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關知識

2024-08-16 09:51:01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養老機構的變更

  養老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服務範圍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養老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設立許可手續。

  (二)養老機構的終止

  養老機構自行解散,或者無法繼續提供服務的,應當終止,並將設立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終止服務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養老機構因分立、合併、改建、擴建等原因暫停服務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終止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經批准後實施。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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