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2024-09-26 06:24:56 作者: 吳思

  [1]參見張居正:《張太岳集》卷十八,雜著。轉引自《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關文發、顏廣文著,P251。

  [2](清)姚元之、趙翼撰,中華書局,2007年1月版。

  [3](清)段光清撰,中華書局,1960年2月版。

  

  [4]《方苞集》第二冊,紀事,P710。

  [5]《皇明經世文編》卷191,汪應軫:《恤民隱均偏累以安根本重地疏》。

  [6]參見民國《眉山縣誌》卷十一人物誌,P 68;卷九,職官志,P24-25。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P593。

  [7]參見民國《榮縣誌》,食貨第七,P5-8。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P591。

  [8]《清史稿》,卷三百五十六,列傳143,洪亮吉。

  [9]整個故事參見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

  [10]關於清代驛站制度的描述,本文主要參考了馬楚堅的《清代驛傳述略》,見《明清人物史事論析》,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出版。

  [11]《光緒財政通纂》,卷二十九,賦役。轉引自魯子健:《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第587頁。

  [12]參見《明史》卷二百五十八,毛羽健列傳附韓一良,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13]參見《明史》卷二百二十六,海瑞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14]參見《明史》卷七十二,職官志,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15]參見(明)余繼登著《典故紀聞》第十五卷,中華書局,2006年3月版。

  [16]參見《皇清經世文編》卷二十四。

  [17]參見《後漢書》志第二十八結尾處,荀綽的《晉百官表注》,中華書局,1965年第一版。

  [18]《後漢書》卷七十八,張讓列傳,中華書局,1965年第一版。

  [19]《明史》卷一百九十三,宦官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0]《明史》卷二百三十七,馮應京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1]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年—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65頁。

  [22]《袁中郎隨筆》,作家出版社,1995年版,第75,84,94頁。

  [23]《明史》卷二百十八,沈一貫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4]《萬曆野獲編》補遺卷三「御史阿內侍」作「郭瑞」,《明史》卷三百四作「郭陽」,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5]參見《明史》卷一百八十二,王恕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26]參見《明通鑑》紀三十六,弘治元年十一月甲申,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

  [27]參見《明通鑑》紀四十,弘治十七年六月,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

  [28]參見李銳著《廬山會議實錄》,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版。

  [29]劉辰《國初事跡》,轉引自吳晗《朱元璋傳》,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一版,第108、196頁。

  [30]《明史》卷二十四,莊烈帝二,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31]參見《明史》卷一百八十二,王恕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32]關於整個事件的描述,見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中華書局1981年11月第1版。

  [33]北洋政府時期,道是省與縣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組織。1913年1月8日設,1924年7月1日廢。基本沿用前清舊制。治所在省會的稱首道。

  [34]劉愚:《醒予山房文存》卷七,頁30。轉引自魯子建編:《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頁521。

  [35]全部描述參見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二十五年,中華書局,1981年11月第一版。

  [36]據《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三十年記載,甘肅一帶糧食「部價每石一兩」,清代每石稻穀的重量為71.6公斤。本文通過糧價進行的銀子與人民幣比價的折算,大體以此「部價」為根據。在平常年頭,西北糧食的市場價格並沒有這麼高,稻穀的比重也不如圓淨小麥。所以本文對銀子的購買力的估計偏低,讀者不妨把我提到的人民幣的數字看作很保守的估計。

  [37]參見《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605,P647。轉引自洪煥椿:《明清蘇州農村經濟資料》,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頁568、571。

  [38]四川省社科院歷史所藏《巴檔抄件》,轉引自《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四川省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頁580。

  [39]引自完顏邵元:《封建衙門探秘》,天津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頁210。

  [40]顧炎武:《日知錄》卷八,選補,甘肅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41]顧炎武:《日知錄》卷八,停年格,甘肅民族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一版。

  [42]《萬曆野獲編》卷十二,中華書局,1959年2月第一版,1997年11月第三次印刷。

  [43]《三垣筆記》附識上,崇禎,中華書局,1982年5月第一版。

  [44]《明史》卷二百二十四,孫丕揚傳贊,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45]《海瑞集》上編,《淳安縣政事序》,中華書局,1962年版。

  [46](明)朱元璋:《大誥·諭官之任第五》。參見《全明文》第一冊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47]參見《明朝小史》卷二。原文是:「朕自即位以來,法古命官,布列華夷,豈期擢用之時,並效忠貞,任用既久,俱系奸貪。朕乃明以憲章,而刑責有不可恕。以至內外官僚,守職維艱,善能終是者寡,身家誅戮者多。」

  [48]朱元璋:《大誥續編·松江逸民為害第二》。參見《全明文》第一冊卷三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49]朱元璋:《大誥·諭官之任第五》。參見《全明文》第一冊卷二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12月版。

  [50]參見《明史》卷一百四十,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51]參見《明史》卷一百三十二,卷一百四十,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52]見《明史》海瑞列傳,另見《海瑞集》附錄。

  [53]《較量——中國反貪歷程》,王傑和劉振華主編,江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4]同上,第388頁。

  [55]參見劉斌:《雙百貪官犯罪緝要》,。

  [56]轉引自《較量——中國反貪歷程》,第364-366頁。

  [57]同上書,第86頁。

  [58]轉引自《較量——中國反貪歷程》,第95頁。

  [59]同上,第82頁。

  [60]見《海瑞集》附錄,中華書局,1962年版。

  [61](清)嚴有禧:《漱華隨筆》卷一。順便提一句:曾就義上任不久就病死了。嚴有禧恨恨地罵道:「夫國計民生,何等重大,而昧心妄言,以博一己之官,此天地不容。曾之死,陰禍致然也!」我覺得他罵得有點不分青紅皂白。

  [62]《明史》卷二百五十二,楊嗣昌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63](明)李清:《三垣筆記·附識上》,中華書局,1982年5月第一版。

  [64](清)趙翼:《廿二史札記》卷三十六,中華書局,1984年第一版。

  [65]《明季北略》卷五,中華書局,1984年第一版。

  [66]參見《史記》卷四十八《陳涉世家》,中華書局,1959年9月第一版。

  [67]參見吳晗:《朱元璋傳》,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一版,第47頁。

  [68]皇陵碑上這幾句話的原文是:「當此之際,逼迫而無已,試與知者相商。乃告之曰:果束手以待罪,亦奮臂而相戕?」轉引自吳晗:《朱元璋傳》,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第一版,第47頁。

  [69]參見《烈皇小識》卷一,《頌天臚筆》卷二十一。轉引自柳義南《李自成紀年附考》,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2頁。

  [70]李清:《三垣筆記上·崇禎》。給事中的職位,近似如今總統辦公室中負責監察工作的秘書,職位不高,但有權駁回中央各部甚至皇帝本人的不合成法的決定。

  [71]《三垣筆記上·崇禎》,中華書局,1997年12月版。

  [72]參見黃冕堂:《明史管窺》,齊魯書社,1985年3月第一版。

  [73]參見(明)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十六,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

  [74]這並不是天方夜譚。1999年春,我到安徽農村調查,發現那裡就有白送土地給人耕種而無人接受的現象。當地每畝土地分攤各項稅費將近二百元,扣除種子肥料等項成本後,種地只能掙出來低廉的工錢。只要有機會幹兩個月的臨時工,就沒有種地的道理。當地拋荒的順序,也是先從差地沒人要開始。還有一點也是有啟發性的:按照中央政府三令五申的規定,農民負擔不能超過收入的百分之五。而那裡每畝土地的負擔竟在「減負辦(減輕農民負擔辦公室)」的眼皮下達到了百分之二三十。這也進一步證明,每畝賦稅10兩銀子,並不是顧炎武在胡說八道。儘管這等數目在名義上是不存在的。

  [75](法)謝和耐:《中國社會史》,江蘇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370頁。

  [76]計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九。

  [77]李清:《三垣筆記·附識·上》。

  [78]《明通鑑》卷九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10月第一版。

  [79]轉引自魯子健:《清代四川財政史料》上冊,第10頁

  [80]轉引自吳晗:《朱元璋傳》,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第188頁。

  [81]《明史》卷一百四十五,姚廣孝列傳,中華書局,1974年4月第一版。

  [82]事見《後漢書·陳王列傳》。

  [83]《禮記·中庸》。

  [84]《莊子·月去 篋》。

  [85]《論語·陽貨》。

  [86]《論語·衛靈公》。

  [87]《論語·雍也》。

  [88]《周易·乾》。

  [89]《周易·坤》。

  [90]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上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1]這項條件可以如此表達:掠奪(防禦)收益-掠奪(防禦)成本﹥生產收益-生產成本。顯然,初次掠奪需要鎮壓反抗,需要建立掠奪體制,一次性成本會比較高。此後只要支付維持威懾力和掠奪體制的成本就可以了。暴力與生產的專業化分工在社會性昆蟲那裡已經出現,譬如兵蟻。在蜜源緊張(蜂蜜生產成本上升)的時候,蜜蜂的「盜性」也會隨之上升。盜蜜行為可以導致蜂群之間的戰爭,導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

  [92]在帝國時期,暴力賦斂集團主要由皇室、貴族、軍官和官吏集團構成,他們憑藉超經濟的權力分配並占有資源。而福利生產集團,主要由農民、手工業者、商人、土地和資本等生產要素的擁有者構成。生產要素的擁有者與暴力賦斂集團在成員上有部分重合。此外,在提供安全秩序等公共產品方面,暴力賦斂集團也有生產性的作用。

  [93]《詩經·齊風·甫田》:「無田甫田,維莠驕驕。」

  《呂氏春秋·審分》:「今以眾地者,公作則遲,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則速,無所匿遲也。」

  準確的用語應該是「封建」制。兩千多年來,「封建」二字在漢語中一直指稱西周創建的那種制度,即柳宗元在《封建論》中描述的那種制度。這種制度與八世紀首先出現於法蘭克王國,隨後在歐洲流行數百年的那種制度頗為近似。不過,封建二字近50年來獲得了額外的涵義,指稱了另外的東西。為了避免混亂,我在這裡暫且用分封二字代替。

  [94]司馬遷在《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比較大一統帝國制度與戰國時期諸侯制度的利害得失說:「秦並海內,兼諸侯,南面稱帝,以養四海,天下之士斐然鄉風,若是者何也?曰:近古之無王者久矣。周室卑微,五霸既歿,令不行於天下,是以諸侯力政,強侵弱,眾暴寡,兵革不休,士民罷敝。今秦南面而王天下,是上有天子也。既元元之民冀得安其性命,莫不虛心而仰上。」(參見《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一版,第一冊,頁283。)

  [95]遊牧民族的侵掠行為是應付災害的生存策略之一。《史記·匈奴列傳》云:「其俗,寬則隨畜,因射獵禽獸為生業;急則人習戰攻以侵伐,其天性也。」(參見《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一版,第九冊,頁2879。)因此,來自草原地帶的暴力掠奪威脅,構成了帝國外部環境的一個固定存在。

  [96]建立帝國制度是對中國社會一次重組,重組後的社會只需要同樣甚至更少的生命和財產的投入,就可以獲得優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安全和秩序。這既是司馬遷筆下士庶的共同信念,也是後代帝國臣民的普遍感覺,故有「寧為太平犬,莫作亂離人」之說。在這個意義上,帝國制度是費用更加節省的制度,因此本文反覆強調其高效率的特徵。找到並且建立這樣一種費用更加節省的制度,成功地實現這樣的社會重組,不能不稱之為偉大的文明成就。

  [97]均衡是指博弈論(或作為其特殊形態的微觀經濟學的均衡理論)所描繪的一種狀態:在相互作用的關係中,每一方都同時達到了約束條件下可能實現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因而這種狀態可以長期持續存在。

  [98]在理論上,官吏集團對代理人利益的追求將在邊際收益等於邊際成本的那一點止步。如果邊際成本由上級監督和民眾反抗共同構成,那麼,在官吏平均分攤到的監督力度逐步下降的現實趨勢中,真正能夠阻止官吏集團侵犯腳步的,只有民眾的反抗。由於個別性反抗的勝算極低,迫使侵犯止步的那一點只能是大規模造反,而這一點恰恰是社會秩序的崩潰點。這是民眾權利不敵官吏權力的專制制度的衰亡常規。

  [99]《國語·晉語》:「公食貢,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隸食職。」

  [100]交易成本,大體可以看作人與人打交道的成本。這個概念將在本文中多次出現,需要多解釋幾句。

  張五常教授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約翰·伊特韋爾等編,1992,經濟科學出版社)「經濟組織與交易成本」條目中寫道:

  「在最廣泛的意義上,交易成本包括所有那些不可能存在於沒有產權、沒有交易、沒有任何一種經濟組織的魯賓遜·克魯索(Robinson Crusoe)經濟中的成本。交易成本的定義這麼寬廣很有必要,因為各種類型的成本經常無法區分。這樣定義,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簡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發生在物質生產過程中的成本。顯然,這些成本的確很重要,把它們稱為「交易成本」,可能引起誤解,因為它們甚至在像共產主義國家那樣的經濟里,也會赫然聳現。

  從定義上看,一個組織總要求有人去組織它。在最廣泛的意義上,所有不是由市場看不見的手指導的生產和交換活動,都是有組織的活動。這樣,任何需要經理、主任、監督者、管理者、實施者、律師、法官、代理人,或甚至中間人的活動安排,都意味著組織的存在。這些職業在魯濱遜經濟中,是不存在的,給他們的工作支付的工資,就是交易成本。

  當把交易成本定義為一切在克魯索經濟中沒有的成本,組織被同樣廣義地定義為任何要求有看得見的手服務的活動安排時,就出現一個推論:所有的組織成本都是交易成本,反之亦然。這就是為什麼過去20年間,經濟學家總是竭力用變化的交易成本來解釋各種組織結構形式的原因。」

  [101]以大憲章誕生前夕的英國為例:1205年,英國國王約翰與教皇英諾森三世因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人選之爭發生衝突。1208年,英諾森給英格蘭和威爾斯下了一道禁令,停止那裡的一切宗教儀式,而且六年不予恢復。1209年約翰本人被革出教門。約翰本人和一般世俗社會對這一事態似乎都不放在心上,由於約翰對這一禁令的反應是沒收教會的財產,這事倒的確有助於緩解他的財政困難。但是1212年一次諸侯密謀和菲利普橫渡海峽的計劃卻使約翰認識到,被革出教門的國王特別容易招致叛亂和入侵。因而他決定與教會和解以便騰出手來對付更為危險的敵人。1213年5月他同意以英格蘭為教皇的采邑,因而完全贏得英諾森的諒解並確保在未來的戰鬥中支持他。(參見肯尼思·O.·摩根主編《牛津英國通史》,商務印書館,1993年版,頁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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