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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養老機構設立的申請人和條件

2024-08-16 09:50:46 作者: 楊根來 等

  我國首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由民政部制定的《辦法》旨在規範養老機構設立許可,促進養老機構健康發展。《辦法》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工作。《辦法》對養老機構設立的申請人和設立條件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養老機構設立的申請人

  養老機構設立申請人應當是依法成立的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養老機構設立的條件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第六條規定,設立養老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要有名稱、住所、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是要有符合養老機構相關規範和技術標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設施設備和活動場地;三是要有與開展服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四是要有與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五是養老床位數量要在10張以上;六是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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