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病床
2024-08-16 09:47:28
作者: 楊根來 等
家庭病床是以家庭作為護理場所,選擇適宜在家庭環境下進行醫療或康復的病種,讓病人在熟悉的環境中接受醫療和護理,既有利於促進病人的康復,又可減輕家庭經濟和人力負擔。
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加快,老年人總數不斷攀升,尤其是高齡老人數量逐漸擴大,醫療資源日益緊張。家庭病床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醫療護理要求,是順應社會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的醫療護理形式。一般而言,醫院只在所負責的地段內建立家庭病床,大部分是社區醫院承擔這項工作。早在1984年,衛生部就頒布了《家庭病床暫行工作條例》,適用範圍就包括:病情適合在家庭醫療的老年病和老弱病殘到醫院連續就診困難的患者。這些老年患者,尤其是高齡老年患者,不僅是多發病患者,而且相較於其他患者,也是經濟弱者,所以在家庭病床方面,國家和社會應給予一定優待。
目前,《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老齡工作的決定》《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都明確提出「發展家庭病床、提供上門服務」的優待要求。地方的老年人優待政策里也都提及到建立家庭病床,少數地區制定了專門的老年家庭病床規定。比如2009年上海頒布了《關於建立長寧區高齡困難老人家庭病床的實施意見》,要求為本區戶籍80歲以上患有慢性疾病且臥床在家未設立家庭病床的困難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由本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指派專職醫護人員進行上門醫療服務,並對上述對象發放「社區衛生服務基本醫療卡」,受助對象與各街道(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簽訂知情協議書。由區老齡辦牽頭負責籌集項目資金,並設立「長寧區80歲以上高齡困難老人家庭病床項目」專項帳戶,實施項目經費管理。但這只是少數現象,老年人家庭病床優待政策還需進一步完善和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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