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田徑運動競賽規則介紹
2024-08-15 18:19:10
作者: 趙虎林
(一)徑賽規則
1. 短跑、中長跑的名次判定
所有賽跑項目參賽者的名次取決於其身體軀幹(不包括頭、頸、臂、腿、手或足)抵達終點線後沿垂直面為止時的順序,以先到達者名次列前。
2. 短跑及中長跑的起跑
在國際賽事中,所有400m或以下的徑賽項目,必須採用蹲踞式起跑。
發令員口令為「各就位」「預備」,最後發令槍響。除全能項目之外,每項比賽只允許一次起跑犯規而運動員不被取消資格。全能比賽中,如果一名運動員兩次起跑犯規,將被取消比賽資格。
400m以上(不含400m)的徑賽項目,均採取站立式起跑。發令員口令為「各就位」,當所有參賽者在起跑線後準備妥當靜止後,便可鳴槍開始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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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分道跑
在分道跑和部分分道跑的徑賽項目中,參賽者越出跑道,獲得實際利益或衝撞、阻礙其他參賽者,會被取消資格。如果參賽者被推或擠出指定的跑道,只要未獲得實際利益也未影響他人,可不取消其參賽資格。同樣,任何參賽者在直道中越出其跑道或在彎道中越出其跑道的外側,只要沒有獲得實際利益及阻礙他人,均不算犯規。
4. 賽次和分組
徑賽一般分為第一輪、第二輪、半決賽和決賽四個賽次。而賽次的安排和分組,以及每一賽次的錄取人數等將根據報名參加比賽的人數決定。預賽分組時要儘可能把成績好的運動員平均分配到不同的小組中去。在其後的各輪比賽中,分組依據運動員在前一輪的比賽成績。
5. 分道
運動員在所有短跑、跨欄和4×100m接力賽中自始至終都必須在自己的跑道里。800m和4×400m接力賽,在自己的跑道里起跑,當運動員通過搶道標誌線以後才能離開自己的跑道,切入內道。運動員的跑道由抽籤確定。第二輪開始的各輪比賽,跑道的選擇還需依據運動員在上一輪的比賽結果,如排名前4位的運動員抽籤後分別占據第3、第4、第5、第6跑道,後4名抽籤占據第1、第2、第7、第8跑道。
6. 接力賽
4×100m接力跑是分道進行的,接棒者可以在接力區前10m內起跑。接力賽中,運動員必須在20m的接力區內完成交接棒。「接力區內」的判定是根據接力棒的位置,而不是根據參賽者的身體或四肢的位置。
在4×400m接力跑中,第一棒全程及第二棒的第一彎道是分道跑,第二棒運動員要跑至搶道線後方可自由搶道。第一棒的傳接必須在參賽者指定的跑道內進行,其餘各棒的傳接,裁判員根據第二棒及第三棒運動員通過200m起點處的先後,按次序讓其第三棒及第四棒的隊友在接力區內,由內至外排列等候接棒。所有接棒者均不可在接力區外起跑。
接力棒必須拿在手上,直到比賽結束為止。完成交接棒後,運動員應留在本隊的跑道中以免因影響他人而被取消比賽資格。任何人掉了棒,必須由其本人拾回,而且要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方可越出自己的跑道以拾回接力棒。
(二)田賽規則
1. 比賽方法
田賽項目的比賽通常先分組進行及格賽,通過及格標準的直接進入決賽,如達到及格標準的運動員人數不足12人,不足的人數按及格賽成績遞補。
2. 有效成績
除犯規外,跳躍項目比賽中,運動員每次試跳的成績均為有效成績。
除犯規外,高度項目比賽中,運動員每次跳過的高度均為有效成績。
除犯規外,投擲項目比賽中,運動員投出的器械完全落在落地區內(不包括落地區邊線)才算有效,丈量成績時從距離投擲區最近的落地點算起。
3. 錄取名次
比賽結束以後,以運動員最好的一次試跳(擲)成績,包括因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賽成績,判定名次,成績好者列前。如出現最好成績相等,則以第二好成績來確定名次,依此類推,直到最後一個成績。否則名次相同者繼續決賽。
在高度項目比賽中,如出現最好成績相等,試跳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績仍然相等,則在包括最後跳過的高度在內的決賽全部比賽中,試跳失敗次數較少者名次列前;如成績仍相等,當涉及第一名時,進行名次決賽,直到分出名次為止,如成績不涉及第一名,名次並列。
4. 犯規
(1)跳遠、三級跳遠有下列情況之一即判犯規。
①運動員以身體任何部位觸及起跳線之前的地面。
②從起跳板兩端之外起跳,無論是否超過起跳線的延長線。
③觸及起跳線和落地區之間的地面。
④在落地過程中觸及落地區以外的地面,而落地區外的觸地點較落地區內的最近觸地點更靠近起跳線。
⑤離開落地區時,運動員在落地區外地面的第一觸地點較落地區內最近觸地點和在落地區內因身體失去平衡而留下的任何痕跡更靠近起跳線。
⑥在助跑或跳躍中採用任何空翻姿勢。
⑦還未通知該運動員試跳,而進行試跳,不管是否成功,都應判該次試跳失敗。
⑧無故錯過該次試跳順序。
⑨無故延誤時限。比賽時,運動員無故延誤時間,即不准參加該次跳,以失敗論處。如果在比賽中再次無故延誤比賽時間,即取消該運動員的比賽資格,但在此之前的比賽成績仍然有效。每次試跳的時限為1min,只有當一名運動員連續兩次試跳時,其試跳時限為2min。在時限只剩最後15s時,計時員舉黃旗示意,當時限到時,落下黃旗,主裁判應判定運動員該次試跳失敗。如時限到的同時,運動員已開始試跳,應允許其進行該次試跳。當裁判員通知運動員試跳開始後,運動員才決定免跳,當時限已過時,應判為該次試跳失敗。
⑩三級跳遠運動員的三跳順序是一次單足跳、一次跨步跳和一次跳躍。單足跳時應用起跳腿落地,跨步跳時用另一條腿(擺動腿)落地,然後完成跳躍動作。否則判為犯規。
(2)跳高有下列情況之一即判犯規。
①使用雙腳起跳。
②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杆未能停留在橫杆托上。
③在越過橫杆之前,身體觸及立柱前沿垂直面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但如果裁判員認為運動員並沒有受益,則不應由此而判該次試跳失敗。
④無故延誤時限。
⑤當裁判員通知運動員試跳開始後,運動員才決定免跳,當時限已過時,應判該次試跳失敗。
⑥試跳時,運動員有意用手或手指把即將從橫杆托上掉下的橫杆放回。
⑦無故錯過該次試跳順序。
(3)投擲項目比賽過程中,運動員如果有下列違反規則的行為,則判犯規,成績無效。
①超出時間限制。
②在投擲過程中,身體和器械的任何一部分觸及投擲線以外地面任何部分。
③完成投擲後,運動員沒有從投擲線後面退出。
④在沒有犯規的情況下,參賽者可以中止已開始的試擲動作,將器材放下以後暫時離開投擲區,並重新開始,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投擲。
5. 裁判員的旗示
在跳躍項目比賽中,通常有一名主裁判手中持有紅、白旗幟各一面,用來示意運動員試跳是否成功。舉紅旗表示試跳失敗,成績無效;舉白旗表示成功,成績有效。
在投擲項目比賽中,通常有兩名主裁判手中持有紅、白旗幟各一面,用來示意運動員試投是否成功。舉紅旗表示試投失敗,成績無效;舉白旗表示成功,成績有效。其中一名站在投擲區附近的稱為內場主裁判,主要判定運動員在試投過程中是否犯規;另一名在落地區內的稱為外場主裁判,主要判定器械落地點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