聘與錄用」和「崗位安排與晉升」中消除對女性的歧視僅僅是僱主的「努力義務」,那些僱主說「不不不,我確實正在努力」就能搪塞脫責。畢竟,這部法律漏洞百出的決定性原因就是缺乏處罰條款。每部法律都對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即使是《輕犯罪法》也有處罰規定,如隨地小便也會被拘留或者罰款。可以說,沒有處罰條款的《均等法》從一開始就沒有指望被認真遵守。

  這部法律還有一個很大的漏洞。不難想像,法律生效後勞動者與僱主之間免不了糾紛。《均等法》中雖然沒有處罰規定,但有糾紛調解的條款。發生糾紛時,可以請求各都道府縣勞動局設立的機會均等調解委員會(2001年改組為糾紛協調委員會)進行調解。但是,調解開始的必要條件是勞資雙方共同同意並提交調解申請。一般來說,申請調解的都是勞動者一方。那麼可以想見,僱主不太會承認糾紛的存在,並且老老實實地坐上談判桌。用腳指頭想想,也能發現這部法律的漏洞,這種糾紛調解機制根本不可能有效——不妨把話說得更明白些:這就是一部偏袒僱主的法律。而實際情況也確實如此(1997年修訂後的該法已經允許單方面提出調解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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