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其他類型> 中國文化史(柳詒徵 著)> 第十一章 唐虞之政教

第十一章 唐虞之政教

2024-09-19 17:36:59 作者: 柳詒徵

  自唐、虞至周皆封建時代,帝王與諸侯分地而治。帝王直轄之地不過方千里,其勢殆等於今日一省之督軍、省長。然以其為天下共主,故其政教必足以為各國之模範,而後可以統治諸侯。吾輩治古代歷史者,當知其時帝王政教,具有二義:(一)施之於其直轄之地,兼以為各國之模範者;(二)統治各國之法。以此二義,故凡事皆取自近及遠之術。

  《書·堯典》:「克明俊德,以親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協和萬邦。……柔遠能邇。惇德允元,而難任人,蠻夷率服。」《皋陶謨》:「慎厥身,修思永。惇敘九族,庶明勵翼,邇可遠在茲。」

  其所設施,大都指畿甸而言,不能胥諸侯萬國,一一如其措注。後世儒者,盛稱其時之政教,則誤認為道一風同;今人就各方面研究,見其多有出入,又痛詆古書為不可信,要皆未喻此義也。

  唐、虞之時,以天然地理劃分九州:冀州,濟、河惟兗州,海、岱惟青州,海、岱及淮惟徐州,淮、海惟揚州,荊及衡陽惟荊州,荊、河惟豫州,華陽、黑水惟梁州,黑水、西河惟雍州。中間嘗分為十二州,說者謂舜以冀州之北廣大,分置并州;以青州越海,分置營州;又分燕以北為幽州。至禹即位,復為九州。然其文無征,不能定其界域。惟知其時確嘗分為十二區域耳。

  十二州,傳說中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一說包括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並、營、幽。但說法不一。

  本章節來源於ʙᴀɴxɪᴀʙᴀ.ᴄᴏᴍ

  《堯典》:「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咨十有二牧。」

  又即九州分為五服。

  《皋陶謨》:「弼成五服,至於五千。」

  《史記·夏本紀》謂:「令天子之國以外,五百里甸服,甸服外五百里侯服,侯服外五百里綏服,綏服外五百里要服,要服外五百里荒服。」

  以地形證之,四方相距,未必能平均如其里數。惟可知其治地約分此五種界限,甸服直接於天子,侯、綏為諸侯治地,要、荒服皆蠻夷,其文化相懸甚遠耳。

  當時諸侯號為萬邦,亦非確數。其階級蓋分五等。

  《堯典》:「輯五瑞。」馬融曰:「五瑞:公、侯、伯、子、男所執以為瑞信也。」

  其長曰牧,曰岳,曰伯。

  《堯典》:「覲四岳群牧。」「咨十有二牧。」《左傳》宣公三年:「貢金九牧。」《尚書大傳·虞夏傳》:「惟元祀,巡守四岳八伯。」「八伯咸進稽首。」

  其國中制度不可考。以書觀之,岳、牧之在中央政府頗有大權。如堯、舜舉人命官,皆諮詢岳、牧。而中央政府亦可黜陟之:

  《尚書大傳·唐傳》:「《書》曰:三歲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其訓曰:三歲而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九歲而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其賞有功也,諸侯賜弓矢者,得專征;賜鐵鉞者,得專殺;賜圭瓚者,得為鬯以祭。不得專征者,以兵屬於得專征之國;不得專殺者,以獄屬於得專殺之國;不得專賜圭瓚者,資鬯於天子之國,然後祭。」

  《虞夏傳》:「古者,諸侯之於天子也,三年一貢士。天子命與諸侯輔助為政,所以通賢共治,示不獨專,重民之至。大國舉三人,次國舉二人,小國舉一人。一適謂之攸好德,再適謂之賢賢,三適謂之有功。有功者,天子賜以車服弓矢,再賜以櫃鬯,三賜以虎賁百人,號曰『命諸侯』。命諸侯得專征者,鄰國有臣弒其君、孽伐其宗者,雖勿請於天子而征之可也,征而歸其地於天子。有不貢士,謂之不率正者,天子絀之。一不適謂之過,再不適謂之敖,三不適謂之誣。誣者天子絀之,一絀,少絀以爵;再絀,少絀以地,三絀,而爵地畢。」

  按《大傳》之言,未必即為唐、虞之定製,然足證當時諸侯可以黜陟。

  中央政府與各州諸侯之關係,以巡狩述職為最重之事。

  《堯典》:「五載一巡狩,群後四朝。」

  《尚書大傳·唐傳》:「五年,親自巡狩。巡,猶循也;狩,猶守也。循行守視之辭,亦不可國至人見為煩擾。故至四岳,知四方之政而已。」《虞傳》:「九共以諸侯來朝,各述其土地所生美惡,人民好惡,為之貢賦政教。」

  《尚書大傳》,詮釋《尚書》的古籍,漢儒伏生著。但早在宋代,該書已散佚不全,至元明已不見完本。後世如陳壽祺、皮錫瑞等許多學者都對《大傳》進行了輯佚。

  觀《尚書》之文,當時帝者巡狩之要義有三:(一)致祭。如歲二月至於岱宗,柴,望秩於山川是;(二)壹法。如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是;(三)修禮。如修五禮、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贄,如五器,卒乃復是。三者之中,以第二義為最切於民生日用,並可以推見當時諸侯之國,往往各用其相傳之正朔,各用其律度量衡,不必與中央政府之定製相同。故虞帝定製,越五年一往考察,務使之齊同均一。此即統一中國之大綱也。《尚書大傳》述古巡狩之事項較《虞書》為詳,疑其以後世之法傅之,未必即為唐、虞之制。然其意亦可參考也。

  《尚書大傳·唐傳》:「見諸侯,問百年,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俗,命市納賈以觀民好惡。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削以地。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黜以爵。變禮易樂為不從,不從者君流。改衣服制度為畔,畔者君討。有功者賞之。《尚書》曰:『明試以功,車服以庸。』」

  古無印綬符節之制,其執以為信者,曰瑞,曰圭。有頒斂留復之法,猶後世之摘印、接印也。

  《堯典》:「輯五瑞。」「班瑞於群後。」馬融曰:「堯將禪舜,使群牧斂之,使舜親往班之。」

  《尚書大傳·唐傳》:「古者,圭必有冒。言下之必有冒,不敢專達也。天子執冒以朝諸侯,見則復之。故冒圭者,天子所與諸侯為瑞也。瑞也者,屬也。無過行者,得復其圭,以歸其國;有過行者,留其圭;能改過者,復其圭。三年,圭不復,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復,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復,而地畢。所謂諸侯之朝於天子也,義則見屬,不義則不見屬。」

  禹會塗山,諸侯執玉,即沿唐、虞之制。

  《左傳》哀公七年:「禹會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非徒以之行禮,且以之行賞罰焉。中央有黜陟之權,而後藩鎮有戒慎之意。若徒事寬大,任諸侯之跋扈,而莫可如何,豈所以為政哉!

  唐、虞之時,中央政府之財政與各國之財政,亦截然劃分。冀州甸服,有賦無貢,而人民之粟米直接輸納於帝廷之官府。此外八州四服,則民賦各輸於其國,而國君各市其地之物以為貢。

  《禹貢》:「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孫星衍曰:「《詩·甫田》疏引鄭志云:凡所貢篚之物,皆以稅物市之,隨時物價,以當邦賦。《周禮》:太宰以九貢致邦國之用。疏云:諸侯國內,得民稅,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所貢者,市取當國所出美物,則《禹貢》所云『厥篚厥貢,之類是也。據此,知餘州雖有厥貢之文,不入谷,准其賦之額,買土物以貢。冀州不言厥貢,以帝都所需,令有司市買,不煩諸侯貢篚,故入谷不貢也。」

  其時礦產發達,貨幣之用漸興。

  《禹貢》:「揚州貢金三品。」「荊州貢金三品。」「梁州貢璆、鐵、銀、鏤。」

  《山海經》:「禹曰天下名山,經五千三百五十,六萬四千五十六里……出銅之山,四百六十七,出鐵之山,三千六百九十。」

  《史記·平準書》:「虞夏之幣,金為三品。」

  以禹以九牧貢金鑄鼎之事推之,疑當時各國所用貨幣,其鼓鑄及發行之權,皆屬中央,故曰「六府孔修,底慎財賦」也。

  吾觀於唐、虞帝者之撫侯國,可謂疏節闊目矣。然黜陟大權,操之自上,不使有外重內輕之虞;分劃財賦,各有權限,儼然有國家地方之別。是古代固以法治,非徒以人治也。法立令行,內外井井,而中央政府之政務,自亦簡易而無須多人。偽古文《周官篇》稱「唐、虞稽古,建官惟百」,雖未必可信,然《堯典》、《皋陶謨》稱其時之官吏,不過曰百工、百揆、百僚,是官吏之大數不過百也。更稽其職掌,則有:

  歷官,羲和及四子司曆象。

  司空,禹作司空,宅百揆。

  稷官,棄居稷官,播百穀。

  司徒,契為司徒,敷五穀。

  理官,皋陶作士,司五刑。(《說苑·修文篇》:「皋陶為大理。」)

  工官,垂為共工。

  虞,益作虞,司上下草木鳥獸。

  禮官,伯夷作秩宗,典三禮。

  教官,夔典樂,教胄子。

  納言,龍作納言,出納帝命。

  犖犖數大端,中央政府之政務已賅括無餘。其異於後世者,獨無外交官及海陸軍耳。

  唐、虞帝國之官,司教育者有二職,蓋一司普通教育,一司專門教育也。普通教育專重論理。

  《左傳》文公十八年:「舉八元,使布五教於四方,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內平外成。」《孟子·滕文公》:「人之有道也,飽食、暖衣、逸居而無教,則近於禽獸。聖人有憂之,使契為司徒,教以人倫,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其施教之法不可考。專門教育則有學校,其學校曰庠,亦曰米廩。

  《禮記·王制》:「有虞氏養國老於上庠,養庶老於下庠。」「虞庠在國之四郊。」《明堂位》:「米廩有虞氏之庠也。」

  以《王制》之言推之,有虞氏國都內外,當有學校六所 。夔之所司,未知屬何學校,或夔專司上庠,而下庠及四郊之癢,則屬於司徒歟?

  有虞之學校有二事:一曰養老。

  《禮記·王制》:「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養老。」「凡養老,有虞氏以燕禮。」

  據說《禮》者之言,則學校所養之老,凡四種:

  皇侃曰:「人君養老有四種,一是養三老五更;二是子孫為國難而死,王養死者父祖;三是養致仕之老;四是引戶校年,養庶人之老。」

  皇侃(488~545),南朝梁經學家。著有《論語義疏》、《禮記義疏》、《禮記講疏》、《孝經義疏》等。

  有虞所謂國老,殆即前三者,而庶老則第四種也。以燕禮養老,未知專指國老,抑兼養庶老,其禮亦不可考。說者以《周禮》釋之,大致當亦不遠。

  《王制》疏:「有虞氏以燕禮者,虞氏云:燕禮,脫屨升堂。崔氏云:燕者,餚烝於俎,行一獻之禮,坐而飲酒,以至於醉。以虞氏帝道弘大,故養老以燕禮。」

  吾意虞學名庠,庠者,養也。其養之之法,必不止於帝者來庠之時,一舉燕禮而已。凡在庠之老者,必有常年之膳食,如近世各國之有養老金者然。而老者在庠無所事事,則又等於素餐,故必各就所長及其多年之經驗,聚少年學子而教之。於是耆老之所居,轉成最高之學府。而帝者以其為宿學之所萃,亦時時臨蒞,以聆其名言至論,取以為修身治國之準繩。少年學子見一國之元首,亦隆禮在庠之師儒,則服教說學之心因之益摯。此古代以學校養老之用意也。

  一曰教樂。其所教為詩歌聲律。

  《堯典》:「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

  即近世所謂聲音學、言語學、文學、音樂諸科也。此諸科者,似不切於實用。然觀當時之風氣,則詩樂實與宗教、政治有大關係。

  《堯典》曰:「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皋陶謨》曰:「戛擊鳴球,摶拊琴瑟以詠。祖考來格,虞賓在位,群後德讓,下管鞀鼓,合止柷敔,笙鏞以間,鳥獸蹌蹌,簫韶九成,鳳皇來儀。」

  是宗教之關係也。

  《皋陶謨》:「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惟時惟幾。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拜手稽首颺言曰:念哉!率作興事,慎乃憲,欽哉!屢省乃成,欽哉!乃賡載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又歌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

  是政治之關係也。

  《尚書大傳·虞夏傳》:「樂正定樂名,元祀代泰山,貢兩伯之樂焉。陽伯之樂,舞株離,其歌聲比余謠,名曰皙陽。儀伯之樂,舞吉鼚哉,其歌聲比大謠,名曰南陽。中祀大交霍山,貢兩伯之樂焉。夏伯之樂,舞謾或,其歌聲比中謠,名曰初慮。羲伯之樂,舞將陽,其歌聲比大謠,名曰朱於。秋祀柳谷華山,貢兩伯之樂焉。秋伯之樂,舞蔡俶,其歌聲比小謠,名曰苓落。和伯之樂,舞玄鶴,其歌聲比中謠,名曰歸來。幽都弘山祀,貢兩伯之樂焉。冬伯之樂,舞齊落,歌曰縵縵,垂為冬伯,舞丹鳳,一曰齊落,歌曰齊落,一曰縵縵。」

  是天子巡狩之時,八伯皆須貢樂,亦與政治、宗教有關係也。誦詩可以知政,作樂可以降神,則文化教育,亦即其時之實用教育也。觀舜以音樂察治忽。

  《皋陶謨》:「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

  六律,古代有十二樂律,陰六為呂,陽六為律。

  五聲,指宮、商、角、徵、羽五個音階。

  八音,古代的八類樂器,按製作材料劃分,包括金、石、絲、竹、匏、土、革、木。

  蓋古人以聲音之道與政通,故恆注重於聲樂。而學生以此為教科,則一以淑學者之性情,一以裕學者之知識,儲材化俗之意兼而有之焉。

  唐、虞之官吏,殆多由大臣舉用。

  《左傳》文公十八年:「舜臣堯,舉八愷,使主后土,……舉八元,使布五教於四方。」

  其用人雖多出於貴族,然必以其言論及事功參稽而用之。

  《堯典》:「詢事考言。」「敷奏以言,明試以功。」《皋陶謨》:「工以納言,時而颺之。格則承之庸之。」

  且懲戒之法甚嚴,失職不免鞭撻,甚且著之刑書。

  《堯典》:「鞭作官刑。」《皋陶謨》:「撻以記之,書用識哉。」

  其考績必以三年者,取其官久而事習,然後可以定其優劣也。

  《堯典》:「三載考績。」(後世官吏有任期,實本此制。)

  官法雖嚴,而君臣之分際,初不若後世之懸隔。相與對語,率以「爾」、「汝」之稱。如

  《皋陶謨》:「帝曰:來!禹,汝亦昌言。」皋陶曰:「俞!師汝昌言。」「禹曰:安汝止。」

  且設四鄰,以為人主之監督。

  《尚書大傳·虞夏傳》:「古者,天子必有四鄰,前曰疑,後曰丞,左曰輔,右曰弼。天子中立而聽朝,則四聖維之。是以慮無失計,舉無過事。故《書》曰:『欽四鄰』,此之謂也。」「天子有問,無以對,責之疑;可志而不志,責之丞;可正而不正,責之輔;可揚而不揚,責之弼。其爵視卿,其祿視次國之君。」

  故君主無由專制,而政事無不可公開也。

  唐、虞地方之制不可考,以《大傳》及《史記》相參,則其時有邑、里、都、師等區劃。

  《尚書大傳·召誥》:「古者處師,八家而為鄰,三鄰而為朋,三朋而為里,五里而為邑,十邑而為都,十都而為師,州十有二師焉。家不盈三口者不朋,由命士以上不朋。」

  《史記·五帝本紀》:「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

  其民殆多聚族而居。

  《書序》:「帝厘下土方,設居方,別生分類,作汩作,九共九篇。」

  無姓者則賜之以姓。

  《禹貢》:「錫土姓。」

  人民之職業甚多,

  《淮南子·齊俗訓》:「堯之治天下,導萬民也,水處者漁,山處者木,谷處者牧,陸處者農。地宜其事,事宜其械,械宜其用,用宜其人。澤皋織網,陵阪耕田,得以所有易所無,以所工易所拙。」

  《史記·五帝本紀》:「舜耕歷山,漁雷澤,陶河濱,作什器於壽邱,就時於負夏。」(《禹貢》詳載各州貢品,知其時畜牧、田漁、漆桑、紡織、商礦諸業者皆備。)

  《考工記》:「有虞氏上陶。」

  大要以農業為本,有甽田之制。

  《漢書·食貨志》:「后稷始甽田,以二耜為耦,廣尺深尺為圳,長終畝。一畝三圳,一夫三百圳。而播種於甽中。」

  其民大率春夏皆處於野,秋冬則邑居。

  《堯典》:「春厥民析 ,夏厥民因 ,秋厥民夷,冬厥民燠。」

  按《漢書·食貨志》述古制:「春令民畢出在野,冬則畢入於邑。其《詩》曰:『四之日舉趾,同我婦子,饁彼南畝,田餕至喜』。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婦子,聿為改歲,入此室處。』所以順陰陽,備寇賊,習禮文也。」可與《堯典》相證 。

  後世傳其時墾田甚多,而人口甚少,雖多出於臆測,然以地域及史事觀之,計亦約略相等。

  《後漢書·郡國志》注引皇甫謐《帝王世紀》:「禹平洪水時,民口千三百五十五萬三千九百二十三人。九州之地,凡二千四百三十萬八千二十四頃。定墾者九百三十萬六千二十四頃,不墾者千五百萬二千頃。」

  按皇甫謐不知據何書而能言唐、虞時田土人口之數鑿鑿如此,似不可信。然九州之地,墾闢不足一千萬頃,似亦非過言。以《尚書大傳》一州四十三萬二千家計之,九州三百八十八萬八千家,平均一家五口,亦不過一千九百四十四萬人。況九州之都邑,未必一一皆如其數。則其時之人口,自不過一千數百萬。觀舜所居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則舜未居其地之前,皆空曠之地,無都邑也。土曠人稀,而生計進步,此尤其時號稱郅治之大原。吾輩讀史,不可徒研究其政教,而不就當時土地人民之數,一究其因果也。

  唐、虞政教之梗概,及其社會之狀況,具如上述。其尤重要者,則敬天愛民之義為後世立國根本。雖有專制之君、暴虐之主,剛愎自用之大臣,間亦違反此信條,而自恣其意,然大多數之人誦習典謨,認為立國惟一要義,反覆引申,以制暴君污吏之毒焰。於是柄政者,賢固益以自勉,不肖亦有所懲。即異族入主中國,亦不能不本斯義,以臨吾民。故制度可變,方法可變,而此立國之根本不可變。如:

  《堯典》:「欽若昊天。」「敬授民時。」「欽哉,惟時亮天功。」

  《皋陶謨》:「在知人,在安民。」「安民則惠,黎民懷之。」「天工人其代之。」「天敘有典,勅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禮,自我五禮有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天聰明,自我民聰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惟動丕應徯志,以昭受上帝,天其申明用休。」

  等等諸語,以天與民合為一事,欲知天意,但順民心。凡人君之立政施教,不過就天道自然之秩序,闡發而推行之,直無所有其一人之主張。此尤治史者所當深考者也。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