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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假設表述的規範性要求

2024-08-14 20:31:28 作者: 王彩鳳 莊建東

  在有假設的教育研究中,假設是研究的核心,是理論的先導。教育研究設計中研究者必須圍繞課題按照假設表述的規範性要求提出好的假設。一般來說,一個好的教育研究假設應符合以下規範要求。

  (一)一個研究假設只能涉及兩個變量

  研究假設陳述的是變量之間的關係,研究假設涉及的主要變量包括自變量、因變量和無關變量。自變量是研究者主動操縱的希望影響研究結果的因素;因變量是通過自變量的作用而產生變化的結果因素;無關變量是研究中不屬於研究的自變量卻可能影響因變量、干擾實驗結果的因素。如「教師的文化程度影響幼兒認知發展」這一假設中,「教師的文化程度」是自變量,「幼兒認知發展」是因變量,幼兒園教學的內容、方法、家庭教育對幼兒的影響等則是無關變量。

  研究假設必須揭示兩個變量之間的關係。如「建立以園為本、以教研為基礎的教師教學研討制度」,這一表述就不能成為研究假設,因為它只闡述了擬要研究的內容而沒有揭示兩種變量之間的關係,而「以園為本、以教研為基礎的教師教學研討活動能有效地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則可作為一種研究假設。

  如果教育研究涉及多個變量之間的關係,研究者應將變量一一對應地分成幾組假設,因為多個變量混在一起,研究結果難以驗證因變量與自變量之間的關係。如研究者擬要研究教師的文化程度和教學經驗與幼兒認知水平的相互關係,這裡涉及兩個自變量(教師的文化程度、教師的教學經驗)和一個因變量(幼兒的認知水平)共三個變量,表述假設時就不能將三個變量混在一起——「教師的文化程度和教學經驗與幼兒的認知水平呈正相關」,而應將三個變量分為兩組假設分別進行驗證,「教師的文化程度與幼兒的認知水平呈正相關」;「教師的教學經驗與幼兒的認知水平呈正相關」。

  (二)研究假設要設想兩個變量之間的期望關係

  研究假設是對課題涉及的主要變量之間相互關係的設想,在一個研究假設中必須就兩個變量的關係明確提出某種推測。如果研究假設雖然也涉及了兩個變量,但沒有預測彼此之間的關係,這樣的研究假設表述就不符合規範。如「問題幼兒的家庭教育與其心理異常」這個假設僅提及「家庭教育」和「心理異常」兩個變量,未說明兩者之間關聯情形,因此不能算作研究假設。研究者可以這樣來表述假設:「問題幼兒的家庭教育與其心理異常之間有著很強的關聯性。」

  (三)研究假設中變量之間的關係應當是新穎的、可檢驗的

  假設是通向理論的橋樑,教育研究設計中提出假設是為上升到理論做準備的,因此研究假設必須是針對研究問題對變量之間關係的大膽設想,具有創新意義。同時假設又必須是可以驗證的,假設涉及的概念、變量應是可以操縱、測量的,具有被證實或被證偽的可能性。無法驗證的假設是不能作為研究假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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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此,提出研究假設時,研究者不要以現成的結論來代替假設,要在學習教育理論或總結教育實踐基礎上創造性地提出有價值的研究假設;應儘量避免使用概念過於抽象、範圍過於寬泛並且不易操作量化的變量;假設必須指示變量之間的關係和變量的測量方法,對於假設中的主要變量可以數量化或以可操作的形式來重新表述(即下操作定義)。如「教師的文化程度」可按教師的學歷層次劃分為專科以下、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及以上等;「教師的教學經驗」可按教師的教學年限的長短劃分為5年以下、5~10年、10~15年、15~20年、20~25年、25年以上等。當假設中的變量具體化到這種程度,假設便具有被檢驗的可能性了。

  (四)研究假設必須用陳述句形式,明確具體、簡要明晰

  研究假設是研究者對研究結果的預先設想,是一種可能的解釋和說明,因此表述研究假設必須使用陳述句,而不能使用疑問句。同時,研究假設的表述應儘可能明確具體、簡要明晰,既利於讀者理解,又便於研究者檢驗:概念要簡單,語義要清楚,條理要分明,結構要完整,命題本身在邏輯上無矛盾,要直截了當,儘可能避免使用含義模糊的形容詞,一般一個研究假設用一句話來表述。當簡單的假設和複雜的假設具有同等解釋能力時,應選擇簡單的假設;當難以用完全肯定或完全否定的句式來表述假設時,可以用虛無假設或條件肯定(條件否定)的句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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