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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設施安全要求

2024-08-16 09:52:55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消防安全

  養老機構建築在正式投入使用之前,應通過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驗收。應符合相關標準。

  任何單位、個人不應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消防設施、器材應定期組織檢驗維修,並對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養老機構設置的消防安全標誌牌及其照明燈具等應符合國標規定,應定期檢查與維修,至少半年檢查一次,發現問題應及時修整、更換或重新設置。

  (二)電氣安全

  養老機構應正確選用各類用電產品的規格型號、容量和保護方式(如過載保護等),不應擅自更改用電產品的結構、原有配置的電氣線路以及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等。

  選擇用電產品應確認其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的環境要求和使用條件,並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描述,了解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採取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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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器線路、電氣設備的安裝應由專業人員實施,安裝完成後,依法進行檢測。用電產品的安裝、使用及維修應符合GB/T 13869-2008第6章、第7章的規定。

  (三)燃氣安全

  燃氣安全的管理應符合GB/T 50340-2003第5章的要求,使用燃氣的設備及場所應設可燃氣體報警裝置。

  養老機構不應私自拆、移、改動燃氣表、灶、管道等燃氣設施,不應私自安裝燃氣熱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氣器具。

  養老機構選擇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和壁掛爐等燃氣器具應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根據產品使用說明書了解產品使用時可能出現的危險及需採取的預防措施。

  (四)特種設備安全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天內,養老機構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養老機構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在自行檢查和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電梯維護單位應至少每15天對養老機構在用電梯進行1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作記錄。

  養老機構應指定機構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應繼續使用。

  (五)健身器材安全

  健身器材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應設置在活動區顯著位置。

  養老機構應定期對在用健身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檢查並維護,並作記錄。發現情況異常,應及時處理。

  (六)建築安全

  養老機構的選址及規劃布局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養老機構應有無障礙設計,無障礙設計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養老機構應對本機構建築設施進行定期維保。

  (七)安全標誌

  養老機構應對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部位和有關設備、設施設置安全標誌。

  養老機構應對安全標誌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養老機構中的消防安全標誌應符合有關標準。

  養老機構中的應急設備安全標誌與設置應符合有關標準。

  對在緊急情況下使用的通信設備(這種通信設備應設在每個呼叫點和電話機所在位置)應使用安全標誌醒目地標示,對設備的背景區域應標記或照亮。

  養老機構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樓梯口應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疏散指示標誌應設在安全門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牆面上,且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m。同時在疏散走道的地面應設置蓄光型疏散導流標誌,並保證疏散導流標誌視覺連續。在走廊通道牆面明顯處設置疏散路線示意圖。

  安全玻璃門、玻璃牆應有警示標誌並設置在顯著位置。

  (八)監控設備

  養老機構應設置監控設備,做到重點公共區域全覆蓋。設置監控系統的養老機構應有監控系統控制室,並應有專(兼)職人員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要堅守崗位,做好運行和值班記錄,執行交接班制度。控制室的入口處應設置明顯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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