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節 養老服務業統計工作
2024-08-16 09:46:32
作者: 楊根來 等
一、相關文件
(一)2013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
《意見》里明確提出「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養老服務業統計制度」。
(二)民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關於開展養老服務業統計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確的養老服務業統計內容和任務有:
(1)統計內容和對象。統計內容包括機構養老、社區養老、居家養老、綜合養老等4個方面,其中綜合養老包括社會保障服務、金融理財商業保險服務、醫療健康服務、老年人維權等內容。統計對象包括從事養老服務業生產經營或業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2)建立完善統計體系。針對養老服務業統計涉及範圍廣、單位變動快、調查難度大的特點,採取全面統計與抽樣調查相結合、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相結合、現有統計指標與新增統計指標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業統計體系。各相關部門要按照《養老服務業統計指標框架》內容範圍,不斷完善與養老服務業相關的統計指標,逐步將增加的指標納入本部門統計制度,為養老服務業統計提供更為全面翔實的統計數據。
(3)規範數據搜集渠道。各相關部門按照《意見》重點任務分工要求及《框架》內容,搜集本部門負責的全國及分省的相關數據,加強對養老服務業統計數據的審核。民政部負責收集本部門養老服務業統計數據,並按部門統計制度審批要求報國家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負責牽頭匯總、審核養老服務業統計數據,實現養老服務業統計資料共享。
(4)統一數據管理和公布。養老服務業全行業統計數據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與相關部門協商後,採取適當方式統一對外提供和公布,確保數據公布的規範性和統一性。