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1章 張子夜的見解
2024-09-19 02:49:28
作者: 子夜微涼
鍾為給威廉的印象是,這個青年人神情自若,心無掛礙,言談流暢,這絕不是兇手可以偽裝出來的情緒。
威廉的從業經驗是很豐富的,所以他認為,呆在圈禁所這樣的地方,心理素質再好的罪犯,都會在大腦里對犯案過程進行復盤。
有復盤就會發現自己的遺漏,發現自己的有遺漏,情緒就會不穩定,在談話中會不自然的迴避有關問題。
威廉和助手詳詳細細的詢問了鍾為如何來的祿島,在祿島的具體行程,尤其是在火災事故發生後到酒店期間,這一段時間裡,鍾為到底在做什麼。
鍾為的回答,只能是在海灘上散步,因為第一次他就是這麼說的,他必須這樣回答,也只能這樣回答,難道在庭審里說和妖怪鬥法麼,雖然可能每個人都相信有妖,但是這個是不被認可的。
最後,鍾為和威廉提了一下還有個朋友也牽連進來了,他告訴威廉說,你和陳賢講就說我委託你們,給她也提供辯護服務。
結束會見以後,威廉約見案件的檢事安田由佳。安田由佳也知道威廉是久負盛名的辯護士,所以見他時候,在公共會客室,中規中矩的把能閱覽的卷宗,交給他閱讀複製,別的話一句都沒有多說。
因為安田由佳沒有表達出自己的任何觀點,所以威廉沒能從安田這裡了解她關注的焦點。儘管威廉的直覺告訴他,鍾為不是兇手,但是從卷宗反映的內容來看,鍾為成為兇手的嫌疑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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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指控鍾為謀殺罪的證據主要有:
第一部分,鍾為來祿島前和賀華生有過直接接觸,鍾為入境直接來的祿島,沒有其他地方的行程,證明鍾為行程具有明確的目的性。
第二部分,鍾為行程過程中缺乏證明的時間與案發時間相吻合,證明鍾為有作案的可能。
第三部分,鍾為以前的武術視頻,生活經歷,證明鍾為體能和遠超一般人,具備迅速致受害人死亡的經驗和能力。
第四部分,案發現場的指紋腳印等痕跡,證明鍾為在展品失竊現場,賀華生死亡現場都出現過。
幾部分證據,都不能證明鍾為直接實施了謀殺行為,但是在陪審團制度的審判方式下,認定有罪或者無罪,很大程度上也取決於陪審團的主觀判斷。
因為雖然沒有直接的證據,間接證據卻有比較嚴密的關聯性,可以說除了鍾為,找不出其他兇手存在的可能。
威廉經過研究卷宗,也認為案件非常棘手,可以說是他職業過程中,目前為止最為蹊蹺的一個案件。
陳賢、金保羅、張子夜和保羅幾個人在酒店下面的一個咖啡廳里坐著,威廉在給他們講述了解到的情況。
陳賢問道:威廉先生您對於現在的情況,有什麼解決方法嗎?或者說您是不是能給我們講解一下辯護的方向。
威廉聳聳肩,說道:很抱歉,我現在還沒有想到很好的辦法。因為,檢方指控現在的僅僅只有謀殺罪,鍾先生曾提過失竊物品不可能在不破壞保護罩的情況下被盜走,所以檢方在勘驗之後,已經取消了這條控訴。
陳賢不吭聲了,但是誰都看的出,他臉黑的很,號稱某某大律師,又什麼爵士,一千萬花了,現在說沒有好辦法,這個二老外到底靠不靠譜啊。
金保羅一看這個情況,趕緊打個圓場,威廉你可得全力以赴啊!
威廉聽保羅這麼說,馬上就反駁道:保羅,我們雖然是朋友,但是你這是對於我能力的不信任,如果沒有足夠的信任,這樣的工作是沒有辦法進行下去的。
當然,費用我是不會退還的,因為這屬於你們違約在先,我們的合約都寫明了的。另外,鍾先生讓我轉告陳先生,他還有位朋友,也希望提供辯護。聽威廉這麼說,陳賢才想起來,自己看到的委託合同厚厚的一大本,自己都沒有耐心看,就簽字了。
金保羅也有點腦了,威廉我們是朋友,所以我才希望你能夠全力幫助我們,幫助鍾先生,鍾先生是非常有能力的人,你並不懂。
你還記得我的老師嗎?鍾先生可比我的老師要有能力的多!你剛剛的說法,雖然直接,但是並沒有盡力對吧,陪審團你應該是有辦法的。
威廉的臉色有點兒尷尬了,奇人異士是這個世界上最不能得罪的人,如果不小心得罪了他們,你不知道什麼時候會惹上麻煩,而且都沒有原因和徵兆。
陳先生,保羅,我的意思是沒有想到好的辦法,不是說這個事兒沒辦法。威廉在往回拉扯話頭,不過現場氣氛確實是冷了很多。
張子夜聽了幾個人的話,覺得自己有必要說點什麼:各位,我的看法是這樣,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興趣聽聽。
陳賢先說話了:張律師你說說看。保羅也向張子夜點了點頭。
張子夜看看幾個人,拿出一支煙點上:雖然我不懂島國具體的規範,但應該法理是相通的。
實施謀殺行為,首先通常需要一個動機的成立,謀財、劫色、泄憤、隱瞞真相逃避制裁等等原因都可能實施謀殺,但無緣無故的殺人,在現代社會一般是不存在的。
大家點頭,因為現代社會是一個規則社會,謀殺行為作為最嚴重的犯罪,需要承擔最重的後果。
事實上,即使在戰亂中,殺人取樂也只有像惡魔一樣的人才能幹的出來,而且是因為不會被追究責任,比如某些被送上世界法庭的人。雖然他沒明說,但大家都聽的明白了,某國就是有很多惡魔的地方。
進而來看,鍾先生和賀先生必須要有嚴重的衝突點,才能解釋鍾先生對賀先生的謀殺動機成立,尤其是他倆的關係有人知道,他自己也是一名優秀的企業家,否則主觀方面就不可能存在這樣的故意。
其次,必須要有實行行為的存在。目前的證據只能證明鍾先生在現場出現過,那麼這個現場是否有其他腳印,腳印是什麼時間形成的,這個並不能判斷,也沒技術條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