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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兒園章程的擬定和內容

2024-08-15 17:59:44 作者: 何杰等編著

  擬定章程是《教育法》規定的舉辦幼兒園等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同時也是幼兒園取得法人資格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因此,幼兒園章程應當由幼兒園的舉辦者擬定,並應當在幼兒園舉辦者向登記註冊機關提交登記註冊申請之前擬定完畢。

  幼兒園章程中具體應當記載哪些內容呢?從《教育法》角度上看,幼兒園章程屬於學校章程,是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行,主要就辦學宗旨、主要任務、內部管理體制及財務活動等重大的、基本的問題,做出全面規範的自律性基本文件。從民法角度上看,幼兒園章程屬於法人章程,應當包括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章程中必須具備的內容,如不記載,將導致章程無效、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法人的名稱、宗旨、業務範圍、住所、資本總額、所有制性質、人員等,以及任意記載事項(並非章程中不可缺少的事項,擬定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記載或不記載在章程中)。考慮到幼兒園作為學前教育機構在我國的學校教育制度中的特殊地位,結合實踐中的具體情況,本書分別從公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的角度來探討幼兒園章程的記載內容。

  公辦幼兒園的章程通常記載以下內容:

  總則:載明幼兒園的名稱、性質、隸屬關係、辦園宗旨、辦園特色、培養目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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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的權利義務:載明幼兒園作為國家規定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幼兒園的組織機構:載明幼兒園內部建立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並明確各組織機構的分工和職責。

  教師及其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載明幼兒園的教師及其他職工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幼兒的權利和監護人的義務:載明就讀幼兒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就讀幼兒監護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課程設置、開發與教學:載明幼兒園的課程設置方案、本園課程開發以及教學要求等。

  衛生保健管理:載明幼兒園環境衛生、安全保衛、幼兒保育及健康等方面的管理目標。

  幼兒園的外部關係:載明幼兒園與家長之間的聯繫制度,並成立家長委員會;與社區的聯繫與合作事項等。

  幼兒園的經費管理:載明幼兒園的經費來源及性質、財務制度,以及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辦園監督:載明幼兒園辦學活動的監督機關、社會組織及監督方式。

  附則:通常載明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釋權等。

  民辦幼兒園的章程通常記載以下內容:

  總則:載明幼兒園的名稱、性質、辦園宗旨、培養目標等。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載明幼兒園的舉辦者及其權利,開辦資金的出資及金額以及幼兒園的辦學規模和層次。

  組織管理制度:載明幼兒園決策機構的設置(董事會或理事會)及其職權,幼兒園園長的選任及其職權。

  法定代表人:載明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及擔任資格。

  保育、教育管理:載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活動開展的依據和管理制度。

  資金、資產的使用管理:載明幼兒園的經費來源、出資人的回報比例、財務制度、資產的使用管理制度等。

  終止和終止後的資產處理:載明幼兒園終止的情形,以及終止清算、剩餘財產處理、註銷登記等相關事項。

  附則:通常載明章程的修改程序、解釋權等。

  資料連結

  公辦幼兒園章程樣本[1]

  _____幼兒園章程

  (本章程於___年___月___日經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學前教育,全面提高保教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園全稱為______,是一所公辦全日制(或寄宿制)幼兒園,隸屬於______。本園於___年___月___日經______批准設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辦學機構。本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是本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辦園理念與辦園目標: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本園的培養目標是: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五條 辦園特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幼兒園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依法治園,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幼兒一日活動;

  (三)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和的有關規定招收幼兒;

  (四)依據相關法規和政策自主聘任教職工,並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妥善管理、使用本園的設施和經費;

  (六)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維護幼兒園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八)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三)維護幼兒、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家長了解幼兒在園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幼兒家長、社會、教育主管部門和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是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負責幼兒園的行政工作。園長由______任命(或聘任)。

  第九條 依照相關規定,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建立中國共產黨支部,充分發揮黨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和後備幹部的考察、培養,加強教工隊伍的建設和師德教育,保證、監督幼兒園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行。

  第十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地方的相關規定,負責建立並組織執行幼兒園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負責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三)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聘任、調配教職工,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並給予獎懲;

  (四)負責教職工的思想工作,組織業務學習,並為他們的學習、進修、教育研究創造必要的條件;

  (五)關心教職工的身心健康,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改善他們的工作條件;

  (六)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七)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八)負責與社區聯繫和合作。

  第十一條 幼兒園在園長領導下建立園務委員會,並下設年級組、教研組、後勤組等職能部門。這些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依法建立教育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育工會參與幼兒園重大問題的決策,實施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女工工作小組;建立退休教職工管理委員會,保障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幼兒園的發展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 教師及其他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教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國家規定的幼兒園課程標準,結合本班幼兒的具體情況,自主制定和執行教育教學工作計劃,進行一日教育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園本培訓、進修學習、繼續教育等活動;

  (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休假和其他福利待遇;

  (四)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幼兒園管理,對本園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重大事務有知情權;對不公正待遇或對行政處分不服有申訴權;

  (五)使用幼兒園設施、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第十四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遵守規章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四)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配合保育員管理本班幼兒生活,開展安全健康常識教育;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職責,與幼兒家長保持經常聯繫,並開展家庭教育指導,與家長共同做好幼兒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制止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發生;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定期向園長匯報,接受其檢查和指導。

  第十五條 為保障教職工完成幼兒園工作,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斷改善教職工的辦公條件;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評估教職工的工作,並給予鼓勵、幫助和獎懲。

  第十六條 幼兒園保育員享有與教師同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班房舍、設備、環境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師指導下,科學照料和管理幼兒生活,並配合本班教師組織教育活動;

  (三)在衛生保健人員和本班教師指導下,嚴格執行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兒衣物和本班的設備、玩具。

  第十七條 幼兒園醫務人員享有與教師同等的權利,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園長組織實施有關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規章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指導調配幼兒膳食,檢查食品、飲水和環境衛生;

  (三)負責晨檢、午檢和健康觀察,做好幼兒營養、生長發育的監測和評價;定期組織幼兒健康體檢,做好幼兒健康檔案管理;

  (四)密切與當地衛生保健機構的聯繫,協助做好疾病防控和計劃免疫工作;

  (五)向幼兒園教職工和家長進行衛生保健宣傳和指導;

  (六)妥善管理醫療器械、消毒用具和藥品。

  第十八條 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幼兒的權利和監護人的義務

  第十九條 幼兒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一日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幼兒園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態度、能力、知識、技能的發展上獲得公正評價;

  (三)享受平等的學習與發展機會;

  (四)對幼兒園、教師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本園對幼兒進行教育,教育幼兒尊敬師長,幫助幼兒養成良好的個性品質和行為習慣;

  (二)支持幼兒參與幼兒園各項活動,讓幼兒在集體活動中與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園的有關管理制度。

  第六章 課程設置、開發與教學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課程設置要遵循幼兒教育規律,遵循課程改革的原則,以幼兒發展為本的課程理念,全面安排共同性課程和選擇性課程。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幼兒園課程三級管理的政策,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課程計劃,積極開發園本課程,形成適合本園的課程體系。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要組織教師開展教學改革,借鑑國內外先進教育理論,積極探索符合素質教育要求的各種教學模式,滿足每個幼兒對安全與健康、關愛與尊重的基本需要,並為幼兒提供平等的學習與發展機會;與幼兒階段的學習特點、身心發展水平相適應,促進幼兒積極、主動地學習;尊重幼兒學習與發展的個體差異,體現個別化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十三條 本園使用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引導幼兒用普通話表達自己的想法。

  第七章 安全衛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四條 搞好園內整體規劃,從幼兒園實際出發,分步創設符合幼兒特點的淨化、美化、綠化、童化的綠色校園,把幼兒園建成孩子的樂園。

  第二十五條 嚴格管理園內環境衛生,建立健全衛生包幹的監督評比制度,努力創建衛生整潔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環境,確保園內無果殼,紙屑、菸頭、痰跡、污跡,公物無損壞。

  第二十六條 切實加強安全保衛工作,做好防火、防盜、防電、防毒工作,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隱患,確保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嚴格執行幼兒接送制度,食品、藥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幼兒觸電、砸傷、摔傷、燙傷、食物中毒、吞食異物和將異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內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發生,確保幼兒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七條 制定科學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檔案,按規定每年體檢一次。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統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兒童隔離制度,積極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為幼兒提供合理膳食,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

  第三十一條 保證幼兒隨時飲水的條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大小便的次數、時間等。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要逐步改善條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八章 幼兒園的其他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園應依法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施依法治園、按章辦事。

  第三十四條 實行校務公開,民主辦園,建設和諧校園。

  第三十五條 本園建立園務會議制度。重大問題經園務委員會醞釀,在調查研究、認真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由園長提交教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決定;與教工福利待遇密切相關的問題,提交教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工會議)討論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園由園長室、工會、教研組、後勤組等機構組成管理網絡,各機構分工合作、各司其職。

  第三十七條 本園在人事管理上遵循如下原則:

  (一)本園根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編制數額和崗位任職條件以及本園的相關制度聘用教職工,___年一聘。

  (二)本園聘用的教師必須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聘用的保育員和醫務人員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格和任職條件。

  第九章 幼兒園與家庭

  第三十八條 本園建立家長委員會。家長委員會在幼兒園園長指導下工作。其主要任務是,幫助家長了解幼兒園的工作計劃和要求,監督幼兒園工作,反映家長的意見和建議,在學校的指導下辦好家長學校。

  第三十九條 本園每學期召開___次家長委員會會議,介紹幼兒園發展規劃、教育教學工作和學校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設想、措施,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

  第四十條 本園教師應廣泛聯繫家長,按要求做好家庭訪問工作。

  第十章 幼兒園與社區

  第四十一條 本園應密切同社區的聯繫與合作、宣傳幼兒教育的知識,支持社區開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動,爭取社區支持和參與幼兒園建設。

  第四十二條 本園要依託社區,努力開發社區教育資源,依靠社區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本園熱情為社區服務,組織教師和幼兒為社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第四十三條 依靠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開展校園內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優化辦園環境。

  第十一章 幼兒園的經費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園@是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建立經費預算和決算審核制度,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應提交園務委員會或教職工大會審議,並接受財務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園按相關規定定期向教職工公開財務情況,接受全體教職工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園對幼兒膳食費實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證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每月向家長公布帳目。

  第四十七條 本園不得以培養幼兒某種專項技能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亦不得以幼兒表演為手段,進行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第十二章 辦園監督

  第四十八條 ______對辦園實行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園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園實行民主監督,對本園主要領導成員的學習、廉政、實績等狀況實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評議和考核。

  第五十條 本園接受______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政府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園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五十二條 本園接受家長委員會和社區代表的社會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園園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幼兒園教職工大會通過,經_________教育局批准後實施。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修改提議獲得參加會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多數票方得以修改,並報_________教育局批准後即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園園務委員會。

  資料連結

  民辦幼兒園章程樣本[2]

  _____幼兒園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園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______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地址:____________。

  第四條 幼兒園的性質:本園為利用非財政經費、自願舉辦、對學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五條 辦園理念與辦園目標:____________。

  第六條 本園的培養目標是: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慾望、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七條 辦園特色: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結構

  第九條 本園的舉辦者是______。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園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園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條 本園開辦資金:______萬元;出資者:______,金額:______。

  第十一條 本園的辦學結構:

  (一)辦學規模:(1)本園占地面積______平方米;(2)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3)幼兒園戶外活動面積______平方米;(4)審批部門核准在園學生人數為___人,共___個班。

  (二)辦學層次:幼兒園。

  (三)辦學形式:本園招生對象為3~6歲的幼兒,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學前教育。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幼兒園依法設立董(理)事會,董(理)事會每屆___年,董(理)事會是幼兒園的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幼兒園董(理)事會人員數量在___人以上,成員主要由三部分人組成,即舉辦者或者其代表、園長、教職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第十四條 董(理)事會成員應當熱愛幼兒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首屆董(理)事、董(理)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理)事長的更換由董(理)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理)事過半數通過。更換董(理)事由董(理)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理)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董(理)事每屆任期為___年。董(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和制定幼兒園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七)決定本園內部機構設置;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董(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會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九條 董(理)事會設董(理)事長1名,副董(理)事長名。

  第二十條 副董(理)事長協助董(理)事長工作,董(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理)事長指定的副董(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董(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會;

  (二)檢查董(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幼兒園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董(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理)事長做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時,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園長;

  (二)修改幼兒園章程;

  (三)制定幼兒園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幼兒園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三條 召開董(理)事會議,董(理)事長或者其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日前通知全體董(理)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知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董(理)事代為出席董(理)事會議。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出席董(理)事會的人數須占全體董(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做出的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董(理)事會議對所議事項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理)事會記錄由董(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設園長1人,園長由董(理)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七條 園長對董(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幼兒園董(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幼兒園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兒園工作人員,或對其實施獎懲;

  (四)組織保育教育、科學研究,保證保育教育質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幼兒園安全、衛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園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理)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董(理)事長為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園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三十一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組織保育教育活動,進行保育教育管理。在執行國家課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兒園有教材選用、課程設置的自主權。

  第三十二條 堅持以幼兒為本,面向全體幼兒,科學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

  第三十三條 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科學地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不開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園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六章 資產、財務管理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條 幼兒園資產來源:本園由舉辦者____以____形式共計出資____人民幣,於___年___月___日前足額繳資。本園所有資產來源合法,資產的使用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要求和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 幼兒園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幼兒園的校園校舍建設、保育教育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和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兒園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 幼兒園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堅持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幼兒園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幼兒園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四十一條 舉辦者或法定代表人變更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園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園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四十四條 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幼兒園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幼兒園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辦學結餘是指幼兒園扣除辦學成本等之後形成的年度淨收益,是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費用後的餘額。

  第四十六條 取得辦學收益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四十七條 幼兒園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幼兒園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八條 出資人取得辦學收益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辦學收益比例決定做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董(理)事會會議決定自行解散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辦學宗旨繼續開展保育教育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的。

  第五十條 本園終止,應當在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園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餘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園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園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註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在董(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___年___月___日董(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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