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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前教育法規體系建設是推進教育法律體系科學立法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024-08-15 17:58:40 作者: 何杰等編著

  黨的十八大、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時期依法治國的十六字方針,這也是法治中國建設的衡量標準。其中,科學立法,不僅包含了對立法質量的要求,也包含了健全和完善立法,為執法、司法、守法提供法律依據這一前提條件的意蘊。2005年12月6日,教育部發布了《教育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意見》,其中的第二部分在「大力推進教育立法工作」中提出:「要根據全面構建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建設全民學習、終身學習的學習型社會的需要,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法定的立法權限,進一步推動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抓緊研究起草教育事業發展和教育管理工作急需的法律草案。進一步做好實施教育法律、行政法規所需要的配套規章的制定工作,加強對規章的解釋工作,及時清理有關規章,積極推動各地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到2010年形成較為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使各項教育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時至今日,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仍然任重道遠。

  依據《教育部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意見》的具體要求,學前教育法規體系建設要實現科學立法的目標,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受委託起草的法規、規章草案以及做出的涉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大決策,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教育部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教育法律和政策諮詢專家庫。省級以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聘請有關專家……教育行政部門起草法規、規章草案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實際,能夠切實解決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社會組織和廣大公民的意見。對有關機關、社會組織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見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應當通過報刊、網站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規章通過後,應當在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通過對教育行政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中科學立法的基本要求可以看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初具規模,但學前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仍然重任在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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