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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幼兒園設立的實體條件

2024-08-15 17:59:32 作者: 何杰等編著

  (一)健全組織機構和制定章程

  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條規定:「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要完成好這一任務,就需要幼兒園合理地設置組織機構、配備管理人員。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並未對幼兒園應該如何設置組織機構做出明確的具體規定,僅在《幼兒園管理條例》、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中針對幼兒園的管理做出了如下規定:一是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由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管理工作;二是幼兒園應當建立園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包括園長、副園長、黨組織負責人和保教、衛生保健、財會等方面工作人員的代表以及幼兒家長代表,由園長擔任園務委員會主任,並定期(遇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集)召開會議,對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廢除,全園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人員獎懲,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園工作的重要問題進行審議;三是幼兒園應當建立教職工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因此,各幼兒園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本園的工作任務目標,按照分工協作的原則,在園長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合理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一般來講,現在較為通行的設置方法是分為教學和後勤兩類機構,教學機構又根據幼兒園的班級開設情況劃分為若干個教研組;後勤機構則根據幼兒園的管理需求,可劃分為負責保育、醫務的保健組,負責採購、維修、安全的後勤組,負責膳食供應的膳食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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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法》還規定設立幼兒園必須制定章程。從民法上看,章程是規定法人的業務活動範圍、內部組織結構以及內部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基本性問題的文件。因此,幼兒園的章程必然要求對幼兒園設立的性質和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管理體制、教學管理以及資產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建立現代教育制度,加強對幼兒園的監督和管理,建立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

  (二)具備合格的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

  建立一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教職工隊伍是保證幼兒園能夠依法、依規開展幼兒保育和教育活動的必要人員條件。幼兒園需要根據辦園規模、保育和教育需求、日常管理需要來依法聘請相應數量的教職工。

  為保證幼兒園教職工能夠勝任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幼兒園管理條例》、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對幼兒園的教師、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規定了所應具備的具體條件。特別需要說明的是,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幼兒園教職工必須共同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幼兒園教職工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具有良好品德、熱愛教育事業,尊重和愛護幼兒,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以及相應的文化和專業素養,為人師表,忠於職責,身心健康。幼兒園教職工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在幼兒園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1.幼兒園園長

  幼兒園園長應當符合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教師資格、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並取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幼兒園園長由舉辦者任命或者聘任,並報當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2.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教師必須具有《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的幼兒園教師資格,並符合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幼兒園教師實行聘任制。

  3.保育員

  幼兒園保育員應當符合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並應當具備高中畢業以上學歷,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4.衛生保健人員

  幼兒園衛生保健人員除符合新修訂的《幼兒園工作規程》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以上學歷,並經過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5.其他工作人員

  幼兒園其他工作人員的資格和職責,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育和保育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幼兒園開展教育、保育活動,必須有與之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只有具備充分的物質條件,才能保證教育、保育活動的質量達到學前教育的目的。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要求,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並且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1.幼兒園園舍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不得使用危房;所使用建築材料、裝修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並要求定期檢查維護,保障安全。幼兒園選址要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

  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設活動室、寢室、衛生間、保健室、綜合活動室、廚房和辦公用房等,並達到相應的建設標準。有條件的幼兒園應當優先擴大幼兒遊戲和活動空間。寄宿制幼兒園應當增設隔離室、浴室和教職工值班室等。所有用房的建築設計、建築面積、建築構造、建築設備都應當符合國家要求的標準並體現幼兒的特點(具體參照《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

  幼兒園應當有與其規模相適應的戶外活動場地,配備必要的遊戲和體育活動設施,創造條件開闢沙地、水池、種植園地等,並根據幼兒活動的需要綠化、美化園地。

  2.設施和設備

  幼兒園應當配備適合幼兒特點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必要的玩教具、圖書和樂器等。玩教具應當具有教育意義並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幼兒園應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製玩教具。總之,幼兒所使用的各類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四)必須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幼兒園作為開展教育保育活動的學前教育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金保障其正常運作。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幼兒園的辦學資金及經費來源主要有三種途徑:一是由國家舉辦的幼兒園,即公辦幼兒園,按照《教育法》的規定,在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下,獲得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經費;二是舉辦幼兒園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籌措保障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辦園資金和經費;三是幼兒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的收費。幼兒園所獲得的資金和經費應當按照規定的範圍合理使用,並堅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挪用。另外,幼兒園舉辦者籌措的經費,在保證保育和教育需要的前提下,有一定比例的經費可用於改善辦園條件和開展教職工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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