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賠償條例

2024-08-14 19:33:49 作者: 李士軍

  車間實訓器材損壞賠償條例

  根據學校賠償管理制度的原則,現特制定實訓車間實訓賠償條例。凡在實訓過程中因個人責任事故而使設備、工具等物資遭到損壞時一律按本條例賠償。

  執行本條例目的是要求同學在實訓前認真聽課,熟悉設備性能,按帶教老師要求操作機械設備。杜絕一切重大人身傷害事故,避免國家財產受到損失,如果同學違章操作,人為造成設備工具損壞者,要給予適當賠償處理,以引起同學們的高度重視。

  賠償條例如下:

  (1)如果不熟悉工具機性能及操作方法,不嚴格按照帶教老師要求,擅自操作造成設備故障,要酌情賠償部分修理費。

  (2)不按照要求操作,不認真仔細操作,造成刀具損壞者,初次按照刀具價格50%賠償,以後按全價賠償。

  

  (3)不了解量具、工具等使用方法,盲目使用造成損壞者,要酌情進行賠償。

  (4)實訓常用設備、工具、量具及器材價格按實訓車間實際報表。

  模擬試題

  判斷題

  1.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 )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 )

  3.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 )

  4.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對由於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 )

  5.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

  6.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委託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就由受委託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  ( )

  7.禁止在腳手架和腳手板上超重聚集人員或放置超過計算荷重的材料。  ( )

  8.使用砂輪研磨時,應戴防護眼鏡或裝設防護玻璃。  ( )

  9.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如考核不合格,可在兩個月內進行補考,補考仍不及格,可在一個月內再進行補考。  ( )

  10.從事兩種特種作業的人員,只要參加其中一種的特種作業培訓與考核,即可上崗操作兩種特種作業。  ( )

  11.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

  12.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經營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 )

  1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11類危險物品。  ( )

  14.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應堆放平穩。  ( )

  15.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工商部門接收。  ( )

  16.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 )

  17.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物內,並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 )

  18.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  ( )

  19.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 )

  20.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  ( )

  21.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徵時,不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有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

  2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

  23.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 )

  24.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工商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  ( )

  25.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備應當定期檢查。  ( )

  26.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 )

  27.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 )

  28.《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提及的特大安全事故共包括七類。  ( )

  29.人字梯須具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 )

  30.容易破碎的物品可直接搬運。  ( )

  31.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對調查組提出的調查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自調查之日起30日內,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 )

  32.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迅速、如實發布事故消息。  ( )

  33.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要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

  34.用電安全要求:在操作閘刀開關、磁力開關時,必須將蓋蓋好。  ( )

  35.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以貨幣形式或其他物品代替應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  ( )

  36.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

  37.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

  38.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邊作業邊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 )

  39.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 )

  40.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 )

  41.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可以在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或者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獲得賠償兩者之間任選一種。  ( )

  42.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時,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 )

  43.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 )

  44.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結果負責。  ( )

  45.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時,為了確保安全,可以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或器材。  ( )

  46.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 )

  47.禁止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

  48.《安全生產法》規定的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 )

  49.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 )

  50.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准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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