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老齡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門和人民團體
2024-08-16 09:53:43
作者: 楊根來 等
在我國未富先老和人口老齡化加速發展的國情下,政府的責任是不可或缺的,甚至超過一些發達國家政府在老齡問題上所發揮的作用。政府部門的職責是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指揮下,通過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民眾意見,立足頂層設計,制定符合國情的養老服務政策,並提供資金支持,以示範作用推動老齡事業的發展。在發展過程中,及時總結老齡事業取得的經驗,並對整個行業進行監督和監管,為貧困群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時發現老齡事業運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主要矛盾,並結合實際做出調整,修訂國家老齡政策,以適應老齡事業的發展需求。
1.中央組織部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老幹部的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和完善幹部離退休制度;負責全國老幹部工作的宏觀管理、黨的基層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檢查離休幹部各項待遇的落實;宏觀指導全國老幹部機構的工作;引導老幹部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積極作用。
2.中央宣傳部
組織宣傳黨和政府有關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掌握、引導各新聞單位宣傳老齡工作輿論導向,加強對老年人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宣傳老年人和老齡工作的先進典型。
3.中直機關工委
在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領導下,配合中直機關各單位貫徹落實有關老齡工作的政策;配合中央組織部加強對中直機關老齡工作的領導;通過各中直機關黨委抓好中直機關老齡工作的協調交流工作,抓好支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經驗交流活動,積極促進中直機關老齡工作的深入開展。
4.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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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組織部加強對中央國家機關老齡工作的領導;協助各部門領導抓好中央國家機關老齡工作的協調交流;通過各部門機關黨委在老幹部中進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形勢教育,抓好支部建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生動活潑、形式多樣的經驗交流和各種活動,積極促進中央國家機關老齡工作的深入開展。
5.外交部
推動老齡事業國際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國際老齡事務,了解國外老齡事業發展有益經驗和做法,展示我國社會發展和老齡工作成就,促進我國老齡事業發展。
6.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把老齡事業發展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和年度發展規劃,做好老齡事業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並處理其中出現的問題,參與老齡工作宏觀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按規定程序統籌安排養老設施基本建設和利用外資。
7.教育部
採取措施充分發揮教育系統老教師、老知識分子、老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比較集中的人才和智力優勢,指導所屬社團開展教育研討諮詢、文化藝術和健身等活動;組織老教師老知識分子開展有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活動;調查研究教育系統老教師和老職工工作、生活情況,對涉及教育系統的老齡工作提出政策建議。
8.國家民委
配合有關部門和地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做好全國少數民族老齡工作;調查了解全國少數民族老年人生活、學習、健康等方面的情況,研究提出有關對策建議。
9.公安部
貫徹老齡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緊密結合公安工作的實際和特點,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嚴厲打擊詐騙、盜竊、搶奪、傷害老年人的違法犯罪活動;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時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報警、控告、檢舉和求助;制止侵害老年人的「家庭暴力」等不法行為;依法處罰違反《條例》的有關人員,保障老年人人身、財產、生命安全。
10.民政部
負責老年人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有關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老年人社會福利服務工作,制定老年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老年福利設施標準和服務規範,對各類老年福利機構進行宏觀管理、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管理,擬定安置方針、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生活待遇標準,監督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實,制定老齡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業組織等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老齡工作發展的需要和國家財力的可能,為老齡工作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對老齡工作各項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11.司法部
做好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服務工作,按法定程序向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做好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向需要法律援助但無力支付法律費用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12.財政部
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老齡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定老年人福利性事業組織等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老齡工作發展的需要和國家財力的可能,為老齡工作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加強對老齡工作各項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1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研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退休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養老保險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機關企事業單位醫療保險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基金的收繳、管理和支付政策,進行監督檢查;研究擬定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和發揮離退休人員作用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協調中央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1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會同民政部貫徹實施《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JGJ 22—1999);指導、監督在居住小區、市政工程及公共場所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方便老年人使用設施的工作。
15.文化部
全面負責全國老齡文化工作,研究老年文化事業發展的政策法規;研究擬定老年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開展老齡文化事業發展的理論研究工作;全面負責全國老年非學歷教育工作,指導各級各類老年大學的工作;協調並抓好帶有導向性、示範性的老年文化活動,促進老年文化事業特別是群眾文化藝術活動的發展。
16.衛生計生委
部署、指導全國衛生計生系統老齡工作,提高為老年人衛生服務的能力,加強對養老機構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督,完善老年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建立完善有關老年人醫療、保健、護理、康復等政策法規制度。協助研究、制定有關計劃生育家庭養老支持政策。
17.稅務總局
參與研究制定國家有關老齡工作的政策、法規,貫徹落實國家促進老齡事業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
18.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研究擬定老齡出版物出版的方針、政策,制定老齡出版工作管理的規章和措施,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制定老齡出版工作的中長期規劃;指導制定老齡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重點出版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全國新聞出版行業老齡出版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個人和優秀老齡出版物的表彰、評獎活動;協調指導各級電台、電視台等廣播影視單位,通過多種形式積極宣傳反映老年人的生活特別是他們開展的各種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宣傳社會上敬老愛老的典型,對各種侵犯老年人權益的現象進行輿論監督;中央和省一級廣播電視機構,應辦好老年節目、欄目。
19.體育總局
研究和擬定老年人體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各級老年人體育組織開展健身活動;宣傳和普及老年人體育健身知識和方法;組織研製老年人體質測定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老年人體質測定標準和評價指標體系,開展老年人體質監測工作;配合公安和民政部門依法取締以健身為名的傷害老年人身心健康、詐騙和侵害老年人權益,宣揚迷信、邪說等非法活動。
20.統計局
負責組織協調老齡人口統計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老齡人口數量、結構和特徵的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指導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老齡人口統計工作;為研究、制定老齡事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提供統計信息;向社會發布老齡人口統計信息;參與老齡問題的科學研究。
21.旅遊局
研究促進我國老年旅遊市場發展的政策;宣傳和普及針對老年人旅遊的知識;維護老年旅遊者的合法權益;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相關的老齡工作。
22.保監會
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擬定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配合有關部門,積極參與國家有關養老保障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建設政策法律法規和老齡工作政策制定;指導和監督保險業參與養老保障體系、醫療保障體系建設。
23.解放軍總政治部
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老幹部工作的方針、政策,領導軍隊老幹部工作;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和規劃;指導部隊落實離退休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加強老幹部黨組織建設和學習教育,做好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指導離退休幹部在國家和軍隊建設中發揮作用,組織宣傳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老幹部工作的先進典型。
24.全國總工會
積極參與有關老齡工作政策的制定;關心離退休職工的生活,積極向有關方面反映離退休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切實維護離退休職工的合法權益;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努力促進離退休職工「五個老有」的實現;積極協助有關部門推動離退休職工的社區化管理工作。
25.共青團中央
配合各成員單位,在青少年中廣泛開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動;組織青年志願者和少先隊員開展多種形式的為老服務,促進青少年與老年人增加溝通,相互理解,共同參與社會發展。
26.全國婦聯
依法維護老年婦女合法權益,參與和促進老年婦女權益的政策制定和落實,為老年婦女營造健康的社會環境,充分發揮老年婦女在社會中的作用。
27.中國老齡協會
對我國老齡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和老齡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開展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等與老齡問題有關的社會活動;配合有關部門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參與有關國際活動;具體承辦全國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