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房屋權屬、戶口遷移
2024-08-16 09:47:03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老人房屋權屬
近年來我國城市和農村中,由於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發的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目前來自某基層法院的一項統計顯示,在各種侵犯老年人權益的案件中,房產類糾紛已上升到51.5%,贍養糾紛則降至7.6%,但後者也往往與房產問題相關聯。
(一)老年人居住權
居住權是指自然人對於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它是為了特定自然人基於生活用房而設立的物權,具有人身性。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從3個方面對保護老年人居住權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1.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1款規定:「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這一規定,主要是從我國老年人大多數都是靠子女贍養這一實際情況出發的。老年人因為自身生理、心理特點在許多方面對居住環境有著特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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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護老年人房屋的所有權和租賃權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係或者租賃關係。」老年人對自己所有的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另外子女或其他親屬出資翻建屬於老年人房屋的,應徵得老年人的同意,並事先簽訂有關協議,明確約定老年人享有的房產權份額和使用房屋的權限,其子女或者其他親屬未經老年人授權同意,不得過戶,將房屋交換或退租,亦不得強行擠占,造成老年人居住困難。
3.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3條第3款規定:「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往往主動把條件好的房屋讓給子女居住,自己卻居住在條件較差的房子裡,這些條件差的房屋很容易引發安全問題,而作為子女應該自覺承擔起維修房屋、照顧老人的義務。
(二)老年人房屋權益受侵害的形式
我國老年人的居住權主要包括哪幾個方面?老年人房屋權益為什麼會受到侵害?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老年人的房屋居住權作了明確的規定,在最新修訂的草案中,第15條也再次明確了上述條文中贍養人的義務。但現實生活中,老年人房屋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並不少見,總體可歸納為以下四種形式。
一是由戶口問題引發的糾紛,子女以照顧老年人為名,將戶口落到老人處,又不盡照料責任與義務;二是由動拆遷引發的糾紛,有的子女占用老人的動拆遷費貸款買房,卻不承認老人有居住權,得到房子後嫌棄老人;三是與子女或孫輩爭房引發的糾紛,小輩為了自己的居住利益擠占、爭奪老人的居住空間,並推卸贍養責任;四是由老年人再婚引發的糾紛,再婚老人婚前缺乏公證,一方亡故,雙方子女為房屋、財產對簿公堂。
房屋往往是老年人辛苦一生最後的財產,是「養老」過程中的一個基本保障,與老人們的晚年生活息息相關。因此,要動員全社會力量,重視並關注老年人的住房權益,切實保護好他們的最後「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